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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20200114深水埗
#審前覆核

何 (24)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西九龍中心8樓美食廣場內涉拍攝藍店「空姐牛肉飯」時,以閃燈照射到警長3712。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366

控方呈上同意案情和辯方回答的問卷,有4名證人,和CCTV片段;辯方有兩名證人和一條片段,預計審訊兩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日16~17日09:30,在西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1102葵涌 #裁決

程(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速報】
判12個月監禁🛑
保釋上訴申請被拒絕🛑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裁決
#0826深水埗

胡(20)

控罪:
一)管有攻擊性武器
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三)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速報:
控罪一:罪名成立
控罪二:罪名成立
控罪三:認罪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裁決
#0930深水埗

馬 (22)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2019年9月30日在深水埗南昌街123號地下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

審訊內容

裁決理由(簡單版)

爭議點:
(1) 是否意外

📁證供分析
PW1
法庭認為沙展誠實可靠,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法庭接納他的證詞。辯方批評沙展沒有將關鍵情節記下,但裁判官認為該些情節是主問下回想的細節,亦非本案關鍵情節,並不會削弱沙展的可信性。

PW2
法庭認為警員
誠實可靠,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法庭接納他的證詞。法庭不接受辯方對警員的批評。

被告
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說法異於常人、毫不合理,裁定被告砌詞狡辯,沒有道出真相,法庭拒絕接納被告的供詞

📁是否意外
由於法庭已接納PW1的供詞,肯定被告當時大嗌「快啲走」,鼓勵綠衣人逃脫。另外,被告用身體撞PW1,增加PW1追捕的難度,亦令PW1胸口疼痛而不能追捕。裁判官
指被告如此做,肯定是故意而非意外碰撞。

📁逃跑
被告在阻撓警員後立即逃跑,裁判官裁定逃跑是畏罪所致,加強指控。

🧷結論
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麗裁判官
#0621灣仔 #答辯

D1:黃之鋒
D2:林朗彥
D3:周庭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辯方要求答辯,控方不反對

控罪(1):D1黃之鋒、D2林朗彥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控罪(2):D1黃之鋒 認罪🛑
控罪(3):D1黃之鋒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就D1面對之控罪(3),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控方要求修訂控罪(3)錯字獲准

控方共有41個證人,控方宣讀案情及部分證人證供
D1及D2承認同意案情

📌控方播放控罪(1)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添美道被封鎖過程及群眾前往警總(有線新聞)
(二)顯示D1及D2使用大聲公,呼籲金鐘集結群眾前往及包圍警總,沿途高叫包圍警總口號(大紀元)
(八)顯示警總行車入口被堵塞(女警長手機拍攝片段)
(卅五)顯示D1於現場出現並持咪講話(警總外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播放控罪(2)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片段(有線新聞)
(六)顯示D1及D3出現警總正門,使用大聲公以包圍手段逼使警務處處長撤回暴動控罪及表達不滿(TVB新聞)
(十五)顯示D1使用大聲公要求群眾堵塞所有警總行車線(不知名新聞片段)
(十二)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不斷帶領呼叫口號,呼籲盧偉聰出現對話,呼籲更多群眾前來(NOW新聞)
(二十)顯示D1於正門外使用大聲公,與警方談判員一度對話,後者及後離去,D1繼續使用大聲公帶領群眾表達訴求、高叫口號;警方談判員於警總閣樓使用大聲公呼籲群眾讓出道路予緊急車輛,及後D1使用大聲公反駁、繼續叫口號(TMHK)
(卅九)顯示D1於警總正門外使用大聲公給予聚集群眾指引,帶領呼叫口號,並提示群眾注意人身安全,同時重申包圍警總之訴求

由於辯方駱應淦大律師駱表示身體不適
休庭15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麗裁判官
#0621灣仔 #答辯

D1:黃之鋒
D2:林朗彥
D3:周庭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辯方要求答辯,控方不反對

控罪(1):D1黃之鋒、D2林朗彥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控罪(2):D1黃之鋒 認罪🛑
控罪(3):D1黃之鋒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就D1面對之控罪(3),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控方要求修訂控罪(3)錯字獲准

