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15/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
A4辯方律師結案陳詞完畢。
明天10:00 續審。
#沈小民法官 [15/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
A4辯方律師結案陳詞完畢。
明天10:00 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16/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5: 陳虹秀- 已於29/9 暴動罪撤銷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
代表D6的曾藹琪大律師結案陳詞
📌參與集結
D6幾時在灣仔出現?在被捕前逗留了多久?如果只在場1分鐘,聽到的資訊又有幾多?有否聽到警方的警告?「與在場人士集結」法庭應小心處理控方所講「集結有流動性」。按照控方講法,是否經過案發現場的人就被視為參與集結呢?辯方立場是,控方需證明被告與何干人等參與集結,而不是「大包圍」地指出與任何人集結逗留即構成犯罪。
📌
無任何證據顯示懷著目的參與集結,被告身上的防禦性裝備,即使圍觀的人亦有配備。從此可見,這配備防禦性裝備的人不一定集結人士,而現有證據亦無顯示被告有作出支持或鼓勵現場人士,進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假如法庭接納控方說法,配備防禦裝備就等於參與集結,是十分危險的。那麼身穿黑衣在混亂現場出現,亦可構成犯罪,法例的立法原意不可能是這樣,現時亦沒有單憑裝束就定罪的案例。
另外,控方依賴被告往銅鑼灣方向逃走,指出被告可能因心知自己有罪而逃走,但呈堂片段只顯示被告已背向灣仔,而沒有證明被告轉身跑走。再者,如果走就等於有罪,咁唔走又是否代表無罪呢?控方亦未有明確指出控罪基礎,到底是被告走或不走?
辯方認為,必須證明被告持續性地參與集結,有積極地鼓勵現場人士,才構成「參與暴動」
📌集體性質責任
[案例後補]
📌警員證供違反常理,不可信
PW15與獨立片段有明顯出入,警員一直否認使用警棍,但片段見有警員向一名男子揮棍。在盤問下才承認用警棍打D6手臂,但D6醫療報告顯示他頭部受傷,要縫針處理。可見他沒有將拘捕經過如實道出
另外,警員承認需要交代使用警棍的原因,但無提及D6逃跑以合理化使用警棍。只有2個可能性 1)無理使用警棍 2) D6沒有逃跑
#沈小民法官 [16/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5: 陳虹秀- 已於29/9 暴動罪撤銷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
代表D6的曾藹琪大律師結案陳詞
📌參與集結
D6幾時在灣仔出現?在被捕前逗留了多久?如果只在場1分鐘,聽到的資訊又有幾多?有否聽到警方的警告?「與在場人士集結」法庭應小心處理控方所講「集結有流動性」。按照控方講法,是否經過案發現場的人就被視為參與集結呢?辯方立場是,控方需證明被告與何干人等參與集結,而不是「大包圍」地指出與任何人集結逗留即構成犯罪。
📌
共同目的,破壞社會安寧?
無任何證據顯示懷著目的參與集結,被告身上的防禦性裝備,即使圍觀的人亦有配備。從此可見,這配備防禦性裝備的人不一定集結人士,而現有證據亦無顯示被告有作出支持或鼓勵現場人士,進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假如法庭接納控方說法,配備防禦裝備就等於參與集結,是十分危險的。那麼身穿黑衣在混亂現場出現,亦可構成犯罪,法例的立法原意不可能是這樣,現時亦沒有單憑裝束就定罪的案例。
另外,控方依賴被告往銅鑼灣方向逃走,指出被告可能因心知自己有罪而逃走,但呈堂片段只顯示被告已背向灣仔,而沒有證明被告轉身跑走。再者,如果走就等於有罪,咁唔走又是否代表無罪呢?控方亦未有明確指出控罪基礎,到底是被告走或不走?
辯方認為,必須證明被告持續性地參與集結,有積極地鼓勵現場人士,才構成「參與暴動」
📌集體性質責任
[案例後補]
📌警員證供違反常理,不可信
PW15與獨立片段有明顯出入,警員一直否認使用警棍,但片段見有警員向一名男子揮棍。在盤問下才承認用警棍打D6手臂,但D6醫療報告顯示他頭部受傷,要縫針處理。可見他沒有將拘捕經過如實道出
另外,警員承認需要交代使用警棍的原因,但無提及D6逃跑以合理化使用警棍。只有2個可能性 1)無理使用警棍 2) D6沒有逃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11樓36庭
#沈小民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28上環 暴動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簡(24)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指,被告去年於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近德輔道西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2:43開庭
❗️❗️認罪❗️❗️
罪名成立
繼續還押,判刑將於2021年5月21日上午9:30西九龍裁判法院。
#沈小民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28上環 暴動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簡(24)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指,被告去年於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近德輔道西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2:43開庭
❗️❗️認罪❗️❗️
罪名成立
繼續還押,判刑將於2021年5月21日上午9:30西九龍裁判法院。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11樓36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串謀縱火
#續審 [2/18]
於去年10月1日在銅鑼灣一個單位搜出白電油、布條、防毒面具及玻璃樽等物品,事後拘捕一名電競手及另外5名男女,全控以串謀縱火罪。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 - - - - - - - - - - - - - - -
2:35 開庭
串謀縱火,修訂控罪:於28/9/2019-1/10/2019與不知明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
28/9/2019-1/10/2019與不知明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A1-A6 全部被告明白控罪和兩項控罪🙅全部不認罪🙅
法官要求控方整理開案陳詞
2:55小休 30分鐘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串謀縱火
#續審 [2/18]
於去年10月1日在銅鑼灣一個單位搜出白電油、布條、防毒面具及玻璃樽等物品,事後拘捕一名電競手及另外5名男女,全控以串謀縱火罪。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 - - - - - - - - - - - - - - -
2:35 開庭
串謀縱火,修訂控罪:於28/9/2019-1/10/2019與不知明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
28/9/2019-1/10/2019與不知明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A1-A6 全部被告明白控罪和兩項控罪🙅全部不認罪🙅
法官要求控方整理開案陳詞
2:55小休 30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