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全民議政會」投票及公佈Chan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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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正進行「民主實驗室」第二階段: t.me/hkvote/265

動議:逢週一 9am 2pm 9pm, 參考:
t.me/hkvote/248
投票:逢週四 6pm 至週六 6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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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全民議政會」公海討論規則:
t.me/hkassembly/87558
「影子立法會」投票:
t.me/hkvote/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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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全民議政會⚖️
※全民議政,以民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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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香港標準時間議案》

根據《石油(保存及管制)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第264章第16條)

本決議案旨在修訂《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目的為更改香港時間至較國際標準時間早7小時30分鐘,以落實一個較接近本地太陽時之時區及突顯香港的特殊地位。

背景:
1904年起,香港實施標準時間為較國際標準時間早8小時。當時訂立此時間可便利與鄰近地區之通商來往。然而,時至今日,科技發展十分成熟,香港亦已發展成國際都市,使用此時間之好處大不如前。由於調整香港時間並不會造成任何問題,香港應落實使用一個較接近本地太陽時之時區,藉以突顯香港特殊地位。

修訂《釋義及通則條例》
1.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 1 章 ) 現予修訂,修訂方式列於第 2 條。
2. 修訂第67條
廢除
“就第⑴款而言,香港時間 (Hong Kong Time)指在香港一般通用的時間,即較國際標準時間早8小時或早另一時數的時間;該另一時數由立法會根據本款或根據《石油(保存及管制)條例》(第264章)第16條藉決議而決定。”
代以
“就第⑴款而言,香港時間 (Hong Kong Time)指在香港一般通用的時間,即較國際標準時間早7小時30分鐘或早另一時數的時間;該另一時數由立法會根據本款或根據《石油(保存及管制)條例》(第264章)第16條藉決議而決定。”
3. 第1條應於2021年8月7日上午2時30分(新時間2021年8月7日上午2時0分)起生效。

提出:
情迷彌敦道
#條例草案 #民主實驗室

🗳投票請住:https://t.me/hkvote/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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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全民議政會
※全民議政,以民制權※
《2020 年公安條例 ( 修訂 ) 條例》

本條例旨在修訂《公安條例》,目的為保障香港市民在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背景:
《公安條例》源於1960年代,是當年港英政府急於鎮壓67左派暴動的而衍生。往後數十年該條例一直是港英政府打壓各類社運的利器。直至1990年代,港英政府及當時的立法局通過多項修訂,放寬管制,以符合當時通過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是1997年主權移交,沒有獲民意授權、非法的臨立會把《公安條例》還原,收緊多項管制,直至今天。