控方共有41個證人,控方宣讀案情及部分證人證供
D1及D2承認同意案情

📌控方播放控罪(1)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添美道被封鎖過程及群眾前往警總(有線新聞)
(二)顯示D1及D2使用大聲公,呼籲金鐘集結群眾前往及包圍警總,沿途高叫包圍警總口號(大紀元)
(八)顯示警總行車入口被堵塞(女警長手機拍攝片段)
(卅五)顯示D1於現場出現並持咪講話(警總外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播放控罪(2)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片段(有線新聞)
(六)顯示D1及D3出現警總正門,使用大聲公以包圍手段逼使警務處處長撤回暴動控罪及表達不滿(TVB新聞)
(十五)顯示D1使用大聲公要求群眾堵塞所有警總行車線(不知名新聞片段)
(十二)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不斷帶領呼叫口號,呼籲盧偉聰出現對話,呼籲更多群眾前來(NOW新聞)
(二十)顯示D1於正門外使用大聲公,與警方談判員一度對話,後者及後離去,D1繼續使用大聲公帶領群眾表達訴求、高叫口號;警方談判員於警總閣樓使用大聲公呼籲群眾讓出道路予緊急車輛,及後D1使用大聲公反駁、繼續叫口號(TMHK)
(卅九)顯示D1於警總正門外使用大聲公給予聚集群眾指引,帶領呼叫口號,並提示群眾注意人身安全,同時重申包圍警總之訴求(警方片段)

——————

由於辯方駱應淦大律師表示身體不適
休庭15分鐘

——————

再開庭

📌控方繼續播放控罪(2)附件影片片段
(十七)D1於警總外受訪,表示行動為群眾自發,正面回應其在行動中角色,表示會陪同群眾重申訴求(RTHK)
(廿三)顯示晚上D1使用大聲公與群眾對話,討論投票與行動後續去留,另有人在警總牆上塗鴉(香港01)
(卅九)顯示D1於正門外使用大聲公,重申訴求,帶領群眾要求警總開門予議員進入投訴(警方片段)
(五十五)顯示晚上D1與群眾討論投票與行動後續去留,表示要一齊決定是走是留,希望十一點半進行舉手投票(RTHK)
顯示D1於晚上時份正門外使用大聲公與戴上頭盔群眾對話(TMHK)

📌控方播放控罪(3)附件影片片段
(八)顯示 D1使用大聲公阻止警方談判員與群眾對話(有線新聞)
(十)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TVB新聞)
(十一)小畫面顯示D1於警總外使用大聲公與群眾對話,表示只表示盧偉聰作代表與群眾對話,並帶領口號,大畫面D3於警總外高舉圖片;顯示D1及D3於警總門外談話(不知名片段)*共播放五段片段,沒有準備時段號碼,但為同一片段不同時間
(十五、二十)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不知名片段)
(十六)大量示威者於軍器廠街搬運鐵馬(警方片段)
(卅八)顯示晚上警總門內向外拍攝之畫面,大量戴上黃盔群眾在外群集(警方片段)
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D1於警總外使用大聲公及接受訪問(RTHK)

——————

📌求情

D1代表律師介紹其背景,包括政治、學業生涯等成就,並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來自D1母親、崇真基督教會胡牧師、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助理教授,對D1評價正面。

D3現年23歲,沒有定罪紀錄,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畢業,2012年開始政治生涯,2014年開始成為學民思潮發言人,並為眾志創黨黨員其中之一,曾任兩位議員助理。代表律師呈上2封求情信,分別來自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教授及中學老師,指出D3為人謙虛、熱心、樂於助人。D3將不會再參與香港眾志。

駱應淦大律師指出D1從未叫人扔雞蛋、D3亦沒有持大聲公,法律上有罪,但刑罰上有細分。
呈上葉寶琳案,同為未經批准集結案例,希望法庭參考。

駱大律師向法庭指出有否潛在暴力風險取決於現場群眾情緒,而D1提出投票決定去留有助降温。

D2現職設計師,熱心參與社會事務,曾加入學民思潮及香港眾志,今次只面對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只有8段錄影片段及前10段案情與D2有關,參與程度低,而且未經批准集結比暴動罪輕,今次雖有暴力風險,但不幸中之大幸最終沒有人受傷,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如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表示D2在以前同類案件已判處過社會服務令,拒絕再判社會服務令。

控方交還手提電話予D1及D2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判刑
🛑期間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麗裁判官
#0621灣仔 #判刑

D1:黃之鋒
D2:林朗彥
D3:周庭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D1 黃之鋒13個半月監禁
D2 林朗彥10個月監禁
D3 周庭7個月監禁

周庭申請保釋刑期上訴被拒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1110荃灣 #答辯

👥潘,謝,麥,*,胡,邱,文(15-26)
詳情

控罪
D1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鐵通。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7
(3)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控方申請修訂第三項控罪獲批。
(庭上無讀出詳情。)

‼️D1就控罪(1)(3)認罪‼️
控方撤回針對D1的控罪(2)及(4)。

D2-7否認控罪(3),(4)-(10)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1435時,70名示威者於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進行非法集結,在十字路口用水馬及膠圍欄堵路。控方證人獲指派,前往驅散,示威者逃向西樓角道公園。

1438時,第一控方證人見到D1連同2名女子、4名男子及70名不知名人士逃向公園,清晰無障礙地看見D1未能通過公園附近的障礙物,遂擲出1條0.9米長鐵通,掉落於自己身側。拘捕後,D1在警誡下保持沉默,後被搜出黑色手套、口罩、黑色護目鏡、打火機、手電筒、T恤、生理鹽水、膠索帶及剪刀。

