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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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01旺角 #審訊

張(27)

開庭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日,在旺角運動場道12號至14號金明閣地下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1把士巴拿、1把摺刀及2把鉗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其中2人是應辯方要求傳召盤問。應辯方要求播放一段警方片段

辯護理由主要圍繞非法用途。

雙方承認事實:

控方證物P1:2019年11月1日凌晨警員5166在洗衣街近運動場道12號至14號外,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宣布拘捕被告

P2—23幅照片。



傳召PW1警員5166 余子宏
駐守深水埗警區第二梯隊,當日凌晨在旺角警署、太子一帶執行維持治安處理騷亂事件的任務,與本隊警察同事一起當值,當時小隊大約40同事,身穿綠色軍裝防暴制服。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01旺角 #審訊

張(27)

開庭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日,在旺角運動場道12號至14號金明閣地下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1把士巴拿、1把摺刀及2把鉗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其中2人是應辯方要求傳召盤問。應辯方要求播放一段警方片段

辯護理由主要圍繞非法用途。

雙方承認事實:

控方證物P1:2019年11月1日凌晨警員5166在洗衣街近運動場道12號至14號外,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宣布拘捕被告

P2—23幅照片。


三名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PW1警員5166 余子宏
駐守深水埗警區第二梯隊,當日凌晨在旺角警署、太子一帶執行維持治安處理騷亂事件的任務,與本隊警察同事一起當值,當時小隊大約40同事,身穿綠色軍裝防暴制服。

PW2署理總督察陳柱希
現時駐守水警西分區第一巡邏小隊去年10月31日中午旺角警署當值署理行動主任

PW3偵緝警員15101陳家偉(音)


//辯方中段陳詞//
控方就非法用途,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推論,PW1多次確認現場除了5人沒有目擊到任何懷疑非法集結情況,沒有在那個當下處理任何非法集結時間,推到最高點無法講出搜到工具可作任何非法用途。PW2觀察不到案發位置,運動場道12-14外拘捕地點,觀察道集結情況是6-9,而案發時是凌晨,過去了3小時,很多事情變化,沒有任何證據改3小時案發一代有任何事情發生,講到6-9集結也是雪糕筒雜物堵路,講不出工具與堵路有何關係。證據推最高點,無法證明藏有工具做非法用途,希望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非法意圖交由法庭應附近環境因素作出推論,現階段只是說表面證供,這個是控方陳詞。

法庭認為控方表面證供成立,
就被告會否給口供或傳召證人,
休庭五分鐘後再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01旺角 #審訊

張(27)

開庭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日,在旺角運動場道12號至14號金明閣地下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1把士巴拿、1把摺刀及2把鉗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其中2人是應辯方要求傳召盤問。應辯方要求播放一段警方片段

辯護理由主要圍繞非法用途。

雙方承認事實:

控方證物P1:2019年11月1日凌晨警員5166在洗衣街近運動場道12號至14號外,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宣布拘捕被告

P2—23幅照片。


三名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PW1警員5166 余子宏
駐守深水埗警區第二梯隊,當日凌晨在旺角警署、太子一帶執行維持治安處理騷亂事件的任務,與本隊警察同事一起當值,當時小隊大約40同事,身穿綠色軍裝防暴制服。

PW2署理總督察陳柱希
現時駐守水警西分區第一巡邏小隊去年10月31日中午旺角警署當值署理行動主任

PW3偵緝警員15101陳家偉(音)


//辯方中段陳詞//
控方就非法用途,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推論,PW1多次確認現場除了5人沒有目擊到任何懷疑非法集結情況,沒有在那個當下處理任何非法集結時間,推到最高點無法講出搜到工具可作任何非法用途。PW2觀察不到案發位置,運動場道12-14外拘捕地點,觀察道集結情況是6-9,而案發時是凌晨,過去了3小時,很多事情變化,沒有任何證據改3小時案發一代有任何事情發生,講到6-9集結也是雪糕筒雜物堵路,講不出工具與堵路有何關係。證據推最高點,無法證明藏有工具做非法用途,希望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非法意圖交由法庭應附近環境因素作出推論,現階段只是說表面證供,這個是控方陳詞。

法庭認為控方表面證供成立,
就被告會否給口供或傳召證人,
休庭五分鐘後再續

//辯方結案陳詞//

採納中段陳詞非法用途的以及被捕後的回應,希望接納被告如實即時反應涉案工具用途,舞台設計師。控方證人一同意被告說過工作舞台設計,但他無同意曾不讓被告出示工作證明;PW3沒有同意知道被告是舞台設計師,雖然與被告相處2小時,說沒有與被告交談,證詞不可信,密閉空間沒有講話難以置信,另一警員16033也很有可能向PW3交代過被告工作。被告的確為舞台設計師,舞台佈景時常需要用到的工具,工作也不是穩定工種,身上有工具有合理性,當下解釋誠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所講說話可信。

