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401大埔 #轉介文件
D1 :曾
D2 :羅
D3 :郭
控罪:縱火、襲警(涉向警署投擲汽油彈)
案情:被指於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曾及羅另各被控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長X及高級警員Y。
呈上修訂控罪1-3,辯方沒有反對。
🧷修訂控罪🧷
1. 縱火(在大埔警署外投擲汽油彈,罔顧警員26719的生命安全)
D1-3
2. 襲擊警務人員(警長1551)
D1
3. 襲擊警務人員(高級警員33922)
D2
控方無需被告答辯,被告更改保釋條件,如下:
d1宵禁時間更改,批准。
d2報到時間更改,批准。
d3宵禁時間更改,批准。
押後至10月2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以繼續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401大埔 #轉介文件
D1 :曾
D2 :羅
D3 :郭
控罪:縱火、襲警(涉向警署投擲汽油彈)
案情:被指於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曾及羅另各被控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長X及高級警員Y。
呈上修訂控罪1-3,辯方沒有反對。
🧷修訂控罪🧷
1. 縱火(在大埔警署外投擲汽油彈,罔顧警員26719的生命安全)
D1-3
2. 襲擊警務人員(警長1551)
D1
3. 襲擊警務人員(高級警員33922)
D2
控方無需被告答辯,被告更改保釋條件,如下:
d1宵禁時間更改,批准。
d2報到時間更改,批准。
d3宵禁時間更改,批准。
押後至10月2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以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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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25大埔 #答辯
D1:陳
D2:蔡
D3:陳
控罪:刑事損壞
辯方申請押後,以等待法律意見。
押後至10月27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再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提提各位旁聽師不要完了一單就走,還有其他手足案呢~~~)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25大埔 #答辯
D1:陳
D2:蔡
D3:陳
控罪:刑事損壞
辯方申請押後,以等待法律意見。
押後至10月27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再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提提各位旁聽師不要完了一單就走,還有其他手足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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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大埔 #判刑
黃(23)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管有兩個鐵錘、一根登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上回裁決
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去勞教中心,報告中提及了被告的背景,顯示被告由小到大都品格良好,本來可以有一個良好的未來,因為案件而影響了工作。期間被告也表現合作,有禮。爸爸也表示會繼續支持兒子,與家人關係良好。在還押的兩星期時間內,被告表現良好。
辯方呈上案例,與本案性質一樣,管有鐵鎚,士巴拿,打火機,一樣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企圖犯罪,而最後案件以4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法庭表示不會參考其他案例,因為案情嚴重,所以以9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因被告沒有任何認罪,亦沒有任何因素考慮減刑。
‼️判處9個月,即時監獄‼️
✅辯方申請上訴期間保釋,批准。✅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大埔 #判刑
黃(23)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管有兩個鐵錘、一根登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上回裁決
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去勞教中心,報告中提及了被告的背景,顯示被告由小到大都品格良好,本來可以有一個良好的未來,因為案件而影響了工作。期間被告也表現合作,有禮。爸爸也表示會繼續支持兒子,與家人關係良好。在還押的兩星期時間內,被告表現良好。
辯方呈上案例,與本案性質一樣,管有鐵鎚,士巴拿,打火機,一樣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企圖犯罪,而最後案件以4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法庭表示不會參考其他案例,因為案情嚴重,所以以9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因被告沒有任何認罪,亦沒有任何因素考慮減刑。
‼️判處9個月,即時監獄‼️
✅辯方申請上訴期間保釋,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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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大埔 #裁決
黃(23)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管有兩個鐵錘、一根登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上回審訊
判詞:
1.
被告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的罪名,違反了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2.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 14號燈柱管有兩個鐵錘、一根登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大埔 #裁決
黃(23)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管有兩個鐵錘、一根登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上回審訊
判詞:
1.
