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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4/4]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

0944開庭
盤問PW9偵緝警員9865

*為確保審訊順利公平進行,詳情將於最後一名證人作供完成才一併發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4/4]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

1050開庭

所有控方證人完畢
無特別事項
沒有中段陳詞

D1及D3表證成立‼️
(未有提及D2)

D1將傳召辯方證人
D3將出庭自辯

裁判官詢問D3有關被捕後全身照的法律爭議,要求律師提供所作出之法律爭議的有關文件,讓裁判官先行研究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0813機場

法庭已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控方證人作供按此)。被告作供。

==============

辯方主問

被告在CCTV截圖上,確認自己的位置。他應主問指,雖有舉起雷射筆,但不清楚照射方向有什麼,無照人、傷害人的想法,更無照射警察的意圖。他見其他示威者用雷射筆照向玻璃屋,因好奇、貪玩而跟從,故雷射筆時開時熄。

被告確認自己手持雷射筆時,有警員靠近。被問及「警員如何對待你」,被告情緒不穩,請求休息。

休庭後被告表示,當時有警員對自己作出警告,三次著自己停止照射警方,但他不為意,繼續斷斷續續玩雷射筆。此時,有警員道「拉佢,佢用雷射筆照我隻眼」,隨即有警察上前按住他、上索帶。他憶述自己有掙扎,卻是因拘捕位置近馬路,聽見「有車」而避開。


控方盤問

被告畢業後曾任數店店務員,後因腿部骨折無法工作,於今年修畢文憑。

控方據證物P9,指被告案發當天先從長沙灣搭巴士,再轉地鐵到機場,有能力照顧自己出行。被告到警署後,被告錄有2份文字會面記錄,控方據此推斷被告「懂得維護自己權利,可以表達自己『冇嘢講』」;懂發問、能理解對話內容及分辨是非。盤問下,被告同意自己在案發當日表現正常,可憑個人能力作出選擇。

被告供稱,雷射筆為自己約7月在深水埗所購買,用途為玩耍,直至8月用了2次。案發當日,自己見有示威者用雷射筆四處照射,便攜雷射筆到機場。

辯方先指出雷射筆價格不菲,質疑使用次數過少。又指被告所住宿舍有宵禁,懷疑被告晚上10時後仍逗留機場,是別有目的。被告解釋,自己非示威者一員,因機場可叉電,便打機、流連,直至11時。

被拘捕前,被告指自己正因貪玩,用雷射筆照巴士車頂、汽車。辯方駁指他當時橫越馬路以使用雷射筆,動作複雜,並非單純為「玩」,而是故意照射車內警員。被告不同意,澄清自己乃邊行、邊「睇有咩事發生」,甚至無留意車內的是否警員。

針對PW1證供,被告指不清楚截圖上的光,是否由自己雷射筆發出;自己確有用雷射筆照巴士,但沒故意照向警員。他沒關注光束方向,有無人著警員背心,沒留意有否照到人。


辯方覆問

被告確認,自己被制服時,有巴士駛近。


被告作供完畢。

==============

控方結案陳詞(撮要)

主控官引案例,列出控罪需滿足條件:(一) 被告管有雷射筆;(二) 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三) 被告持有雷射筆的意圖是傷害他人。又引案例,舉出聲音干擾亦足以構成毆打罪、被告持有物品意圖可由法庭推論、影像認人的可行性等法律基礎。

==============

辯方結案陳詞(撮要)

辯方大律師提出2個關注重點:

📌雷射筆開關狀態
審訊過程中,辯方多次問及被告的雷射筆是長開抑或閃動,實與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大大相關。控方證人審訊初期供稱「不斷」被照射,後改稱「多次」,乃因光線斷斷續續,這方面的證供與辯方證詞吻合。實際上,在片段及截圖中,也可見雷射筆時開時關。

