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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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4/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0939 開庭

d2辯方律師預算精神科醫生於28/10可完成報告,29/10可出庭作供

付国豪繼繼繼續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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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4/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

0939 開庭

d2辯方律師預算精神科醫生於28/10可完成報告,29/10可出庭作供

付国豪繼繼繼續出庭作證

1118 休庭
1147開庭

1304休庭,案件押後至1430續審

=======

主問階段仍在進行,問及機場cctv中付国豪被眾人圍住的情況,其中一段精華:

控:播片請留意你自己講的話,這部分沒有謄本,我們聽到what you have done to me 是你說的麼?希望表達什麼?
付:是的,希望表達他們對我的禁錮和毆打是不對的。
控:你想向哪些人表達這意思?
付:對我實行毆打禁錮羞辱的人,想讓他們知道毆打禁錮羞辱是不對的,第二,他們用藍色衣服蓋在我的腿上用作羞辱,選錯了道具。
控:選錯了道具的意思是?
付:那件藍色衣服並不能讓我感覺到羞辱,我支持香港警察,這件事是光明正大的,我當時是這麼想,才有被廣泛傳播的:我支持香港警察,你們可以打我了這句話,另外,他們剛才舉起我的護照和身份證也是想表達同樣的羞辱,一樣選錯了道具,這兩樣東西是不會讓我感到羞辱的,我出生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這是令我感到光輝榮耀的東西,他們選擇這些東西是不會達到羞辱的目的,我當時是這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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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4/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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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

d2辯方律師預算精神科醫生於28/10可完成報告,29/10可出庭作供

付国豪繼繼繼續出庭作證

1118 休庭
1147開庭

1304休庭,案件押後至1430續審

=======

主問階段仍在進行,問及機場cctv中付国豪被眾人圍住的情況,其中一段精華:

控:播片請留意你自己講的話,這部分沒有謄本,我們聽到what you have done to me 是你說的麼?希望表達什麼?
付:是的,希望表達他們對我的禁錮和毆打是不對的。
控:你想向哪些人表達這意思?
付:對我實行毆打禁錮羞辱的人,想讓他們知道毆打禁錮羞辱是不對的,第二,他們用藍色衣服蓋在我的腿上用作羞辱,選錯了道具。
控:選錯了道具的意思是?
付:那件藍色衣服並不能讓我感覺到羞辱,我支持香港警察,這件事是光明正大的,我當時是這麼想,才有被廣泛傳播的:我支持香港警察,你們可以打我了這句話,另外,他們剛才舉起我的護照和身份證也是想表達同樣的羞辱,一樣選錯了道具,這兩樣東西是不會讓我感到羞辱的,我出生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這是令我感到光輝榮耀的東西,他們選擇這些東西是不會達到羞辱的目的,我當時是這麼想。


1437 開庭


1720退庭,控方已完成PW1主問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7日9:30續審,期間D1-3繼續還押‼️,D4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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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6/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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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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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7/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付国豪出庭作證

//第四被告方盤問//

節錄庭上花絮,付國豪質疑辯方律師提問方式,法官解釋普通法與大陸法分別


辯4 : 你是否同意他當時是洩氣的語調

付:不同意,我很好奇辯方律師總想向一個固定的方向走。我想律師妳的意思是他言下之意是HOW DARE YOU,但也可以理解成Finally I can beat you now, I congratulation you .男子甲什麼心情說,我無法給肯定答案,我只能從字面意思祝賀,理解他在諷刺我。

官:付先生,你質疑律師單方向問題,提問方式。我想解釋一下,證人清楚問題的話請盡力作答,如果不清楚,法庭會介入。你看到我們陽光司法,很多人監督,受到人民和媒體監測,有錄音無法做假,我們執行的是普通法,是和世界接軌的。不是調查式,是訟辯式,所以辯方有權就當時人說法與你對峙,有些時候會令證人證詞更堅固,有時會令證人看來不可信不可靠,時間用多了,但公義並存。希望你理解。

