#内蒙古 #纸面服刑 #保外就医
【内蒙古通报巴图孟和纸面服刑案:纪检监察机关认定84名责任人】
2020年9月3日,媒体曝光巴图孟和“纸面服刑”案后,现将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目前,已查明在巴图孟和违法保外就医、长期脱管漏管、违法开具《刑满释放证明书》、违规入党、违规当选嘎查达、违法当选人大代表及有关部门受理韩某信访事项不作为、慢作为等环节中,多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存在管党治党不力、失职失责、失管失察以及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已认定84名责任人,其中厅级干部8人,处级干部24人,科级干部33人,其他干部9人,已故10人。已给予党纪政务处分54人,其中10人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给予诫勉谈话等组织措施处理20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司法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内详👉(内蒙古政法 @微信)(澎湃新闻 @微博)
【内蒙古通报巴图孟和纸面服刑案:纪检监察机关认定84名责任人】
2020年9月3日,媒体曝光巴图孟和“纸面服刑”案后,现将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目前,已查明在巴图孟和违法保外就医、长期脱管漏管、违法开具《刑满释放证明书》、违规入党、违规当选嘎查达、违法当选人大代表及有关部门受理韩某信访事项不作为、慢作为等环节中,多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存在管党治党不力、失职失责、失管失察以及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已认定84名责任人,其中厅级干部8人,处级干部24人,科级干部33人,其他干部9人,已故10人。已给予党纪政务处分54人,其中10人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给予诫勉谈话等组织措施处理20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司法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内详👉(内蒙古政法 @微信)(澎湃新闻 @微博)
#内蒙古 #挖矿 #数字货币 #比特币 #工业园区 #数据中心 #自备电厂 #大数据 #云计算 #电信业务 #许可证 #网吧 #动力电源 #能源 #洗钱 #非法集资 #失信 #公职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一、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加大节能监察力度,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存在故意隐瞒不报、清退关停不及时、审批监管不力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各类优惠政策,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由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
四、对网吧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
五、对未经报批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对其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以虚拟货币形式进行洗钱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法规,由主管部门从严处置。
八、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内蒙古发改委)
相关新闻🔗
21-03-01 内蒙古计划4月底前关停所有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确保完成能耗目标
21-05-19 内蒙古:关于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一、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加大节能监察力度,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存在故意隐瞒不报、清退关停不及时、审批监管不力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各类优惠政策,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由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
四、对网吧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
五、对未经报批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对其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以虚拟货币形式进行洗钱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法规,由主管部门从严处置。
八、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内蒙古发改委)
相关新闻🔗
21-03-01 内蒙古计划4月底前关停所有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确保完成能耗目标
21-05-19 内蒙古:关于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