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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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言論不代表本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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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座位安排

上午案件:0845開始派籌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12人 + 20人

下午案件:1345開始派籌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20人


【親屬籌 - 共104張】
0930案件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12人
籌號1-24(24張藍色):三庭內庭座位

1100案件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20人
籌號25-64(40張綠色):三庭內庭座位

1430案件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20人
籌號65-104(40張米色):三庭內庭座位

【公眾人士 - 共77張】
籌號1-36(36張橙色):大堂延伸庭座位
籌號37-66(30張白色):大堂延伸庭企位

【記者傳媒- 共13張】
籌號1-10(10張黃色):三庭內庭座位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李(23)/ A2:陳(24)
A3:劉(23)/ A4:鄭(30)
A5:林(19)/ A6:廖(21)
A7:馬(24)/ A8:謝(22)
A9:容(23)/ A10:勞(22)
A11:梁(18)/ A12:張(28)

保釋相關事宜:
⚪️A3申報更改地址
🟢(獲批)A10申請取消宵禁,承諾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12月4日110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候查。另外,控方須於下次聆訊前不少於21天向辯方提供檢控基礎。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勞(27) / A2:呂(20)
A3:雷(24) / A4:梅(23)
A5:吳(22) / A6:吳(23)
A7:吳(25) / A8:倪(25)
A9:柯(23) / A10:安(20)
A11:潘(24) / A12:蕭(20)
A13:蕭(23) / A14:蕭(22)
A15:戴(20) / A16:黃(19)
A17:王(22) / A18:黃(26)
A19:黃(25) / A20:余(23)

控罪:
(1)A1-20暴動
(2)A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A1-20同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A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 525 至 543 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控方開庭時指出今日主要處理三項議題:① 本案為新案,20名被告今天毋須答辯,據悉眾人現正或已經申請緊法援②控方不反對全部以原有條件被告保釋 ③ 案件管理方面事宜,控方可遵從法庭下達指令。

A14今天沒有律師代表,法庭提醒佢須繼續跟進。

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110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區(25) / A2:陳(22)
A3:陳(18) / A4:陳(18)
A5:陳(18) / A6:陳(21)
A7:陳(22) / A8:鄭(25)
A9:鄭(23) / A10:鄭(23)
A11:張(24) / A12:張(23)
A13:周(41) / A14:鍾(28)
A15:方(23) / A16:馮(21)
A17:何(34) / A18:何(20)
A19:何(22) / A20:何(25)

控罪:
(1)A1-20暴動
(2)A8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A1-20同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A8被控於去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管有一包索帶
(3)A16被控於同日在上訴地點,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管有三包索帶

控方開庭時指出今日主要處理三項議題:① 本案為新案,20名被告今天毋須答辯,以便眾人申請或等候法援審批②控方不反對全部以原有條件被告保釋 ,原則上不反對A5和A8之保釋條件修訂申請③ 案件管理方面事宜,控方可遵從法庭下達指令。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A5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
🟢(獲批)A8四項申請

法庭下達指令須於下次聆訊,不少於:
21天 - 控方向辯方提出針對各被告的檢控基礎及分拆案件的理由和根據
14天 - 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2天前 - 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9旺角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賈(17)

控罪:
(1)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旺角彌敦道管有一枝電筒棍和一支斷掉的行山杖
(3)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一支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
(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白電油,意圖將其用作損壞財產

案件轉介至10月29日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陳(18)
A2:陳(26)
A3:江(25)
A4:陳(17)
A5:黃(20)
A6:梁(22)
A7:曾(23)
A8:鄧(22)
A9:詹(25)

控罪:
(1)A1-9暴動
(2)A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A1-20同於19年11月18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A6梁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剪刀及1罐打火機燃料,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六角匙及1把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A4申請縮短宵禁時段

答辯意向:
不認罪:A1-4,7-9
保留答辯:A5,6

控方透露得悉辯方或會有辯方證人;另將會傳召26名控方證人(警員+1名專家證人/政府化驗師),沒有任何警誡供詞,並打算依賴兩段分別41分鐘和70分鐘錄像片段,相信法庭播放總長度少於2小時。