==============

‼️D1控罪(1)(3)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指,被告面對的控罪嚴重,但審視案情,涉案的非法集結只有3分鐘;即便對交通造成妨礙,亦只是極短的妨礙。被告雖有鐵通在手,但只是投擲在地,未有嘗試用其造成傷害。當天的集結中,沒有任何人用任何物品襲擊他人,也無任何人因此受傷。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在香港土生土長。她是應屆文憑試考生,家人老邁,故希望及早服刑及刑滿,望家人於有生之年,能看見自己學有所成。辯方呈上被告、母親、學校社工撰寫的求情信,又呈上被告的成績表、被告家人的健康證明文件,表示被告認真學習,義工、服務表現得到高度評價。

辯方又指,被告明白家人健康並非逃避罪責的藉口,故已主動聯繫社工,托其照顧家人。代表律師強調,本案屬特殊事件,被告身邊有十多位親友、師長及社工支持,不會重犯;因觸犯公安條例及年齡已屆17歲,被告只有2種選擇:入更新中心或被判不多於3年的囚禁。辯方希望,法庭能索取更生中心報告,讓生活早日重回正軌。

(庭上,代表律師多次以被告名字稱呼之,唯羅官屢次反駁:「被告係成年人,我哋用成人嘅角度嚴肅處理呢件事,唔係稱呼一位小朋友,唔係喺屋企遊戲嘅地方。」要求辯方改稱「潘小姐」。)

==============

D1判刑押後至12月18日,期間索取背景及更生報告。
🔴期間被告需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D2-D7案件押後至2021年月2日1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庭作審前覆核。
期間D2-D7以原有條件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 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9名被告(16-3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開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呂,胡(19-32) #審前覆核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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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呂,胡(19-32) #審前覆核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開庭

D2:呂
D3: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D3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雷射筆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雙方主要是證物鏈爭議
雷射筆證物鏈,應第二被告要求將相關口供紙筆記簿給被告
D2辯方要求提供多4警務人員接受盤問,共9名警方證人。
針對D2案情控方依賴兩個錄影會面。D2自願性爭議,臨床心理學家報告12月11日提交。辯二指被告有讀寫障礙,針對警方調查時的反應會作供,半天完成。

65C控辯雙方同意案情雷射筆專家證人方面,辯2指總督察專家資格爭議,但報告可呈堂,官質疑為何專家身分不認同但報告接受,辯2要求報告撤返。

辯方仍要求額外文件。陳述書和警員筆記。

⛔️安排至2021年3月1-4日,早上9:30 西九十四號法庭四天中文審訊⛔️經修改的同意案情七天前存檔法庭。D2錄影會面爭議自願性,反對理由需要七天前交控方、存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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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1215後開庭請關注//

👤王(50)🛑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20200421長沙灣 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控罪:
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詳情:
被控於20年4月21日,在長沙灣保安道380號蘇屋郵政局將明知內容為威脅殺死或謀殺警務人員及公眾的信件或文件,即一封聲稱在香港各處已放置多枚土製炸彈的信件,惡意送出、傳遞、或發出、或間接導致他人收到上述信件或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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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提堂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5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4月21日,在長沙灣保安道380號蘇屋郵政局將明知內容為威脅殺死或謀殺警務人員及公眾的信件或文件,即一封聲稱在香港各處已放置多枚土製炸彈的信件,惡意送出、傳遞、或發出、或間接導致他人收到上述信件或文字。

控方索取律政司指示本案將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並透露下次將會修訂至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轉介至區域法院,期間等候文件及文件夾。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26深水埗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胡(20)🛑已還押14日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
2.管有物品議題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
3.未能出示身份證(審訊前已認罪)

案情:
於2019年8月26日在香港青山道及九龍道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同日在石硤尾邨管有一罐噴漆以及未能向警員譚浩銘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裁決按此

‼️速報,詳情後補‼️

控罪一:監禁8個月
控罪二:監禁3個月
控罪三:罰款500元,從保釋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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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26深水埗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胡(20)🛑已還押14日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
2.管有物品議題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
3.未能出示身份證(審訊前已認罪)

案情:
於2019年8月26日在香港青山道及九龍道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同日在石硤尾邨管有一罐噴漆以及未能向警員譚浩銘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裁決按此

🌟辯方求情🌟
背景報告內容正面,顯示被告與家人關係良好,會定期一同吃飯及交談。被告本身並無不良嗜好/黑社會背景,生活集中於學業及兼職,閒時會遠足或與友人聚會,生活作息良好。被告有悔意,雖然被告的悔意是遲來的,但被告在會面時有和盤托出控罪相關的來龍去脈,有深切反省;並承諾今後會用和平的手法表達政治訴求。被告的雙親對其有予以讚賞,尤其是其父。

