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九庭
#張志偉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張 (3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及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新世紀廣場外保管一把剪刀、一把鉗、一個扳手及一把鎅刀,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件,以摧毁或破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PW1 警員10112 李衛康(音)
控方主問完畢 , 1108 休庭
#張志偉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張 (3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及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新世紀廣場外保管一把剪刀、一把鉗、一個扳手及一把鎅刀,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件,以摧毁或破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PW1 警員10112 李衛康(音)
控方主問完畢 , 1108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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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張 (3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及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新世紀廣場外保管一把剪刀、一把鉗、一個扳手及一把鎅刀,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件,以摧毁或破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1521 PW1 警員10112 李衛康(音) 作供完畢
法庭裁定被告表證成立,雙方沒有中斷陳詞。
1525 休庭
1535 被告不會作供,但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張志偉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張 (3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及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新世紀廣場外保管一把剪刀、一把鉗、一個扳手及一把鎅刀,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件,以摧毁或破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1521 PW1 警員10112 李衛康(音) 作供完畢
法庭裁定被告表證成立,雙方沒有中斷陳詞。
1525 休庭
1535 被告不會作供,但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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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張 (3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及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新世紀廣場外保管一把剪刀、一把鉗、一個扳手及一把鎅刀,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件,以摧毁或破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DW1 作供完畢
押後至12月30日作口頭陳詞,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張志偉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張 (3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及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新世紀廣場外保管一把剪刀、一把鉗、一個扳手及一把鎅刀,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件,以摧毁或破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DW1 作供完畢
押後至12月30日作口頭陳詞,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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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案件押後至同日1030再開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案件押後至同日1030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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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各被告對各控罪均不認罪❗️❗️
承認事實
1. 2020年1月1日民陣發起於1430起步的遊行獲發不反對通知書
2. 同日約1643警員B於案發地拘捕D1,罪名為「刑事損壞」及「拒捕」
3. 在D1身上搜出硬鴨嘴帽,並交予偵輯警員9487
4. 同日1643 警長C於案發地拘捕D2
5. 警長58327 於北角警署內搜查D2,並搜出以下物品:
一、黑色帽
二、黑色外套
三、灰色衞衣
四、灰色內衣
五、長褲
六、腰包
6. 同日於案發地拘捕D3,罪名為「阻差辦公」
7. 警員14369於北角警署內搜查D3,並檢獲以下物品
一、藍色背包
二、samsung電話(內有2張sim卡,1張記憶卡)
三、黑色短褲(在背包內)
四、灰色xx(我聽唔切主控的急口令內容)
五、黑色短袖衫(身穿)
六、黑色長褲(身穿)
七、黑色波鞋(身穿)
8. 警員對上述證物拍攝照片共18張,相片反映真實情況
9. 警員傷勢照,證物相,被告衣著相,均沒有被整修,修改
(遺漏較多,真係讀得太快)
10. 案發地cctv被儲存下來,當中沒有整修,修改
11. 警員C,E,F到醫院接受治療
12. 同意xx連鎖性(我聽唔切阿!!!)
13. D1-3 均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各被告對承認事實表示同意,承認事實成為證物P24
控方有10位證人,首6位需要屏風,證人7,8,9為處理證物證人,證人7是處理D1證物,證人8,9處理D2證物。證人10是3位警員的醫生,正商討醫療報告能否以65b呈遞法庭。
控方有可能新增1名證人(案發地HSBC經理),以講述案發前的店舖狀況,或不須傳召,視乎辯方需否盤問。
D1將爭議證物鏈,即警方聲稱在其身上搵到的物品
D3將呈遞其醫療報告,控方不爭議
案件押後至同日稍後時間,以讓裁判官處理其他案件,屏風問題,及醫療報告呈堂事項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各被告對各控罪均不認罪❗️❗️
承認事實
1. 2020年1月1日民陣發起於1430起步的遊行獲發不反對通知書
2. 同日約1643警員B於案發地拘捕D1,罪名為「刑事損壞」及「拒捕」
3. 在D1身上搜出硬鴨嘴帽,並交予偵輯警員9487
4. 同日1643 警長C於案發地拘捕D2
5. 警長58327 於北角警署內搜查D2,並搜出以下物品:
一、黑色帽
二、黑色外套
三、灰色衞衣
四、灰色內衣
五、長褲
六、腰包
6. 同日於案發地拘捕D3,罪名為「阻差辦公」
7. 警員14369於北角警署內搜查D3,並檢獲以下物品
一、藍色背包
二、samsung電話(內有2張sim卡,1張記憶卡)
三、黑色短褲(在背包內)
四、灰色xx(我聽唔切主控的急口令內容)
五、黑色短袖衫(身穿)
六、黑色長褲(身穿)
七、黑色波鞋(身穿)
8. 警員對上述證物拍攝照片共18張,相片反映真實情況
9. 警員傷勢照,證物相,被告衣著相,均沒有被整修,修改
(遺漏較多,真係讀得太快)
10. 案發地cctv被儲存下來,當中沒有整修,修改
11. 警員C,E,F到醫院接受治療
12. 同意xx連鎖性(我聽唔切阿!!!)
