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十)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六、将第七条修改为:“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应当升挂国旗。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
十三、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
“不得随意丢弃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
十四、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0-10/18/c_1126624521.htm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十)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六、将第七条修改为:“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应当升挂国旗。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
十三、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
“不得随意丢弃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
十四、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0-10/18/c_1126624521.htm
新华网
(受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10月1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