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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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安徽 #蒜 #侧翻 #捡拾 #更正

【河南安徽交界一货车侧翻掩压路边拾蒜群众 造成8死11伤】

商城县通报称,2020年9月15日下午,商城县苏仙石乡距安徽省金寨县铁冲乡1000米处发生的货车侧翻掩压路边群众的事故,经商城县多部门全力救援,截至当天23:00完成全部救援。经对事故中伤亡人员核对核查,确认现场死亡2人,在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6人,其中有3人通过信息比对,最终确认是安徽省金寨县铁冲乡人。受伤送往县医院救治11人,目前伤情基本稳定。

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在组织救援结束后,紧急组织应急、公安、卫健、县医院、交通、财政等部门和苏仙石乡开展救治善后处置工作。一是调动医疗资源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工作;二是做好死者安置和家属安抚;三是及时上报事件相关信息;四是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开展全面细致调查。

此前在9月16日凌晨,商城县通报称,2020年9月15日上午,一辆外地运输蒜瓣的货车在苏仙石乡与安徽交界处撒落部分蒜瓣到路边,周边群众闻讯后赶往现场捡拾。16时25分左右,一辆运输碎石的货车从安徽进入商城,在该路段发生侧翻,伤害到正在捡拾蒜瓣的群众。(澎湃新闻

后续:https://t.me/bigcrowdev/11008
#河南 #信阳 #商城 #更正 #安徽 #蒜 #侧翻 #捡拾

【关于商城县苏仙石乡货车侧翻的情况通报(续报)】

2020年9月15日下午16时25分左右,商城县苏仙石乡苏仙石村破楼组路段一辆运输石子的货车发生侧翻,事故现场死亡2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6人、受伤11人,目前伤者伤情基本稳定。

经初步调查,9月15日上午11点左右,一辆运输蒜瓣的货车从安徽省金寨县开往河南省商城县,由于路况不熟,在两省交界处往苏仙石乡方向1000米处发生侧翻,未造成人员伤亡,车上部分蒜瓣抛撒至路面和路边沟内。随后,货车司机联系救援机械进行救援,收集部分散落蒜瓣后于14时20时分左右离开。路过村民发现路边及沟内还遗落有蒜瓣,周边部分群众得知消息后陆续前往现场捡拾。

16时25分左右,一辆运输碎石的货车从安徽省金寨县驶入河南省商城县,在行驶至上述路段时,发生侧翻,将路边捡拾蒜瓣的部分群众掩埋。

救援情况和善后处置情况内详(商城外宣 @微博)

前情提要:https://t.me/bigcrowdev/11001
#河南 #信阳 #商城 #安徽 #蒜 #侧翻 #捡拾

【信阳致捡蒜瓣群众8死11事故报告:4人被追刑责,13人受处分】

12月28日,河南省信阳市应急管理局在其官网公布《省道 S226 商城县苏仙石乡段“9·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9月15日早,一辆运输蒜瓣的货车在省道弯道翻侧,排水沟内散落的部分蒜瓣因被柴油污染,驾驶人及货主放弃,周边群众得到消息后陆续前来捡拾。

当天下午,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因在弯道刹车失灵翻侧,造成正在排水沟内捡拾蒜瓣的群众8人死亡、11人(含驾驶员本人)受伤。

该调查报告载明,这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4人追究刑事责任,13人给予党内处分。(澎湃新闻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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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关于商城县苏仙石乡货车侧翻的情况通报
#江苏 #捡拾 #遗失 #手机 #盗窃

【江苏高院十大审判监督案例:捡手机据为己有获罪,申诉改判无罪】

12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审判监督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南京市民闫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路过地铁口,捡到一部手机后据为己有。经一审、二审均被判犯盗窃罪,申诉后再审法院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江苏高院披露的案情,2019年2月20日傍晚,蔡某搭乘同事的电动自行车,到南京一个地铁口附近下车。后蔡某从电动车左侧绕到右侧,与同事聊天。下车时其手机不慎从口袋滑落至电动车左侧地面上。这个时候,闫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路过看到这部手机,随即将车停下,折回走到蔡某同事身边捡起手机离开。

蔡某目睹闫某某捡拾手机全过程,但没有意识到是自己的手机。当其准备进地铁站时突然发现手机丢失,于是用同事的手机打自己的手机号码。闫某某未接听电话,将手机关机。2019年2月27日,闫某某被警方抓获。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174元。

一审法院认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认定被告人闫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闫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闫某某依然不服,提出申诉。再审法院认为,闫某某捡拾他人遗失手机后占为己有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闫某某客观上未实施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捡手机的行为发生于公共场所,失主蔡某及其同事均目睹闫某某捡手机且未予制止,该行为不具有窃取的性质。另外,闫某某陈述,捡拾手机时不清楚该手机系蔡某所有,结合其在大庭广众之下当着失主及其同事等人的面捡拾手机的客观行为,据此可以认定其不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

因此,再审法院认定闫某某捡拾手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其拾得他人财物后占为己有,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最终,再审宣告闫某某无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