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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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

本日完成PW1及PW2作供。
🙇🏻‍♂️ 被告一度情緒激動。)

==============

1637 休庭。
本案將於明日(10月13日)09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813機場 #審訊[2/3]

今日完成所有證人作供(供詞後補)。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可能傳召證人作供,雙方亦準備於續審當日進行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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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將於10月28日1000,沙田裁判法院七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補回審訊記錄)

PW1-2作供
PW3-5作供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019年8月13日,於機場1號客運大樓L8層離境大堂外,襲擊警長3712。
2) 持有攻擊性武器,於同日同地攜有1支雷射筆。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9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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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1)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2) 此承認事實列為證物P1。
3) 2019年12月5日 律政司同意就控罪(2)對被告作出起訴,同意文件列為證物P2。
4) 2019年8月13日23:10-23:22時,被告身處公眾地方(即機場一號客運大樓L8層)。
5) 被告當時背背囊,沒有戴口罩,穿有標誌的黑色短袖T恤、黑色短褲,露出小腿,上紮繃帶。
6) 機場T1離境大堂2號區外裝有CCTV,實時錄影到案發當晚發生事情。
7) 案發時,有8支鏡頭設置於暢航路馬路上,備有Video Analytic影像分析技術,能分析出路面障礙物。
8) 暢航路鏡頭可用紅圈標示阻礙路面超10分鐘的障礙,此圈無法從畫面上移除。
9) Now直播台當晚的拍攝和錄影,均記錄涉及機場的事情。
10) 機場T1離境大堂其他層數裝有另1組CCTV,亦實時錄影到當晚事情。
11) 上述CCTV及錄影片段燒錄入USB,呈堂為證物P3。
12) 警員13971從上述片段中截取76張截圖,呈堂為證物P4。
13) 警員15443檢取1支黑色雷射筆(裝有1枚鋰子電池),呈堂為證物P6。
14) 案發日23:22時,警員15443於離境大堂2號區外拘捕被告。
15) 8月13日23:58時-14日00:14時,被告於機場警署保安室,接受警員15443搜身。從其黑色螢光黃背囊,搜出1個紙盒內有充電器,呈堂為證物P7。
16) 證物P8為相簿,其中第1-2張乃於機場報案室拍攝之被告相片,其餘為證物相片。
17) 被告在案發前後並無出入境記錄。
18) 被告的八達通消費記錄如實記錄於八達通有限公司,職員撰寫的證明文件,呈堂為證物P9。
19) 上述記錄亦存於鐵路公司,職員證明書呈堂為證物P10。
20) 被告的八達通記錄顯示,案發日09:56時,被告乘機場快線到機場。
21) 8月14日01:00時,被告作1次警誡會面。01:02時,偵緝警員11885再為被告作警誡會面記錄。
22) 同日16:17時,被告在代表大律師及律師陪同下,由警員58752作警誡代表會面。
23) 高級督察盧永佳為證物雷射筆及電池撰寫1份報告,連翻譯版呈堂為證物P14。
24) 2019年12月6日,被告出席本案聆訊,相關警員在影像片段內認出被告。
25) 被告同意證物連貫性,證物未受整修及干擾。

證物
P1 承認事實
P2 律政司同意文件
P3 錄影片段
P4(1-76) 截圖
P5 暢航路鏡頭位置圖
P6 黑色雷射筆
P7 充電器
P8 相簿
P9 八達通公司職員證明文件
P10 鐵路公司職員證明書
P11 第1次警誡會面記錄
P12 第2次警誡會面記錄
P13 警誡代表會面光碟
P14(A-B) 雷射筆報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補回審訊記錄)

控罪及承認事實
PW3-5作供

傳召控方證人PW1 偵緝警長3712 作供
*控方指示,證人宣誓時不必讀出名字
*法庭允許證人作證時不脫下口罩

控方主問

證物
P15 PW1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P16-29 PW1所作的截圖標示

PW1於2015晉升為警長,中五教育程度。他駐守西九龍重案組,案發時當值總區應變大隊更分,為「踏浪者行動」候命。

當晚23:15時,PW1抵達機場,着便裝,有裝備,並於心口展示委任證。命令機場一號客運大樓外的人群散開後,PW1走到大樓2號出入口,同時受到來自左前方的綠色光束掃射,雙眼感脹痛;他避開光線,沿激光望,發現手持雷射筆的被告。PW1兩次命令被告停止射激光,一邊推進,但被告未有理會。

約23:20時,PW1與被告相距6米,以雙手捉住被告。被告右手連同雷射筆受制,曾反抗。PW1對身後警員叫:「拉佢,佢頭先用激光射我對眼。」隨後有警員控制被告,將其拘捕。PW1從被告右手檢取雷射筆,交予警員15443。23:55時,他回到機場警署,左眼仍刺痛,直至00:01時離開。

