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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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4/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是日審訊主要爭議法律觀點。
(直播員按:好多聽唔明...)
最終控辯雙方及裁判官同意新增一個特別事項處理被告電話內容及錄影會面的可呈堂性。即此案件有兩個特別事項:一是爭議自願性、二是爭議證物連貫性及合謀者規則。

PW2 PC24087主問完成,由D1辯方大律師盤問中,未完成。

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6/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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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繼續盤問PW2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7/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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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
辯方律師在追問警員證人PW2昨午翻看記事冊一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7/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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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及D4代表律師完成盤問PW2 PC24087

1312 休庭,1430再續,D3律師將盤問PW2。

法庭表示希望能在12月31日完成控方案情。控方指仍有12位控方證人需作供。法庭就Telegram對話衍生的案中案與控方討論後正式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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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7/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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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完成盤問PW2 PC24087
主控覆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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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8/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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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
繼續傳召PW3 51552李德安(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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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8/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8)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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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SPC51552李德安 完成作供

📌案件管理

第一個特別事項:有關被捕時被警員威嚇,D1、D2、D3不情願下解鎖電話
已傳召PW1、PW2、PW3
仍需傳召PW4至PW8 及 PW11至PW14

第二個特別事項:有關雷射筆證物鏈
將傳召PW15至PW17;預計毋須傳召PW10

另外需傳召觀塘警署警長及案件主管

預計仍需約12天,12月28至31日有4天可續審,另外2月8日至23日有10天可續審

📌保釋事宜
所有被告因工作關係,申請押後宵禁令由2300押後至0000開始
確認9月4日首次上庭至今未曾違反保釋條件
控方不反對
法庭拒絕押後宵禁

案件押後至12月28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期間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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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張德俊

🙅‍♀️被告不認罪,沒有警誡供詞。
控方依賴1名控方證人提供控方案情,並有2位女警供辯方盤問。辯方除被告外有一名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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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休庭15分鐘處理承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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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張德俊

🙅‍♀️被告不認罪,沒有警誡供詞。
控方依賴2名控方證人提供控方案情,並有2位女警供辯方盤問。辯方除被告外有一名證人,4分鐘錄影片段。

上星期四接手本案的控方大律師,在觀看辯方提供的錄影片段後,決定向律政司索取進一步指示。因片段記錄了案發關鍵時間的情節,律政司會對控罪元素作進一步分析,再決定是否繼續檢控。

*辯方沒有向控方披露呈堂片段

休庭到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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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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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傳召PW1警員 21417 張德俊,主問中……

📌背景
張德俊2016年1月4日加入警隊,案發當日駐守西九龍機動部隊Y大連第三小隊,被安排到東九龍進行反罪惡巡邏。當晚22:12收到將軍澳總區指揮中心指示,稱唐俊街有大約150名黑衣人在聚集,且有示威者破壞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設施並進行非法集結。於是與小隊成員承坐警車(共3架)到上址進行掃蕩,因馬路有磚頭阻礙警車前進,所以提前在寶邑路下車。

追截及拘捕經過/盤問,待控方案情完成後講

🛑休庭至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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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開庭,傳召PW2 警員18836 馮俊 (同音) 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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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辯方盤問PW2楊晉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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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無特定目標拒捕,見一群黑衣人所以追佢地。同意現場亦有街坊打扮人士

穿過行人路跑去唐俊街位置(穿過A出口對出位置,cut咗住隻直角)

追截路線:
寶邑路 > 上幾級樓梯(唐俊街行人路) > 轉左到唐俊街 > 跑出唐俊街行車路(往唐德街方向)

落車追截時我排第二,跑第一嘅係小隊指揮官督察25301,同我一齊跑出馬路(行車路)。當日職責係保護小隊指揮官,然後見21417從我左後方跑上嚟。我與前方黑衫人士,放棄追截後我與黑衣人士距離有10米。

當時無留意行人路仲有d跑得慢嘅黑衣人,直至21417捉住咗佢哋之後我先留意到,而當時我係21417嘅右後方,相距約10米。當時該黑衣女子企係度,有想逃跑嘅動作,被告面向21417。女子A與被告距離兩隻手臂,無留意當時21417有咩反應。同意唐俊街不闊,但不同意一定會見到在唐俊街的黑衣人。

辯:由拉扯到PW2上前推開被告的整個過程
唔同意拉扯過程少於5秒。
PW:用跑嘅速度用左手推開被告。
咁個衝力都應該幾大喎
PW2:本身75kg

辯方:面向地下咁跌??
主問嗰陣你又話女子A面向寶邑路,而21417面向唐德街。被告係拉扯緊㗎嘛,咁一定係面向寶邑路㗎喎你同唔同意呀?/唔同意,佢係面向商場嗰個方向跌,因為我係右後方跑上去㗎嘛……

辯方案情:
前方有兩名女子,女子A&被告,佢地跑得較慢/ 同意呀/ 跑得較後嗰個就係被告/呢點我唔清楚/ 好快就企返起身,嗰名女子係回頭望寶邑路方向/呢點/21417拘捕嘅係被告,而你制服嘅係女子A/唔同意/交接時唔清楚女子A嘅身份/同意/交接時唔清楚被告嘅身份/唔同意/之後係由女警押解女子A同被告上警車/唔同意/專注力集中係處理市民,返警署先知身份/唔同意

*手扣係PW2楊晉熙索上,因女警無索帶,無留意到被告有咩動作。

15:45 辯方好喇,有d片段想俾你睇下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覆問PW2 楊晉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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睇片澄清返被告點跌的:
近花槽的是被告人,她往商場牆壁方向跌倒。

PW2在盤問時講過「3至4秒拉扯不構成阻礙,答覆是不同意」原因是在機動部隊時有進行「身體控制課程」練習,21147曾經是他的練習拍擋。作為75公斤男性,不相信黑衣人A可以有獨自能力與PC狗對抗,因此認為被告的施力,對黑衣人A對抗21147有幫助。

女警純粹協助進行拘捕,楊晉熙沒有完全離開被告,被告一直在我身邊,是我鎖上索帶。帶上警車,在警車內全程由我看管,一直保管住身份證至見值日官。身份證姓名亦與調查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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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到2020年 12月16日 09:30續審,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