付:很抱歉,剛才我用詞有點重

辯4 :付先生不要緊,我希望你持平告訴我當時情況,不需要太多猜測我問你的意圖。集中在問題本身,很多情節影片中看得到,我在片中看到的情況,得出的理論,問你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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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7/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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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 開庭,D4律師繼續盤問PW1
1156 休庭
1222 開庭
1323 休庭,1445續審

1456 閞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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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庭上花絮,付國豪質疑辯方律師提問方式,法官解釋普通法與大陸法分別


辯4 : 你是否同意他當時是洩氣的語調

付:不同意,我很好奇辯方律師總想向一個固定的方向走。我想律師妳的意思是他言下之意是HOW DARE YOU,但也可以理解成Finally I can beat you now, I congratulation you .男子甲什麼心情說,我無法給肯定答案,我只能從字面意思祝賀,理解他在諷刺我。

官:付先生,你質疑律師單方向問題,提問方式。我想解釋一下,證人清楚問題的話請盡力作答,如果不清楚,法庭會介入。你看到我們陽光司法,很多人監督,受到人民和媒體監測,有錄音無法做假,我們執行的是普通法,是和世界接軌的。不是調查式,是訟辯式,所以辯方有權就當事人說法與你對峙,有些時候會令證人證詞更堅固,有時會令證人看來不可信不可靠,時間用多了,但公義並存。希望你理解。

付:很抱歉,剛才我用詞有點重

辯4 :付先生不要緊,我希望你持平告訴我當時情況,不需要太多猜測我問你的意圖。集中在問題本身,很多情節影片中看得到,我在片中看到的情況,得出的理論,問你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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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6/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付国豪作證完畢
明天9:30 再續
控方將傳召兩名警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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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葉佐文法官
#判刑
#0815元朗

劉(58)🛑已還押2天

控罪:刑事恐嚇(*)

背景: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5日在元朗警署外威脅警員會使其受傷害,意圖令其受驚。
———————————————
今庭可以分為2部份,第1部份是繼續討論法庭應否給予被告1/3完整的刑期扣減。

因被告不會承認企圖縱火的控罪,而控方又不接納被告只承認刑事恐嚇的交替控罪,並堅持繼續檢控被告人企圖縱火,以致雙方至今未能達成認罪協議。

法官指出交替控罪的法律原則,若律政司接納交替控罪,另一條控罪則必須無罪釋放(毋須答辯),不能交由法庭存檔。而原本處理本案的辯方律師(馬大律師在10月才接手本案)錯誤地向控方陳述一個對律政司有利的選項(有機會使控罪存檔)。即使當時律政司無答應,但被告不應為雙方律師的失誤付上代價。

法官指出重點:被告在上述過程中是否知情,還是律師的失誤,難道被告要因律師的失誤而失去1/3的完整刑期扣減?

控方回應指,法庭應沿用CACC246/2019 [1] 中上訴庭提出的原則,最多給予本案被告認罪扣減25%刑期。辯方表示在稍後時間細閱上述案例再作回應。(小插曲:由於控方律師沒有準備多一份副本予辯方作準備,所以辯方未能即時回應,法官指出他與控方是否存在「秘密溝通渠道」,無視辯方的存在...)

在休庭過後,辯方舉出施君龍於2005年在高等法院重審入境事務大樓縱火一案,指出被告只要在審訊第一天認罪也是跟足程序,法庭可考慮在本案中跟隨當時包致金法官給予1/3完整刑期扣減的做法。

法官表示在考慮到控辯雙方提出的論據後,認為答辯方應在答辯時向法庭清晰的認罪意向,令法庭可以有紀錄,亦可以節省控方找證人及證物的時間,因此法官表示傾向採用1/5的刑期扣減,唯被告可以向上訴庭申請就刑期提出上訴,並就本案情況向上訴庭投訴。

第2部份則是被告求情:

辯方律師表示此控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由於本案案情特別,沒有相關案例參考,唯希望法庭可以考慮所有因素後你合適判刑。而他認同本案有需要判處阻嚇式刑罰,以警誡大眾不能為所欲為,及本案的嚴重性在於對象是警察,被告的行為有機會影響治安及社會安寧。

