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我想傾計」計劃 Channel
氣溫開始轉涼,著多件衫,保重身體!
心靈健康都要照顧好!
#香港人反抗
#勇氣智慧也永不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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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傾計」計劃
#即時網上傾計支援
29/10(二)
@freedomhi9hi 10:00-20:00
@silentdreamer13 11:00-15:00
@onsen7788 22:00-00:00
@silentdreamer13 23:00-01:00
其他時間可以係pin msg搵admin
小心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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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香港男屍
【#01港聞】可以留港7日!
全文:http://bit.ly/2RVWxDI
下載《香港01》App,緊貼時事新聞資訊
https://hk01.app.link/AFu7F8I2MO
【武漢肺炎】國泰港龍快運港航4公司減內地航班 每周減至240班
#淘寶 #假機票 #送關 #武漢肺炎 #01社會新聞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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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肺炎】國泰港龍快運港航4公司減內地航班 每周減至240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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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
【武漢肺炎】停自由行有漏洞 淘寶150元可買假行程單憑護照來港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肆虐,本港全城戒備。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28日)召開記者會,宣布暫停發出自由行簽證,以此從源頭上減少人員流動。不過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除商務、探親簽證外,內地人仍可利用護照過境。淘寶上存在大量香港送關服務的商家,只要150元便可以代出一張香港飛第三國的機票行程單,不用港澳通行證便可以過關。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香港01》引述消息指,港府計劃於5月27日將《國歌法》交上大會恢復二讀。林鄭月娥早前已指出,財政預算案通過後將「速戰速決」處理國歌法。
由於恢復二讀須不少於12天的預告,預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會於5月15日前通知立法會秘書處。
恢復二讀時正值兩會,但5月是立法會的關鍵時間(須處理財政預算案),因此一些身兼人大代表的親共派議員本來就打算留港。
相關報導:
https://www.hk01.com/政情/471407/消息-國歌法-擬27日大會恢復二讀-撞期兩會建制派擬留港坐陣
#香港政治
由於恢復二讀須不少於12天的預告,預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會於5月15日前通知立法會秘書處。
恢復二讀時正值兩會,但5月是立法會的關鍵時間(須處理財政預算案),因此一些身兼人大代表的親共派議員本來就打算留港。
相關報導:
https://www.hk01.com/政情/471407/消息-國歌法-擬27日大會恢復二讀-撞期兩會建制派擬留港坐陣
#香港政治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香港01》引述消息報導,警方針對明午可能於油尖旺區舉行的遊行部署逾2000警力。除油尖旺區外,其他警區亦會有防暴駐守,防止示威者突發「轉場」。
港區國安法生效後,警方將常駐防暴隊的人手由6000人調整至2000人,因此明午將會是全體動員。
報導未有講述水炮車的部署,但估計深水埗及油麻地警署會有一至兩部戒備,港島政府建築物亦可能有一部戒備。
