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16.7K subscribers
7.28K photos
320 videos
491 files
16.6K links
不定期推送新闻和杂谈;您的订阅、投稿和转发是对我们最大的支持;

有任何事宜欢迎通过 @big_crow_bot 联系,因我们知识精力有限,期盼各位多多指正;

整理不易,转发请自觉标记出处;

推荐使用浅色模式阅读,深色模式加粗重点显示不明显;

同义词检索欢迎使用:https://t.me/bigcrowdev/11487

无穷的远方,无数的人们,都和我们有关,向收到此信息的世界致以美好的祝愿。
——地狱乌鸦
Download Telegram
#上海 #小鹏汽车 #人工智能 #人脸识别 #客流统计 #客流分析

【小鹏汽车采集43万张人脸照被罚十万元,上传的人脸照已删除】

上海徐汇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书信息显示,当事人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为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1599号2至5幢,主要从事小鹏汽车销售。

2019年当事人业务母公司小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小鹏汽车门店客流监测项目框架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自2019年3月1日起向该公司购买门店客流监测项目服务。当事人付款购买该公司的人脸识别摄像设备后,安装在旗下门店用于采集消费者的面部识别数据,数据上传至该公司后台系统,通过该公司开发的算法对面部数据进行识别计算,以此进行门店的客流统计和客流分析,包括进店人数统计、男女比例、年龄分析等。当事人同时购买该公司的系统服务,开通相应账号登录该公司开发的相关软件,来查看前述门店客流统计和分析结果,在公司经营中用作参考。

经查,当事人共向第三方公司购买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设备22台,型号为F3,硬件及软件采购费共计人民币173822.77元。前述人脸识别摄像设备全部安装在当事人旗下门店,涉及5个直营店及2个加盟店,开通系统账号8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前述人脸识别摄像设备共计采集上传人脸照片431623张。

当事人在旗下7家门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设备,采集消费者面部识别数据,并未经得消费者同意,也无明示、告知消费者收集、使用目的。

截至案发,当事人已拆除上述门店内的人脸识别摄像设备,上传的人脸照片已经由第三方公司进行删除。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徐汇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12月14日,小鹏汽车公开道歉并解释称,此次事件,事出上海区域的门店,希望通过对于门店客流等数据的收集与分析,改善接待流程,更好地服务到店客户,但由于对相关法律条款的不熟悉,误采购并使用了违反相关法律条款的第三方供应商(#悠洛客)的产品。

小鹏汽车对本次行政处罚表示完全服从,并对此事做出深刻反省。(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