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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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言論不代表本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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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翟(18) / D2:陳(20)
D3:陳(20) / D4:鄭(19)
D5:張(31) / D6:張(19)
D7:趙(19) / D8:周(20)
D9:周(27) / D10:朱(20)
D11:鍾(19) / D12:古(21)
D13:何(17) / D14:黃(18)
D15:洪(24) / D16:黎(23)
D17:林(21) / D18:林(21)
D19:李(18) / D20:李(18)

控罪:
(1)D1-20暴動
(2)D1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3)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年在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18被指於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1支金屬棒
(3)D5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汽油、3塊白布、4個火機

控方甫開庭指出本案為「理工事件」12宗案件之一,今天預備聽取答辯,唯本案被告人數眾多,認為沿用其他案件的案件管理方式較為恰當。

D15今日沒有律師代表,表示排緊法援並已有案件編號,法官提醒應從速跟進,好讓法援署可儘快安排律師。亦了解到其他被告正/將申請法援而今日未預備好答辯。

法官建議將爭議類同的被告可以分開審訊以聚焦爭議點,此舉相信對案件最有利。控辯應儘快商討有咩承認或同意嘅事項及有咩爭議。

法庭著控辯雙方考量如何安排分拆頒令,粗略時間表如下:
21天前控方向辯方提出分拆建議及理據
14天前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9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地點
🟢(獲批)D1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11申請豁免今日警署報到
🟢(獲批)D15申請指定日子豁免禁足令
🟢(獲批)D17申請更改指定期間宵禁開始時間,即今日至下次聆訊宵禁時間由0100時開始
🟢(獲批)D18申請更改宵禁開始時間至2400時

案件押後至1月15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 *(15)
D2:李(16)
D3:鄧(16)
D4:李(16)
D5:林(16)

控罪:
D1-5暴動

詳情:
D1-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保釋相關事宜:
🟢D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控方要求D5每星期報到一次獲批

D1由於年紀關係,禁止報到其姓名及其他資料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7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蘇(18)/ D2:溫(27)
D3:鍾(21)/ D4:鄧(16)
D5:唐(26)/ D6:黃(21)
D7:余(20)/ D8:馮(19)
D9:何(32)/ D10:梁(45)
D11:施(21)/ D12:謝(23)
D13:黃(19)/ D14:張(30)
D15:張(21)/ D16:李(30)
D17:李(23)/ D18:梁(25)
D19:郭(20)/ D20:張(18)
D21:蘇(25)/ D22:黃(19)
D23:劉(25)/ D24:廖(26)
D25:黃(21)

控罪:
(1)D1-25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9管有攻擊性武器
(4)D7管有攻擊性武器
(5)D10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2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4被控於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35條索帶
(3)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索帶和扳手
(4)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10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庭著控辯雙方考量如何安排分拆頒令,粗略時間表如下:
21天前控方向辯方提出分拆建議及理據
14天前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因多數被告正在或將會申請法援以獲得適當法律意見,部分被告今天未有律師到場。


保釋相關事宜:
🔴控方要求D1,D6-D10,D12,D16,D18,D19,D24及D25每星期一次報到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5日1100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期間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1119尖沙咀 #提訊

A1:伍(16) / A2:詹(23)
A3:何(20) / A4:楊(29)
A5:許(20) / A6:羅(17)
A7:梁(22) / A8:梁(34)
A9:吳(22) / A10:劉(27)
A11:張(24) /A12:李(20)
A13:彭(21) / A14:梁(24)
A15:馮(25) / A16:梁(44)
A17:吳(16) / A18:何(23)
A19:梁(20) / A20:李(18)

控罪:
① A1-20: 暴動
② A19: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③ A20: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① A1-20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② A1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打火機、一支鐵鎚、一個士巴拿、一個鐵鋸、一個鉗及一罐油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③ A20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懷疑汽油彈、一枝邊爐氣、一支鐵鎚及一個打火機,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於10月30日已向辯方提供更新案情撮要,唯未有在庭上讀出。

