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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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68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19)
#審訊 (#0902樂富 公眾妨擾 2項襲警)

09:36 廣播,連家屬朋友庭內12人。
09:41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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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68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19)
#審訊 (#0902樂富 公眾妨擾 2項襲警)

預計審訊兩天。

背景:被控於20199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B

據了解,被告當日響應網民發起不合作運動,用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閉,警員到場處理事故,其間被告疑用上身撞向兩名警員致受傷,兩人需請病假休養。
(引述 明報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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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6 廣播,連家屬朋友庭內12人。
09:41 開庭

由於被告於較早前已承認第一控罪;就第二及第三控罪有關承認事實事項要處理。

09:43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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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68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19)
#審訊 (#0902樂富 公眾妨擾 2項襲警)

預計審訊兩天。

10:14開庭。

被告承認第一項控罪-即公衆防擾罪,

第二及第三控罪-即襲擊警務人員-🙅不認罪。

傳召證人警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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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審訊 [1/2]

賈(19)

控罪:(1)公眾妨擾
控罪:(2) (3) 2項襲警

控罪: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

據了解,被告當日響應網民發起不合作運動,用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閉,警員到場處理事故,其間被告疑用上身撞向兩名警員致受傷,兩人需請病假休養。
(引述 明報 報導)

預計審訊2天

控罪:(1)公眾妨擾‼️認罪

控罪:(2) (3) 2項襲擊警務人員不認罪。

傳召證人警員A。

休庭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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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審訊 [1/2]

賈(19)
控罪:(1)公眾妨擾
控罪:(2) (3) 2項襲警

控罪: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

據了解,被告當日響應網民發起不合作運動,用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閉,警員到場處理事故,其間被告疑用上身撞向兩名警員致受傷,兩人需請病假休養。
(引述 明報 報導)

預計審訊2天

控罪:
(1)公眾妨擾‼️認罪

控罪:(2) (3) 2項襲擊警務人員不認罪。


傳召證人警員B,12:50休庭,下午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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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68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19)
#審訊 (#0902樂富 公眾妨擾 2項襲警)

預計審訊兩天。

背景:被控於20199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B

據了解,被告當日響應網民發起不合作運動,用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閉,警員到場處理事故,其間被告疑用上身撞向兩名警員致受傷,兩人需請病假休養。
(引述 明報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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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被告於較早前已承認第一控罪;就第二及第三控罪有關承認事實事項要處理。

14:30開
辯方開始盤問 P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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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審訊 [1/2]

賈(19)

控罪:
(1)公眾妨擾 ‼️認罪
(2)(3) 2項襲警 不認罪

PW2 PW3證人作供完畢。

明天將傳召另一證人。

13/10 9:30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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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68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2/2]

#(19)
#審訊 (#0902樂富 公眾妨擾 2項襲警)

背景:被控於20199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B

據了解,被告當日響應網民發起不合作運動,用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閉,警員到場處理事故,其間被告疑用上身撞向兩名警員致受傷,兩人需請病假休養。
(引述 明報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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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較早前已承認第一控罪;第二及第三控罪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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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APW1,警員BPW2
警員8317 PW3,以上證人已完成作供及辯方盤問。

09:55開庭

由於昨天颱風關係,順延今天,但因醫生證人及辯方大律師今天不能到庭,所以要
17/12 早上9:30 第八號法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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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1/2]
👤梁(16) #1118觀塘

控罪:
(1) 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觀塘警署外管有異丙醇、乙酸及乙酸異丙酯 的混合物,並意圖使用混合物釋放的氣體使香港警察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懊惱。

本案D1已認罪,於9月18日被判入更生中心,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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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開庭時,突然提出新增的補充證據,亦有3位新增的控方證人就證物的完整/連貫性舉證,要求法庭重新排期……控方指,由於被告面對的控罪是「串謀」性質,而且指控她與D1串謀犯罪,所以在舉證時需要證明D1在本案的角色。

控方指,在D1被捕時身上撿的手提電話提取的whatsapp信息中相信D1與D2在案發前一天曾經用whatsapp交談。內容牽涉到如何用酒精加醋產生有毒物質,施加到警務人員身上。

但是,控方至今仍未能成功破解D2的手提電話及擷取whatsapp通訊記錄,而辯方亦不承認D2就是與D1 whatsapp對話的帳戶管有人。因此需要電訊商協助,查驗sim card以確認D2手機的電話號碼、索取通訊紀錄,從而證明D2就是該帳號的管有人。

🎗辯方會爭議被告的現場口頭招認、補錄警誡口供、錄影會面記錄的自願性,反對上述證供呈堂

總結,控方認為公平起見應該將本案押後4星期,讓辯方檢視新證據(如有)後再考慮答辯意向

屈麗雯裁判官質疑,控方應該一早就知D2電話無法被破解,為何現在才考慮與電訊營運商尋求協助案發至今已經一年,為何現在認為,因控方的人為疏忽而重新排期做法不理想,浪費法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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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2020年 12月7日 14:30再提堂,明天原定的審訊取消。法庭指示控辯雙方在下次提堂3天前向法庭存檔控方證人、證物列表及承認事實,並交代遇到的困難(如有)、調查進度。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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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21將軍澳 #審訊

陳(20)

控罪:
(1)、(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 將軍澳唐德街1號將軍澳廣場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1)警員16011及(2)高級警員50854

不認罪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

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至1540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