被告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的罪名,違反了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2.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 14號燈柱管有兩個鐵錘、一根登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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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審訊 #1111上水
李(19)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扳手和螺絲批)
❌不認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一個對講機)
⭕️認罪⭕️
因颱風延期了,控辯雙方申請押後審訊,法庭批準。控方表示考慮會增加交替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930二號庭以中文審訊,擔保照舊。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審訊 #1111上水
李(19)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扳手和螺絲批)
❌不認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一個對講機)
⭕️認罪⭕️
因颱風延期了,控辯雙方申請押後審訊,法庭批準。控方表示考慮會增加交替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930二號庭以中文審訊,擔保照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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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判刑
👥冼,鄭,馮(18-27)🛑三人已還押逾20日 🔥#判刑 (#1228上水 非法集結 2項襲警)
D1:冼
D6:鄭
D7:馮
未開庭,
約50旁聽席滿
庭外另有超過20人等候
RECAP
控罪: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警務人員。
D6,D7被控告在2019年12月28日上水廣場 4 樓 「蘇寧電器」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8876。
4. 襲擊警務人員。
D6被控告在2019年12月28日上水廣場 4 樓 「蘇寧電器」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0111。
三週前答辯:
D1承認控罪1,控方撤回控罪5(管有雷射筆),6(管有噴漆)。
D6承認控罪2,4。
D7承認控罪2。
法庭為D1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心理報告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
為D6,D7索取背景報告。期間3人還押。
押後3星期至今天判刑
(同案*D3/4/8/10早前已撤回控罪,同案D2/5/9押後2021年1月8日答辯或審前覆核)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判刑
👥冼,鄭,馮(18-27)🛑三人已還押逾20日 🔥#判刑 (#1228上水 非法集結 2項襲警)
D1:冼
D6:鄭
D7:馮
未開庭,
約50旁聽席滿
庭外另有超過20人等候
RECAP
控罪: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警務人員。
D6,D7被控告在2019年12月28日上水廣場 4 樓 「蘇寧電器」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8876。
4. 襲擊警務人員。
D6被控告在2019年12月28日上水廣場 4 樓 「蘇寧電器」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0111。
三週前答辯:
D1承認控罪1,控方撤回控罪5(管有雷射筆),6(管有噴漆)。
D6承認控罪2,4。
D7承認控罪2。
法庭為D1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心理報告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
為D6,D7索取背景報告。期間3人還押。
押後3星期至今天判刑
(同案*D3/4/8/10早前已撤回控罪,同案D2/5/9押後2021年1月8日答辯或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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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判刑
👥冼,鄭,馮(18-27)🛑三人已還押逾20日 🔥#判刑 (#1228上水 非法集結 2項襲警)
D1:冼
D6:鄭
D7:馮
D6 第二2控罪9個月,認罪1/3扣減 6個月,第四控罪4個月只有一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7個月**
D7 9個月監禁,認罪1/3扣減,判監**6個月**
D1,黃之鋒判刑指引不適合於本案,D1參與集結非暴力,就有非暴力的判刑。給予機會,尊重意見**判處18個月感化**。
RECAP
控罪: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警務人員。
D6,D7被控告在2019年12月28日上水廣場 4 樓 「蘇寧電器」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8876。
4. 襲擊警務人員。
D6被控告在2019年12月28日上水廣場 4 樓 「蘇寧電器」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0111。
三週前答辯:
D1承認控罪1,控方撤回控罪5(管有雷射筆),6(管有噴漆)。
D6承認控罪2,4。
D7承認控罪2。
法庭為D1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心理報告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
為D6,D7索取背景報告。期間3人還押。
押後3星期至今天判刑
(同案*D3/4/8/10早前已撤回控罪,同案D2/5/9押後2021年1月8日答辯或審前覆核)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判刑
👥冼,鄭,馮(18-27)🛑三人已還押逾20日 🔥#判刑 (#1228上水 非法集結 2項襲警)
D1:冼
D6:鄭
D7:馮
D6 第二2控罪9個月,認罪1/3扣減 6個月,第四控罪4個月只有一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7個月**
D7 9個月監禁,認罪1/3扣減,判監**6個月**
D1,黃之鋒判刑指引不適合於本案,D1參與集結非暴力,就有非暴力的判刑。給予機會,尊重意見**判處18個月感化**。
RECAP
控罪: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警務人員。
D6,D7被控告在2019年12月28日上水廣場 4 樓 「蘇寧電器」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8876。
4. 襲擊警務人員。
D6被控告在2019年12月28日上水廣場 4 樓 「蘇寧電器」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0111。
