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補回審訊記錄)
PW1-2作供
PW3-5作供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019年8月13日,於機場1號客運大樓L8層離境大堂外,襲擊警長3712。
2) 持有攻擊性武器,於同日同地攜有1支雷射筆。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9085。
==============
承認事實
1)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2) 此承認事實列為證物P1。
3) 2019年12月5日 律政司同意就控罪(2)對被告作出起訴,同意文件列為證物P2。
4) 2019年8月13日23:10-23:22時,被告身處公眾地方(即機場一號客運大樓L8層)。
5) 被告當時背背囊,沒有戴口罩,穿有標誌的黑色短袖T恤、黑色短褲,露出小腿,上紮繃帶。
6) 機場T1離境大堂2號區外裝有CCTV,實時錄影到案發當晚發生事情。
7) 案發時,有8支鏡頭設置於暢航路馬路上,備有Video Analytic影像分析技術,能分析出路面障礙物。
8) 暢航路鏡頭可用紅圈標示阻礙路面超10分鐘的障礙,此圈無法從畫面上移除。
9) Now直播台當晚的拍攝和錄影,均記錄涉及機場的事情。
10) 機場T1離境大堂其他層數裝有另1組CCTV,亦實時錄影到當晚事情。
11) 上述CCTV及錄影片段燒錄入USB,呈堂為證物P3。
12) 警員13971從上述片段中截取76張截圖,呈堂為證物P4。
13) 警員15443檢取1支黑色雷射筆(裝有1枚鋰子電池),呈堂為證物P6。
14) 案發日23:22時,警員15443於離境大堂2號區外拘捕被告。
15) 8月13日23:58時-14日00:14時,被告於機場警署保安室,接受警員15443搜身。從其黑色螢光黃背囊,搜出1個紙盒內有充電器,呈堂為證物P7。
16) 證物P8為相簿,其中第1-2張乃於機場報案室拍攝之被告相片,其餘為證物相片。
17) 被告在案發前後並無出入境記錄。
18) 被告的八達通消費記錄如實記錄於八達通有限公司,職員撰寫的證明文件,呈堂為證物P9。
19) 上述記錄亦存於鐵路公司,職員證明書呈堂為證物P10。
20) 被告的八達通記錄顯示,案發日09:56時,被告乘機場快線到機場。
21) 8月14日01:00時,被告作1次警誡會面。01:02時,偵緝警員11885再為被告作警誡會面記錄。
22) 同日16:17時,被告在代表大律師及律師陪同下,由警員58752作警誡代表會面。
23) 高級督察盧永佳為證物雷射筆及電池撰寫1份報告,連翻譯版呈堂為證物P14。
24) 2019年12月6日,被告出席本案聆訊,相關警員在影像片段內認出被告。
25) 被告同意證物連貫性,證物未受整修及干擾。
證物
P1 承認事實
P2 律政司同意文件
P3 錄影片段
P4(1-76) 截圖
P5 暢航路鏡頭位置圖
P6 黑色雷射筆
P7 充電器
P8 相簿
P9 八達通公司職員證明文件
P10 鐵路公司職員證明書
P11 第1次警誡會面記錄
P12 第2次警誡會面記錄
P13 警誡代表會面光碟
P14(A-B) 雷射筆報告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補回審訊記錄)
PW1-2作供
PW3-5作供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019年8月13日,於機場1號客運大樓L8層離境大堂外,襲擊警長3712。
2) 持有攻擊性武器,於同日同地攜有1支雷射筆。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9085。
==============
承認事實
1)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2) 此承認事實列為證物P1。
3) 2019年12月5日 律政司同意就控罪(2)對被告作出起訴,同意文件列為證物P2。
4) 2019年8月13日23:10-23:22時,被告身處公眾地方(即機場一號客運大樓L8層)。
5) 被告當時背背囊,沒有戴口罩,穿有標誌的黑色短袖T恤、黑色短褲,露出小腿,上紮繃帶。