--------------------------
🟡法庭接納控方建議,將本案被告分拆成兩組處理。A1、A6、A7、A9、A10一組,其餘被告分拆為另一組,分拆後各自有新的案件編號。法庭指令控方在3星期內向法庭存檔,並向被告送達更新的控罪書及案情。

第一組被告全部不認罪,已準備好審訊,各被告均沒有警誡供詞,控方會傳召15至20名證人。暫定於2021年 6月2日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向法庭提交聯合問卷,2021年 9月14日 起進行10天中文審訊。

至於第二組被告,因A18、A20需時索取法律意見而未準備好答辯。所以第二組被告的案件會押後至2021年 1月15日 15: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再提訊

--------------------------
保釋相關事宜:
🟢A8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9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A18更改報到警署獲批

📎其餘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 暫代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翁 (19)
D2:周 (22)
D3:鍾 (4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7:蘇 (25)
D8:孫 (22)
D9:鄧 (27)
D10:曾 (21)
D11:黃 (22)
D12:黃 (22)
D13:王 (28)
D14:甄 (16)
D15:李 (25)

控罪:
(1) D1-D15暴動
(2) D7管有攻擊性武器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934

案情:
(1) D1-D1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鐳射筆

開庭前控方向每名被告分發兩大疊文件,每份約一呎厚,據知是相冊。

因為有其中一名被告遲到,法庭延遲至15:15開庭,被告被法官警告,保釋條件之一係要準時出庭,如再次遲到法庭會考慮將被告還柙。

控方已向每名被告發出問卷,現只收回五份回覆:D1, D5, D8, D12 & D14. 其中7名被告已申請法援,等候處理,控方再次向法庭表示希望以同一宗案件處理。

法庭得知今日所有被告都有法律代表出席,但所有人未準備好答辯,法庭只好作案件管理工作,跟據實務守則9.4,法庭指示控方在21日內提出通知書,各被告要在隨後21日內回覆,控方在下次開庭前兩天向法庭匯報結果。

D1律師建議以共同證人、或共同控罪、或被拘捕地點作分拆考慮,穫法庭回應可以主動聯絡控方。

D15律師表示只是在三日前接手案件,從案情撮要中知道被告冇和其他人一樣逃跑,冇做任何嘢,冇從身上搜出任何物品,只係在附近出現,證據十分薄弱,要求分拆獨立案件處理。

保釋方面,D7, D8 & D12 申請更改條款獲批,D15申請取消到警署報到被拒,只穫放寬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9日14:30,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12名被告(18-30)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等)

🟨廣播開庭🟨

A1:李(23)/ A2:陳(24)
A3:劉(23)/ A4:鄭(30)
A5:林(19)/ A6:廖(21)
A7:馬(24)/ A8:謝(22)
A9:容(23)/ A10:勞(22)
A11:梁(18)/ A12:張(28)

控罪:
(1)A1-12 暴動
(2)A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A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A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7)A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8)A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9)A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0)A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1)A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A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3)A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A1-12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1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鎚
(3)A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
(4)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兩支螺絲批和三支鉗
(5)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6)A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和一把扳手
(7)A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多用途鎚和一支多用途鉗
(8)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和一套六角匙
(9)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和三罐氣罐
(10)A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一支鉗、一把鎚和一包索帶
(11)A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汽油彈
(12)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一支金屬棒
(13)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12名被告(18-30)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等)

🟨廣播開庭🟨

A1:李(23)/ A2:陳(24)
A3:劉(23)/ A4:鄭(30)
A5:林(19)/ A6:廖(21)
A7:馬(24)/ A8:謝(22)
A9:容(23)/ A10:勞(22)
A11:梁(18)/ A12:張(28)