📌雷射筆光束方向
就控罪(3),案發時車頭方向有多於1盞燈,控方無條件咬定被告向車頭方向照射雷射光,就等於射中控方證人。就控罪(1),證人指被告手中雷射光束「追」著自己掃射,但片段中完全不可見,警員臉上根本無光。

辯方已呈交連法律基礎的書面陳詞,未在庭上讀出。大律師申請押後,並承諾再交一份含有對控方回應的完整書面陳詞;又透露當事人將更換代表大律師,為早有預備的安排。

==============

本案押後至12月8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七庭續審。此前控辯雙方必須提交完整書面陳詞或回應。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2/2]
#0714沙田

錢(58)

控罪:阻差辦公

案情:被控在2019年7月14日,大約在晚上九時,在沙田中心12號海天堂門外,阻礙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777。

⛔️被告不認罪⛔️

~~~~~~~~
PW1繼續作供,辯方盤問:
辯方呈上記事冊和口供紙的工作副本給PW1,指出昨日提及的文字之間的空位,PW1解釋曾經想寫數字,但呢個補錄係在之後做,唔記得準確時間,所以寫minute”s”,表示超過1分鐘。

PW1不同意辯方指他在寫記事冊和口供紙前有和隊員傾過事件,亦冇睇過任何文件或者錄像。

律師指出記事冊內,記錄向被告警告的內容和口供紙不乎,PW1指寫記事冊在先,到寫口供紙時回憶返更多細節所以寫低,律師反駁不是說細節問題而是所用字眼不同,PW1又再重複只是細節。

律師指口供紙內容與警方片段吻合,是因為在寫口供前有人通知PW1當日警告的內容,記事冊內的空位,都係等他人匯報之後才補回,但同事無記錄,PW1均否認。

記事冊內有一項紀錄,14:50去到沙田鄉事會路與大埔道交界;PW1說當時隊員應該係輪流落車做巡邏工作,PW1也有落車但冇見到有人遊行,再睇714的不反對通知書,有寫路線是經過沙田鄉事會路和大埔道交界,應該會見到遊行,PW1指唔記得,可能係因為冇特別犯法嘅事發生。

辯方要求播出一段由警方提供但無呈堂的錄影片段,片段顯示在當日16:50開始錄影,地點在沙田鄉事會路近大埔道,片段一開始已見到PW1在場,PW1話睇到片後回憶返係有遊行,當時企在路口戒備,唔俾人離開遊行路線行落去下邊高速公路。

PW1否認昨日在庭上迴避回答知道有遊行,係答唔肯定有合法遊行,重複唔記得當日下午嘅事情,係因為冇特別事件發生。

PW1確認當晚20:30時,身處源禾路沙田運動場外,收到通知要有行動,20:40離開,車輛只在源禾路行駛,冇轉入其他街道,大概在擔杆莆街落車。

辯方呈上從警方另一條片段中獲取的10張截圖,根據圖片中的時間顯示,21:00前在源禾路和沙田鄉事會路交界都滿是黑衣人,直至21:12,交匯處見到有警察,鄉事會路兩旁都有警察,質疑PW1如何駕車去到擔杆莆街,PW1又解釋話可能記錯,車輛是停在新城市廣場巴士站外的大埔公路,人行去擔杆莆街,律師反駁他睇過片段,當晚20:30~21:15冇警車經過沙田鄉事會路,直指證人講大話,今日講嘅同作日講嘅不同,係大話冚大話。

