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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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D1:王, D2:李 #答辯 (#1111沙田 #刑事損壞 #非法集結)

案情:
D1被指在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無合理辯解而損毀一支交通燈。

D1與D2同被指在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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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被告表示否認所有控罪。

辯方律師表示本案有7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沒有辯方證人。後來律師與法庭商討後,考慮到辯方律師不會盤問PW5-7 ,決定後者的證供會以書面形式呈上法庭,辯方律師因此表示只需傳召4名控方證人便可,亦預計審訊只需一天,穩陣起見亦建議法庭預留多一天審期。

裁判官把案件訂在2021年3月8日(預留3月9日) 0930 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2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谷(17)(本案D2) #判刑 (#20200612沙田 #刑事損壞)

求情內容及案情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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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指出已向被告解釋感化報告內容,感化官建議法庭判處被告18個月感化令,被告同意內容,但希望法庭可以參考法庭D1在本案的判刑,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

判刑理由:

裁判官表示考慮到被告年紀輕,沒有案底,感化報告正面,重申感化令是為被告協助更生而度身訂造,因此接納感化官的建議,判處被告18個月感化令。被告期間需要遵守感化官指示及宵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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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庭內滿人,感謝旁聽師支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D1盧(20), D2林(23)
#1008將軍澳 #刑事損壞

控罪: 入屋犯法罪
兩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8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港鐵將軍澳站,意圖非法損壞該建築物及站內任何東西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669

上次提堂已處理求情、陳詞、提供案例作量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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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D1突然解僱原本代表他的大律師,一星期前轉聘另一律師 (未有正式委託,亦講不出律師姓名) 但他身在英國,要求申請法援並押後處理,法官拒絕申請 (唔知依家會點)。D1自行求情時表示過去兩星期還押時已反省過錯,意識到自己行為愚昧……

第一被告向感化官透露「入去純粹想睇住第二被告,無任何政治目的,無意圖破壞任何設施。」與上次聆訊「為了表達政治訴求」的說法不符。練官指出,兩名被告有共同目的進入案發地點,即使無意圖破壞亦構成犯罪。

D1父親指被告有精神病,曾獨自在空無一人的操埸自言自語。2019年8月起在聯合醫院接受精神科治療。案發當天未有食藥,因不想被標籤有精神病,所以沒有在之前的聆訊中提出。

控:所有都係單方面陳述,沒有醫療報告證明,不反對押後索取醫療報告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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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代表律師在庭上表示同意大部份感化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指被告適合答辯,所以定罪穩妥且同意案情,今日可以判刑無需押後。精神科報告指D2不需要住院治療,可以判處監禁式刑罰。

進一步求情:成長過程坎坷,經歷今次事件後成為消防員的夢想已經無可能達成。家人、教友朋友到小欖探望令他深受感動,承諾會努力繼續人生,積極服刑完畢後重新投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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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到12月24日判刑,待D1索取精神科報告,兩人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裁決
👤梁(25) #網上言行

控罪1和2: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不誠實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2度入侵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意圖不誠實地使自己獲益。

控罪3:刑事毀壞(交替控罪)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損壞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

(*)控罪1和2的分別:
-控罪1是指被告成功進入警方內聯網。
-控罪2是指被告想進入警方電話簿介面但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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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內容索引:
控方證人作供簡要
被告作供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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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