三週前答辯:
D1承認控罪1,控方撤回控罪5(管有雷射筆),6(管有噴漆)。
D6承認控罪2,4。
D7承認控罪2。
法庭為D1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心理報告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
為D6,D7索取背景報告。期間3人還押。
押後3星期至今天判刑
(同案*D3/4/8/10早前已撤回控罪,同案D2/5/9押後2021年1月8日答辯或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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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佐敦
D1:張(20)
D2:馮(20)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告D1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彌敦道寶靈街交界無牌管有一部對講機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告D2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彌敦道寶靈街交界無牌管有一部對講機
押後至2021年1月6日中午12:00粉嶺再提訊
期間保釋,條款不明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佐敦
D1:張(20)
D2:馮(20)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告D1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彌敦道寶靈街交界無牌管有一部對講機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告D2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彌敦道寶靈街交界無牌管有一部對講機
押後至2021年1月6日中午12:00粉嶺再提訊
期間保釋,條款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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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旺角 #提堂
黃(21)
控罪: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案情摘要:
控罪指他於今年1月14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喉管炸彈(pipe bomb)及火柴頭(match heads)。
(摘自《立場新聞》2020年2月5日)
控方申請押後,以處理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2021年1月5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處理轉介文件。
(按:黃手足精神良好,向旁聽席舉拇指。)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旺角 #提堂
黃(21)
控罪: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案情摘要:
控罪指他於今年1月14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喉管炸彈(pipe bomb)及火柴頭(match heads)。
(摘自《立場新聞》2020年2月5日)
控方申請押後,以處理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2021年1月5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處理轉介文件。
(按:黃手足精神良好,向旁聽席舉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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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答辯
#1013粉嶺
D1 陳 (18)
D2 *
D3 *
D4 鄭(16)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刑事毀壞
3. 蒙面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147
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向控方索取所有unused material 。
裁判官批准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14: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續審。
各被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黃國輝裁判官
#答辯
#1013粉嶺
D1 陳 (18)
D2 *
D3 *
D4 鄭(16)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刑事毀壞
3. 蒙面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147
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向控方索取所有unused material 。
裁判官批准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14: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續審。
各被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1/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0945 法庭宣布押後半個小時,待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
(感謝旁聽師讓飛🙇🏻♀️)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1/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0945 法庭宣布押後半個小時,待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
(感謝旁聽師讓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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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判刑
👥盧,伍(17-21)🛑已還押逾10天 #判刑🔥 (#1111大埔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危害他人安全)
👤伍(17)🛑已還押逾10天 #提堂 (#未知是否與社運有關 管有危險藥物:大麻)
D2:盧(21)
D4:伍(17)
同案另外4被告不認罪,押後至2020年9月18日0930,詳情請看here。
d2律師表示,感化報告正面,提供了很多d2年幼時成長的過程,對d2有莫大的欣賞。報告中提及了d2小時候因追不上英文程度,需…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判刑
