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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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言論不代表本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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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1月2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5:30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裁決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1522 廣播 庭內尚有少量坐位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念慈裁判官

林(26) #裁決 #判刑 (#0913紅磡 #無線電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罪名成立

判刑:罰款$5000 從擔保金扣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補回昨天(24日)的裁決內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念慈裁判官

林(26) #裁決 #判刑 (#0913紅磡 #無線電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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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裁決理由:

📌裁判官裁定PW3,PW4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裁判官認為PW3是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所以沒有在書面口供提及對講機合情理。他亦裁定PW3對事件經過的記憶清晰,認為對講機是在背包大格搜出。

由於PW4承認記不起對講機在那裏搜出,裁判官認為他的口供對本案重要性低。

📌裁判官裁定DW1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裁判官認為只要DW1拿走電單車車頭盔便能把2部對講機放在一起;而且2部對講機在修理後頻譜仍然不同,不能對話,裁判官認為並不合理,所以不接納DW1證供。

📌裁判官認為D2是知道自己擁有對講機:

裁判官認為以被告以往所做的職業,即使他與DW1相識多年,也應特別小心別人給予自己的東西,因此不相信被告因相信DW1而沒有檢查後者給他的物品,裁定被告是知道自己背包內是有對講機。

📌裁判官不接納被告可豁免牌照擁有無線對講機:

裁判官接納PW1及PW2證供,由於涉及複雜的數據及法律內容,故不在此詳述。

綜合以上,在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
⭐️求情: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是一個稱職和負責的義務急救員,具有良好品格,有服務社會的心。

辯方呈上由家人,朋友,前同事所寫的求情信,內容指出被告有樂於助人的心,可依賴,經常會在緊急情況時為受傷人士進行急救,亦因此而主動考取相關牌照,亦願意為了救活人而捐自己的骨髓。他此外也加入了救傷隊進行社會服務,另外在肺炎爆發時擔任亞博館和老人院舍的義工,他亦有參與派口罩的活動。最後律師指出,此案已令被告留下案底,無法從事理想職業,冗長的案件提堂及審訊也為被告及家人帶來困擾,希望裁判官可以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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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5000,部分金額從擔保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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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處理:2部對講機被充公,背包及腰包交予被告,其他證物交予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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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庭內滿人,感謝旁聽師聲援💛
注:已隱去被告私隱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裁決
#攻擊性武器

鄭(3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速報:罪名成立🛑

*鄭官讀得好好好細聲,恕直播員未能作詳細裁決直播
被告入犯人欄時狀態不佳,雙眼泛淚

休庭至1530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施(19)
🌟寶寶亦有另一單 #0929銅鑼灣 的案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1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大小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誘使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審訊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74

速報:
‼️‼️‼️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索取勞教,更生中心報告‼️🛑
(如此報告不合適,會考慮直接判監)

‼️‼️‼️‼️‼️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8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按:手足有回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施(19)
🌟寶寶亦有另一單 #0929銅鑼灣 的案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1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大小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誘使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審訊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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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鄭念慈講嘢接近無聲,現場保安吹水更大聲,再加上四周的雜音,所以盡記)

證供分析一:

PW1說法清楚,辯方不爭議PW1當時在被告背包搜出的六角匙和剪鉗。
辯方同意被告在警誡下自願作供。辯方質疑PW1用一定程度的武力拘捕被告,PW1強調因被告有郁動,擔心被告逃跑,因此用了一定程度的武力。
法庭接納PW1的解釋,不論如何,PW1拘捕被告的情況,不會影響由PW1由被告背包搜到證物p34一事。

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證供分析二:

PW2確認p3六角匙不能拆除街上的欄杆,但p4可以。
PW2被要求以辯方提供的工具,擰開一些與路上擰緊欄釬的螺絲。PW2未能以剪鉗擰,但能攤手擰開,但指庭上擰的情況與行人路及車路的螺絲不同,因行人路的螺絲鎖緊在柱上,要用力才能擰開。

PW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被告作供:

被告不作供。
關於p34的解釋,被告只是曾在現場警誡下指``啲嘢真係我地盤用``,但被告沒任何證明能進入地盤。PW1搜到的銀包中,只找到有被告名和相片的學生證。被告在警誡下的聲稱,沒任何證供證明,亦沒有僱主僱用證明,沒地盤出入證。

法庭不相信被告在警誡下的說法是真

~~~~~~~
爭議點是六角匙和剪鉗的使用意圖
~~~~~~~
推論:

辯方的陳述中,沒證供顯示p34曾用過,或將會使用,並指六角匙不能拆欄。
法庭雖然不信被告於警誡下的說法,但會考慮控方的證供能否指出被告有意圖使用。

法庭會考慮案發時間,地點,周遭環境。
案發時間是凌晨0258,被告於逆線停泊的私家車上的乘客位。
在案發地點附近,早前有事發生,PW1指他當時步行到案發現場,看到路面上有大量雜物,障礙物,阻礙行車路,亦有金屬欄杆。

控方的檢控基礎是p34能擰開欄杆,及被告有意圖去使用。

剪鉗可以擰欄杆,同時亦可損壞其他財物,當時被告不同大小的六角匙,亦可擰其他吻合的物品。
因此,p34必然是自己或提供及他人使用,以摧毀財產。

罪名成立
~~~~~~~
求情:
。20歲初犯
。香港土生土長
。與家人同住
。案發時是學生,但現在不是,因本案而停學一年🥺關於未來的安排,打算等待本案的結果才決定(鄭念慈:停學一年咁長?!🤨
。現在有工作
。沒直接證據顯示有實質損害,所造成的影響有限,沒人受傷(鄭:有實質損害就唔會告呢條啦🙄
。被告的受傷只是因為踩了釘(鄭:咁關咩事?)
。被告本人求情信:被捕至今超過一年,長於平凡家庭,有父母的照顧,如今辜負了他們的期望,日後會謹言慎行,明白後果嚴重,願意接受法庭處罰,日後會三思而後行

~~~~~~~
證物p2-4充公,其他法庭存檔

🛑‼️還押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報告‼️🛑
(鄭念慈話如果這2個報告都不合適,會直接判監)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8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按:手足有回望各親友,有byebye手勢,但入去羈留室時的眼神很空。感謝親友沒遲到,在臨開庭前仍然願意到場)

😕:本案PW1 6835吳俊庭為魚蛋案件PW146
https://bit.ly/3mEbCI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