修訂《公安條例》
1. 《公安條例》( 第 245 章 ) 現予修訂,修訂方式列於第 2 至 17 條。
2. 修訂第3條
廢除:
“禁止展示旗幟等物的權力
(1)任何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如合理地相信展示任何旗幟、條幅或其他徽號,相當可能會導致或引致破壞社會安寧,則可 ——
(a)禁止在公眾聚集中展示任何旗幟、條幅或其他徽號;
(b)針對任何處所或場所的擁有人、租客、佔用人或負責人,和針對任何車輛、電車或纜車、鐵路列車或船隻的擁有人或負責人,禁止其准許他人在該處所、場所、車輛、電車或纜車、鐵路列車或船隻展示旗幟、條幅或其他徽號。”
3. 修訂第5條
廢除:
“禁止成立半軍事組織
(1)任何社團的成員或附從者,如 ——
(a)被組織或訓練或裝備,以便從事侵奪、可能侵奪、有助於侵奪或看來會侵奪警方或中國人民解放軍職能的工作;或 (由2012年第2號第3條修訂)
(b)被組織和訓練,或被組織和裝備,以便藉使用或展示武力以宣揚任何政治目標,或被組織和訓練,或被組織和裝備,而組織和訓練或組織和裝備的方式,會引起他人合理地恐怕他們是為此目的而被組織和訓練,或被組織和裝備的,
則 ——
(i)任何人如作為該社團的成員或附從者,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及
(ii)任何人如參與控制或管理該社團,或參與如上述般將該社團的成員或附從者加以組織或訓練或裝備的,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則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4. 修訂第6條
廢除:
“警務處處長的一般權力
(1)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方式,對所有公眾聚集的進行作出管制及指示,並指明公眾遊行可行經的路線及可進行的時間。
(2)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認為,為了防止對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逼切威脅而有需要,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方式,就於下列地方內奏樂的限度,或擴大、廣播、轉播或藉其他人為方法重播音樂、說話或其他聲音的限度,作出管制及指示 ——  
(a)公眾地方;或
(b)公眾地方以外的其他地方,如該等音樂、說話或聲音是以公眾地方內的人為對象的。
(3)警務處處長可作出他合理地認為為達致第(1)及(2)款所述目的而需要的命令。”
5. 修訂第7條
廢除:
“對公眾集會的規管
(b)警務處處長並無根據第9條禁止該集會的舉行。”
6. 修訂第9條
廢除
“警務處處長禁止舉行已作出通知的公眾集會的權力
(1)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可禁止舉行任何已根據第8條作出通知的公眾集會。 “
7. 修訂第11條
廢除
“適用於公眾集會的規定及條件
(1)在每個公眾集會中 ——
(c)如所使用的任何擴音器,其所發出的噪音為一個合理的人不會忍受者,則在警務人員提出要求下,須於集會的持續期間將該擴音器的控制交予該警務人員。
(2)如警務處處長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處長可就任何已根據第8條作出通知的公眾集會施加條件。”
8. 修訂第13條
廢除
“對公眾遊行的規管
(1)公眾遊行可在符合下述條件下進行,並只有在符合下述條件下才可進行 ——
(b)警務處處長已根據第14(4)條通知有關的人,表示他不反對該遊行的進行,或當作已發出不反對公眾遊行通知;”
9. 修訂第14條
廢除
“警務處處長反對舉行公眾遊行的權力
(1)在第(5)款的規限下,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反對舉行某公眾遊行,可反對該公眾遊行的舉行。”
10. 修訂第15條
廢除
“適用於公眾遊行的規定及條件
(1)在每次公眾遊行中 ——
(c)如所使用的任何擴音器,其所發出的噪音為一個合理的人不會忍受者,則在警務人員提出要求下,須於遊行的持續期間將該擴音器的控制交予該警務人員。
(2)如警務處處長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處長可就任何已根據第13A條作出通知的公眾遊行施加條件,而如此施加的任何條件的通知,須以書面方式向如此作出公眾遊行通知的人,或向牽涉於舉行、召開、組織或組成該遊行的其他人作出,並須述明警務處處長認為有需要施加該等條件的原因。”
11. 修訂第17A條
廢除
“警方規管集會、遊行及聚集的權力
(1)任何警務人員均可阻止舉行、或停止或解散下述的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 ——
(a)任何公眾集會,而該公眾集會在違反第7條規定下進行,或有人正在或曾經就該公眾集會違反第11條所指的任何規定或根據第11條所施加的任何條件;
(b)任何公眾遊行,而該公眾遊行在違反第13條規定下進行,或有人正在或曾經就該公眾遊行違反第15條所指的任何規定或根據第15條所施加的任何條件。 (由1995年第77號第8條修訂)
(2)任何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如合理地相信任何下述公眾聚集、集會、聚集或遊行,相當可能會導致或引致破壞社會安寧,可採取以下行動 ——
(a)對於非純為宗教目的而舉行的任何公眾聚集,不論第7或13條是否對其適用,均可阻止該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該公眾聚集,或更改該公眾聚集的地點或所經路線;或
(b)對於純為宗教目的而舉行的任何公眾聚集,或在非公眾地方的處所或地方召集或舉行的集會,或任何不論屬於何種性質或在何處舉行的聚集或遊行,均可予以停止或解散。
(3)警務人員和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為分別地行使第(1)及(2)款所授予的權力,可作出或發出其認為是需要或適宜的命令;此等警務人員及任何其他警務人員亦可 ——
(a)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以阻止舉行、停止或解散(視屬何情況而定)任何公眾集會、公眾遊行、公眾聚集或其他集會、聚集或遊行;及
(b)進入正在進行集會或有人聚集的任何處所或地方。
(4)任何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如有理由相信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相當可能會在違反第7或13條規定下於任何公眾地方進行或組成,可將通往該公眾地方及其鄰近的其他公眾地方的通道阻截和封閉一段其認為是必需的時間,以禁止公眾人士或任何人士或任何類別人士進入,藉以阻止該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的進行。
(5)凡根據第(4)款將公眾地方封閉,須在通往該公眾地方的通道以張貼告示或豎設障礙物的方式,或在該公眾地方的附近以口頭公告的方式,或以上述警務人員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就該項封閉作出通知。
(6)警務人員可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以阻止任何人進入或逗留在已根據本條封閉通道以禁止其進入的公眾地方。”
12. 修訂第17B條
廢除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1)任何人在為某事情而召開的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煽惑他人作出此種行為,以阻止處理該事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2)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13. 修訂第17E條
廢除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禁止公眾聚集的權力
(1)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信納基於香港或香港境內任何地方出現特殊情況,為防止嚴重擾亂公安,有需要禁止在香港或香港境內任何地方舉行公眾聚集,可禁止在指明的一段不超過3個月的期間,在香港或香港境內任何地方舉行所有或任何類別的公眾聚集。”
14. 修訂第18條
廢除
“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2)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15. 修訂第19條
廢除
“暴動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16. 修訂第22條
廢除
“以暴動方式阻止船舶、航空器或鐵路列車的開行
(1)參與暴動的人如非法地和以武力阻止、阻撓或妨礙,或企圖阻止、阻撓或妨礙任何汽車、電車或纜車、航空器、鐵路列車或船隻的起卸或開行,或為此目的而非法地和以武力登上或企圖登上任何汽車、電車或纜車、航空器、鐵路列車或船隻,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