13. D1-3 均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各被告對承認事實表示同意,承認事實成為證物P24
控方有10位證人,首6位需要屏風,證人7,8,9為處理證物證人,證人7是處理D1證物,證人8,9處理D2證物。證人10是3位警員的醫生,正商討醫療報告能否以65b呈遞法庭。
控方有可能新增1名證人(案發地HSBC經理),以講述案發前的店舖狀況,或不須傳召,視乎辯方需否盤問。
D1將爭議證物鏈,即警方聲稱在其身上搵到的物品
D3將呈遞其醫療報告,控方不爭議
案件押後至同日稍後時間,以讓裁判官處理其他案件,屏風問題,及醫療報告呈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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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控辯雙方警長c,e,f及D3報告的醫療報告以65b方式呈堂。
現正盤問警長A
午休至1430再審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控辯雙方警長c,e,f及D3報告的醫療報告以65b方式呈堂。
現正盤問警長A
午休至1430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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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已完成盤問警長A,控方需時檢視證據,再作覆問
明早0930同地續審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已完成盤問警長A,控方需時檢視證據,再作覆問
明早0930同地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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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正盤問警員B
早休至11點50分再開審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正盤問警員B
早休至11點50分再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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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3/5]
D1 高
D2 黎
D3 梁
甫開庭,D2律師申請重召PW3,因於周末得到新的網上影片。控方反對,因不能無了期重召,一有新證據便重召這做法不妥當,這使案件沒完沒了。裁判官接納有關證據為新近得到(於盤問完成後才得到),更重要的是與案情有關聯,裁判官批准重召PW3,PW3須明天再上庭就辯方新得到片段作供。
1247 PW4已完成作供
下午將傳召PW5
案件押後至同日1430續審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3/5]
D1 高
D2 黎
D3 梁
甫開庭,D2律師申請重召PW3,因於周末得到新的網上影片。控方反對,因不能無了期重召,一有新證據便重召這做法不妥當,這使案件沒完沒了。裁判官接納有關證據為新近得到(於盤問完成後才得到),更重要的是與案情有關聯,裁判官批准重召PW3,PW3須明天再上庭就辯方新得到片段作供。
1247 PW4已完成作供
下午將傳召PW5
案件押後至同日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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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3/5]
D1 高
D2 黎
D3 梁
PW5已完成作供
PW6已完成作供
明天將處理重召PW3,其餘證人PW7,8,9之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續審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3/5]
D1 高
D2 黎
D3 梁
PW5已完成作供
PW6已完成作供
明天將處理重召PW3,其餘證人PW7,8,9之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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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4/5]
D1 高
D2 黎
D3 梁
PW3已完成重召補問
PW7及8上午已完成作供
案件下午2:30續審輪到PW9作供,雙方同意PW10不需作供。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4/5]
D1 高
D2 黎
D3 梁
PW3已完成重召補問
PW7及8上午已完成作供
案件下午2:30續審輪到PW9作供,雙方同意PW10不需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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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4/5]
D1 高
D2 黎
D3 梁
控辯雙方同意PW9證供以65(b)呈堂,唯裁判官要求證人出庭為證供中的簡稱作解釋。
控方案情完結
各辯方有中段陳詞(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日(明天)1100同庭為被告需否答辯作裁決。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4/5]
D1 高
D2 黎
D3 梁
控辯雙方同意PW9證供以65(b)呈堂,唯裁判官要求證人出庭為證供中的簡稱作解釋。
控方案情完結
各辯方有中段陳詞(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日(明天)1100同庭為被告需否答辯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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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5/5]
D1 高
D2 黎
D3 梁
鑑於就D3案中,各人沒有提出新近案例。甫開庭,辯方,裁判官,控方均提出新近案例HCMA583/2018 譚思樂法官對警員權力的分析。經一輪法理討論後,暫休庭5分鐘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5/5]
