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首都 #规划 #摘要 #首都核心区
【首都核心区控规获批 推动老城整体保护与有机更新】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批复同意《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批复指出,要推动老城整体保护与有机更新,建设政务环境优良、文化魅力彰显、人居环境一流的首善之区。
首都功能核心区包括东城区和西城区两个行政区,总面积92.5平方公里。东城区和西城区由于历史文化、资源禀赋、发展阶段类似,为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促进功能优化提升,将两个城区作为一个功能区统一开展规划编制工作,一个功能区可以由多个行政区组成。
批复提出,要强化“两轴、一城、一环”的城市空间结构。要坚定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加强老城整体保护,注重街区保护更新,突出改善民生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维护核心区安全。(中国新闻网)(国务院)
【首都核心区控规获批 推动老城整体保护与有机更新】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批复同意《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批复指出,要推动老城整体保护与有机更新,建设政务环境优良、文化魅力彰显、人居环境一流的首善之区。
首都功能核心区包括东城区和西城区两个行政区,总面积92.5平方公里。东城区和西城区由于历史文化、资源禀赋、发展阶段类似,为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促进功能优化提升,将两个城区作为一个功能区统一开展规划编制工作,一个功能区可以由多个行政区组成。
批复提出,要强化“两轴、一城、一环”的城市空间结构。要坚定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加强老城整体保护,注重街区保护更新,突出改善民生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维护核心区安全。(中国新闻网)(国务院)
#学前教育 #摘要
【教育部7日起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规划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并按照教育用地性质划拨土地,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举办限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政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七条(逐利限制) 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第三十三条(课程资源) 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玩具、教具和幼儿图画书,不得使用教科书。
第三十九条(禁止行为) 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收费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价格指导和成本审核,加强对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幼儿园收费的监管,遏制超成本过高收费。
第六十二条(财政分担) 学前教育财政补助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各级预算。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学前教育资金,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教育部)
【教育部7日起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规划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并按照教育用地性质划拨土地,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举办限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政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七条(逐利限制) 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第三十三条(课程资源) 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玩具、教具和幼儿图画书,不得使用教科书。
第三十九条(禁止行为) 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收费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价格指导和成本审核,加强对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幼儿园收费的监管,遏制超成本过高收费。
第六十二条(财政分担) 学前教育财政补助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各级预算。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学前教育资金,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教育部)
www.moe.gov.cn
[进行中]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