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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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4/5]

D1 高
D2 黎
D3 梁

PW3已完成重召補問
PW7及8上午已完成作供

案件下午2:30續審輪到PW9作供,雙方同意PW10不需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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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4/5]

D1 高
D2 黎
D3 梁

控辯雙方同意PW9證供以65(b)呈堂,唯裁判官要求證人出庭為證供中的簡稱作解釋。

控方案情完結
各辯方有中段陳詞(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日(明天)1100同庭為被告需否答辯作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5/5]

D1 高
D2 黎
D3 梁

鑑於就D3案中,各人沒有提出新近案例。甫開庭,辯方,裁判官,控方均提出新近案例HCMA583/2018 譚思樂法官對警員權力的分析。經一輪法理討論後,暫休庭5分鐘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5/5]

D1 高
D2 黎
D3 梁

裁判官裁定針對三名被告的四項控罪
表證成立❗️

D1表示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2,3則表示需約10分鐘,取得指示

同日同庭1145再開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5/5]

D1 高
D2 黎
D3 梁

D1表示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2表示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3表示將作供,但不傳召證人。

D3主問完畢

案件押後至同日同庭1430再作盤問。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5/5]

D1 高
D2 黎
D3 梁

D3已作供完畢

D2,3將於2020年12月8日或之前把完整的書面陳詞交予法庭存檔及主控

D1則於2020年12月10日或之前交予法庭及主控,而如有需要,主控會同日回覆。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1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續審(以進行口頭陳述結案陳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續審 [3/2]
#襲警 #非法集結 #蒙面法

👤張(3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已認罪❗️
(2)非法集結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警沙展A、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

雙方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結案陳詞,今天只作簡單補充。

案件押後至2019年12月31日於東區法院第十庭進行裁決,期間被告准以原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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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有口頭補充:
針對D2的結案陳詞,控方除中段陳詞時所作出的回覆外,也將依賴Cap 221 18及Cap 221C Rule 7。

沒有其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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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沒有口述結案陳詞,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予法庭及控方
(主控透過傳真把回覆陳詞交予法庭及辯方,唯辯方收唔到,裁判官震怒,認為控辯雙方均有責任在開庭前確認對方收到)
D1在速讀完主控的回覆陳詞後,表示沒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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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呈交案例(關於2人販毒案):
案例主控確認控罪基礎是夥同犯罪基礎
雖然2名被告被控同一罪名,都與同一販毒事件有關,但2人行動並不互相牽涉。其中一個負責購買並轉移至中間人,再由中間人轉移給另一被告。這看似是同一行動,但兩者在各自的毒品處理行為上,沒有角色;2人亦並不認識。

案例中的陪審團指引指出:
在毫無合理疑點下,須先證明有沒有共同計劃,下一步才是證明控罪中的人有否參與或有否共同目的。

案例中指出上訴庭的觀察是:
1. 指引是完全正確
2. 該案是適用

D2指出本案與案例亦有雷同之處:假設2名被告均有破壞財物的情況

2名被告破壞木圍板及玻璃門是分開事件,即使把控方推至最高,「common decide」在兩人中沒有存在。

在案例中有段落看似對D2不利:2人於同一條控罪出現,在被定罪前,控方並不需要證明每一名被告人都涉及共同犯罪中。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這是個籠統說法:2名被告人在同一控罪出現。當檢控基礎確認為夥同犯罪便不一樣,在這控罪基礎上,須先證明有「common decide」就是法律原則,然後才看每人的實際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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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除了手民之誤需要更改外,沒有其他口述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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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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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Cap 221 18
18.在同一公訴書內合併控罪
(1)在符合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則下,就多於一項罪行提出的控罪,可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代替)
(2)如有一項刑罰是就載有多於一項罪名的公訴書的有罪裁決而判處的,倘在作出該裁決的罪名當中任何罪名足以成為支持判處該刑罰的理由,該刑罰即為妥善。

Cap 221C Rule 7

第221C章 《公訴書規則》 第7條 就多於一項罪行提出的控罪可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

在不抵觸本條例第18條的條文下,就任何罪行提出的控罪,如基於相同的事實,或組成一連串性質相同或相類的罪行或是其部分,則該等控罪可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

Reference:
https://www.hklii.hk/chi/hk/legis/ord/221/s18.html

https://www.hklii.hk/chi/hk/legis/reg/221C/s7.html

直播員再按:「肘」是肉字部,而非D2辯方所指的月字邊,僅作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