以上兩點,控方沒有足夠證據合理推論到被告藏有工具作為非法用途,被捕當下已經做出合理解釋。希望判罪名不成立

押後至10月9日星期五下午3: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9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2020.07.28]
一週總結 截至2020.10.03
202010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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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 捕 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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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30
👥28名被告(17-35)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2中環 非法集結 26項蒙面 管有危險藥物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未能出示身份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1:00
👥20名被告(17-3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14:30
👤林(21) #提訊 (#1001油麻地 暴動)
👥17名被告(17-31) #提訊 (#1001佐敦 暴動 4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羅,李,何,楊,黃(17-26)🛑羅因其他案件服刑中 #提訊 (#1001油麻地 4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陳(32) #裁決 (#網上起底 3項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遊蕩)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沈小民法官
🕙10:00
👥余,賴,鍾,龔,簡,莫,梁(18-26) #續審 (#0831銅鑼灣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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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冼(33) #提堂 (#1102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
👥蔡,黃(20-23) #提堂 (#20200221銅鑼灣 傷人 在公眾地方打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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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張天雁裁判官
🕞15:30
👤張(27) #裁決 (#110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傅,林,袁,* #審訊 (#1027黃埔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鄭(34) #續審 (#1110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14:30
👤陳(53) #裁決 (#0805九龍城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汽車的轉向指示器及停車燈沒有保持清潔及有效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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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林(30) #審前覆核 (#1001深水埗 管有攻擊性武器)
👤李(16) #提堂 (#1216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雷(24) #提堂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王(50)🛑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20200421長沙灣 發送威脅殺人的信件)
👤張(33) #提堂 (#20200612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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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莫子聰主任裁判官
🕝14:30
👤蘇(38) #續審 (#0805觀塘 #0806觀塘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刑事毀壞 管有違禁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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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謝(16) #提堂 (#1215沙田 刑事毀壞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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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7) #新案件 (#20200322元朗 阻差辦公)

🏛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0
👤黃(35) #新案件 (#20200528天水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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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FSL(45) 欺詐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秋芝,宋晞綸(42-45) 在公眾地方打鬥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01旺角 #裁決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日,在旺角運動場道12號至14號金明閣地下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1把士巴拿、1把摺刀及2把鉗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官裁決理據:
涉案武器1把士巴拿D7、1把摺刀D8及2把鉗子 D5D6

不爭議案情搜出物件
警員5166證供重點,巡邏時供稱見不到任何非法集會和違法行為
凌晨見到被告和其他四人,其中一人手持美國旗
見到被告地點與警方聲稱數小時前有非法集會的地點最少距離800米。
找到物件作出調查時被告第一時間說剛於朋友吃完飯和做舞台劇。

控方舉證必須取道毫無合理疑點,
本案被告是無案底人士,法律上犯罪傾向低,庭上或警方調查期間可信性高

考慮:
1。涉案工具本身並非非法用具,控方依賴現有環境證供說服法庭是非法工具
2。警員巡邏見不到非法行為堵路行為
3。被告查問時說自己做舞台工具需要這些工ju
4。警員承認問被告問題時,沒有作出警戒,他庭上說沒有需要,因為沒有合理懷疑干犯刑事

法庭不認為相關工具用做非法用途,因此罪名不成立。

證物3-8歸還被告

辯方訟費申請:
被告受到調查時表現,向警方說明了理由用途,合作坦白的態度交代為何藏有工具。被捕後表示保持緘默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被告被捕時沒有任何非法集結在附近,普通一個路人行過街邊被警察查問後發現工具被拘捕,不算自招嫌疑的情況,任何需相關工具的路人都可能受到同樣的對待。希望法庭做出有利於被告的訟費決定

控方回應:

考慮案情,截停被告時與人一起,其中一人有舉起美國旗,警方落車時被告有逃跑,雖然查問時被告有解釋自己舞台工作者,但無論在現場還是稍後階段都沒有提供證明文件。希望法庭整體考慮,某程度上被告有自招嫌疑。

官:
被告截停後有即時解釋,警員說沒有見到附近有非法行為,警員到場到搜獲工具沒有作出任何警戒,不認為被告有飯上刑事罪行,因此被告沒有自招嫌疑。訟費歸於被告,金額後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