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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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盧,林(20-23)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8將軍澳 #入屋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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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認控罪及同意修訂後的案情。

練官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1日1000區域法院第7庭進行判刑,期間被告還押看管,法庭會為D1索取背景報告,亦會為D2索取精神,心理及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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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的案情,求情理由將儘快補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盧,林(20-23)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8將軍澳 #入屋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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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位被告同意修訂後的案情(參見註1)並且表示承認控罪。練官裁定2位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邀請法庭觀看案發經過,並呈上與案件相關的相片和截圖。然後控方在庭上向2位被告申請共$2614783.5的玻璃幕門的維修費和維修工人的工資。

練官表示此案有別於一般入屋犯法,被告並不是不問世事的人,而本案是在暴力社會事件期間發生,而且破壞的程度亦與暴動相似。

控方指出2位被告沒有案底。他續指出本案沒有類似背景的案例參考,但上訴庭有下指引指法庭可以因應案情而調節判刑。

D1的求情理由:

被告有完整的家庭,雖然家境一般,但成員間的關係密切。被告在案發時正修讀與達成夢想相關的課程,唯在留下案底後已不斷實踐夢想。被告亦是個孝順的孩子,把一半的收入作為家用,即使在疫情爆發後收入減少,被告亦沒有減少作為家用的金額。被告的生活簡單,除了基本社交活動外就是健身。律師呈上被告的僱主及父母的求情信,內容指出被告工作認真,守時,有責任感,樂於助人,有向國際培幼會和聯合國難民署捐助金錢,視救災扶危為理想,僱主亦承諾在被告重獲自由後重新聘用他。

律師指出被告只是一時衝動,用了錯誤的方式表達訴求,被告在本案的角色較為次要,進入港鐵站的目的只是找D2並叫他逃跑,在案發期間沒有使用過槌仔(本身是D2交予D1),只是把梯子及槌仔丟在路軌上,即使後來被制服,D1也展示合作的誠意。(一開始已跪地舉手投降)

D1在制服後頭部受傷需要鏠針,後來明白到他的行為令港鐵運作受阻,令市民不便,承諾以後不會重犯,而且承諾賠償$20000,雖然金額少,但是是展示誠意的表現。

律師認同本案與一般的入屋犯法的性質不同,不適宜採用原訂的量刑起點,但希望考慮案發時是封閉環境,沒有令市民受影響或驚嚇,與暴動的性質不符,加上終審法院在梁曉陽案中判詞指出如對20-21歲的罪犯判刑,應避免採用監禁方式處理。

練官表示上訴庭已為此類案件的判刑下指引,應以阻嚇式刑罰處理。

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初犯,具正面人格,有良好家庭背景,在有案底後已不能從事理想職業,對被告已是沉重的教訓。

練官指出上訴庭在楊家龍案中已為法庭下指引,表示法庭不能姑息暴動行為,尤其是針對執法者的行為。即使要判處一個有良好家庭支援及背景的被告即時監禁對社會是悲劇,但為了對有意效妨者造成阻嚇,法庭需要對被告判處阻嚇式刑罰。

律師回應指認同這原則,但指出被告在本案的目標並不是執法者,而是港鐵。他最後希望法庭可以在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時,可以考慮到被告良好的背景,可以輕判,律師建議法庭可考慮判處被告勞教中心,讓他接受短期且震憾的教育。

D2的求情理由:

律師認同被告在本案的角色重要,以及他在本案的破壞性質嚴重。

律師藉一封求情信以指出D2的犯案原因。D2在案發當天觀看到有關警方以暴力制服示威者的網上片段,一時衝動而作出本案行為。選取將軍澳站作為破壞目標是D2認為此舉可以令警方行動受阻(警方曾乘搭港鐵到目的地驅趕示威者),當時D2手持的武器亦只是從將軍澳附近的地方拿取。雖然律師指出此想法可能不尋常,但這是事實。

律師指出D2的成長背景十分差,間接令他面對大量的精神及心理疾病,這些問題在他被捕後一瞬間復發(...隱去部份內容...)母親亦表示在案發前一段日子中看到D2的情緒不穩,處事急燥。律師認為此可能是加重D2在本案行為的因素之一,因此建議法庭可先為D2索取精神或心理醫生的報告,再作判刑。

律師指出在少量的案例中,每一宗的判刑都無一致方向,可見判刑的長短取決於案情的嚴重性,即使本案最後的判刑高於量刑標準亦屬合理。他續指雖D2在本案的破壞程度堪比暴動,但並沒有鼓動其他人犯法。他最後希望法庭考慮到D2第一時間認罪,給予他寛大的刑期扣減。