D1 高
D2 黎
D3 梁
鑑於就D3案中,各人沒有提出新近案例。甫開庭,辯方,裁判官,控方均提出新近案例HCMA583/2018 譚思樂法官對警員權力的分析。經一輪法理討論後,暫休庭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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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5/5]
D1 高
D2 黎
D3 梁
裁判官裁定針對三名被告的四項控罪
表證成立❗️
D1表示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2,3則表示需約10分鐘,取得指示
同日同庭1145再開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5/5]
D1 高
D2 黎
D3 梁
裁判官裁定針對三名被告的四項控罪
表證成立❗️
D1表示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2,3則表示需約10分鐘,取得指示
同日同庭1145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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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5/5]
D1 高
D2 黎
D3 梁
D1表示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2表示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3表示將作供,但不傳召證人。
D3主問完畢
案件押後至同日同庭1430再作盤問。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5/5]
D1 高
D2 黎
D3 梁
D1表示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2表示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3表示將作供,但不傳召證人。
D3主問完畢
案件押後至同日同庭1430再作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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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5/5]
D1 高
D2 黎
D3 梁
D3已作供完畢
D2,3將於2020年12月8日或之前把完整的書面陳詞交予法庭存檔及主控
D1則於2020年12月10日或之前交予法庭及主控,而如有需要,主控會同日回覆。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1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續審(以進行口頭陳述結案陳詞)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5/5]
D1 高
D2 黎
D3 梁
D3已作供完畢
D2,3將於2020年12月8日或之前把完整的書面陳詞交予法庭存檔及主控
D1則於2020年12月10日或之前交予法庭及主控,而如有需要,主控會同日回覆。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1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續審(以進行口頭陳述結案陳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續審 [3/2]
#襲警 #非法集結 #蒙面法
👤張(3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已認罪❗️)
(2)非法集結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警沙展A、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
雙方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結案陳詞,今天只作簡單補充。
案件押後至2019年12月31日於東區法院第十庭進行裁決,期間被告准以原條件保釋。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續審 [3/2]
#襲警 #非法集結 #蒙面法
👤張(3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已認罪❗️)
(2)非法集結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警沙展A、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
雙方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結案陳詞,今天只作簡單補充。
案件押後至2019年12月31日於東區法院第十庭進行裁決,期間被告准以原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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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主控有口頭補充:
針對D2的結案陳詞,控方除中段陳詞時所作出的回覆外,也將依賴Cap 221 18及Cap 221C Rule 7。
沒有其他補充
========
D1 沒有口述結案陳詞,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予法庭及控方
(主控透過傳真把回覆陳詞交予法庭及辯方,唯辯方收唔到,裁判官震怒,認為控辯雙方均有責任在開庭前確認對方收到)
D1在速讀完主控的回覆陳詞後,表示沒有回應
========
D2 呈交案例(關於2人販毒案):
案例主控確認控罪基礎是夥同犯罪基礎
雖然2名被告被控同一罪名,都與同一販毒事件有關,但2人行動並不互相牽涉。其中一個負責購買並轉移至中間人,再由中間人轉移給另一被告。這看似是同一行動,但兩者在各自的毒品處理行為上,沒有角色;2人亦並不認識。
案例中的陪審團指引指出:
在毫無合理疑點下,須先證明有沒有共同計劃,下一步才是證明控罪中的人有否參與或有否共同目的。
案例中指出上訴庭的觀察是:
1. 指引是完全正確
2. 該案是適用
D2指出本案與案例亦有雷同之處:假設2名被告均有破壞財物的情況
