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 #老龄化 #生育 #七普 #传统生育观念 #生育观念 #计划生育 #东北
【全国149城深度老龄化,东三省36地市全部进入】
按照国际通行划分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过7%时,意味着进入老龄化;达到14%,为深度老龄化;超过20%,则进入超老龄化社会。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对除三沙市之外的336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三沙市之外的普通地级市、州、盟,下称“市”)的人口年龄构成进行梳理后发现,目前全国有149市已进入到深度老龄化,在东北地区、成渝城市群、黄河中下游、中部地区、长三角较为集中。
其中,#四川 的深度老龄化城市达到了17个,数量位居第一。东部的 #山东、#江苏、#浙江 的深度老龄化的城市也不少。
其中,山东全省16个地市中,已有14个进入到深度老龄化,另外两个城市枣庄和聊城,离深度老龄化的标准也很近。目前,山东65岁及以上人口达到了1536万人,是全国老龄人口总量最大的省份。
第二经济大省江苏的13个地市中,有10个城市已经深度老龄化。其中,南通、泰州、扬州等苏中地区老龄化最突出。
浙江11个地市中,也有6个地市已经深度老龄化,主要集中在浙江北部、杭州湾沿岸等地。汤海孺说,浙北、杭州湾沿岸过去计划生育执行得比较严格,人口出生率比较低,因此老龄化比例相对更高。而浙东南的温州、台州传统观念相对浓厚一些,生育率相对更高一些,老龄化相对较低。
也就是说,传统生育观念对一个地方的生育率和老龄化程度有明显影响。相比长三角发达地区,广东和福建、浙东南的温台地区老龄化程度相对较低。数据显示,广东21个地市中,仅有梅州这1个城市进入到深度老龄化。福建9地市中,只有闽北的山区市南平进入到深度老龄化。这些地方受传统观念影响,生育率比较高。(第一财经)
【全国149城深度老龄化,东三省36地市全部进入】
按照国际通行划分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过7%时,意味着进入老龄化;达到14%,为深度老龄化;超过20%,则进入超老龄化社会。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对除三沙市之外的336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三沙市之外的普通地级市、州、盟,下称“市”)的人口年龄构成进行梳理后发现,目前全国有149市已进入到深度老龄化,在东北地区、成渝城市群、黄河中下游、中部地区、长三角较为集中。
其中,#四川 的深度老龄化城市达到了17个,数量位居第一。东部的 #山东、#江苏、#浙江 的深度老龄化的城市也不少。
其中,山东全省16个地市中,已有14个进入到深度老龄化,另外两个城市枣庄和聊城,离深度老龄化的标准也很近。目前,山东65岁及以上人口达到了1536万人,是全国老龄人口总量最大的省份。
第二经济大省江苏的13个地市中,有10个城市已经深度老龄化。其中,南通、泰州、扬州等苏中地区老龄化最突出。
浙江11个地市中,也有6个地市已经深度老龄化,主要集中在浙江北部、杭州湾沿岸等地。汤海孺说,浙北、杭州湾沿岸过去计划生育执行得比较严格,人口出生率比较低,因此老龄化比例相对更高。而浙东南的温州、台州传统观念相对浓厚一些,生育率相对更高一些,老龄化相对较低。
也就是说,传统生育观念对一个地方的生育率和老龄化程度有明显影响。相比长三角发达地区,广东和福建、浙东南的温台地区老龄化程度相对较低。数据显示,广东21个地市中,仅有梅州这1个城市进入到深度老龄化。福建9地市中,只有闽北的山区市南平进入到深度老龄化。这些地方受传统观念影响,生育率比较高。(第一财经)
#计划生育 #行政法规 #人口 #生育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 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华社)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 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