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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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0811屯門 #審訊 [1/1]

張(25)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8月11日,在屯門屯隆街3號外屯門市廣場一期7座,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即一支雷射筆

全部證人作證完畢。

表證成立‼️

📌辯方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2月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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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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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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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水官唔俾用電話,辛苦各位旁聽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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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0天水圍 #審訊 [1/4]

D1:戚(18) D2:張(18)
D3:張(19) D4:何(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伸縮警棍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15厘米長扳手及1個7厘米長衝釘器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1把鎅刀、2對鉗子、5枝螺絲批、1把鋸鉗、1把電鑽、1個鑽頭、塑膠索帶、1把鐵造鎅刀、1枝鐵錘、4枝扳手、2套六角匙、噴霧膠布、1個四方匙、1枝火槍、2卷電線、2個電批、1個電動拋光機、9隻磨碟、1支罐裝石油氣、1套鑽嘴、1條螺絲、1枝膠水、1罐精密電器清洗劑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2枝扳手、1罐噴霧油漆,以及1枝螺絲批

——————

1020 PW1 開始作供
1147 休庭15分鐘
1204 再開庭
1226 PW1作供完畢 休庭消毒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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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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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申請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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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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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申請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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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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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堂 #低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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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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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堂 #低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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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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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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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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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0天水圍 #審訊 [3/4]

D1:戚(18) D2:張(18)
D3:張(19) D4:何(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伸縮警棍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15厘米長扳手及1個7厘米長衝釘器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1把鎅刀、2對鉗子、5枝螺絲批、1把鋸鉗、1把電鑽、1個鑽頭、塑膠索帶、1把鐵造鎅刀、1枝鐵錘、4枝扳手、2套六角匙、噴霧膠布、1個四方匙、1枝火槍、2卷電線、2個電批、1個電動拋光機、9隻磨碟、1支罐裝石油氣、1套鑽嘴、1條螺絲、1枝膠水、1罐精密電器清洗劑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2枝扳手、1罐噴霧油漆,以及1枝螺絲批

除控罪(2),其餘控罪:不認罪

——————

所有證人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日12月11日讓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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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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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10: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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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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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10: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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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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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已有💛

🕥10: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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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0天水圍 #審訊 [4/4]

D1:戚(18) D2:張(18)
D3:張(19) D4:何(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認罪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

控辯雙反均以書面提交結案陳詞,在庭上作簡短撮要。

控方指,D2-4控罪性質上為防禦性、預備性控罪,在推斷被告管有物品意圖時,控方無需注重被告的破壞目標。不過,控方確無證據可證明被告意圖,故邀法庭作推斷。

D1代表律師在陳詞中,指出控方證人PW1-3證供中的不一致處,特別需要留意於D1「襲警」的關鍵時刻,PW1、3均稱被告被警員拉扯後衣領後沒有停下,PW2卻供稱被告即時停下,與警員俱是「企喺度」,其證供準確性成疑。

辯方另在控方未使用材料中發現1段片段,惜質素不理想。水官補充:儘管自己三番四次觀看片段,仍無法找到支持辯方說法的內容。不過,D1代表律師指在影片中,可見黑衣人逃跑的路徑是在草地上,而非控方證人所說的在「草地旁小徑」上。水官反駁:現場氣氛雖不至兵荒馬亂,但也是「混亂」,如有人向警員跑來,警員未必可準確分別來人位置——「準備拘捕嘅警員邊得閒記住咁多環境證供?」警員不是錄像機,辯方可提出證供中矛盾的枝節,然需合理。

D1代表律師承認現場混亂,但認為警員案發後即時錄口供,對主要的環境細節,應有較清晰說法;且現場黑衣人行蹤相當一致,警員說法不應有大分歧。又,在影片中,沒有任何人作出證人所說的「停低、轉身」大動作——說到此處,水官駁指無法在片中得到任何有用信息。

D2代表律師首先回應控方陳詞中,「當D2-4被搜出工具,沒有提供關於管有意圖的說法」的段落:被告在景湖居11座被捕及警誡,工具的搜出地點在警署,控方說法危險。水官即指被告行使緘默權正當,法庭不會就此對其作出任何不利推論。

辯方又指,D2案情爭議點在於被告是否意圖使用涉案工具。法庭可能懷疑他曾參與示威或非法集結,但他未必一定會——PW5也沒有懷疑過他要——在被截停當刻使用涉案工具;水官駁指控方證人提及當日天水圍「到處都有破壞」。針對PW5證供,水官則認為其證供專注於D3,根本沒有懷疑D2的空間。