6) 機場T1離境大堂2號區外裝有CCTV,實時錄影到案發當晚發生事情。
7) 案發時,有8支鏡頭設置於暢航路馬路上,備有Video Analytic影像分析技術,能分析出路面障礙物。
8) 暢航路鏡頭可用紅圈標示阻礙路面超10分鐘的障礙,此圈無法從畫面上移除。
9) Now直播台當晚的拍攝和錄影,均記錄涉及機場的事情。
10) 機場T1離境大堂其他層數裝有另1組CCTV,亦實時錄影到當晚事情。
11) 上述CCTV及錄影片段燒錄入USB,呈堂為證物P3。
12) 警員13971從上述片段中截取76張截圖,呈堂為證物P4。
13) 警員15443檢取1支黑色雷射筆(裝有1枚鋰子電池),呈堂為證物P6。
14) 案發日23:22時,警員15443於離境大堂2號區外拘捕被告。
15) 8月13日23:58時-14日00:14時,被告於機場警署保安室,接受警員15443搜身。從其黑色螢光黃背囊,搜出1個紙盒內有充電器,呈堂為證物P7。
16) 證物P8為相簿,其中第1-2張乃於機場報案室拍攝之被告相片,其餘為證物相片。
17) 被告在案發前後並無出入境記錄。
18) 被告的八達通消費記錄如實記錄於八達通有限公司,職員撰寫的證明文件,呈堂為證物P9。
19) 上述記錄亦存於鐵路公司,職員證明書呈堂為證物P10。
20) 被告的八達通記錄顯示,案發日09:56時,被告乘機場快線到機場。
21) 8月14日01:00時,被告作1次警誡會面。01:02時,偵緝警員11885再為被告作警誡會面記錄。
22) 同日16:17時,被告在代表大律師及律師陪同下,由警員58752作警誡代表會面。
23) 高級督察盧永佳為證物雷射筆及電池撰寫1份報告,連翻譯版呈堂為證物P14。
24) 2019年12月6日,被告出席本案聆訊,相關警員在影像片段內認出被告。
25) 被告同意證物連貫性,證物未受整修及干擾。
證物
P1 承認事實
P2 律政司同意文件
P3 錄影片段
P4(1-76) 截圖
P5 暢航路鏡頭位置圖
P6 黑色雷射筆
P7 充電器
P8 相簿
P9 八達通公司職員證明文件
P10 鐵路公司職員證明書
P11 第1次警誡會面記錄
P12 第2次警誡會面記錄
P13 警誡代表會面光碟
P14(A-B) 雷射筆報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補回審訊記錄)
控罪及承認事實
PW3-5作供
傳召控方證人PW1 偵緝警長3712 作供
*控方指示,證人宣誓時不必讀出名字
*法庭允許證人作證時不脫下口罩
控方主問
證物
P15 PW1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P16-29 PW1所作的截圖標示
PW1於2015晉升為警長,中五教育程度。他駐守西九龍重案組,案發時當值總區應變大隊更分,為「踏浪者行動」候命。
當晚23:15時,PW1抵達機場,着便裝,有裝備,並於心口展示委任證。命令機場一號客運大樓外的人群散開後,PW1走到大樓2號出入口,同時受到來自左前方的綠色光束掃射,雙眼感脹痛;他避開光線,沿激光望,發現手持雷射筆的被告。PW1兩次命令被告停止射激光,一邊推進,但被告未有理會。
約23:20時,PW1與被告相距6米,以雙手捉住被告。被告右手連同雷射筆受制,曾反抗。PW1對身後警員叫:「拉佢,佢頭先用激光射我對眼。」隨後有警員控制被告,將其拘捕。PW1從被告右手檢取雷射筆,交予警員15443。23:55時,他回到機場警署,左眼仍刺痛,直至00:01時離開。
在控方指示下,PW1在10餘張錄影截圖上,標示自己和被告、綠色光束的位置,及用文字描述畫面;他指,可看到自己截停被告的經過,認出被告右手持雷射筆,一直發出光線。
辯方盤問
在辯方盤問下,PW1憶述,當日有諸多示威者聚集,部分人著黑衫黑褲。第一眼望見被告,PW1記得他「上黑下黑」,懷疑他是示威者的一員;但即(在已宣誓的情況下)澄清自己絕不憎恨示威者。
他確認,儘管雙眼刺痛超過1小時,自己仍未求醫;即使被告近在咫尺,他亦否認自己知道,被告是以襲警罪名被捕,「拉佢,佢頭先用激光射我」這話,是「信息(information)」,非指令。辯方指出:PW1否認,是因「若他已知被告將被控以襲警,而不驗傷,將是失責」——PW1當然不同意。辯方即指,PW1不驗傷的真正原因,是他實際未被雷射光擊中,立心說謊,誣衊被告。
PW1否認雷射筆時開時關,且說光束一直掃射自己眼睛,無法分次數;光點曾跨越自己面部,但不能詳細描述動態。
