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 黃官在庭上詢問控方,事隔數月警方如何認出被告。控方透露,被告當時無戴口罩,而且有片段顯示被告事後曾經到山崎麵包店,用會員卡買麵包,警方遂向山崎麵包店拎取被告會員卡資料,隨後追蹤到被告的住址,被告隨後被捕。//
(以下評論前設為控方案情屬實,亦無意探討山崎麵包的政治立場或有否篤灰。請注意山崎麵包已透過社交平台否認以上說法。)
1️⃣假如警方已鎖定目標,最終必然會申請搜查令以獲取相關資料。
2️⃣打破comfort zone做更多的事值得欣賞,但須謹記自己當日的角色。
3️⃣如須做高風險的事,只有自己能保護自己。成功被警方秋後算賬的話,只能怪責自己。
4️⃣街頭抗爭暫時冷卻,警方自然有更多時間及人力翻查片段,這是必然出現的副作用。
相關報導:
https://www.facebook.com/710476795704610/posts/2900647363354198/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以下評論前設為控方案情屬實,亦無意探討山崎麵包的政治立場或有否篤灰。請注意山崎麵包已透過社交平台否認以上說法。)
1️⃣假如警方已鎖定目標,最終必然會申請搜查令以獲取相關資料。
2️⃣打破comfort zone做更多的事值得欣賞,但須謹記自己當日的角色。
3️⃣如須做高風險的事,只有自己能保護自己。成功被警方秋後算賬的話,只能怪責自己。
4️⃣街頭抗爭暫時冷卻,警方自然有更多時間及人力翻查片段,這是必然出現的副作用。
相關報導:
https://www.facebook.com/710476795704610/posts/2900647363354198/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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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共同犯罪」案的後續影響
⚠️如想閱讀實際影響及結論,請跳至第4⃣及第5⃣點。
1️⃣背景
郭啟安法官於「赴湯杜火案」判詞中曾指出,暴動及非法集結本身是集體罪行,參與者除要有「共同目的」,條文亦要求他們「集結在一起」,故認為普通法「共同犯罪」原則不能原番套用。
律政司隨後將有關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上訴庭今日頒下書面判詞,指出「共同犯罪原則完全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即不在現場者亦可被控兩罪」。
2️⃣協助犯罪、共同犯罪
以近日律政司刑期上訴得直的「睇水案」為例,兩被告雖然未有直接「私了」便衣警,但仍被判襲警罪成,所應用的法律原則正是共同犯罪。
值得留意的是,在同樣事實背景下,兩被告亦可被控「協助襲警」。協助犯罪與共同犯罪分別在於,前者是衍生罪行,即協助犯的刑責取決於主犯,後者則將所有被告視為同一「犯罪集團」的主犯。
簡單而言,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完全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部分示威角色本身亦可被控協助犯罪,最高刑罰與實質罪行一致。
3️⃣兩種不確定性
雖然協助犯罪與共同犯罪有重複之處,但有些事實背景只可透過後者處理,特別是「證據不確定性」及「情境不確定性」。
假設一批警員於暗角對示威者拳打腳踢,示威者隨後死亡。雖然致死原因明顯是警暴,但由於未能判斷哪一下是致命襲擊,在未能證實主犯罪行下,屬衍生罪行的協助犯罪亦不能成立。相反,若應用共同犯罪,法庭可基於「必然是其中一人」的判斷,將全部警員以謀殺罪入罪,這便是證據不確定性的應用。
另一情況下,一群黑社會分成兩批尋仇。第二批到場時,被尋仇者已死去,第一批亦逃之夭夭。雖然第二批沒有實際殺害被尋仇者,但尋仇過程必然會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可「合理預計」被尋仇者會死去,因此第二批亦會被判謀殺罪成,這便是情境不確定性的例子。
反修例運動中的「上水追思牆掟磚案」,兩青年被控謀殺的基礎亦是共同犯罪下的證據及情境不確定性。
4️⃣實際影響
必須再次強調,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完全適用,部分示威角色本身亦可被控協助犯罪或未完成罪行(如串謀及煽惑)。
本案其中一個獨特影響是控方界定「暴動現場」時可更有彈性。假設「前線」位於佐敦道,加士居道的示威者在「挖磚」。加士居道的情況應是非法集結,而由於該批示威者不肯定磚頭是用作「起磚陣」還是襲警,不足以被控協助暴動。然而,如考慮情境不確定性,加士居道的示威者可合理預計磚頭會用作破壞社會安寧,便有機會構成暴動罪。
