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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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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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2020.07.28]
一週總結 截至2020.10.10
202010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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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 捕 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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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訊未得司法機構確認,有關詳情或有變】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09:30
👤*(15) #覆核申請 (#0930天水圍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6月19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不服刑罰過輕提出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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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30
👥謝,周(23-26) #提訊 (#0824觀塘 襲警 暴動)
👥施,文(20-23)🛑兩位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李,*(14-27) #提訊 (#1123粉嶺 2項縱火)
👥曾,黃,鄭,王(26-40)🛑曾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 (#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杜(22) #續審 (#0714沙田 襲警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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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梁,周,葉,張,王(19-24)🛑五位已還押14日 🔥#判刑 (#0609金鐘 非法集結)
👤梁繼平(25) #提堂 (#0701立法會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范(27) #提堂 (#0701立法會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邱(26) #審訊 (#0930北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吳(22) #續審 (#092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陳(18)🛑已還押逾20日 🔥#判刑 (#1209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4 樓 8 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30
👤吳(22)🛑已還押逾4個月 🔥#判刑 (#20200527銅鑼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0200105上水 管有攻擊性武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 少 年 庭 )
(👨🏻‍⚖️裁判官未知)
🕝14:30(不設旁聽)
👥*,*,*,*(14-15) #提堂 (#1120筲箕灣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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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鄭念慈裁判官
🕝14:30
👤溫(21) #答辯 (#20200301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傅,林,袁,* #續審 (#1027黃埔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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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15名被告(17-27) #轉介文件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 4庭
👩🏻‍⚖️王詩麗裁判官
🕤09:30
👤程(23) #審訊 (#1102葵涌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1:30
👤胡(20) #續審 (#0826深水埗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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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賈(19) #續審 (#0902樂富 公眾防擾 2項襲警)

- -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31) #提堂 (#0810馬鞍山 管有攻擊性武器)
👤王(31) 🔥#判刑 (#0805大圍 刑事毀壞)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5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30
👤黃(28) #提堂 (#0907沙田 在公眾地方打鬥)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區(27) #續審 (#0813機場 2項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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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38)🛑已還押逾4個月 #提堂 (#20200609洪水橋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14:30
👤林宇軒(屯門公園衛生關注組召集人)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襲警)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布喜后暫委裁判官
🕤09:30
👤李(62) #提堂 (#20200529元朗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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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賴,蘇(17-21) #提堂 (#1112大埔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李(19) #審訊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判刑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蘇(18)🛑已還押逾9個月 #提堂 (#1220大埔 有意圖而射擊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30
👤#審訊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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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森球(8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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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訊未得司法機構確認,有關詳情或有變】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09:30
👤*(15) #覆核申請 (#0930天水圍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6月19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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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30
👥謝,周(23-26) #提訊 (#0824觀塘 襲警 暴動)
👥施,文(20-23)🛑兩位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李,*(14-27) #提訊 (#1123粉嶺 2項縱火)
👥曾,黃,鄭,王(26-40)🛑曾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 (#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杜(22) #續審 (#0714沙田 襲警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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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梁,周,葉,張,王(19-24)🛑五位已還押14日 🔥#判刑 (#0609金鐘 非法集結)
👤梁繼平(25) #提堂 (#0701立法會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范(27) #提堂 (#0701立法會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邱(26) #審訊 (#0930北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吳(22) #續審 (#092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陳(18)🛑已還押逾20日 🔥#判刑 (#1209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4 樓 8 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30
👤吳(22)🛑已還押逾4個月 🔥#判刑 (#20200527銅鑼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0200105上水 管有攻擊性武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 少 年 庭 )
(👨🏻‍⚖️裁判官未知)
🕝14:30(不設旁聽)
👥*,*,*,*(14-15) #提堂 (#1120筲箕灣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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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鄭念慈裁判官
🕝14:30
👤溫(21) #答辯 (#20200301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傅,林,袁,* #續審 (#1027黃埔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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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15名被告(17-27) #轉介文件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 4庭
👩🏻‍⚖️王詩麗裁判官
🕤09:30
👤程(23) #審訊 (#1102葵涌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1:30
👤胡(20) #續審 (#0826深水埗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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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賈(19) #續審 (#0902樂富 公眾防擾 2項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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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31) #提堂 (#0810馬鞍山 管有攻擊性武器)
👤王(31) 🔥#判刑 (#0805大圍 刑事毀壞)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5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30
👤黃(28) #提堂 (#0907沙田 在公眾地方打鬥)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區(27) #續審 (#0813機場 2項襲警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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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38)🛑已還押逾4個月 #提堂 (#20200609洪水橋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14:30
👤林宇軒(屯門公園衛生關注組召集人)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襲警)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布喜后暫委裁判官
🕤09:30
👤李(62) #提堂 (#20200529元朗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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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賴,蘇(17-21) #提堂 (#1112大埔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李(19) #審訊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判刑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蘇(18)🛑已還押逾9個月 #提堂 (#1220大埔 有意圖而射擊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30
👤#審訊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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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森球(8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蘇(18)🛑已還押逾9個月 #提堂 (#1220大埔 有意圖而射擊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蘇手足還在等候律師,仍未開庭。

