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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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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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全文分为九章:总则、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

第十六条 ...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施工机械、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民用航空器、机动船舶、电气电子产品、建筑附属设备等产品,...规定噪声限值,并在有关技术文件中注明。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不符合噪声限值的产品。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说明或者报告书中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开展宁静小区、静音车厢等宁静区域创建活动,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第四十五条 ...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民用机场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标准要求。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第五十二条 ...在禁止建设区域禁止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

第六十三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十四条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第六十五条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

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第九十条 本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