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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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29銅鑼灣 #審訊

郭 (71)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銅鑼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570。

案情:
被告見當時現場有警員向不知名人士揮動警棍,期間涉嫌上前出手捉住警棍。

背景:
2019年9月29日有市民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被告被指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捉住一名警員的警棍,妨礙警方工作。事隔9個月,案件於2020年6月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控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控罪撤回
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命令。

🎉撤回控罪🎉
- 自簽 $2000
- 守行為 12個月
- 期間不與得干犯與阻撓警員執行職務有關的罪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裁決
👤潘(36) #網上言論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
(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
押後至2020年 11月13日 判刑,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強調不排除其他判刑選項(包括即時監禁),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
簡短裁決理由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裁決
👤潘(36) #網上言論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
(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
押後至2020年 11月13日 判刑,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強調不排除其他判刑選項(包括即時監禁),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
簡短裁決理由:

不爭議錄影會面記錄的自願性及呈堂性,各控方證人的證供除少量的事實爭議外基本上不受爭議,亦沒有內在不可能性或前後矛盾。除PW1證供「因被告在群組較活躍而相信被告係群組管理員」的證供不被接納外,法庭全盤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


📌被告庭上證供不可信
首先被問到是否知道非法集結的人數限制,後來被揭發在網上發佈非法集結的人數限制的準確要求。又多次因應主控官的問題而修改答案

被告明明在錄影會面中只是提及打算召集數十人,偏偏在庭上所說的是30至40人。法庭認為被告庭上證供,是因應非法集結的法定人數限制(最少3人最多50人)而編造,並非事實。

法庭認為,被告庭上的證供純粹為了減低自己的罪責,並不可信可靠。而被告的錄影會面屬混合證供,法庭會將招認部份和開脫部份分別分析。

📌接納招認部份,不接納開脫部份
從貼文「全民包圍新屋嶺」「救出義士」可見,被告明知群組內有1至2萬人,因此用上「全民」這類字眼並不可能只想召集幾十人。而且新屋嶺扣留中心位置偏遠,若要召集足夠人數,進行貼文中呼籲「救出義士」的行動,涉及的人數必然多於幾十人,亦會有一定程度的暴力。法庭不接納被告作供聲稱只打算在該處唱歌喚起公眾關注的說法。

招認部份沒有任何關鍵的內在不可能性或前後矛盾,法庭全盤接納錄影會面記錄的招認部份。

虛構一名黑警舊同學向自己提供資訊,被告庭上作供稱自己根本不相信有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被強姦,因為無更多證據只是想加強說服力引起關注

👩‍⚖️裁判官強調,即使被告在相信發佈內容虛假的情況下,仍然貼文作出嚴重的指控,甚至虛構一名黑警舊同學來增加貼文的可信性。

毫無疑問是一名不負責任的網絡使用者,但控罪並不關於被告的政治立場或信息的真偽。

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的基礎,證明以下控罪元素:
①煽惑者(inciter) 以説話或行為與被煽惑者(incitee) 溝通以煽惑被煽惑者作出或引致作出一個或一些行為,而該些行為會涉及被煽惑者干犯罪行

②煽惑者意圖或相信若被煽惑者作出被煽惑的行為,將懷有相關罪行的犯罪意圖

即使被煽惑者沒有犯罪意圖或犯罪的準備,煽惑者仍可因其煽惑的行為而被定罪,因為煽惑罪屬預防性質。

🛑控罪 (1)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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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朋友撰寫求情信,指品格良好,一時魯莽犯案,並因本案而失業無人因本案受傷,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23上水 #提訊

黃/全叔 (62)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 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3)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4枚汽油彈,其中3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背景:
案件在3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原被控1項縱火罪(即控罪(1))。被告當日沒有保釋申請, #黃雅茵裁判官 將被告還押監房候訊。其後在7月31日,被告被押至粉嶺裁判法院應訊,控方申請加控控罪(2)及(3),獲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批准。
https://t.me/northstation/36051

被告申請押後以索取更多法律意見關於答辯,未出信給控方,未收到CCTV

無保釋申請
‼️‼️‼️‼️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全叔精神一般,亦需助聽器🥺不過有揮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3西灣河 #審訊