👥盧,伍(17-21)🛑已還押逾10天 #判刑🔥 (#1111大埔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危害他人安全)
👤伍(17)🛑已還押逾10天 #提堂 (#未知是否與社運有關 管有危險藥物:大麻)
D2:盧(21)
D4:伍(17)
同案另外4被告不認罪,押後至2020年9月18日0930,詳情請看here。
d2律師表示,感化報告正面,提供了很多d2年幼時成長的過程,對d2有莫大的欣賞。報告中提及了d2小時候因追不上英文程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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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1/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如下:
1. 於2019年11月11日上午5:30由女警1872向d1搜身,警員26962 在其身上搜到灰色口罩、黑色面巾、電話、黑色背包和黑色勞動手套等。
2. pw6 以「非法集結、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拘捕d5,並在其身上搜到黑色背包、八達通和生理鹽水等。
3.警員24271 (pw7 )拘捕d6 ,在警戒供詞下d6沒有說話,約05:16am在大埔元州仔行人天橋附近1號升降機截查並拘捕d6。
4. pw8以「非法集結、刑事毀壞、管有攻擊性武器」等拘捕d7,並在其身上搜到2摺刀1錘2鉗1螺絲批等。
5. 警方在現場拍攝了25張相。
6. 警員16463 拍攝其中18張相。
7. 偵緝警員3986 拍攝照片(編號28-36)。
8. 各被告皆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承認事實列作控方證物d1。控方表示只會呈上d7 關於第五項控罪的物品作證物,包括:
1身上的摺刀(證物d2a )
1背包(證物d2b )
1背中的摺刀(證物d2c)
1錘(證物d2d )
2鉗(證物d2e)
1螺絲批(證物d2f)
相片25張 證物d3(1-38)
1-18、19-25、26-38,分為3階段。
其他被告的證物不會呈堂,會以相片呈堂,辯方不反對。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警務人員x(上次庭上控方為其申請匿名令,法庭批准)。
控方主問完畢~
D1辯方律師盤問完畢~
D2辯方律師盤問尚未結束。
(*基於控方證人仍然在盤問中,所有細節將待所有控方證人完成作供再補回~謝謝~)
案件押後至12月7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法庭表示下次會轉用大一點的五庭,以讓更多人進入旁聽~天氣轉冷,各位記得穿多點衣褲保暖~再次感謝旁聽師讓飛🙇🏻♀️)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1/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如下:
1. 於2019年11月11日上午5:30由女警1872向d1搜身,警員26962 在其身上搜到灰色口罩、黑色面巾、電話、黑色背包和黑色勞動手套等。
2. pw6 以「非法集結、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拘捕d5,並在其身上搜到黑色背包、八達通和生理鹽水等。
3.警員24271 (pw7 )拘捕d6 ,在警戒供詞下d6沒有說話,約05:16am在大埔元州仔行人天橋附近1號升降機截查並拘捕d6。
4. pw8以「非法集結、刑事毀壞、管有攻擊性武器」等拘捕d7,並在其身上搜到2摺刀1錘2鉗1螺絲批等。
5. 警方在現場拍攝了25張相。
6. 警員16463 拍攝其中18張相。
7. 偵緝警員3986 拍攝照片(編號28-36)。
8. 各被告皆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承認事實列作控方證物d1。控方表示只會呈上d7 關於第五項控罪的物品作證物,包括:
1身上的摺刀(證物d2a )
1背包(證物d2b )
1背中的摺刀(證物d2c)
1錘(證物d2d )
2鉗(證物d2e)
1螺絲批(證物d2f)
相片25張 證物d3(1-38)
1-18、19-25、26-38,分為3階段。
其他被告的證物不會呈堂,會以相片呈堂,辯方不反對。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警務人員x(上次庭上控方為其申請匿名令,法庭批准)。
控方主問完畢~
D1辯方律師盤問完畢~
D2辯方律師盤問尚未結束。
(*基於控方證人仍然在盤問中,所有細節將待所有控方證人完成作供再補回~謝謝~)
案件押後至12月7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法庭表示下次會轉用大一點的五庭,以讓更多人進入旁聽~天氣轉冷,各位記得穿多點衣褲保暖~再次感謝旁聽師讓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2/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第一證人警務人員盤問完畢。
傳召第二證人偵緝警員17191鄭雄泰(音)~
1140 休庭15分鐘~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2/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第一證人警務人員盤問完畢。
傳召第二證人偵緝警員17191鄭雄泰(音)~
1140 休庭1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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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4/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以下控方證人已作供完畢:
pw6 警員27006(庭上無讀出警員姓名。)
Pw7警員24271(庭上無讀出警員姓名。)
pw8警員13766(庭上無讀出警員姓名。)
pw9車務主任陳先生。
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補回昨天審訊進度~抱歉,整理需時,會盡快補回詳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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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以下控方證人已作供完畢:
pw6 警員27006(庭上無讀出警員姓名。)
Pw7警員24271(庭上無讀出警員姓名。)
pw8警員13766(庭上無讀出警員姓名。)
pw9車務主任陳先生。
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補回昨天審訊進度~抱歉,整理需時,會盡快補回詳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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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黃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1154 庭內約20人旁聽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黃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1154 庭內約20人旁聽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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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黃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認罪‼️