🏛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30
👤#審訊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改為11:30開庭。
(辛苦各位旁聽師等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6大埔 #審訊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菜珍(音同)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警員20359賴浩維(音)
控方主問結束~

現休庭放飯,1430再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6大埔 #審訊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菜珍(音同)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警員20359賴浩維(音)。
控方主問結束~
辯方仍未盤問完,明天繼續~

押後至2020年10月15日10點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注:辛苦各位旁聽師~)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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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2020.07.28]
一週總結 截至2020.10.10
202010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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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 捕 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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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09:30
👤鍾(33)🛑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0831太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於8月14日判處監禁十二個月及罰款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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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陳(35) #提訊 (#0914淘大 普通襲擊 非法禁錮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吳(38)🛑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 (#1102元朗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黃(22) #提訊 (#0901東涌 刑事毀壞 串謀侮辱國旗 串謀縱火 縱火)
👥張,陳,羅(17-30)🛑張,陳已還押逾12個月 #提訊 (#0921元朗 非法集結 3項刑事毀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非法禁錮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黎,趙(17-19) #提訊 (#1127馬鞍山 2項管有爆炸品 無牌管有彈藥)
👤沈(19) #提訊 (#1103旺角 縱火 暴動 蒙面)
👥劉,曾,曾(21-55)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604旺角 非法集結 2項拒捕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杜(22) #續審 (#0714沙田 襲警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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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鄭紀航裁判官
🕝14:30
👤梁(17) #續審 (#1113柴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4 樓 8 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30
👤郭(71) #審訊 (#0929銅鑼灣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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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林,楊(20) #答辯 (#1113九龍城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4:30
👥謝,梁,謝,許,吳(19-26) #答辯 (#1111九龍城 非法集結)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傅,林,袁,* #續審 (#1027黃埔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張天雁裁判官
🕤09:30
👤呂(19) #審訊 (#1020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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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 王詩麗裁判官
🕤09:30
👥潘,謝,麥,*,胡,邱,文(15-26) #提堂 (#1110荃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非法集結 7項蒙面)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蔡耀昌,黎智英,李卓人,何俊仁,陳皓桓,尹兆堅,梁耀忠,張文光,郭永健,梁錦威,趙恩來,麥海華,鄒幸彤 #提堂 (#20200604維園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李卓人,何俊仁,蔡耀昌,陳皓桓,尹兆堅,梁耀忠,張文光...共23人 #提堂 (#20200604維園 舉行一個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蔡(30) #審訊 (#111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3樓21庭 ( 少 年 庭 )
👨🏻‍⚖️彭亮廷裁判官
🕤09:30(不設旁聽)
👤*(13) 🔥#判刑 (#1012旺角 非法集結)
👤*(13) 🔥#判刑 (#1102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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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陳,林,賴,吳,何,雷(17-33) #提堂 (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3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5項蒙面)
👤林(18) #提堂 (#20200221觀塘 管有攻擊性武器)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王(37) #審訊 (#1026觀塘 襲警 未能出示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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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未知是否手足 (#未知案發日期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香淑嫻裁判官
🕤14:30
👤廖(41) #覆核聆訊 (#0929銅鑼灣 襲警;於7月10日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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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曾(42) #審訊 (#20200321元朗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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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10:00
👤#續審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阻差辦公)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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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天賜,阮嘉欣(21-46) 管有危險藥物 販運危險藥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6大埔 #審訊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菜珍(音同)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警員20359賴浩維(音)
第一證人審問結束~
休庭至1130,待陳官處理另外一單案件。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審訊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被告不認罪

