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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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2月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1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14:30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判刑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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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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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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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1400超過70人排隊

⚠️同層一庭有突發提堂⚠️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2月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1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14:30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已有)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違反保釋條件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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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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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麗裁判官
#0621灣仔 #判刑

D1:黃之鋒
D2:林朗彥
D3:周庭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D1 黃之鋒13個半月監禁
D2 林朗彥10個月監禁
D3 周庭7個月監禁

周庭申請保釋刑期上訴被拒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1110荃灣 #答辯

👥潘,謝,麥,*,胡,邱,文(15-26)
詳情

控罪
D1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鐵通。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7
(3)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控方申請修訂第三項控罪獲批。
(庭上無讀出詳情。)

‼️D1就控罪(1)(3)認罪‼️
控方撤回針對D1的控罪(2)及(4)。

D2-7否認控罪(3),(4)-(10)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1435時,70名示威者於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進行非法集結,在十字路口用水馬及膠圍欄堵路。控方證人獲指派,前往驅散,示威者逃向西樓角道公園。

1438時,第一控方證人見到D1連同2名女子、4名男子及70名不知名人士逃向公園,清晰無障礙地看見D1未能通過公園附近的障礙物,遂擲出1條0.9米長鐵通,掉落於自己身側。拘捕後,D1在警誡下保持沉默,後被搜出黑色手套、口罩、黑色護目鏡、打火機、手電筒、T恤、生理鹽水、膠索帶及剪刀。

==============

‼️D1控罪(1)(3)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指,被告面對的控罪嚴重,但審視案情,涉案的非法集結只有3分鐘;即便對交通造成妨礙,亦只是極短的妨礙。被告雖有鐵通在手,但只是投擲在地,未有嘗試用其造成傷害。當天的集結中,沒有任何人用任何物品襲擊他人,也無任何人因此受傷。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在香港土生土長。她是應屆文憑試考生,家人老邁,故希望及早服刑及刑滿,望家人於有生之年,能看見自己學有所成。辯方呈上被告、母親、學校社工撰寫的求情信,又呈上被告的成績表、被告家人的健康證明文件,表示被告認真學習,義工、服務表現得到高度評價。

辯方又指,被告明白家人健康並非逃避罪責的藉口,故已主動聯繫社工,托其照顧家人。代表律師強調,本案屬特殊事件,被告身邊有十多位親友、師長及社工支持,不會重犯;因觸犯公安條例及年齡已屆17歲,被告只有2種選擇:入更新中心或被判不多於3年的囚禁。辯方希望,法庭能索取更生中心報告,讓生活早日重回正軌。

(庭上,代表律師多次以被告名字稱呼之,唯羅官屢次反駁:「被告係成年人,我哋用成人嘅角度嚴肅處理呢件事,唔係稱呼一位小朋友,唔係喺屋企遊戲嘅地方。」要求辯方改稱「潘小姐」。)

==============

D1判刑押後至12月18日,期間索取背景及更生報告。
🔴期間被告需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D2-D7案件押後至2021年月2日1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庭作審前覆核。
期間D2-D7以原有條件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 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9名被告(16-3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開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呂,胡(19-32) #審前覆核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開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 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9名被告(16-3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016開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 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9名被告(16-3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押後至2月19日上午9點半西九三庭再訊🔶

D10遲到(記錯日子),法庭可還押,但今次接受解釋

相關案件總共213位被捕人,呢單案涉及19被告

控方最新收d3,15問卷回覆

11/19有回覆
1,2,9,15,控方指收到文件,上述被告對本案暴動控罪無爭議
18辯方不同意有暴動
12,14,17 申請法援,等取得法律意見
6星期一先收到,會盡快回覆
7有舊律師樓交接,星期一先收到文件
10,11,13無回覆
10:星期一先收到,未有時間開會
11,13剛(早幾日)收到法援指派,不被使用材料同錄影片段,未收到控方問卷

D4,5,8,16,19,3(已回覆,會爭議,保留對暴動指控反對權,有思考方向)

無被告準備答辯
未去到成熟的地埗去分拆案件,問卷又未能達到目的
押後
法庭今次會採用審前覆核程序
用65D處理證據
用實務指示9.4
控方要三星期發出notice 承認事實
辯方要再用三星期送達notice in reply

D5未正式被委派律師,9月申請法援,預計月內(如有問題,寫信俾控方)
押後到2月19日上午9點半西九
所有被告原有條件保釋
D3豁免今日去警署報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D1: 郭(23)
D2: 張(19)
D3: 林(23)
D4: 黃(16)
D5: 羅(31)
D6: 姚(34)
D7: 廖(20)
D8: 李(61)
D9: 易(26)
D10: 李(24)
D11: 朱(42)
D12: 丁(26)
D13: 潘(20)
D14: 蔡(24)
D15: 區(21)