又重回記事冊和口供紙的內容,記事冊寫「...驅趕好運中心和沙田中心平台的市民,避免掟嘢落地下...」,口供紙寫「...驅趕好運中心和沙田中心平台的市民,以制止和繼續掟嘢...」,律師指PW1以為事前有人掟嘢,後來知道搞錯,所以刪除咗一段文字,但刪漏咗「繼續」兩個字,PW1否認。

裁判官又再勸喻辯方律師,不論PW1是否收到錯誤訊息,抑或事前或事後有冇市民掟嘢,都不是重點,要求集中在天橋上所發生的事。

律師向PW1指出當晚係收到消息,要去現場掃蕩,包括在新城市廣場,但因為去到新城市廣場被好多市民叫罵,所以撤離新城市廣場去到沙田中心,PW1不同意。

律師質疑PW1昨日在庭上指出他是現場最高級人員,要求控方播出警方的另一條未呈堂片段,PW1確認有總督察在場,是他的上司,但當日不是在同一小隊。

播放控方證物P2第三條片,@01:30 PW1向被告發出第一次警告,@01:50 第二次警告,@02:15,@02:24,@02:29 向在場人士警告,由頭至尾幾次警告只相隔一分十秒;PW1確認當晚指示下屬,如果推進時被告仲坐在地就拘捕佢,無指示其他人唔走都拉,但不等於不會拘捕,因為不論企或坐都係阻住。

律師指警方防線推進兩米之後就停咗,再慢慢推進,其實係冇急切性要所有人即刻離開現場,PW1不同意;推進後20分鐘仍然有人在平台範圍,容許市民經過因為現場冇人掟嘢。

正當律師想播出第三條片,質疑不是PW1下命令舉紅旗,被裁判官叫停,詢問律師為何重複播片,片段是事實,如有爭議應事前與控方相議,不應拖長盤問時間,律師解釋係希望挑戰PW1執行職務的正確性;播片後律師指見唔到PW1與旗手有交談,似乎是另一把聲音叫「開旗」,PW1堅持是他下命令,只係片段影唔到。

辯方呈上由被告手機拍攝的片段,聽到被告話好攰,因為企咗好耐而且腳痛,又話警方比3分鐘佢哋。

昨日PW1在庭上講當晚市民阻礙咗10分鐘,但書面口供寫5分鐘,在庭上講法誇大,目的係要被告入罪,PW1否認。

辯方表示盤問完畢,中午休庭前,辯方律師又被裁判官提點,不明白發問的重點,好多可以問嘅問題反而冇問。

1300~1438休庭

辯方繼續盤問:
PW1被問到片段中見到有人叫開路,知唔知開咩路,PW1估計係佢身後邊嘅路,有向個別市民解釋唔俾經過的原因,因為入邊好混亂唔好去;又聽到有市民講後邊無路行,PW1唔同意,知道有路可以行,可以入沙田中心商場,可以去沙田公園,但同意當時唔知公園安唔安全。

律師指被告坐在通道中間,兩邊有位經過,可以兩人並排而行,PW1同意則邊可以行過,但佢身後都有人行唔到,唔同意可以繼續推進,因為被告坐低咗令事情複雜,要再作安排;唔拉其他人不是因為他們冇犯法,只是要衡量當時人手和要達成的目標,可以先拍攝後調查。

PW1知道沙田中心係私人地方,未有問地方管有人攞批准係因為事情緊急。

控方覆問:
呈上一張新城市廣場巴士站的相片,PW1確認當晚在相中位置落車。

播放控方證物第一段片,片段時間在09:23~09:30之間,聽到有兩個人講「3分鐘」,PW1確認第二把聲音是他本人。

PW1 作證完畢