2名被告破壞木圍板及玻璃門是分開事件,即使把控方推至最高,「common decide」在兩人中沒有存在。
在案例中有段落看似對D2不利:2人於同一條控罪出現,在被定罪前,控方並不需要證明每一名被告人都涉及共同犯罪中。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這是個籠統說法:2名被告人在同一控罪出現。當檢控基礎確認為夥同犯罪便不一樣,在這控罪基礎上,須先證明有「common decide」就是法律原則,然後才看每人的實際參與。
=========
D3除了手民之誤需要更改外,沒有其他口述陳詞
========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直播員按:
Cap 221 18
18.在同一公訴書內合併控罪
(1)在符合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則下,就多於一項罪行提出的控罪,可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代替)
(2)如有一項刑罰是就載有多於一項罪名的公訴書的有罪裁決而判處的,倘在作出該裁決的罪名當中任何罪名足以成為支持判處該刑罰的理由,該刑罰即為妥善。
Cap 221C Rule 7
第221C章 《公訴書規則》 第7條 就多於一項罪行提出的控罪可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
在不抵觸本條例第18條的條文下,就任何罪行提出的控罪,如基於相同的事實,或組成一連串性質相同或相類的罪行或是其部分,則該等控罪可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
Reference:
https://www.hklii.hk/chi/hk/legis/ord/221/s18.html
https://www.hklii.hk/chi/hk/legis/reg/221C/s7.html
直播員再按:「肘」是肉字部,而非D2辯方所指的月字邊,僅作糾正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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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有口頭補充:
針對D2的結案陳詞,控方除中段陳詞時所作出的回覆外,也將依賴Cap 221 18及Cap 221C Rule 7。
沒有其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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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沒有口述結案陳詞,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予法庭及控方
(主控透過傳真把回覆陳詞交予法庭及辯方,唯辯方收唔到,裁判官震怒,認為控辯雙方均有責任在開庭前確認對方收到)
D1在速讀完主控的回覆陳詞後,表示沒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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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呈交案例(關於2人販毒案):
案例主控確認控罪基礎是夥同犯罪基礎
雖然2名被告被控同一罪名,都與同一販毒事件有關,但2人行動並不互相牽涉。其中一個負責購買並轉移至中間人,再由中間人轉移給另一被告。這看似是同一行動,但兩者在各自的毒品處理行為上,沒有角色;2人亦並不認識。
案例中的陪審團指引指出:
在毫無合理疑點下,須先證明有沒有共同計劃,下一步才是證明控罪中的人有否參與或有否共同目的。
案例中指出上訴庭的觀察是:
1. 指引是完全正確
2. 該案是適用
D2指出本案與案例亦有雷同之處:假設2名被告均有破壞財物的情況
2名被告破壞木圍板及玻璃門是分開事件,即使把控方推至最高,「common decide」在兩人中沒有存在。
在案例中有段落看似對D2不利:2人於同一條控罪出現,在被定罪前,控方並不需要證明每一名被告人都涉及共同犯罪中。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這是個籠統說法:2名被告人在同一控罪出現。當檢控基礎確認為夥同犯罪便不一樣,在這控罪基礎上,須先證明有「common decide」就是法律原則,然後才看每人的實際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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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除了手民之誤需要更改外,沒有其他口述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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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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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Cap 221 18
18.在同一公訴書內合併控罪
(1)在符合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則下,就多於一項罪行提出的控罪,可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代替)
(2)如有一項刑罰是就載有多於一項罪名的公訴書的有罪裁決而判處的,倘在作出該裁決的罪名當中任何罪名足以成為支持判處該刑罰的理由,該刑罰即為妥善。
Cap 221C Rule 7
第221C章 《公訴書規則》 第7條 就多於一項罪行提出的控罪可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
在不抵觸本條例第18條的條文下,就任何罪行提出的控罪,如基於相同的事實,或組成一連串性質相同或相類的罪行或是其部分,則該等控罪可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
Reference:
https://www.hklii.hk/chi/hk/legis/ord/221/s18.html
https://www.hklii.hk/chi/hk/legis/reg/221C/s7.html
直播員再按:「肘」是肉字部,而非D2辯方所指的月字邊,僅作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