在控方指示下,PW1在10餘張錄影截圖上,標示自己和被告、綠色光束的位置,及用文字描述畫面;他指,可看到自己截停被告的經過,認出被告右手持雷射筆,一直發出光線。


辯方盤問

在辯方盤問下,PW1憶述,當日有諸多示威者聚集,部分人著黑衫黑褲。第一眼望見被告,PW1記得他「上黑下黑」,懷疑他是示威者的一員;但即(在已宣誓的情況下)澄清自己絕不憎恨示威者。

他確認,儘管雙眼刺痛超過1小時,自己仍未求醫;即使被告近在咫尺,他亦否認自己知道,被告是以襲警罪名被捕,「拉佢,佢頭先用激光射我」這話,是「信息(information)」,非指令。辯方指出:PW1否認,是因「若他已知被告將被控以襲警,而不驗傷,將是失責」——PW1當然不同意。辯方即指,PW1不驗傷的真正原因,是他實際未被雷射光擊中,立心說謊,誣衊被告。

PW1否認雷射筆時開時關,且說光束一直掃射自己眼睛,無法分次數;光點曾跨越自己面部,但不能詳細描述動態。

辯方回看有PW1標示的2張相片:在P4(73)中,PW1聲稱自己認出一光點,來自被告雷射筆,照中自己雙眼後投射在地上;辯方反駁,該光點是突然在地上出現,與PW1頭部無尤。辯方再點出,P4(62)可見,PW1非沿雷射筆光線走近被告,而是在光線的左邊走向被告;換言之,被告的雷射筆並非瞄著PW1。


控方覆問

PW1憑截圖重述被告雷射筆照向自己的過程。


PW1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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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15443 作供

證物
P30 PW2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控方主問

PW2在2012年加入警隊,現屬水警東巡邏小隊,案發當日當值機動部隊B4,於機場執行踏浪者行動。當晚在機場T1離境大堂2號區,他望見被告手中發出綠色光束,照向PW1。23:22時,他拘捕被告,罪名為襲警和藏有攻擊性武器;被告被捕時掙扎,情緒激動。

返回警署後,PW2帶被告見值日官,當時被告嘴角有輕微擦損;曾問被告是否需要看醫生,被告答不需要。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被告被捕時表現合作,沒有掙扎,警方對其單方面使用暴力,圍毆被告;再指,被告光束射巴士、射天射地,雖有射警方,但非集中在PW1的頭部。PW2均不同意。

🙇🏻‍♂️ 被告聞言憶起案發經過,哭泣出聲,需到庭外;其家人、代表律師上前安慰,控方律師稍望後轉開目光。休庭5分鐘。)

辯方最後指出,PW2拘捕被告,是基於「拉佢,佢用激光射我」;返回警署後,有警員偶爾毆打他。


控方覆問

PW2確認,被告被捕後有其他警察到場。


PW2作供完畢。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補回審訊記錄)

控罪及承認事實
PW1-2作供

傳召控方證人PW3 偵緝警員9085 作供

證物
P31 PW3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P32-39 PW3所作的截圖標示

PW3於2008年加入警隊,中五教育程度,現駐守屯門警署反三合會行動部隊。案發當日,他屬新界北緊急應變大隊刑事隊,駕駛便裝警車TE5247至機場暢航路,到機場進行營救內地人士行動,途遇示威者堵路;他被電筒和雷射筆照射,感到不適,因覺危險駛離現場。

從CCTV片段中,可見PW3的小型貨車一直塞在暢航路上。PW3在指示下,在數張截圖中標出自己車輛的位置及行駛方向;又指有黑衣人從正前方以雷射筆掃射自己後離開。


辯方盤問

PW3在12月4日給出一份證人口供。辯方先歸納PW3在庭上供稱,但無在口供中提及的新資料:(1) 他被光束照射2、3次,每次3、4秒;(2) 改以「被襲擊」而非「被包圍」形容前方車輛;(3) 他被水樽襲擊;(4) 口供中,他說自己未能辨認以光束攻擊車輛者形象,庭上改稱「印象中,他穿黑色衫」。

辯方質疑,PW3並不記得攻擊者外表,乃靠重述影像畫面,對號入座。PW3辯稱,自己記得這個線索,唯在錄口供後才記起。辯方即問:身為警員兼受害人,何以不因遺漏重要證據,補錄口供?故PW3「襲擊者穿黑衫」的印象,應是臨場捏造。

提問下PW3澄清,當晚自己的車頭範圍有多過1條光束,針對自己照射,但重複直射他雙眼的雷射筆光點只有1個,沒有閃動。辯方提議:PW3沒有被任何光線射中。PW3不同意。