17. 修訂第46條
廢除
“使用武力的限制
(1)本條例中凡訂定可為任何目的而使用所需的武力,可如此使用的武力不得大於為達到該目的而合理需要的程度。
(2)本條並不減損任何人為防衞人身或財產安全而使用武力的合法權利。
(3)任何人按照本條例條文為任何目的而使用所需的武力,即使所用的武力導致他人傷亡,或導致財產損失或損毀,在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中均無須負上法律責任。”
代以
“使用武力的限制
(1)本條例中凡訂定可為任何目的而使用所需的武力,可如此使用的武力不得大於為達到該目的而合理需要的程度。
(2)本條並不減損任何人為防衞人身或財產安全而使用武力的合法權利。
(3)任何人按照本條例條文為任何目的而使用所需的武力,即使所用的武力導致他人傷亡,或導致財產損失或損毀,在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中均無須負上法律責任,若所使用的武力程度不符(1)的規定則除外。”

提出:
4522
#條例草案 #民主實驗室

🗳投票請住:https://t.me/hkvote/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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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全民議政會
※全民議政,以民制權※
《修正香港標準時間決議案》:本決議案旨在修訂《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目的為更改香港時間至較國際標準時間早7小時30分鐘,以落實一個較接近本地太陽時之時區及突顯香港的特殊地位
Final Results
55%
贊成 (贊成決議案)
29%
反對 (反對決議案)
17%
棄權
《2020 年公安條例 ( 修訂 ) 條例》:本條例旨在修訂《公安條例》,目的為保障香港市民在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Final Results
70%
贊成 (贊成修訂《公安條例》)
25%
反對 (反對修訂《公安條例》)
5%
棄權
🗳「香港全民議政會」本週投票(17 - 19 Sep)

A. 條例草案

1. 《2020 年公安條例 ( 修訂 ) 條例》:本條例旨在修訂《公安條例》,目的為保障香港市民在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內容:https://t.me/hkvote/698
投票:https://t.me/hkvote/701

2. 《修正香港標準時間決議案》:本決議案旨在修訂《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目的為更改香港時間至較國際標準時間早7小時30分鐘,以落實一個較接近本地太陽時之時區及突顯香港的特殊地位
內容:https://t.me/hkvote/697
投票:https://t.me/hkvote/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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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全民議政會
※全民議政,以民制權※
上週投票結果

📋條例草案:《2020 年公安條例 ( 修訂 ) 條例》:本條例旨在修訂《公安條例》,目的為保障香港市民在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提出:4522
📖內容:https://t.me/hkvote/698
總票數:915
* 70% 贊成
* 25% 反對
* 5% 棄權/無意見

📋 條例草案:《修正香港標準時間決議案》:本決議案旨在修訂《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目的為更改香港時間至較國際標準時間早7小時30分鐘,以落實一個較接近本地太陽時之時區及突顯香港的特殊地位
🙋🏻‍♂️提出:情迷彌敦道
📖內容:https://t.me/hkvote/697
總票數:573
* 55% 贊成
* 29% 反對
* 16% 棄權/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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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全民議政會
※全民議政,以民制權※
“授權美國總統在台灣遭遇武裝入侵時可以動用美軍武力保衛台灣” (“防止台灣遭侵略法案”)

H.R.7855 — 116th Congress (2019-2020) “To authorize the President to use military force for the purpose of securing and defending Taiwan against armed attack, and for other purposes.” (“Taiwan Invasion Prevention Act”)

刊登於美國眾議院法案: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6th-congress/house-bill/7855?s=1&r=7

提出:
DonTrumpJrII (原動議:美國眾議員游賀)
#影子立法會 #美國國會

投票請往:https://t.me/hkvote/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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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全民議政會
※全民議政,以民制權※
美國國會文件:授權美國總統在台灣遭遇武裝入侵時可以動用美軍武力保衛台灣 (“防止台灣遭侵略法案”)
Final Results
92%
贊成
4%
反對
4%
棄權
上週投票結果

📋美國國會文件:“授權美國總統在台灣遭遇武裝入侵時可以動用美軍武力保衛台灣” (“防止台灣遭侵略法案”)
🙋🏻‍♂️提出:DonTrumpJrII (原動議:美國眾議員游賀)
📖內容:https://t.me/hkvote/707
總票數:1,567
* 92% 贊成
* 4% 反對
* 4% 棄權/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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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全民議政會
※全民議政,以民制權※
議民議案:譴責自稱民主派的立法會議員違背民主制度原則,接受中共政權取消選舉後的委任安排,為獨裁政權背書並甘願作政治花瓶
Final Results
69%
贊成 (贊成議案內容)
19%
反對 (反對議案內容)
12%
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