速報
判處4個月,即時監禁‼️
(詳情稍後補回)
(按:黃手足臨入犯人欄,向旁聽人士揮手道別🥺)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黃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認罪‼️
速報
判處4個月,即時監禁‼️
(詳情稍後補回)
(按:黃手足臨入犯人欄,向旁聽人士揮手道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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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8大埔 #提堂
黃(6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認罪‼️
求情📌
被告現年69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已退休,與太太同住。被告勇敢承認控罪,信奉基督教超過40年,今天有超過10位教會朋友和親人到場支持,以往工作表現深得上司讚賞。呈上4封分別由教會、校長和醫生攢寫的求情信,信中眾人形容被告為一個正直善良、謙虛有禮的人。被告關心社會,參與不同義務工作,積極策劃與長者有關的活動,深得教會尊重欣賞。被告今次犯案只是一時衝動,已作出了深切反省,而且被捕以來已受到很大壓力,希望法庭輕判。
被告當日出現於現場是在從教會回家的路上,途中坐到路邊休息,警員當時進行驅散行動,被告聽到有市民叫救命,因有警員噴胡椒而一時氣憤,衝動做出行為。當時距離警員超過10米,而膠水樽只是剛用完,顯示被告沒有預謀。事件中沒有人受傷,且案發時,警員已到驅散尾聲,當時只有少部分市民和記者。
辯方引用周諾行(音)案例,2011年4月10日,周諾行(音)於皇后像廣場一頒獎典禮中,突然衝上台上作出擾亂行為,期間司儀制止,受到輕傷。最後法庭考慮到被告初犯,判處罰款。辯方希望法庭參考該例,以罰款或非監禁式刑罰處理。
*蘇官主動詢問是否需要觀看錄影片段,控方表示只有當時案發的截圖,但未必與被告有關,辯方反對呈上。
蘇官提議引用鐘嘉豪(音)案,辯方反對。
該案關注的罪行為非法集結,與本案不相同。集結有400-500名示威者,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案發當天有如此規模的集結。另外,本案被告當天沒有參與示威,更不是在集結前排或核心位置,亦沒有像鐘嘉豪(音)案般,帶有木棍或其他示威者的裝備。就著人數方面,因案發當時已經是驅散尾聲,警員人數多於當時聚集的市民,與鐘嘉豪案有別。總括而言,鐘嘉豪(音)案與本案不相關。
總結,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背景、悔意和今天勇敢承認控罪,輕判被告。
判詞📌
案件發生在本年三月份,當時社會氣氛緊張 ,基本上每天都有警民衝突,人心惶惶。警方當天驅散數以百計示威者,被告拋擲塑膠水樽的行為,有機會激發情緒高漲的市民,作出同類或更激進行為,危害警員安全,令警方執法難上加難。縱使與鐘嘉豪(音)案控罪不同,但性質相似,因此決定參考該案,量刑起點為6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最後判處4個月監禁。被告放棄上訴。
(按:黃手足臨入犯人欄,向旁聽人士揮手道別🥺)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黃(6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認罪‼️
求情📌
被告現年69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已退休,與太太同住。被告勇敢承認控罪,信奉基督教超過40年,今天有超過10位教會朋友和親人到場支持,以往工作表現深得上司讚賞。呈上4封分別由教會、校長和醫生攢寫的求情信,信中眾人形容被告為一個正直善良、謙虛有禮的人。被告關心社會,參與不同義務工作,積極策劃與長者有關的活動,深得教會尊重欣賞。被告今次犯案只是一時衝動,已作出了深切反省,而且被捕以來已受到很大壓力,希望法庭輕判。
被告當日出現於現場是在從教會回家的路上,途中坐到路邊休息,警員當時進行驅散行動,被告聽到有市民叫救命,因有警員噴胡椒而一時氣憤,衝動做出行為。當時距離警員超過10米,而膠水樽只是剛用完,顯示被告沒有預謀。事件中沒有人受傷,且案發時,警員已到驅散尾聲,當時只有少部分市民和記者。
辯方引用周諾行(音)案例,2011年4月10日,周諾行(音)於皇后像廣場一頒獎典禮中,突然衝上台上作出擾亂行為,期間司儀制止,受到輕傷。最後法庭考慮到被告初犯,判處罰款。辯方希望法庭參考該例,以罰款或非監禁式刑罰處理。
*蘇官主動詢問是否需要觀看錄影片段,控方表示只有當時案發的截圖,但未必與被告有關,辯方反對呈上。
蘇官提議引用鐘嘉豪(音)案,辯方反對。
該案關注的罪行為非法集結,與本案不相同。集結有400-500名示威者,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案發當天有如此規模的集結。另外,本案被告當天沒有參與示威,更不是在集結前排或核心位置,亦沒有像鐘嘉豪(音)案般,帶有木棍或其他示威者的裝備。就著人數方面,因案發當時已經是驅散尾聲,警員人數多於當時聚集的市民,與鐘嘉豪案有別。總括而言,鐘嘉豪(音)案與本案不相關。
總結,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背景、悔意和今天勇敢承認控罪,輕判被告。
判詞📌
案件發生在本年三月份,當時社會氣氛緊張 ,基本上每天都有警民衝突,人心惶惶。警方當天驅散數以百計示威者,被告拋擲塑膠水樽的行為,有機會激發情緒高漲的市民,作出同類或更激進行為,危害警員安全,令警方執法難上加難。縱使與鐘嘉豪(音)案控罪不同,但性質相似,因此決定參考該案,量刑起點為6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最後判處4個月監禁。被告放棄上訴。
(按:黃手足臨入犯人欄,向旁聽人士揮手道別🥺)
Forwarded from 手joke
呢個手足上次上庭嗰時無咩人旁聽呢,都係得自己一個面對🥺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96
法院交通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1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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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224元朗
梁(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5號鋪外保管兩個鎚仔及一個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在非法集結期間損壞他人的財產。
控方預備好答辯,辯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六星期索取文件。…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224元朗
梁(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5號鋪外保管兩個鎚仔及一個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在非法集結期間損壞他人的財產。
控方預備好答辯,辯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六星期索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