至於其他角色,如家長車、哨兵、社交平台管理員等,控方只是多了一個定罪門檻稍微降低的工具。
5️⃣小結:證據仍是重中之重
即使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控方仍須證明被告與他人有共同目的。再以「赴湯杜火案」為例,律政司不選擇上訴,主因是共同犯罪原則亦不能排除被告「未落場」或只是急救員的合理疑點。
簡單而言,對大部分角色而言,假設沒有足夠證據(如:電子通訊紀錄)證明被告有共同犯罪意圖,無論是協助犯罪、共同犯罪還是未完成罪行,均難以定罪,反之亦然。
當然,筆者明白被捕、檢控及定罪是三件事,而亦可合理預計本案過後,警方會透過特定拘捕收「白色恐怖」之效。然而,筆者希望透過解釋實際操作,令大家可下最有效保障自己的決定。
判詞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0/CASJ000001_2020.doc
「睇水」案: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便衣警遇襲-律政司覆核獲批-兩-把風-男原判3月改囚10個月/
上水追思牆「掟磚」案: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上水七旬清潔工中磚亡-兩青年被控謀殺暴動傷人-還押候訊將交付高院/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如想閱讀實際影響及結論,請跳至第4⃣及第5⃣點。
1️⃣背景
郭啟安法官於「赴湯杜火案」判詞中曾指出,暴動及非法集結本身是集體罪行,參與者除要有「共同目的」,條文亦要求他們「集結在一起」,故認為普通法「共同犯罪」原則不能原番套用。
律政司隨後將有關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上訴庭今日頒下書面判詞,指出「共同犯罪原則完全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即不在現場者亦可被控兩罪」。
2️⃣協助犯罪、共同犯罪
以近日律政司刑期上訴得直的「睇水案」為例,兩被告雖然未有直接「私了」便衣警,但仍被判襲警罪成,所應用的法律原則正是共同犯罪。
值得留意的是,在同樣事實背景下,兩被告亦可被控「協助襲警」。協助犯罪與共同犯罪分別在於,前者是衍生罪行,即協助犯的刑責取決於主犯,後者則將所有被告視為同一「犯罪集團」的主犯。
簡單而言,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完全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部分示威角色本身亦可被控協助犯罪,最高刑罰與實質罪行一致。
3️⃣兩種不確定性
雖然協助犯罪與共同犯罪有重複之處,但有些事實背景只可透過後者處理,特別是「證據不確定性」及「情境不確定性」。
假設一批警員於暗角對示威者拳打腳踢,示威者隨後死亡。雖然致死原因明顯是警暴,但由於未能判斷哪一下是致命襲擊,在未能證實主犯罪行下,屬衍生罪行的協助犯罪亦不能成立。相反,若應用共同犯罪,法庭可基於「必然是其中一人」的判斷,將全部警員以謀殺罪入罪,這便是證據不確定性的應用。
另一情況下,一群黑社會分成兩批尋仇。第二批到場時,被尋仇者已死去,第一批亦逃之夭夭。雖然第二批沒有實際殺害被尋仇者,但尋仇過程必然會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可「合理預計」被尋仇者會死去,因此第二批亦會被判謀殺罪成,這便是情境不確定性的例子。
反修例運動中的「上水追思牆掟磚案」,兩青年被控謀殺的基礎亦是共同犯罪下的證據及情境不確定性。
4️⃣實際影響
必須再次強調,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完全適用,部分示威角色本身亦可被控協助犯罪或未完成罪行(如串謀及煽惑)。
本案其中一個獨特影響是控方界定「暴動現場」時可更有彈性。假設「前線」位於佐敦道,加士居道的示威者在「挖磚」。加士居道的情況應是非法集結,而由於該批示威者不肯定磚頭是用作「起磚陣」還是襲警,不足以被控協助暴動。然而,如考慮情境不確定性,加士居道的示威者可合理預計磚頭會用作破壞社會安寧,便有機會構成暴動罪。
至於其他角色,如家長車、哨兵、社交平台管理員等,控方只是多了一個定罪門檻稍微降低的工具。
5️⃣小結:證據仍是重中之重
即使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控方仍須證明被告與他人有共同目的。再以「赴湯杜火案」為例,律政司不選擇上訴,主因是共同犯罪原則亦不能排除被告「未落場」或只是急救員的合理疑點。
簡單而言,對大部分角色而言,假設沒有足夠證據(如:電子通訊紀錄)證明被告有共同犯罪意圖,無論是協助犯罪、共同犯罪還是未完成罪行,均難以定罪,反之亦然。