辯方回看有PW1標示的2張相片:在P4(73)中,PW1聲稱自己認出一光點,來自被告雷射筆,照中自己雙眼後投射在地上;辯方反駁,該光點是突然在地上出現,與PW1頭部無尤。辯方再點出,P4(62)可見,PW1非沿雷射筆光線走近被告,而是在光線的左邊走向被告;換言之,被告的雷射筆並非瞄著PW1。
控方覆問
PW1憑截圖重述被告雷射筆照向自己的過程。
PW1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15443 作供
證物
P30 PW2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控方主問
PW2在2012年加入警隊,現屬水警東巡邏小隊,案發當日當值機動部隊B4,於機場執行踏浪者行動。當晚在機場T1離境大堂2號區,他望見被告手中發出綠色光束,照向PW1。23:22時,他拘捕被告,罪名為襲警和藏有攻擊性武器;被告被捕時掙扎,情緒激動。
返回警署後,PW2帶被告見值日官,當時被告嘴角有輕微擦損;曾問被告是否需要看醫生,被告答不需要。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被告被捕時表現合作,沒有掙扎,警方對其單方面使用暴力,圍毆被告;再指,被告光束射巴士、射天射地,雖有射警方,但非集中在PW1的頭部。PW2均不同意。
(🙇🏻♂️ 被告聞言憶起案發經過,哭泣出聲,需到庭外;其家人、代表律師上前安慰,控方律師稍望後轉開目光。休庭5分鐘。)
辯方最後指出,PW2拘捕被告,是基於「拉佢,佢用激光射我」;返回警署後,有警員偶爾毆打他。
控方覆問
PW2確認,被告被捕後有其他警察到場。
PW2作供完畢。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補回審訊記錄)
控罪及承認事實
PW3-5作供
傳召控方證人PW1 偵緝警長3712 作供
*控方指示,證人宣誓時不必讀出名字
*法庭允許證人作證時不脫下口罩
控方主問
證物
P15 PW1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P16-29 PW1所作的截圖標示
PW1於2015晉升為警長,中五教育程度。他駐守西九龍重案組,案發時當值總區應變大隊更分,為「踏浪者行動」候命。
當晚23:15時,PW1抵達機場,着便裝,有裝備,並於心口展示委任證。命令機場一號客運大樓外的人群散開後,PW1走到大樓2號出入口,同時受到來自左前方的綠色光束掃射,雙眼感脹痛;他避開光線,沿激光望,發現手持雷射筆的被告。PW1兩次命令被告停止射激光,一邊推進,但被告未有理會。
約23:20時,PW1與被告相距6米,以雙手捉住被告。被告右手連同雷射筆受制,曾反抗。PW1對身後警員叫:「拉佢,佢頭先用激光射我對眼。」隨後有警員控制被告,將其拘捕。PW1從被告右手檢取雷射筆,交予警員15443。23:55時,他回到機場警署,左眼仍刺痛,直至00:01時離開。
在控方指示下,PW1在10餘張錄影截圖上,標示自己和被告、綠色光束的位置,及用文字描述畫面;他指,可看到自己截停被告的經過,認出被告右手持雷射筆,一直發出光線。
辯方盤問
在辯方盤問下,PW1憶述,當日有諸多示威者聚集,部分人著黑衫黑褲。第一眼望見被告,PW1記得他「上黑下黑」,懷疑他是示威者的一員;但即(在已宣誓的情況下)澄清自己絕不憎恨示威者。
他確認,儘管雙眼刺痛超過1小時,自己仍未求醫;即使被告近在咫尺,他亦否認自己知道,被告是以襲警罪名被捕,「拉佢,佢頭先用激光射我」這話,是「信息(information)」,非指令。辯方指出:PW1否認,是因「若他已知被告將被控以襲警,而不驗傷,將是失責」——PW1當然不同意。辯方即指,PW1不驗傷的真正原因,是他實際未被雷射光擊中,立心說謊,誣衊被告。
PW1否認雷射筆時開時關,且說光束一直掃射自己眼睛,無法分次數;光點曾跨越自己面部,但不能詳細描述動態。
辯方回看有PW1標示的2張相片:在P4(73)中,PW1聲稱自己認出一光點,來自被告雷射筆,照中自己雙眼後投射在地上;辯方反駁,該光點是突然在地上出現,與PW1頭部無尤。辯方再點出,P4(62)可見,PW1非沿雷射筆光線走近被告,而是在光線的左邊走向被告;換言之,被告的雷射筆並非瞄著PW1。
控方覆問
PW1憑截圖重述被告雷射筆照向自己的過程。