~~~~~~~~
傳召PW2 女警員57012

控方主問:
確認女警身份和在當日拘捕被告。

辯方盤問:
PW2憶述當日與PW1係同一隊警員,20:30在源禾路戒備,收到指示要去新城市廣場巴士站,唔記得有冇經過源禾路和鄉事會路交界,目的係去進行掃蕩,去到現場是冇聽到有人掟嘢。

播出辯方片段D7,見到PW2 和被告對話,被告話企唔到起身。

播出沙田中心CCTV,見到被告身邊有兩名警員扶住,但PW2話認唔到自己。

PW2確認在拘捕前,PW1有向佢講被告犯咗咩法,防線過後就拘捕佢,冇講如果被告起身就唔使拉。

無覆問,PW2作證完畢。

~~~~~~~~
傳召PW3 PC12053

控方主問:
確認PW3身份,當晚參與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隊。

辯方盤問:
21:00時到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進行掃蕩,負責拍攝工作,當晚係同葵青小隊一齊行動,一開始是在新城市廣場掃蕩,遇到好多人向警察叫駡,所以撤離新城市,去到沙田中心天橋近海天堂報防。

無覆問,PW3作證完畢

~~~~~~~~
辯方沒有中斷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指被告不會上庭答辯,不會傳召證人,只呈上三份被告的醫療報告,和一份沙田中心地契。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3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雙方作結案陳詞,如果有案例,需要在12月21日前交到法庭,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714葵涌

林(24)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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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開庭

控方主問控方證人,警員PW1 完畢。

辯方問始盤問PW1。

11:30小休20分鐘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714葵涌

林(24)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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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完成對PW1盤問。
主控開始主問,另一警員證人PW2。

1:02休庭

下午2:30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6/11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714葵涌

(24)

控罪: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7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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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主問控方證人完畢
案發時為高級偵緝警員913,現為警長許智星,亦即本案第一證人(PW1 )

辯方問始盤問PW1

主控主問控方第二證人(PW2),即警員焦國榮5965現註守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一隊。

上午完畢,下午2:30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714葵涌

(24)

控罪: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7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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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完畢,明早9:30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714葵涌

(24)

控罪: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7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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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為高級偵緝警員913,現為警長許智星,亦即本案第一證人(PW1 )

第二證人(PW2),即警員焦國榮5965現註守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一隊。

第三證人(PW3),即警員梁健聰

以上三名證人,昨天雙方已主問和盤問完畢。

*******
10:10開庭
(因有另一非聲援案件,所以延遲開庭)

今傳召第四證人(PW4),即現為偵緝警長49512作供。雙方完成主問及盤問。

10:56小休
11:11 開庭
(內庭旁聽接近滿坐)

傳召第五證人(PW5),即女警WPC6949作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714葵涌

(24)

控罪: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7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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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完畢

押後至31/12 下午2:30裁決
原有保釋條件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0925 廣播。庭內約15人。
0940 有控方證人錯到西九上庭,需遲。公眾譁然。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沙田 #審訊

👤凌(56)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休庭後,彭官就表面證供作裁決:本案表證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被判無罪。

裁決理由(撮要)

本案被告就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進行審訊。控方只傳召1名證人(即1名警員);控辯雙方透過承認事實,向法庭呈遞一系列證據。本案案情非常簡單(彭官覆述案情,此處略)。彭官考慮辯方陳詞後,同意辯方所說,理據如下:

📌理據一 被告不「攜有」涉案工具
根據證供,很難說被告仍然「管有」或「攜有」該批工具。(「攜有」字面上的定義,比控罪所用的字眼「管有」狹窄得多,但即使撇除這討論,用較闊的定義考慮,案中也無充分證據證明。)

證供顯示,被告放下工具後即時離開,2小時內,沒有任何人走近及查看花槽。如果有人查看,控方還能勉強稱被告和該人有關聯,可透過該人控制工具。然而,證明被告對工具有控制權的證據始終欠奉。

📌理據二 涉案工具不屬攻擊性武器
控方同意4件工具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退讓合理。法律上,1個鎚及破爛的鐵線剪確實不能憑藉自身性質,成為攻擊性武器(即構成offensive persay),要滿足控罪元素,必須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該批工具作傷人意圖。

然而,本案中無任何招認:連一些耳熟能詳的解釋,如「怕走在街上被襲擊、故用工具自衛」也欠缺。彭官質問:即使被告單單在某些問題上行使緘默權,又如何呢?法庭不能因為被告行使緘默權、或提供匪夷所思的答案,而作出對被告不利推論。

當工具本身不構成攻擊性武器,自無需考慮合理辯解問題。

📌總結
補充承認事實中提及,警方從被告手機找不到任何可疑訊息。彭官直言「實在摸不著頭腦」,「控方係靠咩證據起訴被告呢?唔通只憑案發時間係喺9月30日嘅晚上?」確實,被告的行為令人生疑:要丟棄工具,為何不好好在垃圾收集站丟棄?