勞教中心報告則指出被告不適合被判入勞教中心,報告中未有詳細講述緣由,辯方律師相信是基於被告的眼疾。報告形容被告與相關官員會面時態度良好、有禮貌,從會面中看到被告有悔意,被告在會面時亦有和盤托出控罪相關的事情。辯方希望裁判官能輕判,好讓被告能及早獲釋以繼續完成學業。總括而言,被告在會面中表現有悔意,有關官員對其印象良好;唯因被告的體能測試不達標,勞教中心不接納其。

就著控罪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事件中沒有警員受傷、其被照射過程短暫及被告遲來的悔意,可以酌情予以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

至於控罪二,考慮到判刑的整體性,基於控罪一、二的事件都是在差不多的地點及時間發生、控罪中的噴漆並未被使用過,從而希望兩項控罪的刑罰可以全部同期執行。

總括而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身體狀況,判處一個較輕的刑罰,讓被告可以儘早獲釋繼續完成學業。

🌟判詞🌟
感化官報告正面;勞教報告表示被告以往兼職時準時、盡責。被告曾於2014年參與傘運、並於2019年參與反修例示威運動。被告是魯莽衝動下犯案,其後承諾今後會和平表達政見。
裁判官指出,就著控罪一的審訊,控方證人高級督察盧永楷的證供是根據相關標準作出的,其專業資格備受認可。其指出控罪一中的雷射筆運作正常,是屬於3B級別的雷射筆。雷射筆照射警員會對警員造成一定的傷害,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和殺傷力。裁判官引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於一宗上訴案件的判詞(見註1),指出就算沒有資料顯示雷射筆對眼睛造成的實際傷害有多大,但那畢竟是對眼睛的傷害,因而認為雷射筆有相當程度的危險性及殺傷力是正確的判斷。
裁判官再指出,其他同類案件的案情多是從被告身上搜出相關物品,此案的被告則是曾確實使用過雷射筆照射警員,此案案情相對嚴重。
此外,裁判官引用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及彭寶琴法官於一宗覆核聆訊的案件中的判詞(見註2),指出對年輕犯人的判刑不能側重更生方面,必須具阻嚇作用。再指被告在案發時已十九歲,理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裁判官指出,毫無疑問,現時社會的同類案件有上升趨勢,故此判刑必須具有阻嚇作用;因被告不適合被判入勞教中心,因而唯一適合的刑罰必然是監禁。裁判官再三強調刑罰需具阻嚇性。

就著控罪一,裁判官表示自己已儘量取一個較輕的量刑起點(未有提及量刑起點實為多久),被告其後雖有表達其悔意,但太遲了,如果被告於第一時間認罪就可以獲得三分一扣減;裁判官指出於辯方求情中未有看到減刑因素。控罪一判處監禁八個月

就著控罪二則判處監禁三個月。裁判官表示兩項控罪的刑罰理應分期執行,但鑑於兩項控罪的性質相近、事實背景一樣,因而兩項控罪的刑期全數同期執行。

控罪三因及早認罪,罰款金額得到扣減,罰款五百元,於保釋金中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裁判官於辯方陳詞結束後表示自己將參照兩宗上訴庭案件的量刑起點(見註1、3)。反之,辯方於求情時並沒有引用任何案例。

備註:
1.案件編號HCMA165/2020,見第三十四段中的//另外,P4發出的光束...正確的裁斷。// ( #20200122屯門 )
2.案件編號CAAR1/2020,見第五十五段。( #20200108元朗 )
3.案件編號HCMA101/2020。( #0727元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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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詩麗裁判官
#提堂
#1216旺角

李(16)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被控於於19年12月16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南行線,與另外身份不明人士陳列或留下一些雜物,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簽保1000守行為18個月,撤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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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詩麗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12旺角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3 被控2020年6月12日砵蘭街山東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申請押後至於1月19日索取文件
🟨押後至2021年1月19日上午9:30 答辯

D1(33)
保釋條件
現金2000
每週警署報告一次
不得離港
住在報稱地址
11-7宵禁
禁足令

D2 (15) GAG ORDER匿名令
保釋條件
人士擔保2000(媽媽)
每週警署報告一次
不得離港
住在報稱地址
9-7宵禁
禁足令


D3 另案在押沒有保釋申請,不需要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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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少年庭 #庭外消息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1/3]
#20200527深水埗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62(a)


‼️被告認罪‼️
法庭有待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0930時判刑,期間還押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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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裁決

將會在0900派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新案件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派飛安排:
1-28內庭座位
29-71延伸庭座位
72-121延伸庭企位

保安會在0915於西九龍裁判法院A座一樓中庭派飛,並將會在0930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