PW1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15443 作供
證物
P30 PW2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控方主問
PW2在2012年加入警隊,現屬水警東巡邏小隊,案發當日當值機動部隊B4,於機場執行踏浪者行動。當晚在機場T1離境大堂2號區,他望見被告手中發出綠色光束,照向PW1。23:22時,他拘捕被告,罪名為襲警和藏有攻擊性武器;被告被捕時掙扎,情緒激動。
返回警署後,PW2帶被告見值日官,當時被告嘴角有輕微擦損;曾問被告是否需要看醫生,被告答不需要。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被告被捕時表現合作,沒有掙扎,警方對其單方面使用暴力,圍毆被告;再指,被告光束射巴士、射天射地,雖有射警方,但非集中在PW1的頭部。PW2均不同意。
(🙇🏻♂️ 被告聞言憶起案發經過,哭泣出聲,需到庭外;其家人、代表律師上前安慰,控方律師稍望後轉開目光。休庭5分鐘。)
辯方最後指出,PW2拘捕被告,是基於「拉佢,佢用激光射我」;返回警署後,有警員偶爾毆打他。
控方覆問
PW2確認,被告被捕後有其他警察到場。
PW2作供完畢。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補回審訊記錄)
控罪及承認事實
PW1-2作供
傳召控方證人PW3 偵緝警員9085 作供
證物
P31 PW3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P32-39 PW3所作的截圖標示
PW3於2008年加入警隊,中五教育程度,現駐守屯門警署反三合會行動部隊。案發當日,他屬新界北緊急應變大隊刑事隊,駕駛便裝警車TE5247至機場暢航路,到機場進行營救內地人士行動,途遇示威者堵路;他被電筒和雷射筆照射,感到不適,因覺危險駛離現場。
從CCTV片段中,可見PW3的小型貨車一直塞在暢航路上。PW3在指示下,在數張截圖中標出自己車輛的位置及行駛方向;又指有黑衣人從正前方以雷射筆掃射自己後離開。
辯方盤問
PW3在12月4日給出一份證人口供。辯方先歸納PW3在庭上供稱,但無在口供中提及的新資料:(1) 他被光束照射2、3次,每次3、4秒;(2) 改以「被襲擊」而非「被包圍」形容前方車輛;(3) 他被水樽襲擊;(4) 口供中,他說自己未能辨認以光束攻擊車輛者形象,庭上改稱「印象中,他穿黑色衫」。
辯方質疑,PW3並不記得攻擊者外表,乃靠重述影像畫面,對號入座。PW3辯稱,自己記得這個線索,唯在錄口供後才記起。辯方即問:身為警員兼受害人,何以不因遺漏重要證據,補錄口供?故PW3「襲擊者穿黑衫」的印象,應是臨場捏造。
提問下PW3澄清,當晚自己的車頭範圍有多過1條光束,針對自己照射,但重複直射他雙眼的雷射筆光點只有1個,沒有閃動。辯方提議:PW3沒有被任何光線射中。PW3不同意。
PW3後補充,當晚他沒有口頭上叫人群停止,也無響喇叭使他們散開。
控方覆問
PW3解釋,電筒的光較渙散,雷射光較集中,故自己能認出;雷射光更令自己眼部不適,需側面避開。
PW3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4 警員15971 作供
證物
P40 PW4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控方主問
PW4於2016年加入警隊,大二教育程度,現屬商業罪案調查科。案發時他不在現場,但被委派為調查員,找出被告的行動軌跡。在閱讀警長3712的口供後,他得知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經過及被捕人衣著。
翻查CCTV片段,他找到被告被捕一幕,遂倒帶追蹤被告在機場內的行動。他自CCTV截取截圖,顯示被告走出暢航路馬路,手持發光物體照向左二線,再走向客運大樓7層。未幾折返,舉起手上物體,右手扶鐵欄,指向警員方向。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根據片段,車頭前出現的光點應是多於1盞,不住移動,有閃燈。PW4稱光點斷斷續續,不清楚是否閃動。
雖然不知白平衡(ISO)、色溫為何物,PW4仍注意到CCTV片段有色差問題。辯方提出,要處理色差,就要尋找純白的東西為基準,PW4則道不知,也沒有到現場進行色差比較。