D3代表律師回應控方:雖然控罪性質為預防性,不需提供被告特殊目標,但若控方能指出一個目標,理論會更強。代表律師又把案發時間軸分為4段:(1)PW2看見4名黑衣人;(2)PW5看見黑衣人並追至景湖居11座;(3)拘捕,及;(4)拘捕之後。審視控罪,似乎是針對被告進入景湖居之後,其管有工具的意圖;若是如此,被告當時是在逃走狀態,建築物內亦無物件被摧毀,控方沒有證據推論被告意圖在11座內使用工具。

代表律師另外提出,被告的工具是為工作而買。水官反駁,質疑據辯方證人證供,被告工作地點在柴灣,出現在景湖居乃不合理;即使被告報稱住址在天水圍,但因被告無作供,這並不在證供範圍內,「報稱住天水圍但人住筲箕灣」的情況也有可能。代表律師唯有總結:在PW3看見D3前,沒有證據證明他去過哪裡,如果控方無法證明D3知道天水圍有破壞、不知D3的具體目標,就無法推論出其意圖是損壞財產。

D4代表律師首先指,控方證人就檢取證物所作的口供有所遺漏,證物呈堂狀況也與證供記錄有出入:在警員證供中,口罩顏色不準確、手套檢取過程無被提及,被告的士巴拿位處褲袋,但口供無提及被告的褲子被檢取及拍照。然而,水官認為就控罪性質而言,證物的位置並非那麼重要。

辯方曾為D4傳召2名證人。代表律師表示,如果法庭接納他們的證供,如相信被告父親所言被告的出門時間,就可按照距離、行動需時,排除一些對被告行蹤的推論。證人供詞中,提及被告在1工具箱中拿出涉案工具,這些工具可用於修理汽車;代表律師也請法庭考慮,被告是從工具箱的眾多工具中,挑選出用於修理汽車的物品,且被告朋友的確依賴被告修復汽車。

最後,代表律師指從案發現場的地形看來,D4逃跑一刻,與其他黑衣人的方向不同,並非回頭逃避,而是向朋友的住址即景湖居11座跑去。

——————

本案押後至12月24日15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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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攻擊性武器
#0926天水圍 #判刑

👤李(19) 🔴已還押14天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辯方表示已索取報告,被告確認內容。整體而言被告合作,明白自己對守法觀念薄弱,也感後悔,有深切反省。感化官認為更生中心及教導所皆適合被告,但更建議更生中心。

承上次求情,多封信件證明被告人本性不壞,望判入更生中心。

判刑
🔴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

(按:手足步出犯人欄,親友稍激動,紛道他「剪髮後更靚仔」。判刑後被告舉雙手示意,庭內人士高呼「頂住」,直至門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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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裁決
👤馬(23) #1001屯門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杯渡路近燈柱GD1561附近管有一樽355毫升打火機汽油、2個打火機和3個士巴拿。意圖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該

🛑罪名成立🛑

押後至 12月28日 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判刑,期間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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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口裁決理由大綱:

📌證供分析
PW1作供清晰直接,法庭認為他的證供可靠,例如中肯地描述被告步速正常,對細節描述仔細,接納為誠實可靠證人。

雙方不爭議被告背囊有一樽355毫升打火機汽油、2個打火機和3個士巴拿、面罩等物品,手持行山杖。辯方邀請法庭考慮本案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用管有的物品作出甚麼行為。

考慮被告以正常步伐步向警方防線,辯方指出現場亦有其他人路過。鐵罐內的汽油可作打火機的補充劑,而且倒出亦需時,不一定是損壞財產用,希望法庭可以考慮上述物品你損壞財產,並非唯一合理推論。而背囊內的都是防護裝備,控方需要有證據,指出物品的關連如何協助法庭作出定罪推論。

🛑梁官的事實裁斷
被告當時距離防線不遠(30米)。zippo鐵罐內含有易燃液體,身上背包亦有兩個火機,因此他根本不需要再另外有燃料補充劑。法庭認為綜合所有證據而言,明顯能夠做出損壞財產的行為,使火機能夠繼續被使用,或用縱火燒雜物之用。手把亦可拆卸鐵欄螺絲。

正如PW1所講,被告在大廈轉角位置不時望向警方,過程維持約5分鐘,可見被告不是單純路過的途人。而被告背囊的物品亦非一般途人會有的物品,配合當時附近的示威(有PC狗俾人淋腐蝕液體),可見被告有備而來。

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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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 星期一】上午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10:00
📍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判刑

🕥10:30
📍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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