所有控方證人已審問完畢。
控辯雙方中段陳詞。

法庭表示,第一控罪:遊蕩導致他人擔心。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第二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表面證據不成立,撤銷控罪
(原因下次上庭時再讀出來)。

被告選擇不答辯,也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
(所有細節稍後時間補回~)

押後至11月10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裁決,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續審
[2/2]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被告不認罪

Part1 Pa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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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辯方播放片段,詢問pw1是否認得出片段中的出現警員,就是當時需要協助的警員?pw1表示不肯定,只記得當時在星泰真味門口經過外那幾位同事需要協助。辯方繼續指出片段中,有一位警員由星泰真味走向左一的玻璃門,那位警員視乎無需其他人的協助,pw1同意。

辯方播放不同片段,嘗試指出畫面中,右手持長槍,右肩膀有紅色的反光標誌的警員是否就是pw1,pw1表示因為當時太多人,情況比較混亂,所以無法辨認出自己。其後,辯方繼續呈上不同截圖d1(1-11),詢問pw1是否就是圖中圈住的人,包括走去被告身邊,拿水給其他警員協助被告清洗身上藍色水的警員和手持長雷鳴燈長槍但沒有紅色的反光標誌警員等,pw1表示不清楚不記得不肯定。

繼續播放一段由市民提供的片段,約54秒。畫面顯示玻璃門外有一個總督察,pw1表示不確定其是否總督察,但應是督察級。辯方呈上截圖d2,指出這位總督察在左1玻璃門的時候嘗試阻止其他警察進入商場,pw1表示不肯定。辯方繼續呈上截圖 d3和播放光碟d4的片段,指出見到有一位警員嘗試推門進入商場,但有一對手從後拉著這名警員,pw1表示見到這個動作,但不肯定他是否打算阻止警員進入商場。

繼續播放另外一段大紀元的直播片段(記憶棒d5),pw1繼續認不出自己,但表示一個小隊中手持雷鳴燈長槍沒有反光標誌的大約有6個。辯方詢問pw1,片段接近玻璃門的位置是否吻合他當時逗留的位置,pw1表示差不多,接近玻璃門的有機會就是自己(*陳官問了pw1 4次有機會即是有幾大機會?pw1回答就是有很大的機會,陳官繼續問為何還有很少的機會觸碰玻璃門不是pw1?pw1沒有回應。直播員表示,嗯,當時整個庭靜止了......)

辯方繼續指出,當時見到有一群警員衝去玻璃門,而當中沒有一個手持雷明燈長槍和紅色反光標誌的警員,pw1表示不清楚。辯方呈上截圖d6 ,指出圈出的人就是pw1,而整個過程pw1都沒有向被告發出指示「不要阻止警方執行職務」,也沒有打算進入商場,更沒有嘗試推開玻璃門,pw1不同意。

辯方盤問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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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沒有覆問

第一證人審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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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先處理新增的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依賴65c承認以下事實:
5. 大埔超級城保安馬浩輝(音)下載了案發當日的7個閉路電視片段,呈上記憶棒作證物p7和截圖 p7(1-6)。
6. 偵輯警員從蘋果日報下載了一段3分鐘的直播片段,呈上光碟 p8和截圖 p8(1-6) 。
以上承認事實呈作證物p9