鄧(20)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於去年11月13日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筲箕灣道與成安街交界,無合法權限下留下磚頭和垃圾,對上述地點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被告作供完畢,押後至11月3日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08中環 #審訊[2/1]

沈(21)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辯方有一段公開新聞片段呈堂。

1300 休庭至1430
PW1警長33401夏國樺 上午作供完下午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08中環 #審訊[2/1]

沈(21)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港鐵站近K出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9月8日大批民眾聚集美國領事館外,促請美國國會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沈涉嫌以鐳射筆照向警員被捕。事隔半年,3月6日首次提堂,獲 #林希維裁判官 批准保釋。

——————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辯方有一段公開新聞片段呈堂。
PW1 警長33401 夏國樺
PW2 警員18988
PW3 專家證人 盧永楷

PW1 作供完畢

明天 11月9日 0930 PW2 開始作供,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513金鐘 #審訊

👤鍾(19)(學生動源召集人)
1.刑事損壞(涉破壞國旗)
🛑因另案國安法被捕還押中

控罪:被控於2019年5月14日凌晨,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示威區,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團體「保衛香港運動」的一支五星旗,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案情:鍾涉嫌於今年5月14日凌晨,在立法會煲底與親共團體「保衛香港運動」人士爭執,拉扯期間鐘涉嫌毀壞屬於「保衛香港運動」的一支五星旗

控方申請修改控罪(1)改為侮辱國旗及新增控罪(2)非法集結

(1)及(2)不認罪

將傳召4至5位控方證人,並有四段共30分鐘長片段(警方拍攝、閉路電視片段及2段市民拍攝片段。
辯方對警誡供詞有爭議,以交替程序處理。

10:00 開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513金鐘 #審訊[2/1]

👤鍾(19)(前學生動源召集人)
1.侮辱國旗
2.非法集結
🛑因另案國安法被捕還押中

控罪:被控於2019年5月14日凌晨,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示威區,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團體「保衛香港運動」的一支五星旗,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鍾涉嫌於今年5月14日凌晨,在立法會煲底與親共團體「保衛香港運動」人士爭執,拉扯期間鐘涉嫌毀壞屬於「保衛香港運動」的一支五星旗。

控方早前申請修改控罪(1)由刑事毀壞改做侮辱國旗及新增控罪(2)非法集結。

(1)及(2)不認罪

將傳召4至5位控方證人,並有四段共30分鐘長片段(警方拍攝、閉路電視片段及2段市民拍攝片段。
辯方對警誡供詞有爭議,以交替程序處理。

PW1 高級督察 韋鑑洸
PW2 傅振中 (保衞香港運動主席)

11:27 PW1 作供完畢
18:00 PW2 作供完畢

下午控方曾要求修改案情,擾攘一輪法庭批准更改加了被告扔國旗後之動作。即試圖搶去喇叭。

明早93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513金鐘 #審訊[2/2]

👤鍾翰林(前學生動源召集人)
1.侮辱國旗
2.非法集結
🛑因另案國安法被捕還押中

控罪:被控於2019年5月14日凌晨,在中環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示威區內,無合法辯解而公開及故意玷污或侮辱國旗;以及在同一地點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鍾涉嫌於今年5月14日凌晨,在立法會煲底與親共團體「保衛香港運動」人士爭執,拉扯期間鐘涉嫌毀壞屬於「保衛香港運動」的一支五星旗。(*及伸手嘗試搶去其他人士喇叭-11月19日控方修訂新增案情) 。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方早前申請修改控罪(1)由刑事毀壞改做侮辱國旗罪及新增控罪(2)非法集結。

(1)及(2)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至5位控方證人,並有四段共30分鐘長片段(警方拍攝、立法會閉路電視片段及2段市民拍攝片段)
辯方對警誡供詞有爭議,以交替程序處理。

PW1 高級督察 韋鑑洸
PW2 傅振中 (保衞香港運動主席)
PW3 黃麗賢 (保衞香港運動支持者)
PW4 張美芬 (保衞香港運動支持者)

首天下午甫開庭,控方要求修改案情在將國旗扔地上後加入伸手嘗試搶去其他人喇叭。

9:40 開庭

10:30 PW3 作供完畢

10:32 PW4 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