控罪:
(1)A1-12 暴動
(2)A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A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A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7)A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8)A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9)A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0)A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1)A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A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3)A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A1-12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1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鎚
(3)A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
(4)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兩支螺絲批和三支鉗
(5)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6)A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和一把扳手
(7)A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多用途鎚和一支多用途鉗
(8)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和一套六角匙
(9)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和三罐氣罐
(10)A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一支鉗、一把鎚和一包索帶
(11)A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汽油彈
(12)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一支金屬棒
(13)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

控方提供資訊的檢控基礎
推論的形式

未準備好答辯
要時間處理法援或取得法律意見
將來需要進行審前覆核
控方Notice admit fact (3星期)
辯方Notice in reply(隨後3星期)
控方需2日前匯報給法庭(案件是否分柝)
🟨押後到2月19日上午11時正西九
D5 更改報到時間
D9 更改宵禁時間
D2 搬左住址(會通知警方)
除上述被告有更改保釋條件,其他被告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D1: 郭(23)
D2: 張(19)
D3: 林(23)
D4: 黃(16)
D5: 羅(31)
D6: 姚(34)
D7: 廖(20)
D8: 李(61)
D9: 易(26)
D10: 李(24)
D11: 朱(42)
D12: 丁(26)
D13: 潘(20)
D14: 蔡(24)
D15: 區(21)

控罪:
(1)D1-15: 參與暴動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1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D1-15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D1被控於同日在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6被控於同日在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4)D7被控於同日在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5)D8被控於同日在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6)D15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早前向法庭發信通知分拆的初步結果:①D1/3/6/7/12不爭議暴動、②D2/8/9/10/13/14/15有爭議、③D4/5/11未確認。又指出今天時候未成熟用作答辯,而15人一同審訊在區院屬頗常見情況。據悉明年有兩宗分別24人及15人案件會在區院進行審訊,得悉辯方對不分拆沒有意見。

另外控方得悉D7保留意向至下次聆訊答覆,及其他被告代表指示會更改意向。另外因為D5/6被同一警員於同一後樓梯截獲,故安排二人在同一審訊處理更為恰當。

D1/12代表:表示不認罪,亦不反對15人一同審訊。

D5代表:唔介意歸第①組,但會爭議非法集結/暴動。另表示不認罪。控方回應指雖然以「爭議/不爭議」作分野,但不想同一警員證人須就同一事件重覆作供,故安排D5/6一同審訊。

D6代表:表示不認罪。

D14代表:暫時歸類第①組,但今天未能表達答辯意向。因為至今未收到控方的錄影片段,相關片段中有2小節是控方聲稱影到被告。不爭議暴動。

D13代表:表示不認罪。開庭前從書記得知區域審訊現排期在2021年尾,希望今天可以先處理審訊排期事宜。

最新分類:
① D1/5/6/12/14
② D2/3/4/8/9/10/13/15
③ D7/11

法庭根據實務指示9.4,頒下粗略時間表:
3星期前:控向辯發出notice to admit facts(承認事實通知書)
3星期後:辯向控發出notice in reply(回應通知書)
下次聆訊2天前:控向法庭匯報結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郭啟安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陽(25)/ D2:翟(28)
D3:湛(19)/ D4:陳(18)
D5:陳(24)/ D6:陳(21)
D7:陳(17)/ D8:鄭(25)
D9:張(19)/ D10:莊(28)
D11:周(19)/ D12:周(19)
D13:朱(27)/ D14:朱(25)
D15:杜(17)/ D16:簡(24)
D17:高(18)/ D18:郭(31)
D19:黎(22)/ D20:林(18)

控罪:
(1)D1-20暴動
(2)D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D8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D5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管有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D7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4)D14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一把扳手及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5)D18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26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勞(27)/ D2:呂(20)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6:吳(23)
D7:吳(25)/ D8:倪(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2:蕭(20)
D13:蕭(23)/ D14:蕭(22)
D15:戴(20)/ D16:黃(19)
D17:王(22)/ D18:黃(26)
D19:黃(25)/ D20:余(23)

控罪:
(1)D1-20暴動
(2)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0同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26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