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投票 #死刑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8届会议对“死刑问题”表决:中国投下反对票】
近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8届会议对“死刑问题”决议草案(A/HRC/48/L.17/Rev.1)进行表决,本次投票29国赞成,包括中国在内的12票反对,5国弃权。
反对方除了中国,还有巴哈马、巴林、孟加拉、喀麦隆、日本、印度、利比亚、毛里塔尼亚、巴基斯坦、索马里及苏丹。(环球网)
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网站10日发布代表团采取行动前的解释性发言:
死刑问题是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立法和司法问题。国际社会在死刑存废问题上并无共识,很多国家都认为,处理包括死刑在内的各种刑罚的存废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各国司法体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背景等因素。中方实施“保留死刑,严格适用死刑”的政策。这是由中国社会的具体情况和打击犯罪的具体需要决定的。中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也有严格的使用标准和核准程序。
人权理事会讨论和通过关于死刑问题的决议,应该采取客观、公正、平衡的态度,尊重各国司法主权。我们不赞成将司法问题人权化,更不赞成炒作死刑透明度问题。中方将对L.17/Rev.l 号决议草案投反对票。(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网站)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8届会议对“死刑问题”表决:中国投下反对票】
近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8届会议对“死刑问题”决议草案(A/HRC/48/L.17/Rev.1)进行表决,本次投票29国赞成,包括中国在内的12票反对,5国弃权。
反对方除了中国,还有巴哈马、巴林、孟加拉、喀麦隆、日本、印度、利比亚、毛里塔尼亚、巴基斯坦、索马里及苏丹。(环球网)
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网站10日发布代表团采取行动前的解释性发言:
死刑问题是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立法和司法问题。国际社会在死刑存废问题上并无共识,很多国家都认为,处理包括死刑在内的各种刑罚的存废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各国司法体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背景等因素。中方实施“保留死刑,严格适用死刑”的政策。这是由中国社会的具体情况和打击犯罪的具体需要决定的。中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也有严格的使用标准和核准程序。
人权理事会讨论和通过关于死刑问题的决议,应该采取客观、公正、平衡的态度,尊重各国司法主权。我们不赞成将司法问题人权化,更不赞成炒作死刑透明度问题。中方将对L.17/Rev.l 号决议草案投反对票。(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网站)
#律师 #违规 #炒作 #联署签名 #公开信 #舆情 #自媒体 #未成年 #披露 #直播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第四条 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方式违规炒作案件:
(一)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二)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
(三)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
(四)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
(五)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
(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第五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但法律准许公开的除外。
案件承办律师不得通过当事人、他人变相披露上述信息、材料。
案件承办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知晓案情的律师参照执行。
第六条 未经法庭许可,案件承办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对外传(直)播庭审情况;不得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
第七条 案件审理终结后,律师、律师事务所如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得通过违规炒作案件,为后续可能产生的再审、抗诉、申诉等法律程序制造舆论压力。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违规炒作:
(一)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
(二)制造舆论,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
(三)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四)发表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评论。
第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媒体、自媒体等平台,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发表评论意见时,应核查信息真实性,确保意见专业合法,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律师行业形象。
内详👉(中国律师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第四条 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方式违规炒作案件:
(一)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二)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
(三)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
(四)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
(五)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
(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第五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但法律准许公开的除外。
案件承办律师不得通过当事人、他人变相披露上述信息、材料。
案件承办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知晓案情的律师参照执行。
第六条 未经法庭许可,案件承办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对外传(直)播庭审情况;不得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
第七条 案件审理终结后,律师、律师事务所如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得通过违规炒作案件,为后续可能产生的再审、抗诉、申诉等法律程序制造舆论压力。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违规炒作:
(一)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
(二)制造舆论,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
(三)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四)发表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评论。
第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媒体、自媒体等平台,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发表评论意见时,应核查信息真实性,确保意见专业合法,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律师行业形象。
内详👉(中国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