相關報導
#香港新聞 #安全威脅觀察
港區國安法生效後,警方將常駐防暴隊的人手由6000人調整至2000人,因此明午將會是全體動員。
報導未有講述水炮車的部署,但估計深水埗及油麻地警署會有一至兩部戒備,港島政府建築物亦可能有一部戒備。
相關報導
#香港新聞 #安全威脅觀察
香港01
警方部署2000警力 如臨大敵應對網民號召明日「九龍大遊行」
網上有人號召周日(6日)舉行「九龍大遊行」,反對《國安法》及健康碼等。警方昨晚在Facebook社交專頁發帖文,重申該活動並無獲得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參與組織或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或非法集結,均有可能觸犯《公安條例》,呼籲市民勿參與。據了解,警方將部署約2,000警力應對,除西九外,其他各區都有戒備,以防示威者突然改到其他地區。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暴動「共同犯罪」案的後續影響
⚠️如想閱讀實際影響及結論,請跳至第4⃣及第5⃣點。
1️⃣背景
郭啟安法官於「赴湯杜火案」判詞中曾指出,暴動及非法集結本身是集體罪行,參與者除要有「共同目的」,條文亦要求他們「集結在一起」,故認為普通法「共同犯罪」原則不能原番套用。
律政司隨後將有關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上訴庭今日頒下書面判詞,指出「共同犯罪原則完全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即不在現場者亦可被控兩罪」。
2️⃣協助犯罪、共同犯罪
以近日律政司刑期上訴得直的「睇水案」為例,兩被告雖然未有直接「私了」便衣警,但仍被判襲警罪成,所應用的法律原則正是共同犯罪。
值得留意的是,在同樣事實背景下,兩被告亦可被控「協助襲警」。協助犯罪與共同犯罪分別在於,前者是衍生罪行,即協助犯的刑責取決於主犯,後者則將所有被告視為同一「犯罪集團」的主犯。
簡單而言,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完全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部分示威角色本身亦可被控協助犯罪,最高刑罰與實質罪行一致。
3️⃣兩種不確定性
雖然協助犯罪與共同犯罪有重複之處,但有些事實背景只可透過後者處理,特別是「證據不確定性」及「情境不確定性」。
假設一批警員於暗角對示威者拳打腳踢,示威者隨後死亡。雖然致死原因明顯是警暴,但由於未能判斷哪一下是致命襲擊,在未能證實主犯罪行下,屬衍生罪行的協助犯罪亦不能成立。相反,若應用共同犯罪,法庭可基於「必然是其中一人」的判斷,將全部警員以謀殺罪入罪,這便是證據不確定性的應用。
另一情況下,一群黑社會分成兩批尋仇。第二批到場時,被尋仇者已死去,第一批亦逃之夭夭。雖然第二批沒有實際殺害被尋仇者,但尋仇過程必然會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可「合理預計」被尋仇者會死去,因此第二批亦會被判謀殺罪成,這便是情境不確定性的例子。
反修例運動中的「上水追思牆掟磚案」,兩青年被控謀殺的基礎亦是共同犯罪下的證據及情境不確定性。
4️⃣實際影響
必須再次強調,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完全適用,部分示威角色本身亦可被控協助犯罪或未完成罪行(如串謀及煽惑)。
本案其中一個獨特影響是控方界定「暴動現場」時可更有彈性。假設「前線」位於佐敦道,加士居道的示威者在「挖磚」。加士居道的情況應是非法集結,而由於該批示威者不肯定磚頭是用作「起磚陣」還是襲警,不足以被控協助暴動。然而,如考慮情境不確定性,加士居道的示威者可合理預計磚頭會用作破壞社會安寧,便有機會構成暴動罪。
至於其他角色,如家長車、哨兵、社交平台管理員等,控方只是多了一個定罪門檻稍微降低的工具。
5️⃣小結:證據仍是重中之重
即使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控方仍須證明被告與他人有共同目的。再以「赴湯杜火案」為例,律政司不選擇上訴,主因是共同犯罪原則亦不能排除被告「未落場」或只是急救員的合理疑點。
簡單而言,對大部分角色而言,假設沒有足夠證據(如:電子通訊紀錄)證明被告有共同犯罪意圖,無論是協助犯罪、共同犯罪還是未完成罪行,均難以定罪,反之亦然。
當然,筆者明白被捕、檢控及定罪是三件事,而亦可合理預計本案過後,警方會透過特定拘捕收「白色恐怖」之效。然而,筆者希望透過解釋實際操作,令大家可下最有效保障自己的決定。
判詞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0/CASJ000001_2020.doc