案件之A5,6部份押後至12月29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安排本案5月17進行審前覆核,亦排期6月21至7月19日進行為期20天中文審訊,眾被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座位安排

上午案件:0845開始派籌
#1112中環 28人 +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20人

下午案件:1345開始派籌
#1001油麻地 1人 + 5人 +
#1001佐敦 17人

【公眾人士 - 共75張】
籌號1-9(9張紫色):大堂延伸庭企位
籌號10-45(36張橙色):大堂延伸庭座位
籌號46-75(30張白色):大堂延伸庭企位

【記者傳媒- 共13張】
籌號1-13(13張黃色):三庭內庭座位

【親屬籌 - 共71張】
0930案件 #1112中環 28人
籌號1-28(28張藍色):三庭內庭座位

1100案件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20人
籌號29-48(20張綠色):三庭內庭座位

1430案件 #1001油麻地 1人 + 5人
+ #1001佐敦 17人
籌號49-71(23張米色):三庭內庭座位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黃(22)/ A2:孔(21)
A3:高(17) / A4:桂(19)
A5:黎(21) / A6:林(16)
A7:林(30) / A8:劉(18)
A9:李(25) / A10:李(22)
A11:馬(19) / A12:魏(17)
A13:彭(25) / A14:宋(20)
A15:譚(20) / A16:譚(21)
A17:譚(24) / A18:鄧(22)
A19:田(20) / A20:董(23)

控罪:
(1)A1-20暴動
(2)A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20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A15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開庭時指今天主要處理3點:
①由於得悉部份被告正處理其法援申請故不反對押後
②不反對各被告申請修訂保釋條件
③案件管理方面:本案為「支援理大」事件213人12宗案件之其一,得知法庭對同事件的其他案件有作出案件管理的指示,認為亦適用本案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A8申請更改宵禁時間至24-06
🟢(獲批)A8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獲批)A10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

法官提醒若對保釋條款有不滿,可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覆核。

法庭下達指令須於下次聆訊,不少於:
21天 - 控方向辯方提出針對各被告的檢控基礎及分拆案件的建議和道理
14天 - 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2天前 - 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案件押後至1月8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林(28)/ D2:林(20)
D3:劉(19)/ D4:羅(19)
D5:李(17)/ D6:梁(24)
D7:吳(24)/ D8:伍(20)
D9:龐(34)/ D10:潘(22)
D11:P.D.B/尼泊爾手足(34)
D12:譚(24)/ D13:謝(23)
D14:王(23)/ D15:王(22)
D16:黃(23)/ D17:黃(23)
D18:王(27)/ D19:黃(18)

控罪:
D1-20 暴動

詳情:
D1-20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法庭已為D11安排尼泊爾傳譯,提醒各方陳詞語速稍微減慢,因須作出雙重傳譯(粵語→英語→尼泊爾語)。

控方預備聽取答辯,得知辯方部份被告因法援申請處理當中,而今天未準備好。另外就案件管理事宜,控方建議首先與辯方研究爭議點再決定以同一案件審理或進行分拆,但基於證人人數眾多,相信分拆是為恰當。

D14今天沒有律師代表,法援署現正處理其申請。法官提醒被告請積極跟進,否則下次聆訊未獲派律師將後果自負;同時提醒其他被告從速處理並跟進法援申請,以免有不必要延誤。明白到D5暫時不申請法援是被告權利,但若考慮申請,應趁押後期間從速進行。

法官認為控辯討論分拆是可考慮會否爭議暴動情況而控方特別指控某被告某行為。若控方沒有特別指控指定被告而純粹單憑各種原因推論,例如被告衣著等;可能辯方不會對「暴動是否有發生」無爭議。分開審訊一來會「審快啲」,而且能夠針對各自的爭議點。

法庭著控辯雙方考量如何安排分拆頒令,粗略時間表如下:
21天前控方向辯方提出分拆建議及背後的道理
14天前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法庭在批出保釋條件時,須考慮到被告在保釋期間會否干犯其他罪行或有潛逃風險。就今天保釋相關事宜:
🔴(被拒)D2申請撤銷宵禁令
🟢(獲批)D7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10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被拒)D13申請撤銷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15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法庭亦會與下次聆訊安排尼泊爾語傳譯員。

💛感謝臨時直播員補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