PW3後補充,當晚他沒有口頭上叫人群停止,也無響喇叭使他們散開。


控方覆問

PW3解釋,電筒的光較渙散,雷射光較集中,故自己能認出;雷射光更令自己眼部不適,需側面避開。


PW3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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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4 警員15971 作供

證物
P40 PW4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控方主問

PW4於2016年加入警隊,大二教育程度,現屬商業罪案調查科。案發時他不在現場,但被委派為調查員,找出被告的行動軌跡。在閱讀警長3712的口供後,他得知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經過及被捕人衣著。

翻查CCTV片段,他找到被告被捕一幕,遂倒帶追蹤被告在機場內的行動。他自CCTV截取截圖,顯示被告走出暢航路馬路,手持發光物體照向左二線,再走向客運大樓7層。未幾折返,舉起手上物體,右手扶鐵欄,指向警員方向。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根據片段,車頭前出現的光點應是多於1盞,不住移動,有閃燈。PW4稱光點斷斷續續,不清楚是否閃動。

雖然不知白平衡(ISO)、色溫為何物,PW4仍注意到CCTV片段有色差問題。辯方提出,要處理色差,就要尋找純白的東西為基準,PW4則道不知,也沒有到現場進行色差比較。


證人作供完畢。

==============

法庭傳召PW5,為雷射筆專家證人;
後播放被告警誡會面的錄像片段;
‼️裁定本案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可能傳召證人作供,雙方亦準備於續審當日進行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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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將於10月28日1000,沙田裁判法院七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公眾人士提供資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覆核聆訊
#0929銅鑼灣

廖 (41)
(被告牽涉另一宗非法集結案件正等候排期審訊)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詳情:
2019年9月29日約1400時,警員10824在崇光百貨附近執勤,突然感到右後腰被踢一下,轉身看見被告的腿呈屈曲狀。被告逃走,隨即被截停拘捕,警誡下保持緘默。警員無表面傷勢。

背景:
被告認罪,裁判官香淑嫻指當時被告與警員並無發生衝突,他在不被警員挑釁下襲警,上訴庭已多次強調警員執行職務應受保護,但香官最終仍採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不服刑期明顯過輕,向香官提出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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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有違一貫判刑選擇
控方指被告個人背景不足以成為特殊情況,即使辯方提出的朱家言案亦認為法庭判處即時監禁是恰當的選擇,本案判處社會服務令有違一貫判刑原則。近期大量襲警案件,法庭有需要判處阻嚇性懲罰。

忽略現場環境嚴重性
控方指香官判刑時忽略犯案時環境,受襲警員正在執行維持秩序的工作,被告在沒有被挑釁下,因對警員處理遊行的不滿轉嫁於警員身上,控方指法庭應強調這種行為是不能容忍。

現場氣氛高漲,高呼口號並要求警員離開,警員追捕市民的畫面會挑動現場人士情緒,控方要求香官透過司法認知推論社會氣氛差,警民關係差,集會最終會演變成暴力示威。

唯香官指案發時是約1400時,示威活動仍未開始,而法庭認知通常在黃昏至夜晚出現暴力,質疑是否有日間出現暴力事件的事實基礎,香官拒絕作出相關司法認知。

高等法院案例亦顯示襲警有機會令現場環境一發不可收拾,潛在風險不可忽視。

📌辯方
高等法院案例有別於本案,本案並非發生於騷動現場,案情摘要沒有提及暴力元素。再者,被告已開始履行社會服務令,另行判刑對被告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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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被告於主任裁判官錢禮席前認罪,在2019年7月10日改由裁判官香淑嫻判刑,做法並不罕見,裁判官有權索取任何報告協助她判刑。

感化報告結果正面,被告21歲初出茅蘆,努力工作及進修。被告於2019年受社會氛圍影響,一時衝動犯案,事後極其後悔,承諾減少接觸相關資訊。感化官認為被告有悔意、行為幼稚,建議判處為期12個月感化令,提升被告的守法意識。香官指被告背景良好,一時衝動下犯法。

香官認同上訴法庭指法庭有責任保護執法人員,有關襲擊執法人員的判刑,即時監禁無可避免。然而,上訴庭亦有案例指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應判處監禁,但仍可判處社會服務令。

香官指本案嚴重性在於現場有100名示威者,他們高呼口號,被告在沒有被挑釁之下襲警,事後逃避令警員需要追捕,被告的行為會觸發他人情緒。

然而,香官認為控方提出的案例情節較嚴重,而上訴法庭也指出社會服務令是真實及有效的代替監禁刑罰,犯事者需以無薪工作彌補社會損失,刑罰比感化令及緩刑更苛刻。法庭押後判到等候索取報告,一般而言會接納報告解議,避免令被告感到困擾。

