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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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提堂

👥D2梁(25) D3羅(22), D4馮(28), D5,何(25),D6郭(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慤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本案流程
2020年6月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D2 D5 答辯時就各自的非法集結罪名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同日法庭排期於7月20日進行審前覆核,正審則安排在8月18-21日進行。

2020年7月31日 第一次覆前覆核 (原訂7月21日進行,但因八號風球延期。)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620
控方提出原定4天審期不足夠,加上#林希維裁判官 短期內未能和各代表律師夾到七天審期,因此各被告於同日到一庭重新排期,新的審期為 10月27日 至 11月3日 及 11月13日 共七天審訊。

2020年8月21日 第二次審前覆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435
#劉綺雲裁判官 表示將於審訊完成後才處理已認罪的D2,D5求請及判刑(當日D2,D5無需出席覆前覆核) 。

2020年10月27日 正審第一日
D1因病缺席,未有認罪的4人正審並未展開。
裁判官正式告知D2,D5的求請及判刑將終審訊最後一日(13/11) 處理。

2020年10月28日 正審第二日
D1再次均缺席聆訊,法庭在28/10對D1發出拘捕令,法庭將押後至11月13日再訊。

==============================

D2,D5律師同意控方立場,將等待案件完結再作判決可令判刑較為一致。

由於律政司仍就4宗非集案件有案件正覆核當中,其中一宗現在排期在2月處理上訴許可,案件現押後至2021年3月8日東區法院第5庭再訊
D3 D4 D6 申請取消宵禁不獲批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1月1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裁決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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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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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1431 庭內已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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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21警察總部
#裁決

潘/畫家(31)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刑事毁壞
(3)-(9)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速報]
‼️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現正進行證物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陳(34) #審訊(1/1) (#1111柴灣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的行為)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341至343號匯豐銀行外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不斷重複及持續地指罵警員,以及煽動人群阻礙警員,歷時約3分鐘,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7-18日在東區法院0930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

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1柴灣
#審訊

👤陳(34)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341至343號匯豐銀行外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不斷重複及持續地指罵警員,以及煽動人群阻礙警員,歷時約3分鐘,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不認罪

由於原定審期只有一日並不足夠,假如今天未能完成審訊,下次審期或要到2月,控辯雙方共申請押後至2月才正式開始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7日及18日 0930東區法院第七庭,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判刑

楊(18) 🛑已還押28天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判刑:
被判進入更生中心‼️
辯方提出保釋等候上訴申請,裁判官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