7. 被告於2019年8月12日從網絡下載了一段片段,沒有剪輯過,也沒有受到任何干擾,呈上作證物d5。
8. 被告於2019年8月12日從網絡下載了一段片段,存在記憶棒裡,期間沒有受到任何干擾,呈上作證物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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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辯方要求,傳召第二證人~

⚫️辯方盤問
偵輯警員17371,陳xx(證人聲音過小,聽不到名字sorry~),駐守大埔警署重案組第三隊,當日駐守反黑組第一隊,負責拘捕被告,以下簡稱pw2。

pw2表示當日以行為不檢、阻礙警員職務和襲警拘捕被告。pw2表示當時pw1只是向自己說被告嘗試阻礙他進入商場,並用手推了自己,就著這一部分,pw2認為被告就是干犯了襲警和阻礙警務人員職責二罪。

⚪️控方沒有覆問

第二證人審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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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三證人~

⚪️控方主問
付賽珍,是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534號鋪星泰真味的老闆,68歲,以下簡稱pw3。

星泰真味店面約145平方米,能容納90人 ,一共有10個員工。事發當天店鋪有營業,營業時間是為07:00-22:00。約13:30,pw3回到店鋪,兩點時見到大約50人來到鋪前,全部人都配戴口罩,有些人穿黑色衣服,有些人穿其他顏色衣服,大多數是年輕 人。pw3表示那些人一來到店鋪便大聲叫囂,問她有否羅宋湯賣。當時不知道發生甚麼事,因為店裡夜晚才有羅宋湯賣。

其後,有一些人衝入店裡,pw3當時很害怕不知道有幾多人衝入鋪內。她見到有幾個人把調味品倒在桌上,而有幾個人站在外面,大概5分鐘左右就離開了。在這幾分鐘當中,pw3感覺害怕,害怕他們會傷害客人和員工。而大部分客人在食物未來之前,沒有付款就離開了,因為有人搗亂,導致店裡有損失。(注:一時說見到50人,一時說見到幾個人進入店鋪,幾個人在店鋪外,一時說不知道有幾多人,直播員表示很混亂啊~)

控方播放閉路電視p7,pw3表示畫面出現的就是星泰真味的門口,而當時見到門口有很多記者,但卻不知道發生甚麼事,只知道他們是針對著店鋪。

播放蘋果日報的直播片段p8,pw3表示片段顯示的情況就是當日發生,見到有人士在店內搗亂,把調味料倒在桌上。

控方主問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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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pw3事發之後問回同事才知道發生甚麼事。
(*pw3的版本:在2019年12月24日晚上9點半,有一男一女前往星泰真味進食。店員只給了一碗羅宋湯,他們質問店員為何只有一碗,店員簡單解釋。後來於網上見到有人質疑店鋪歧視黑色衣著的人士,所以那些人才前往搗亂。)

辯方律師質問,剛才作供時pw3明明說事發時並不知道原因,為何在直播片段中,記者採訪時她卻解釋到原因?pw3表示不是,因為記者問及羅宋湯自己才解釋。(注:pw3長期問非所答答非所問~)辯方再質問pw3,為何片段中沒有露出任何受驚的表情,pw3表示不是哭泣才代表害怕。

pw3表示等待警察來了才落閘,片段中見到那些人搗亂了幾分鐘後就離開,只是搗亂了那一張桌子。當時整群人衝入店鋪,自己十分害怕,也擔心客人和員工的安全。辯方詢問,片段中見到有些人從遠鏡頭的門口進入店鋪,那些人只是看餐牌,並沒有搗亂,pw3同意。pw3表示自己也有和其中一桌客人聊天,雖然自己站在收銀處,但沒有被遮擋視線,很清楚地看到被搗亂的桌子,自己當時雖然很害怕但沒有報警。