然而,「可疑」和「證據」是兩回事,控方證據無法滿足控罪元素,未能確立表證。


證物處理
證物P1-3充公,其餘留於法庭檔案。

訟費申請
辯方提出,被告人行為(即處理工具的手法)雖與有別於一般人,但控方檢控基礎仍薄弱。警方一聯絡被告人,被告已合作地前往警署,錄有詳盡警誡供詞、解釋所有可疑處。警方在有合理解釋、被告主動提供手機密碼及配合搜屋的情況下,仍決定起訴被告。如警方有檢視及接納所有證據,本案根本不需「走到今天這一步」。

事實上,本案尚在覆核階段時,令一裁判官已建議控方重新審視檢控的決定。在如此前提下,控方仍堅持檢控。控方非但不能滿足控罪元素其一,更是所有元素都無法滿足,浪費被告的時間及金錢。

控方(當然)反對訟費申請,指案發時間弔詭,被告行為遮掩有可疑。

彭官批准辯方訟費申請:被告行徑在事發當刻確實令人覺可疑,然在24小時內,警方已掌握所有資訊及證據。被告一沒隱瞞,二沒誤導控方,沒令控方認為掌握的證據比實際的強。被告已無任何嫌疑,警方卻堅持起訴,終致無法滿足兩項罪名關鍵元素。

故此,法庭裁定訟費申請得直,頒令辯方獲得訟費。


(直播員OS:主控 我聽咗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因要先處理其他案件,這宗押後至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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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1426 廣播
1431 再廣播
1444 尚未開庭

先處理其他案件,請各位靜心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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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陳(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燈柱38555附近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辯方案情完畢。雙方已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8日150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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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4/3]
#0813機場

區(27)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3)被控於19年8月13日,在機場一號客運大樓離境大堂外,襲擊兩名警員
(2)被控於同日在離境大堂外管有一支鐳射筆

1423 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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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陳 (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控方傳召四名證人,被告選擇作供及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深夜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控方主問PW1
第二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上半部
第三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下半部及控方覆問PW1
第四部分👈🏿PW2作供
第五部分👈🏿PW3作供
第六部分👈🏿PW4作供

🌟此部分被告(DW1)作供,是為第七部分。🌟

🌟辯方主問🌟
被告是一名電梯從業員,身高1.75米,體重60kg(註:足夠的營養攝取對身體健康尤其重要)。

🎞辯方展示P6供被告辨認自己🎞
被告當時身穿黑色上衣、沒有戴上頭盔。被告表示自己被按在地上期間曾被掐住脖子,期間因為呼吸困難而掙扎。其形容PW1比自己高、魁梧。

被告表示當日出現在金鐘是為了參加集會,當日他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運動鞋、有戴口罩。大約07:15到達金鐘一帶,然後閒逛至案發現場附近,後見到有一名男子被警員拉到後面(即接近馬路邊的鐵欄),繼而被「撻」到地上;於是用手提電話拍攝,被告表示當時現場有其他市民圍觀,戴口罩的市民佔大多數。
期間有警員上前協助(相信是指協助制服該名男子)。過了一會,有警員叫圍觀的群眾退後,群眾有跟從指示。後聽到有警員說「留意戴眼鏡嗰個黑衫」,被告未有為意警員是否指自己。及後再聽到有警員說「繼續戴口罩戴手套(不是exact wording)」,就像是在諷刺群眾。然後很快地就有警員衝向群眾,被告見到身邊的群眾紛紛跑走,於是跟隨;被告表示不知警員突然衝向群眾的緣由。被告表示當日沒有聽到警員警告群眾不要戴口罩、手套,也沒有聽到有群眾叫「黑警」。
被告表示其後被捉住,並被推到了路邊的花槽。被告被截停前背向PW1,其後曾轉身望向PW1。被告表示PW1力氣大,自己其後失去平衡,於是捉住PW1左上胸的繩子,惟最終亦有跌倒,屁股著地;及後有其他警員到場,被告被按在地上。被告表示又被PW1追到直至跌倒,過程少於三十秒。被告表示自己跌倒後因為有警員分別按著自己的手腳,因而無法站起來。

