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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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2月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10:00
📍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法律爭議
📍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21將軍澳 #審訊

陳(20)

控罪:
(1)、(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 將軍澳唐德街1號將軍澳廣場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1)警員16011及(2)高級警員50854

不認罪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

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至1540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21將軍澳 #審訊 [2/2]

陳(20)

控罪:
(1)、(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 將軍澳唐德街1號將軍澳廣場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1)警員16011及(2)高級警員50854

是日審訊:
被告人作供完成,不再傳召其他證人。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張德俊

🙅‍♀️被告不認罪,沒有警誡供詞。
控方依賴1名控方證人提供控方案情,並有2位女警供辯方盤問。辯方除被告外有一名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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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休庭15分鐘處理承認事實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張德俊

🙅‍♀️被告不認罪,沒有警誡供詞。
控方依賴2名控方證人提供控方案情,並有2位女警供辯方盤問。辯方除被告外有一名證人,4分鐘錄影片段。

上星期四接手本案的控方大律師,在觀看辯方提供的錄影片段後,決定向律政司索取進一步指示。因片段記錄了案發關鍵時間的情節,律政司會對控罪元素作進一步分析,再決定是否繼續檢控。

*辯方沒有向控方披露呈堂片段

休庭到10:45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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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傳召PW1警員 21417 張德俊,主問中……

📌背景
張德俊2016年1月4日加入警隊,案發當日駐守西九龍機動部隊Y大連第三小隊,被安排到東九龍進行反罪惡巡邏。當晚22:12收到將軍澳總區指揮中心指示,稱唐俊街有大約150名黑衣人在聚集,且有示威者破壞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設施並進行非法集結。於是與小隊成員承坐警車(共3架)到上址進行掃蕩,因馬路有磚頭阻礙警車前進,所以提前在寶邑路下車。

追截及拘捕經過/盤問,待控方案情完成後講

🛑休庭至14:30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開庭,傳召PW2 警員18836 馮俊 (同音) 作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辯方盤問PW2楊晉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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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無特定目標拒捕,見一群黑衣人所以追佢地。同意現場亦有街坊打扮人士

穿過行人路跑去唐俊街位置(穿過A出口對出位置,cut咗住隻直角)

追截路線:
寶邑路 > 上幾級樓梯(唐俊街行人路) > 轉左到唐俊街 > 跑出唐俊街行車路(往唐德街方向)

落車追截時我排第二,跑第一嘅係小隊指揮官督察25301,同我一齊跑出馬路(行車路)。當日職責係保護小隊指揮官,然後見21417從我左後方跑上嚟。我與前方黑衫人士,放棄追截後我與黑衣人士距離有10米。

當時無留意行人路仲有d跑得慢嘅黑衣人,直至21417捉住咗佢哋之後我先留意到,而當時我係21417嘅右後方,相距約10米。當時該黑衣女子企係度,有想逃跑嘅動作,被告面向21417。女子A與被告距離兩隻手臂,無留意當時21417有咩反應。同意唐俊街不闊,但不同意一定會見到在唐俊街的黑衣人。

辯:由拉扯到PW2上前推開被告的整個過程
唔同意拉扯過程少於5秒。
PW:用跑嘅速度用左手推開被告。
咁個衝力都應該幾大喎
PW2:本身75kg

辯方:面向地下咁跌??
主問嗰陣你又話女子A面向寶邑路,而21417面向唐德街。被告係拉扯緊㗎嘛,咁一定係面向寶邑路㗎喎你同唔同意呀?/唔同意,佢係面向商場嗰個方向跌,因為我係右後方跑上去㗎嘛……

辯方案情:
前方有兩名女子,女子A&被告,佢地跑得較慢/ 同意呀/ 跑得較後嗰個就係被告/呢點我唔清楚/ 好快就企返起身,嗰名女子係回頭望寶邑路方向/呢點/21417拘捕嘅係被告,而你制服嘅係女子A/唔同意/交接時唔清楚女子A嘅身份/同意/交接時唔清楚被告嘅身份/唔同意/之後係由女警押解女子A同被告上警車/唔同意/專注力集中係處理市民,返警署先知身份/唔同意