證人作供完畢。
==============
法庭傳召PW5,為雷射筆專家證人;
後播放被告警誡會面的錄像片段;
‼️裁定本案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可能傳召證人作供,雙方亦準備於續審當日進行結案陳詞。
==============
本案將於10月28日1000,沙田裁判法院七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公眾人士提供資訊。:>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補回審訊記錄)
控罪及承認事實
PW1-2作供
傳召控方證人PW3 偵緝警員9085 作供
證物
P31 PW3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P32-39 PW3所作的截圖標示
PW3於2008年加入警隊,中五教育程度,現駐守屯門警署反三合會行動部隊。案發當日,他屬新界北緊急應變大隊刑事隊,駕駛便裝警車TE5247至機場暢航路,到機場進行營救內地人士行動,途遇示威者堵路;他被電筒和雷射筆照射,感到不適,因覺危險駛離現場。
從CCTV片段中,可見PW3的小型貨車一直塞在暢航路上。PW3在指示下,在數張截圖中標出自己車輛的位置及行駛方向;又指有黑衣人從正前方以雷射筆掃射自己後離開。
辯方盤問
PW3在12月4日給出一份證人口供。辯方先歸納PW3在庭上供稱,但無在口供中提及的新資料:(1) 他被光束照射2、3次,每次3、4秒;(2) 改以「被襲擊」而非「被包圍」形容前方車輛;(3) 他被水樽襲擊;(4) 口供中,他說自己未能辨認以光束攻擊車輛者形象,庭上改稱「印象中,他穿黑色衫」。
辯方質疑,PW3並不記得攻擊者外表,乃靠重述影像畫面,對號入座。PW3辯稱,自己記得這個線索,唯在錄口供後才記起。辯方即問:身為警員兼受害人,何以不因遺漏重要證據,補錄口供?故PW3「襲擊者穿黑衫」的印象,應是臨場捏造。
提問下PW3澄清,當晚自己的車頭範圍有多過1條光束,針對自己照射,但重複直射他雙眼的雷射筆光點只有1個,沒有閃動。辯方提議:PW3沒有被任何光線射中。PW3不同意。
PW3後補充,當晚他沒有口頭上叫人群停止,也無響喇叭使他們散開。
控方覆問
PW3解釋,電筒的光較渙散,雷射光較集中,故自己能認出;雷射光更令自己眼部不適,需側面避開。
PW3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4 警員15971 作供
證物
P40 PW4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控方主問
PW4於2016年加入警隊,大二教育程度,現屬商業罪案調查科。案發時他不在現場,但被委派為調查員,找出被告的行動軌跡。在閱讀警長3712的口供後,他得知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經過及被捕人衣著。
翻查CCTV片段,他找到被告被捕一幕,遂倒帶追蹤被告在機場內的行動。他自CCTV截取截圖,顯示被告走出暢航路馬路,手持發光物體照向左二線,再走向客運大樓7層。未幾折返,舉起手上物體,右手扶鐵欄,指向警員方向。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根據片段,車頭前出現的光點應是多於1盞,不住移動,有閃燈。PW4稱光點斷斷續續,不清楚是否閃動。
雖然不知白平衡(ISO)、色溫為何物,PW4仍注意到CCTV片段有色差問題。辯方提出,要處理色差,就要尋找純白的東西為基準,PW4則道不知,也沒有到現場進行色差比較。
證人作供完畢。
==============
法庭傳召PW5,為雷射筆專家證人;
後播放被告警誡會面的錄像片段;
‼️裁定本案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可能傳召證人作供,雙方亦準備於續審當日進行結案陳詞。
==============
本案將於10月28日1000,沙田裁判法院七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公眾人士提供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