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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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20200308調景嶺 #提堂

D1:蔡 D2:林 D3:黃 D4:蔡

控罪
D1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於2020年3月8日,調景嶺景嶺路調景嶺港鐵站內,管有1部對講機。
D2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D3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D4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D1 D2 D3承認控罪‼️
D4申請押後,希望向律政司尋求另一處理方式。

案情
2020年3月8日晚上,大概1000名示威者於將軍澳,悼念去年1名科大學生於停車場墮亡。當時部分示威者行為挑釁,有警員被派往管理人群。下午,控方證人於調景嶺港鐵站進行反罪案巡邏至收費區域時,見到4名被告搭乘扶手電梯上大堂,形跡可疑。搜查下發現,D1-3身上有3部無線電收發機,從D3身上亦搜出雷射筆;D1及2背囊中有手套、護目鏡、望遠鏡和防毒面具。4名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證物處理
D1及D2的手提電話歸還被告,其他證物充公。

求情
D1
被告19歲,為學生,原無案底,與家人同住。涉案對講機被發現時不在使用中,頻道亦非重要頻道;代表律師向被告了解,他表示購得時曾問賣主器材是否合法,對方答是。被告並非在示威現場被截停,背囊中的也是急救用品,可見他並非參與示威,而是打算提供急救服務。經此事,被告已明白要小心,勿誤觸法網。

辯方又呈上由區議員、被告、老師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大意為被告熱心做義工,於藝術方面有濃厚興趣,現感後悔。被告志願為加入紀律部隊,經本案,應難以達成,已受足夠教訓。

D2
被告19歲,為學生,無刑事定罪記錄。辯方呈上被告、姐姐、聖約翰救傷隊及社工撰寫的求情信,又指對講機本為被告打野戰所用,不知要先獲牌照。被告志願為消防員,案底將令被告難以達到目標;希望法庭念及被告沒有對社會公眾造成任何滋擾、被告的背景和年紀,罰款處理。

D3
案發時被告18歲,現19歲,與父母同住,為自修生。代表律師指出其最大求情因素,為坦白承認控罪,節省資源和時間;遂指本案案情輕微,無證據指出涉事對講機將被用於犯法行為,亦無證據顯示幾部對講機間能溝通。被告被截停的地點是調景嶺站,與離示威現場最近的將軍澳站亦不同。

被告希望成為1名電子工程師,曾獲模型車比賽獎項,打算到德國留學。本案已為被告帶來打擊;被告也曾表示,如被罰款,會用自己儲蓄支付,證明他是孝順父母,「生性嘅人」。

判刑
梁官首先回應:雖然辯方指涉案對講機非用作示威、被告被捕地點也非示威現場,但當日將軍澳有示威事件,拘捕地點離現場亦近,似乎案件與示威有所關連。然而,控方並無就此作出其他指控。

代表律師又指無證據顯示涉案對講機有所使用,梁官則認為對講機仍可運作,法庭不應漠視其一經使用,可能會影響其他頻道的情況。

不過,考慮到各被告無案底、年輕、背景良好;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又呈交求情信,供法庭考慮,梁官認為本案可以罰款方式處理,以港幣7500元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之1。

📌判處D1-3罰款港幣5000元,部分從保釋金扣除,餘額於28日內繳交。

==============

D4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1013將軍澳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李(2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速報:判更新中心‼️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陳(20) #提堂 (#0921將軍澳 2項抗拒警務人員)

控罪1: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 將軍澳唐德街1號將軍澳廣場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011,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控罪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50854,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告不認罪

PW1作供完畢,休庭至1215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1118觀塘

梁(16)

控罪: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憤怒

速報:被告更改答辯意向:‼️認罪‼️
🛑罪名成立🛑

1531休庭至1346 法庭需時處理求情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1118觀塘

梁(16)

控罪: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憤怒

速報:被告更改答辯意向:‼️認罪‼️
🛑罪名成立🛑

1531休庭至1346 法庭需時處理求情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4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判刑,期間會索取更生中心以及教導所報告
‼️‼️被告需要還押‼️‼️
(被告精神良好,進入犯人欄前與公眾席揮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少玲裁判官 #審訊 #1113將軍澳
(補充:五庭為細庭,只有5個位)

李(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時分,在將軍澳尚德邨尚真樓地下外公眾地方,被警員搜出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夠產生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摘自蘋果日報)

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694

不認罪

0933辯方要15分鐘與控方商討審訊事宜以節省時間,休庭
1007開庭

65c條雙方已同意。
現時2位控方警員證人,2位專家證人,無警誡供詞,有片段共32分鐘,但只播20分鐘左右。
控方要額外叫5名警員證明連貫性,其中1名警員已退休,控方沒法聯絡退休警,要用不同方法找他出來🙄辯方指連貫性有爭議。

辯方有1名證人

辯方爭議點:由撿取1項物品至交給專家化驗的證物鏈,及被告的意圖。
不爭議拘捕過程。不爭議身上找到的東西。

辯方指專家身份沒爭議,需要其中一名專家作供(潘姓),另一名可使用65c條。
辯方收到控方的警員證物鏈,但有警員是退休,現時辯方手上的證物鏈可使用65b,但需要視乎退休警員的供詞,才有基礎向控方提供證物鏈。控方指該退休警現時未有供詞。
辯方指未處理到證物鏈,因譚姓退休警員未有證供。

因辯方今早才收到文件,會現時處理
(梁官指責:用咗好多時間啦喎)
💛休庭15分鐘

1036開

承認事實(由於控方廢老有如唔識字,講嘢一舊舊,有錯見諒):
1⃣控方使用地圖包括:唐俊街-唐鑫街,唐俊街至唐明街至唐德街,廣明苑地圖
2⃣2019年11月13日0008-0040偵緝10034在唐俊街與唐德街交界推進至尚德邨廣明苑,期間的錄像有3隻光碟
3⃣被告沒案底
4⃣控辯雙方的文件有,1份警察助理電訊督察林祖光的英文報告,及林祖光以中文寫的口供,及潘頌恩博士以英文寫的報告,及偵緝警員12669的口供,及警長53079,及警員7936口供,及偵緝警員2139口供

🐶傳召PW1警員7443何祖權(同音)

1155休庭,梁官要開會,1215再續
1215開庭,辯方盤問PW1,1253盤問完畢

下午1430再續

🟥(在此提提:五樓五庭為細庭,只有8個位,而六樓八庭為大庭,有大量位,手足亦會作供,希望五庭入唔到庭嘅大量人可以到八庭聲援手足,其他手足都是手足☺️😊🟥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611西貢

盧(23)🛑已還押逾180日

控罪:管有爆炸品

案情: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支直徑2.5厘米、長8厘米的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已有律政司意見,會移交區域法院

無保釋申請

案件於2021年1月7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轉介文件
‼️‼️‼️‼️還押‼️‼️‼️‼️
(按:盧手足精神正常,不時望向旁聽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221觀塘

林(18)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1日,在觀塘巧明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列表有5名證人,其中PW2(拍片警員)及PW5(專家證人)以65c處理,即只需傳召3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將會依賴一段總長63分鐘的片段,並播放其中15分鐘的關鍵部份。

辯方無需傳召其他證人。被告有機會作供。抗辯方向會考慮:被告是否得悉管有;如若得悉,有否合理辯解。

案件排期至21年3月12日09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為期一天中文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另外,承認事實需於不少於三個工作天前存檔供法庭作參考。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1415派飛,個庭約30個位,不足5人旁聽,保安仲多人,手足得自己一個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