律師指出被告在案發當日的情緒不佳,當時他因與家人有爭執,看見社會事件,及與同事有政見衝突而影響心情。因此他想做一些惡作劇,亦是警告,希望警察可以對示威者手下留情,而過程是即興,由想法到行動只是相隔數小時,預謀性質低。

律師指出被告希望以最少影響別人的方式進行上述行為,例如選取最少人的地方,不希望因身上天拿水氣味而令狗吠等,而他被截查的原因只是形跡可疑,並不是做了一些犯法行為,把天拿水淋在手中的行為只是想控制自己,不要因衝動犯更大的錯。

律師指出被告希望「警告」警員的行為並不代表他仇警,他除同情學生受粗暴對待外,他對警員需長時間工作亦感同情。

被告在學生年代曾當選模範生,參加不同康體運動,孝順家人,期望未來可以為社會貢獻。

律師指出被告也是有良好心地的人,例如他目睹有棄嬰新聞後主動領養該孩子,並化身為一個好爸爸,希望孩子可以參加不同活動,促進成長,被告亦認為成績不是一切,認為孩子有良好的成長環境才是最好的。

律師呈上求情信,內容除了顯示被告有大量親人朋友支持外,亦指出被告有參與不同義工工作,協助建造學校等的善行。

律師邀請法庭判刑時參考DCCC108/2018 [2],考慮本案嚴重性較低,而被告亦有認罪表達悔意,希望法庭也可考慮判處其他非監禁選項。

律師最後指出被告的重犯機會低,願意改善自己衝動的缺點,本案的行為只是一心想改善黃藍陣營的分歧,促進和諧,唯使用了錯誤方法表達想法,有悔意,被告已明白要接受具阻嚇性的懲罰。
(*)已隱去被告私隱
———————————————
法官把判刑押後至2020年12月23日1000,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庭上被告申請以原有條件擔保,唯被法官拒絕
———————————————
(*)此控罪原屬企圖縱火的交替控罪,由於被告承認刑事恐嚇,因此控方將會不提證供起訴企圖縱火的控罪,並且不會把控罪交予法庭傳檔。背景

企圖縱火的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5日,在元朗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元朗警署的鐵閘,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1]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29690

[2]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0297&QS=%2B&TP=RS

按:手足的精神狀態一般
💛感謝眾旁聽師聲援,庭內滿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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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沈小民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3/2]

👤哈薩克籍手足(19)

控罪: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攜有一個汽油彈,並意圖向警察防線縱火。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詳細後補)
押後至2021年1月11日1000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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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9/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0945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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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10/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0947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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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10/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0947開庭
控方盤問DW1 黃醫生
1155休庭
1219開庭
1705休庭,本日因遷就DW1沒有放午休

控方需於11月24日就D2特別事項提交書面陳詞,辯方需於11月26日提交。

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9:00就D2特別事項進行聆訊,於12月8日9:30進行結案陳詞,並預留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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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11/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0908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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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11/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裁定D2書面召認及會面紀錄為正式證明
(詳情後補)

沒有中段陳詞。
各被告選擇不作供及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12月8日9:30續審,第4被告與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其餘被告繼續還押。

——————————————————

就D2的特別事項,引述「在醫學上於錄取會面紀錄及錄影會面當天,即2019年8月19日,D2在錄影會面過程中能否明白及知悉警方使用的警戒詞給他置身警誡下的權利。」

由於案件未審完,法官只會交代D2的證物可否作呈堂,現階段不會交代原因。

控方指,被告在錄口供期間沒有特別事情發生,而被告亦有表示明白及知道。控方有傳召神經科醫生上庭作供,並拒絕接受辯方的精神科醫生的證供。控方指出,重點在於被告是否有記住警方的36個字警誡供詞。探員沒有供稱D2有閱讀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內容,但被告有就通知書表示明白及理解。

