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 #恶势力 #黑社会 #定期报告 #互联网 #未成年 #平台 #备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十九条 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三条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 #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 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第三十五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异地执行 刑罚。
第三十六条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减刑的,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七条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拒不为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不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的。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内详👉(新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十九条 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三条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 #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 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第三十五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异地执行 刑罚。
第三十六条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减刑的,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七条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拒不为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不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的。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内详👉(新华社)
乌鸦观察
#佟丽娅 #敏感词 #平台 【北京海淀警方:已受理佟丽娅的报案 | 此前关键字遭多平台屏蔽】 平安北京海淀发布通告:针对近期网络所传谣言,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佟丽娅的报案,案件正在调查中。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滋事等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平安北京海淀 @微博)
#佟丽娅 #敏感词 #平台 #不实信息 #执法 #回应 #行政拘留
【警方通报:3人捏造佟丽娅不实信息被拘留,并未指明具体不实信息为何】
海淀警方继12月22日后再次发布了佟丽娅报案有关情况的通报:
警方接到相关报案后,遂依法受案调查。经工作,将魏某(男,35岁)、周某某(女,43岁)、唐某某(男,36岁)三名嫌疑人查获。
现已查明,上述三人出于吹嘘炫耀目的,捏造、散布涉及相关报案人的不实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三人对自身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平安北京海淀 @凤凰网)
此前明报援引消息人士称佟丽娅确实再婚,丈夫也正是网民所传的中宣部副部长慎海雄。佟所报案案情,并非一些媒体所称再婚之事,而是部分网民恶意中伤其由情妇扶正的流言。(明报)
【警方通报:3人捏造佟丽娅不实信息被拘留,并未指明具体不实信息为何】
海淀警方继12月22日后再次发布了佟丽娅报案有关情况的通报:
警方接到相关报案后,遂依法受案调查。经工作,将魏某(男,35岁)、周某某(女,43岁)、唐某某(男,36岁)三名嫌疑人查获。
现已查明,上述三人出于吹嘘炫耀目的,捏造、散布涉及相关报案人的不实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三人对自身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平安北京海淀 @凤凰网)
此前明报援引消息人士称佟丽娅确实再婚,丈夫也正是网民所传的中宣部副部长慎海雄。佟所报案案情,并非一些媒体所称再婚之事,而是部分网民恶意中伤其由情妇扶正的流言。(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