當然,筆者明白被捕、檢控及定罪是三件事,而亦可合理預計本案過後,警方會透過特定拘捕收「白色恐怖」之效。然而,筆者希望透過解釋實際操作,令大家可下最有效保障自己的決定。
判詞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0/CASJ000001_2020.doc
「睇水」案: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便衣警遇襲-律政司覆核獲批-兩-把風-男原判3月改囚10個月/
上水追思牆「掟磚」案: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上水七旬清潔工中磚亡-兩青年被控謀殺暴動傷人-還押候訊將交付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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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共同犯罪原則案》終極上訴今日進行,判詞將擇日頒布。
不少報導和文宣強調:
📍假如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家長車、哨兵、網上鼓勵者等不在現場的角色均有機會被起訴。
❗️這個說法並非完全錯誤,但稍具誤導性。
‼️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控方仍可依賴傳統從犯和未完成罪行(如煽惑)原則起訴不在現場的角色。
這正是上訴方其中一個論點:上訴庭舉例(網上亦廣泛流傳)的五點角色,傳統從犯和未完成罪行原則足以應付。
那為甚麼律政司要窮追猛打,希望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呢?
✅首先,共同犯罪和傳統犯罪原則雖然有相似之處,但前者把每一個人視為主犯,後者則是衍生責任,有主犯才有從犯。
✅其次,控方可以依賴共同犯罪原則的兩個不確定性:
👉🏻第一個是「證據不確定性」:如一個人被圍毆至死,但無法判斷誰使出致命一擊,控方可基於共同犯罪原則將所有參與圍毆的人視為主犯。
👉🏻第二個是「情境不確定性」:如合謀持械行劫突然演變為殺人,只要參與者合理預視其他行劫者會干犯謀殺罪,即可基於此不確定性同被起訴謀殺罪。
事實上,上訴庭判詞於舉例後數段明確指出,當今暴動流動性高、常一觸即發演變為更嚴重罪行,有應對情況不確定性的必要,故即使傳統從犯原則足以應對部分角色,亦不代表要剔除共同犯罪原則。
📍對於一些協助角色,共同犯罪原則適用與否對風險評估影響不大,正如理大衝突中有家長車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對於身穿全副武裝的現場被捕者,情境不確定性確實有助控方作推論,但其他環境因素(例如被捕時間和位置、逃跑路線)同樣重要,這點同樣適用於留守理大但沒有參與突圍者。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不少報導和文宣強調:
📍假如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家長車、哨兵、網上鼓勵者等不在現場的角色均有機會被起訴。
❗️這個說法並非完全錯誤,但稍具誤導性。
‼️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控方仍可依賴傳統從犯和未完成罪行(如煽惑)原則起訴不在現場的角色。
這正是上訴方其中一個論點:上訴庭舉例(網上亦廣泛流傳)的五點角色,傳統從犯和未完成罪行原則足以應付。
那為甚麼律政司要窮追猛打,希望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呢?
✅首先,共同犯罪和傳統犯罪原則雖然有相似之處,但前者把每一個人視為主犯,後者則是衍生責任,有主犯才有從犯。
✅其次,控方可以依賴共同犯罪原則的兩個不確定性:
👉🏻第一個是「證據不確定性」:如一個人被圍毆至死,但無法判斷誰使出致命一擊,控方可基於共同犯罪原則將所有參與圍毆的人視為主犯。
👉🏻第二個是「情境不確定性」:如合謀持械行劫突然演變為殺人,只要參與者合理預視其他行劫者會干犯謀殺罪,即可基於此不確定性同被起訴謀殺罪。
事實上,上訴庭判詞於舉例後數段明確指出,當今暴動流動性高、常一觸即發演變為更嚴重罪行,有應對情況不確定性的必要,故即使傳統從犯原則足以應對部分角色,亦不代表要剔除共同犯罪原則。
📍對於一些協助角色,共同犯罪原則適用與否對風險評估影響不大,正如理大衝突中有家長車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對於身穿全副武裝的現場被捕者,情境不確定性確實有助控方作推論,但其他環境因素(例如被捕時間和位置、逃跑路線)同樣重要,這點同樣適用於留守理大但沒有參與突圍者。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