控方沒有覆問。
第三證人審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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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中段陳詞
就著第二控罪:阻礙警務人員職責控罪:
認為pw1的口供不可靠,從客觀的證據中見不到警員描述的事發經過,片段中也看不到有手持雷鳴燈長槍的警員出現在pw1形容的位置,也看不見被告衝向任何警員並推撞他們。在呈上的截圖中,也見到被告和pw1的中間還有其他警員,所以這些證據並不客觀。

⚪️控方中段陳詞
首先就著警員的證供,對被告的身分並沒有爭議。辯方律師展示了很多片段和截圖詢問pw1哪個是他哪個不是他,但這些都是他的主觀想法。其次,pw1的證據是否可靠,應交由陪審團的裁定,並不是這一個階段思考。

就著第一控罪,遊蕩:
客觀情況上已經見到有人在店鋪裡搗亂,可見有表面證據。(*法庭詢問控方是否有被告進入商場和其他人結伴的證據?)
控方呈上截圖 ,證物p6(1)
第一張截圖:顯示被告站在門外,未進入星泰真味。
第二張截圖:顯示被告進入星泰真味內。
第三張截圖:顯示被告離開星泰真味。
因此可以看見被告有進入店裡,也有和其他人結伴。此外,根據蘋果日報的直播片段,也吻合了第三張截圖,被告的確在附近,雖然拍攝不到被告進入的過程,但有表面證供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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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表示,第一控罪:遊蕩導致他人擔心。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第二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表面證據不成立,撤銷控罪(原因下次上庭時再讀出來)。

被告選擇不答辯,也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續審
[2/2]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被告不認罪

Part1 Part2
——————————————————⚫️辯方結案陳詞
遊蕩罪
,第一點是遊蕩,第二點是是否構成別人擔心安全。即是不論站還是坐在那都有機會引起別人的擔心,但時間上來說,短暫不算是遊蕩,長時間的遊蕩才會導致別人擔心。

辯方列出幾個案例,如下:
案例一
,高嘉樂法官,2003年發生。與本案一樣,都是涉及遊蕩罪。
案件地點發生在中環站的列車內,證人與一名短裙女士一起乘搭地鐵,被告上車時站在女士後面,企圖用電話拍攝其裙底,證人要求被告交出電話但被告拒絕。於是他們決定在銅鑼灣站下車,再尋找車長處理。
遊蕩罪的元素,正如第一點所講,根據本身的行為而決定當事人是否有作出遊蕩的行為。而律政司當時請法庭考慮整個環境因素,達至一個合理的疑點懷疑被告是否在車站裡遊蕩。然而,法庭表示這不是一個合理的推論,所以有利於上訴人的推論。推論是指被告當時搭乘地鐵是否有目的,還只是純粹站還在那裡沒有任何目的。
辯方律師想指出,時間的短暫並不能構成遊蕩的行為。(*陳官質疑兩單案情完全不相同無法參考,辯方解釋乘搭三個站的時間多過本案逗留在星泰真味的時間,根據閉路電視片段,被告逗留在星泰真味少過2分鐘,參考截圖p6 (2-3),即只有1分40秒,因此認為這不是一個合理的推論。)

本案,亦沒有一個合法推論被告是與其他人一起進入星泰真味遊蕩,反而有其他合理推論就是有人進入餐廳看餐牌。pw3作供時也確認了 從遠門進入店裡的那群人並沒有搗亂,自己也有和櫃員機後面的人交談,即是從遠門進入星泰真味的人們只是打算消費,是合理的目的。正如上述案件一樣,搭地鐵也可以是合理目的。
此外,在蘋果日報的片段p8,可以看見一個類似被告的深綠色衣服人士,從左向右步行向收銀處。那一桌客人不一定只有被告。(*陳官質疑這部分的論點,為何要考慮這部分的證據?即是pw3和收銀處的人聊天?辯方表示想指出,有一堆人進入星泰真味,有些人只是打算消費。而被告可能坐在收銀前的那一桌,並有和pw3談天。)

案例二,李睿(聽不清sorry~)
案情與本案不同,又是發生在地鐵的偷拍裙底案件。在當時的裁決中,裁判官表示證據不足以構成遊蕩的行為,因為在扶手電梯上只有10秒的時間。辯方律師想指出時間的長短不能構成遊蕩的行為。