在會面紀錄中,被告曾提出不想作供的要求。第一份會面紀錄中,結尾D2有講「今日嘅會面我無嘢講喇」,警方有問題想續問,但被告稱「無野講」,會面紀錄因而完結。控方認為,即使被告有先天性疾病,法庭應考慮在案發時疾病有沒有發作,而且疾病有否影響被告的行為的動機、能否令被告的責任減少。

辯方指,王醫生對被告的診斷為被告受長期病患影響,記憶力會相繼受影響。辯方不接納控方專家蔡醫生,指出他沒有為被告作親身檢驗,蔡醫生認為一年後的檢驗對評核2019年8月19日,即錄取會面紀錄當時的狀態是無意思的。辯方認為被告並不明白警戒供詞,即使被告說出「我冇嘢講」,也不代表她了解自己的行為。

法官覆問辯方律師,補充提到王醫生的醫生報告中,焦點不在2019年8月19日被告的表現,沒有評論被告的筆錄警誡口供及會面紀錄。另外法官有補充王醫生明知要上庭作供卻消毁了10月為被告進行測試時的筆記,但七月為被告進行測試時的筆記卻有保留着。王醫生當時的解釋是已將現場記錄輸入在報告中,因「唔夠位」而消毁筆記。

經考慮相關證詞、文件、錄像、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專家意見、及後控辯雙方的書面及口述陳詞,就會面紀錄的自願性及公平性的議題,法官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準則下證明有關書面召認和錄影會面記錄是在D2自願的情況下錄取的,當中亦沒有不公平的情況導致法官要行使酌情權已剔除有關會面記錄。因此有關D2的4項證物,包括書面召認及會面記錄正式成為證物。

—————————————————
另外,D4立場有變:由「是否行駛公民逮捕權防止罪案發生」改為「是否在使用合理武力防止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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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12/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0940 開庭
D1辯方律師現進行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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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12/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0940 開庭
1425退庭

所有辯方律師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明天上午9時進行控方結案陳詞以及跟進其餘事項。D1-3繼續還押,D4繼續保釋。

(按:D2多次提出身體不適要求去醫院,但法官只怒睥D2,並沒有理會其要求。休庭後,D2指一直有發燒、頭暈、頭痛、手腳冰冷、手震等徵狀,法官稱:「既然被告『聲稱』有以上病徵,唯有批准D2辯方律師完成陳詞後讓D2離開看醫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0831機場

#審訊 [13/8]

,,,(19-28)
🛑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5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控罪: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 - - - - - - - - - - - - - -
9:13開庭

控方開始處理結案陳詞,先處理A2

A2有不適,辯方向法官大人申請,可以離開看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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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0831機場

#審訊 [13/8]

,,,(19-28)
🛑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5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控罪: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 - - - - - - - - - - - - - -
完全陳詞和補充事項。

法庭要求有案件的文字事件序述
簡稱事件簿。

押後至23/12早上11:00裁決

A4保釋條件以同一條件保釋,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

今天審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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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12/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0940 開庭
1425退庭

所有辯方律師完成結案陳詞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天上午9時進行控方結案陳詞以及跟進其餘事項。D1-3繼續還押,D4繼續保釋。

(按:D2多次提出身體不適要求去醫院,但法官只怒睥D2,並沒有理會其要求。休庭後,D2指一直有發燒、頭暈、頭痛、手腳冰冷、手震等徵狀,法官稱:「既然被告『聲稱』有以上病徵,唯有批准D2辯方律師完成陳詞後讓D2離開看醫生。」)

—————————————————
辯方律結案陳詞內容

(按:官在律師開始陳詞前稱認為各辯方律師的書面陳詞有20-40%證據無提到。)


D1
陳詞概括而言就是「沒有暴動,獨自行事」
辯方律師認為要考慮的事項為當天2349分開始有沒有發生暴動,以及D1有沒有參與暴動。
律師指當天的不是暴動,而暴力事件也只屬AOABH程度,襲擊時間是2019年8月14日00:08,而D1已就第5項控罪認罪。