控方沒有陳詞回應,只指出上訴庭在處理近期與本案有鄰近背景的案件中已下指引,年輕並非一個主要的求情理由。

證物處理:控方已把此用書面方式呈上法庭,辯方沒有反對。

練官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1日1000區域法院第7庭進行判刑,期間被告還押看管,法庭會為D1索取背景報告,亦會為D2索取精神科報告。(抱歉此部份資訊在之前出錯了🙇🏼‍♂️)(此文已隱去被告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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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手足的精神不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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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修訂後的背景及案情:

背景:在行政會議通過《禁止蒙面規例》在2019年10月5日午夜生效後,多個港鐵站於前一日傍晚遭示威者惡意破壞,令多個港鐵站不能運作而暫停服務,因此港鐵在當天宣布全部列車服務暫停。當中將軍澳站內的設施因被嚴重破壞而不能運用,因此須於10月5日至11日期間關閉,以進行檢查维修。

案情:在2019年10月7日20:05時,有大批人士於將軍澳站外聚集,將軍澳站站務主任為安全起見乘搭專用列車撤離,最後檢查時所有出入口均已上鎖和用鋼板木板圍封,而玻璃幕門亦完整無缺。

在同日晚上約11時,一名高級港鐵站務主任從閉路電視中看到有數名黑衣人士非法進入將軍澳站,其中有人用消防喉四處射水,破壞站内設施,因此向上司及警方匯報。而在10月8日00:12時,分站主任及一名警員就完成上述事件完成搜查後乘專用列車離開。

在及後兩名被告被閉路電視拍攝到非法進入將軍澳站,當中D2戴口罩,黑色帽,穿背心和短褲且手持鐵筆,經將軍澳站A出口捲閘旁遭人撬開的破窗進入站內,而身穿藍色衫,戴口罩及手持鐵槌的D1則未幾跟隨D2進入。

D2其後前往 1 號及2號月台,並用鐵筆不斷敲擊打碎月台的玻璃幕門,及將梯子扔到列車路軌上。D1其後亦前往下層月台,把梯子及鐵槌扔到列車路軌上,2人其後返回上層大堂,並於 A 出口附近逗留,未幾警察接報到場,2人從B出口逃走不果,警方拘捕兩人。

在0030時,警員以刑事損壞罪名拘捕D1,並在他身上搜出藍色口罩,八達通及流動電話。在0043時,警員以刑事損壞罪名拘捕D1,並在他身上搜出口罩,鴨嘴帽,手套及流動電話。

D1在警誡下表示「阿Sir,我係有入過將軍澳地鐵站,但我無破壞過任何野」。而D2在警誡下則表示「係我用鐵筆係月台打爛幕門,同丟咗條梯落去,係我做嘅,唔關佢(D1)事」。2人在日後補錄會面紀錄時簽署並同意上述內容。控方又指兩名被告在共同犯罪下破壞14 道月台玻璃幕門,另外 4 道月台玻璃幕門有明顯的刮痕,港鐵事後須支付$2614783.5的玻璃幕門的維修費和維修工人的工資。

(*) D2案發當日投降後,仍被警棍、盾牌、手腳毆打4分鐘,被警員以胡椒噴傷口、臉部、眼鏡,拘捕時違反被告意願,強逼戴頭套。在警署D2頭破血流要求送院,但遭拖延3小時才送院。D2頭部傷勢嚴重,留院10日,送院首日反應遲鈍,耳朵有血,前額縫3針,還押約20日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D1盧(20), D2林(23)
#1008將軍澳 #刑事損壞

控罪: 入屋犯法罪
兩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8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港鐵將軍澳站,意圖非法損壞該建築物及站內任何東西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669

上次提堂已處理求情、陳詞、提供案例作量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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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D1突然解僱原本代表他的大律師,一星期前轉聘另一律師 (未有正式委託,亦講不出律師姓名) 但他身在英國,要求申請法援並押後處理,法官拒絕申請 (唔知依家會點)。D1自行求情時表示過去兩星期還押時已反省過錯,意識到自己行為愚昧……

第一被告向感化官透露「入去純粹想睇住第二被告,無任何政治目的,無意圖破壞任何設施。」與上次聆訊「為了表達政治訴求」的說法不符。練官指出,兩名被告有共同目的進入案發地點,即使無意圖破壞亦構成犯罪。

D1父親指被告有精神病,曾獨自在空無一人的操埸自言自語。2019年8月起在聯合醫院接受精神科治療。案發當天未有食藥,因不想被標籤有精神病,所以沒有在之前的聆訊中提出。

控:所有都係單方面陳述,沒有醫療報告證明,不反對押後索取醫療報告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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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代表律師在庭上表示同意大部份感化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指被告適合答辯,所以定罪穩妥且同意案情,今日可以判刑無需押後。精神科報告指D2不需要住院治療,可以判處監禁式刑罰。

進一步求情:成長過程坎坷,經歷今次事件後成為消防員的夢想已經無可能達成。家人、教友朋友到小欖探望令他深受感動,承諾會努力繼續人生,積極服刑完畢後重新投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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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到12月24日判刑,待D1索取精神科報告,兩人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