案例三,吳俊諺(音),與本案更相似,發生在1985年,高等法院的原訟案例,因為當年沒有人權法生效,故採納了一個英國的法例。
案件都是在店鋪內搗亂的,兩者的不同之處是,此案的7個上訴人,2名受害人和其他人,是否有證據顯示別人感到擔憂。當時一個團體進入店內,有人購物,有人坐在冰箱上,有人在滋擾客人,亦有人把蜻蜓放在微波爐,導致客人離開。老闆嘗試勸被告們離開但不成功,其後報警。老闆當時感到害怕,店鋪助理也害怕得躲在士多店內。

而本案所謂的搗亂,只是在一張桌子上發生,其他不關事的人士並沒有加入搗亂。從遠門進入星泰真味的人只是在看餐牌,可見他們不是一個團體。當時星泰真味仍然在營業,從蘋果日報的片段見到,店鋪內還有客人沒有離開。而店主還能冷靜接受訪問,(*陳官質疑,pw3冷靜受訪是事後的冷靜,當時兩群人都離開了,辯方會否扭曲了意思。辯方解釋,pw3冷靜受訪與發生搗亂的時間很接近)
因此,本案證據不足以顯示被告和其他人士有共同目的,甚至一同作伴。

(*當時的裁判官依賴一單1985年英國的裁決案例,英文環節未能一一盡錄,大概就是表達當時裁判官參考英國的條例不合理,不應該用同一個定義去考慮被告有否構成遊蕩,令人擔心。就算一大群人一起進入同一處,有部分人作出搗亂的行為,但其他人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有共同目的,都不應該判其有罪。)

最後,關於事實的環境證據。
的確在蘋果日報的片段中看到有人搗亂那張桌子,但也看見有部分人從遠門進入星泰真味。並沒有任何證據見到被告有份參與搗亂,被告好可能根本不知道有人搗亂的事情,pw3也承認從遠門進入的人沒有搗亂。基於沒有基礎證明被告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希望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其次,被告沒有導致pw3有合理原因去擔憂。
陳官表示,關於盤問pw3的口供可靠性,有否質疑?辯方表示有,當時pw3口說不知道發生甚麼事,但記者採訪時卻能解釋得出來,質疑其口供不可靠,但不算不誠實。

陳官疑惑案例一二和本案不一樣,如何參考?而關於案例三,辯方希望想法庭參考甚麼?
辯方表示,因為案例三,客人走了所以店鋪不能繼續做生意。當時的裁判官表示沒有辦法做生意導致店主擔憂。究竟不能做生意的利益,是否與其擔憂安全有關聯呢?如果一個人損失了生意額,就代表不開心不滿足,是否代表他就是擔憂其安全?所謂的安全應涵蓋精神上,甚至精神創傷,例如偷拍裙底案,受到侵犯的私人部分。如果只是令其生意損失就代表被告參與遊蕩違反了基本法和人權法。
辯方再指出,例如疫情前的遊行活動,很多人經過某一處時,導致別人擔心安全,構成遊蕩都明白。但如果說一個人出現在某一處,導致其店鋪生意有所損失,就是構成遊蕩,便違反了基本法和人權法。又例如,一個露宿者,身上有異味,經過店鋪時是不會導致店內的人擔心其安全。pw3如果只是擔心其生意受損,並不是遊蕩罪包含的內容,所以希望法庭判處罪名不成立。

⚪️控方結案陳詞
如果辯方認為遊蕩罪會違反人權法和基本法,為何不在開庭前提出,反而在結案陳詞階段才提出?

押後至11月10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裁決,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楊手足一直感謝各位旁聽師前往聲援,審訊的案件越來越多,有時不止審一天~各法院的旁聽人數也不斷減少,請各位不要吝嗇自己的力量,有時你的陪伴對手足而言真的很重要呢~深夜打擾了,感謝閱讀,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