控罪:
(1)D1-15: 參與暴動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1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D1-15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D1被控於同日在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6被控於同日在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4)D7被控於同日在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5)D8被控於同日在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6)D15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早前向法庭發信通知分拆的初步結果:①D1/3/6/7/12不爭議暴動、②D2/8/9/10/13/14/15有爭議、③D4/5/11未確認。又指出今天時候未成熟用作答辯,而15人一同審訊在區院屬頗常見情況。據悉明年有兩宗分別24人及15人案件會在區院進行審訊,得悉辯方對不分拆沒有意見。

另外控方得悉D7保留意向至下次聆訊答覆,及其他被告代表指示會更改意向。另外因為D5/6被同一警員於同一後樓梯截獲,故安排二人在同一審訊處理更為恰當。

D1/12代表:表示不認罪,亦不反對15人一同審訊。

D5代表:唔介意歸第①組,但會爭議非法集結/暴動。另表示不認罪。控方回應指雖然以「爭議/不爭議」作分野,但不想同一警員證人須就同一事件重覆作供,故安排D5/6一同審訊。

D6代表:表示不認罪。

D14代表:暫時歸類第①組,但今天未能表達答辯意向。因為至今未收到控方的錄影片段,相關片段中有2小節是控方聲稱影到被告。不爭議暴動。

D13代表:表示不認罪。開庭前從書記得知區域審訊現排期在2021年尾,希望今天可以先處理審訊排期事宜。

最新分類:
① D1/5/6/12/14
② D2/3/4/8/9/10/13/15
③ D7/11

法庭根據實務指示9.4,頒下粗略時間表:
3星期前:控向辯發出notice to admit facts(承認事實通知書)
3星期後:辯向控發出notice in reply(回應通知書)
下次聆訊2天前:控向法庭匯報結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方仲賢

已知案件會在0930三庭召開,請有意聽審者到A座1樓排隊取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0806深水埗

方仲賢

控罪及案情: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貴林街交界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藏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即雷射筆)。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同年同月同日,在貴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警長52338

3: 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同年同月同日,在警員8702要求檢查他電話後重設電話,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
控方呈上檢控同意書,表示等侯轉介文件,被告暫時無須答辯。

羅官在考慮控辯雙方就保釋條件的陳詞後,批准被告以以下條件保釋:

保釋金$10000
不得離港並須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更改住址前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到警署報到1次
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可能有變)進行轉介文件程序。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區域法院案件
#郭啟安法官
#1118理大 #提訊

D1: 陳
D2: 盧
D3: 禤
D4: 鄺
D5: 黃
D6: 李
D7: 柯
D8: 陳
D9: 温
D10: 譚
D11: 謝
D12: 吳
D13: 黃
D14: 馬
D15: 梁
D16: 陸
D17: 鄭
D18: 林
D19: 李

控罪:
(1)暴動(指向D1-19)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指向D5)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指向D5)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6)-(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分別指向D1,2,3,5,6,7,10,11,12,14,15,16,17)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向D8)

法庭頒令案件日程
於下次聆訊日期前三星期辯方須回應控方問卷
於下次聆訊日期前兩天向法庭提交案件管理之建議
如辯方有任何反對,須於下次聆訊日期前一天向法庭提出

D10,12,13,14,15,17,18表示尚未收齊控方文件(可能原因是曾轉律師,或事務律師未交妥,因控方已收齊各被告的收妥文件收據)

D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3申請更改報到警署,獲批
D13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1年3月5日1430 區域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再作提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裁決

將會在0900派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新案件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派飛安排:
1-28內庭座位
29-71延伸庭座位
72-121延伸庭企位

保安會在0915於西九龍裁判法院A座一樓中庭派飛,並將會在0930開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1112正門出口有多名警察巡邏及有多部攝錄機,出入請留意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新案件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20200701香港 #20201201香港

黎智英🛑因另罪而已還押7日

控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12月1日,在香港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
控方指出警方需要處理與案超過千條推文及相關會面錄像(包括本地及海外),並申請把案件押後2021年4月16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提訊。蘇官批准。

辯方提出保釋申請,但蘇官指出考慮到被告潛逃風險大,重犯機會高,一但定罪後的刑期長,控罪性質嚴重,故拒絕批准被告保釋,期間還押懲教看管,被告有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保釋的權利。
Forwarded from 手joke
#0929金鐘 認暴動罪的2個14-15歲手足其中之一(A16/2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155
🔴明早(5月17日)正式認罪答辯🔴

``第一次上庭嗰陣過千人過嚟聲援,但之後開始就越嚟越少人``
https://www.instagram.com/p/CO5ebb6FUZ_/?igshid=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29金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4: *(14)
A22: 廖 (15)

控罪:
(1) 暴動
2019年9月29日於金鐘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其餘被告上次提訊詳情按此
———————————————

‼️兩名被告認罪,同意控方案情撮要‼️

10:00 休庭讓控方準備播放與案相關錄影片段,休庭期間被告保釋取消,需交由懲教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