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21將軍澳 #審訊 [2/2]
陳(20)
控罪:
(1)、(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 將軍澳唐德街1號將軍澳廣場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1)警員16011及(2)高級警員50854
是日審訊:
被告人作供完成,不再傳召其他證人。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屈麗雯裁判官
#0921將軍澳 #審訊 [2/2]
陳(20)
控罪:
(1)、(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 將軍澳唐德街1號將軍澳廣場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1)警員16011及(2)高級警員50854
是日審訊:
被告人作供完成,不再傳召其他證人。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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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1118觀塘
梁(16)
控罪: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憤怒
速報:被告更改答辯意向:‼️認罪‼️
🛑罪名成立🛑
1531休庭至1346 法庭需時處理求情信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1118觀塘
梁(16)
控罪: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憤怒
速報:被告更改答辯意向:‼️認罪‼️
🛑罪名成立🛑
1531休庭至1346 法庭需時處理求情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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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1118觀塘
梁(16)
控罪: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憤怒
速報:被告更改答辯意向:‼️認罪‼️
🛑罪名成立🛑
1531休庭至1346 法庭需時處理求情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4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判刑,期間會索取更生中心以及教導所報告
‼️‼️被告需要還押‼️‼️
(被告精神良好,進入犯人欄前與公眾席揮手)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1118觀塘
梁(16)
控罪: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憤怒
速報:被告更改答辯意向:‼️認罪‼️
🛑罪名成立🛑
1531休庭至1346 法庭需時處理求情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4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判刑,期間會索取更生中心以及教導所報告
‼️‼️被告需要還押‼️‼️
(被告精神良好,進入犯人欄前與公眾席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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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李(26) #審訊 2/1 (#0902將軍澳 )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原本為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控方曾修訂)
傳票,有人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2日0148 時在將軍澳寶順路下行人隧道近及唐德街交界處,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一支雷射筆,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第17條。
今天傳召專家證人
開庭
仍有頗多公眾旁聽席位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李(26) #審訊 2/1 (#0902將軍澳 )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原本為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控方曾修訂)
傳票,有人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2日0148 時在將軍澳寶順路下行人隧道近及唐德街交界處,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一支雷射筆,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第17條。
今天傳召專家證人
開庭
仍有頗多公眾旁聽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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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李(26) #審訊 2/1 (#0902將軍澳 )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原本為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控方曾修訂)
傳票,有人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2日0148 時在將軍澳寶順路下行人隧道近及唐德街交界處,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一支雷射筆,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第17條。
專家證人警司吳長春(音)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畢,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下午兩點
預期被告會出庭自辯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李(26) #審訊 2/1 (#0902將軍澳 )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原本為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控方曾修訂)
傳票,有人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2日0148 時在將軍澳寶順路下行人隧道近及唐德街交界處,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一支雷射筆,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第17條。
專家證人警司吳長春(音)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畢,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下午兩點
預期被告會出庭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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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將軍澳 #審訊 [3/1]
李(2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傳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2日0148 時在將軍澳寶順路下行人隧道近及唐德街交界處,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一支雷射筆。
被告完成作供,亦不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完成辯方案情。
控辯雙方已作出結案陳詞,暫時休庭以待商討裁決日期。
#屈麗雯裁判官
#0902將軍澳 #審訊 [3/1]
李(2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傳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2日0148 時在將軍澳寶順路下行人隧道近及唐德街交界處,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一支雷射筆。
被告完成作供,亦不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完成辯方案情。
控辯雙方已作出結案陳詞,暫時休庭以待商討裁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