香官認為本案有其嚴重性,可幸的是警員沒有受傷,甚至也沒有痛楚,但批評被告的行為是「懦夫」、「可卑」及「幼稚」。

被告初犯,一事衝動下襲警,香官指即時監禁的量刑起點為3星期,認罪後減為2星期,被告已在監督下履行社會服務令會有進一步扣減。經考慮以上原因,裁判官香淑嫻駁回控方的覆核申請,維持原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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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0813機場

法庭已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控方證人作供按此)。被告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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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主問

被告在CCTV截圖上,確認自己的位置。他應主問指,雖有舉起雷射筆,但不清楚照射方向有什麼,無照人、傷害人的想法,更無照射警察的意圖。他見其他示威者用雷射筆照向玻璃屋,因好奇、貪玩而跟從,故雷射筆時開時熄。

被告確認自己手持雷射筆時,有警員靠近。被問及「警員如何對待你」,被告情緒不穩,請求休息。

休庭後被告表示,當時有警員對自己作出警告,三次著自己停止照射警方,但他不為意,繼續斷斷續續玩雷射筆。此時,有警員道「拉佢,佢用雷射筆照我隻眼」,隨即有警察上前按住他、上索帶。他憶述自己有掙扎,卻是因拘捕位置近馬路,聽見「有車」而避開。


控方盤問

被告畢業後曾任數店店務員,後因腿部骨折無法工作,於今年修畢文憑。

控方據證物P9,指被告案發當天先從長沙灣搭巴士,再轉地鐵到機場,有能力照顧自己出行。被告到警署後,被告錄有2份文字會面記錄,控方據此推斷被告「懂得維護自己權利,可以表達自己『冇嘢講』」;懂發問、能理解對話內容及分辨是非。盤問下,被告同意自己在案發當日表現正常,可憑個人能力作出選擇。

被告供稱,雷射筆為自己約7月在深水埗所購買,用途為玩耍,直至8月用了2次。案發當日,自己見有示威者用雷射筆四處照射,便攜雷射筆到機場。

辯方先指出雷射筆價格不菲,質疑使用次數過少。又指被告所住宿舍有宵禁,懷疑被告晚上10時後仍逗留機場,是別有目的。被告解釋,自己非示威者一員,因機場可叉電,便打機、流連,直至11時。

被拘捕前,被告指自己正因貪玩,用雷射筆照巴士車頂、汽車。辯方駁指他當時橫越馬路以使用雷射筆,動作複雜,並非單純為「玩」,而是故意照射車內警員。被告不同意,澄清自己乃邊行、邊「睇有咩事發生」,甚至無留意車內的是否警員。

針對PW1證供,被告指不清楚截圖上的光,是否由自己雷射筆發出;自己確有用雷射筆照巴士,但沒故意照向警員。他沒關注光束方向,有無人著警員背心,沒留意有否照到人。


辯方覆問

被告確認,自己被制服時,有巴士駛近。


被告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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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詞(撮要)

主控官引案例,列出控罪需滿足條件:(一) 被告管有雷射筆;(二) 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三) 被告持有雷射筆的意圖是傷害他人。又引案例,舉出聲音干擾亦足以構成毆打罪、被告持有物品意圖可由法庭推論、影像認人的可行性等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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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撮要)

辯方大律師提出2個關注重點:

📌雷射筆開關狀態
審訊過程中,辯方多次問及被告的雷射筆是長開抑或閃動,實與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大大相關。控方證人審訊初期供稱「不斷」被照射,後改稱「多次」,乃因光線斷斷續續,這方面的證供與辯方證詞吻合。實際上,在片段及截圖中,也可見雷射筆時開時關。

📌雷射筆光束方向
就控罪(3),案發時車頭方向有多於1盞燈,控方無條件咬定被告向車頭方向照射雷射光,就等於射中控方證人。就控罪(1),證人指被告手中雷射光束「追」著自己掃射,但片段中完全不可見,警員臉上根本無光。

辯方已呈交連法律基礎的書面陳詞,未在庭上讀出。大律師申請押後,並承諾再交一份含有對控方回應的完整書面陳詞;又透露當事人將更換代表大律師,為早有預備的安排。

==============

本案押後至12月8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七庭續審。此前控辯雙方必須提交完整書面陳詞或回應。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6樓7庭
#香淑嫻裁判官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林(24)

#審訊 [1/2]
(#0714葵涌 3項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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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 開庭

9:45 由於雙方有事商議,需休庭十分鐘。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714葵涌

林(24)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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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開庭

控方主問控方證人,警員PW1 完畢。

辯方問始盤問PW1。

11:30小休20分鐘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714葵涌

林(24)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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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完成對PW1盤問。
主控開始主問,另一警員證人PW2。

1:02休庭

下午2:30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