「睇水」案: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便衣警遇襲-律政司覆核獲批-兩-把風-男原判3月改囚10個月/
上水追思牆「掟磚」案: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上水七旬清潔工中磚亡-兩青年被控謀殺暴動傷人-還押候訊將交付高院/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如想閱讀實際影響及結論,請跳至第4⃣及第5⃣點。
1️⃣背景
郭啟安法官於「赴湯杜火案」判詞中曾指出,暴動及非法集結本身是集體罪行,參與者除要有「共同目的」,條文亦要求他們「集結在一起」,故認為普通法「共同犯罪」原則不能原番套用。
律政司隨後將有關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上訴庭今日頒下書面判詞,指出「共同犯罪原則完全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即不在現場者亦可被控兩罪」。
2️⃣協助犯罪、共同犯罪
以近日律政司刑期上訴得直的「睇水案」為例,兩被告雖然未有直接「私了」便衣警,但仍被判襲警罪成,所應用的法律原則正是共同犯罪。
值得留意的是,在同樣事實背景下,兩被告亦可被控「協助襲警」。協助犯罪與共同犯罪分別在於,前者是衍生罪行,即協助犯的刑責取決於主犯,後者則將所有被告視為同一「犯罪集團」的主犯。
簡單而言,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完全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部分示威角色本身亦可被控協助犯罪,最高刑罰與實質罪行一致。
3️⃣兩種不確定性
雖然協助犯罪與共同犯罪有重複之處,但有些事實背景只可透過後者處理,特別是「證據不確定性」及「情境不確定性」。
假設一批警員於暗角對示威者拳打腳踢,示威者隨後死亡。雖然致死原因明顯是警暴,但由於未能判斷哪一下是致命襲擊,在未能證實主犯罪行下,屬衍生罪行的協助犯罪亦不能成立。相反,若應用共同犯罪,法庭可基於「必然是其中一人」的判斷,將全部警員以謀殺罪入罪,這便是證據不確定性的應用。
另一情況下,一群黑社會分成兩批尋仇。第二批到場時,被尋仇者已死去,第一批亦逃之夭夭。雖然第二批沒有實際殺害被尋仇者,但尋仇過程必然會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可「合理預計」被尋仇者會死去,因此第二批亦會被判謀殺罪成,這便是情境不確定性的例子。
反修例運動中的「上水追思牆掟磚案」,兩青年被控謀殺的基礎亦是共同犯罪下的證據及情境不確定性。
4️⃣實際影響
必須再次強調,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完全適用,部分示威角色本身亦可被控協助犯罪或未完成罪行(如串謀及煽惑)。
本案其中一個獨特影響是控方界定「暴動現場」時可更有彈性。假設「前線」位於佐敦道,加士居道的示威者在「挖磚」。加士居道的情況應是非法集結,而由於該批示威者不肯定磚頭是用作「起磚陣」還是襲警,不足以被控協助暴動。然而,如考慮情境不確定性,加士居道的示威者可合理預計磚頭會用作破壞社會安寧,便有機會構成暴動罪。
至於其他角色,如家長車、哨兵、社交平台管理員等,控方只是多了一個定罪門檻稍微降低的工具。
5️⃣小結:證據仍是重中之重
即使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控方仍須證明被告與他人有共同目的。再以「赴湯杜火案」為例,律政司不選擇上訴,主因是共同犯罪原則亦不能排除被告「未落場」或只是急救員的合理疑點。
簡單而言,對大部分角色而言,假設沒有足夠證據(如:電子通訊紀錄)證明被告有共同犯罪意圖,無論是協助犯罪、共同犯罪還是未完成罪行,均難以定罪,反之亦然。
當然,筆者明白被捕、檢控及定罪是三件事,而亦可合理預計本案過後,警方會透過特定拘捕收「白色恐怖」之效。然而,筆者希望透過解釋實際操作,令大家可下最有效保障自己的決定。
判詞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0/CASJ000001_2020.doc
「睇水」案: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便衣警遇襲-律政司覆核獲批-兩-把風-男原判3月改囚10個月/
上水追思牆「掟磚」案: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上水七旬清潔工中磚亡-兩青年被控謀殺暴動傷人-還押候訊將交付高院/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