*手扣係PW2楊晉熙索上,因女警無索帶,無留意到被告有咩動作。

15:45 辯方好喇,有d片段想俾你睇下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覆問PW2 楊晉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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睇片澄清返被告點跌的:
近花槽的是被告人,她往商場牆壁方向跌倒。

PW2在盤問時講過「3至4秒拉扯不構成阻礙,答覆是不同意」原因是在機動部隊時有進行「身體控制課程」練習,21147曾經是他的練習拍擋。作為75公斤男性,不相信黑衣人A可以有獨自能力與PC狗對抗,因此認為被告的施力,對黑衣人A對抗21147有幫助。

女警純粹協助進行拘捕,楊晉熙沒有完全離開被告,被告一直在我身邊,是我鎖上索帶。帶上警車,在警車內全程由我看管,一直保管住身份證至見值日官。身份證姓名亦與調查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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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到2020年 12月16日 09:30續審,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李(26) #審訊 2/1 (#0902將軍澳 )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原本為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控方曾修訂)

傳票,有人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2日0148 時在將軍澳寶順路下行人隧道近及唐德街交界處,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一支雷射筆,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第17條。

今天傳召專家證人

開庭
仍有頗多公眾旁聽席位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李(26) #審訊 2/1 (#0902將軍澳 )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原本為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控方曾修訂)

傳票,有人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2日0148 時在將軍澳寶順路下行人隧道近及唐德街交界處,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一支雷射筆,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第17條。

專家證人警司吳長春(音)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畢,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下午兩點
預期被告會出庭自辯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將軍澳 #審訊 [2/1]

李(2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傳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有人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2日0148 時在將軍澳寶順路下行人隧道近及唐德街交界處,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一支雷射筆

早上已宣布表證成立

被告人選擇作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將軍澳 #審訊 [3/1]

李(2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傳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2日0148 時在將軍澳寶順路下行人隧道近及唐德街交界處,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一支雷射筆。


被告完成作供,亦不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完成辯方案情。

控辯雙方已作出結案陳詞,暫時休庭以待商討裁決日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05觀塘 #審訊 [1/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被控於2019年11月5日,在觀塘東廣場地下62號舖一間餐廳內,損壞屬於該餐廳的玻璃櫃。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翠屏商場M2層的佳寶食品超級市場外,管有鐳射筆和伸縮棍,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11月5日夜晚,在東廣場目擊證人發現6名年輕人(4男2女)形跡可疑,隨後警方於翠屏商場截停D4,搜出鐳射筆及伸縮棍。經PW11(政府化驗所人員)證明伸縮棍可透過重力操控。PW17(機電處職員)證明鐳射筆據國際標準60825屬第4級,即於60米內照射眼睛會導致傷害。

——————

控罪(1):全部不認罪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05觀塘 #審訊 [1/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PW1退休警員 劉文飛(音)在開庭前向控辯雙方大律師表示因為被傳媒公開姓名及樣貌,感到有壓力。開庭時控方向法庭說明上述事件,但控方指沒有任何事可以做。

繼續傳召PW1退休警員 劉文飛(音)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05觀塘 #審訊 [2/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PW1作供完畢,休庭至1215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05觀塘 #審訊 [2/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PW2 WPC19895 謝靜行(?) D1拘捕警員作供完畢,休庭消毒。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05觀塘 #審訊 [2/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PW3 PC10072 李錦邦(?) 調查警員作供完畢。

押後至1月12-14日0930同庭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裁決
👤梁(25) #網上言行

控罪1和2: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不誠實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2度入侵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意圖不誠實地使自己獲益。

控罪3:刑事毀壞(交替控罪)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損壞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

(*)控罪1和2的分別:
-控罪1是指被告成功進入警方內聯網。
-控罪2是指被告想進入警方電話簿介面但失敗。
————————
審訊內容索引:
控方證人作供簡要
被告作供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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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