1)考慮23:49-00:08有沒有暴動發生。

控方指暴動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由PW1付国豪被放置於行李車上開始,第二階段由付被現場人士由T行段拉至G行段的牆開始。
辯方律師認為暴力事件在00:09,當張超雄和郭家麒到場阻止時,暴力事件已被殺停。縛手腳的行為只是防止付離開,而除褲的行動只屬欺凌性質。官稱欺凌沒有法律定義。

23:49-00:08期間並沒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當時只有一個人受傷,無磚頭橫飛,無警察界入。事情發生時還有很多路人在G走道附近,反映事件並未影響他們。另外,郭家麒和張超雄曾嘗試降溫,叫大家唔好行私刑,雖然未能即時停止現場人士的行動,但如他們的制止,能預測00:09後暴力行動會繼續。

PW1在受襲期間曾露出笑容,並舉起兩隻拇指,接受訪問。律師認為若PW1當時真的感到害怕,應該是無法接受訪問的。官稱不能定格某幾個畫面。

當時有大量記者在非常近距離拍照,他們並沒有感到危險,故此暴力程度未算高。官以戰地記者為例指有記者不能代表不危險。

2)考慮23:49-00:08 D1有沒有參與暴動。

參與暴動的原素包含共同目的,而共同行為並非代表他們是一夥人、並非等於有共同目的。每人對pw1的想法也不同,有的人不滿他是「間諜」、有的不滿他有代表撐警的衣物。一夥人基於兩個原則:a)他們是有協議的 b)他們的行為是有預見性的,即行動時能預計其他人後續的行為。D1穿灰色褸,持美國旗,辨認度高,去機場的目的是為宣揚理念。D1見PW1是中國人,繼而襲擊他,獨自行事,而非夥同。

PW1無受嚴重傷害,沒有留院,沒有永久傷害至不能做某些工作,事件並未嚴重干擾事主舒適和健康,案件無可能歸為嚴重傷害。


D2
書面陳詞的重點在希望官考慮D2的病情。另外,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截圖標記的D2就是D2當事人。


D3
1)辦認方面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截圖標記的D3就是D3當事人。上衣並無特別徵狀,而apple watch 也很普遍。

2)共同目的方面
D3本身在人群外圍,pw1被襲時,D3並不在人群的核心範圍內。


D4
1)辨認方面
機場閉路電視和D4住宅閉路電視的清晰度低,D4的衣物也無獨特。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截圖標記的D4就是D4當事人。律師稱呼控方標記的D4為男A。

2)男A是否在使用合理武力防止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方面
2019年8月13日23:30-23:49期間有非法集結,但男A無參與。控方指稱男A參與非集的行為是他曾傳遞一包索帶,以及縛住pw1防止他離開。

然而男A對pw1曾作出3次保護,有做出截停現場人士的手勢,呼「唔好打」、「唔好射眼」,阻住他人做定名行為,而自己也沒有做定名行為。

官提及男A曾向PW1搜身及問PW1的身份,當PW1的身份被發現時說道「i congratulation you」,質疑律師這是否「見義勇為的人會做的事」。律師指當時有很多其他人也在問PW1的身份;而男A曾叫群眾冷靜,認為男A不會恭喜PW1被禁錮,而他多次保護PW1,PW1卻說「just beat me」,令男A之前做的保護功虧一簣,違背他想大家冷靜的意願,可見「i congratulation you」是悔氣說話。

官問101a條文中,阻止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中是否包括查問和搜身。律師稱可以包括,視乎情況。雖然以往無案例,但在法律原則下是視乎情況進行合理武力。

男A有作出阻止PW1離開的行為。律師稱當時環境不容許男A帶他走,因為當PW1稍有動作時,其他人隨即就會有動作。若PW1想走,其他人便有機會襲擊他。因此男A阻止PW1走是為了阻止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律師稱是pw1先有做挑釁行為,才導致其他人有所行動。PW1影現場人士的大頭相開始,才引發後來一連串事件。官稱挑撥性行為並無法律定義,不牽涉道德判斷,而且後來即使pw1被發現有撐警衣物,也並非穿著該件衣服到機場,不算挑釁。律師重申挑釁行為是指PW1影現場人士的大頭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