被告否認以下陳述:
- PW1曾表露身分並要求被告停下
- PW1向自己要求搜身
- 被PW1制服期間手舞足蹈、「郁手郁腳」
- PW1曾對自己發出三次警告,表示被告再不合作就拘捕他
- 大叫黑警

🎞️辯方播放PD4(即檔案CPK1)🎞
01分42秒停下,辯方詢問被告有否聽到有人說「黑警」、警告不要戴口罩及手套,被告表示聽不到。播放至02分34秒停下,影片中有人大叫「救命呀,打人呀」,被告確認說話者是自己。及後,繼續播放餘下片段。

🎞️辯方播放PD2及PD?(即檔案CPK2及CPK3)以供被告確認影片中的周遭環境、被告和PW1出現的時刻、動作。過程將作省略處理。在確認3段影片的真確性之後,辯方申請3段影片成為證物呈堂(CPK1、2早前已獲呈堂為PD4、2;CPK3則是首次呈堂,未能確認其證物編號)🎞

最後,被告表示在被捕過程中沒有和PW1面對面、沒有用力推其心口以致其後退一大步。

🌟控方盤問🌟
被告知悉案發當日有組織就著立法會修訂逃犯條例一事申請集會,表示知道集會是獲得不反對通知書及其於10:00才開始。主控詢問被告提早到達現場之緣由,被告表示知道多人參加集會,想早點去到「霸位」。主控問及被告當日戴口罩的原因,被告表示曾參加6月9日的示威活動,知道警方會亂射胡椒噴霧,戴口罩是為了保護自己;主控質疑6月9日的遊行是和平遊行,何來警方亂射胡椒噴霧,被告表示當日入夜後金鐘有類似事故,及後網上有人討論。
主控問當日被告身上的手套是為何用、為何手臂會包有保鮮紙;被告表示手套是物資站派的,包保鮮紙則是為了防範胡椒噴霧。被告表示不知何人提供保鮮紙;接受手套的原因則是基於禮貌,況且手套可以於工作時使用。
主控質疑被告是否預期現場會發生衝突,被告表示自己只是防備、覺得可能會有,見街上有人包保鮮紙便跟隨。主控指出案發當日的集會已獲發不反對通知書,質疑被告為何會擔心有衝突,被告表示因為6月9日也有相關的事件發生。主控再問,既然案發當日的集會已獲得批准,被告會否遵守警方指示;被告表示會。主控質疑既然如此,被告為何還要戴手套和包保鮮紙,被告表示自己不知道警方會作出什麼行動。主控:「咁你唔好行咁前咪無事囉」,旁聽席即時起哄。

被告否認以下陳述:
- 包保鮮紙是為了衝擊警方
- 案發時有戴手套
- PW1跑到被告和另外3名男子身邊時曾表露身份
- PW1對自己要求搜身
- 被PW1制服期間手舞足蹈
- 對PW1說「黑警,你冇權」
- PW1曾對自己發出三次警告,懷疑自己帶有攻擊性武器,可能會傷及別人
- 推PW1的胸口

被告表示不知道PW1針對自己的原因、其後有否截查他人。主控問「諗唔諗到PW1因咩原因針對你(不是exact wording)」,被告表示沒有留意PW1當時是否只針對自己,亦不知為何;被告表示可能是因為自己當時正在用電話拍攝,現場都有其他人這樣做。
主控指出當時現場有人叫「黑警開路」,被告否認,表示群眾行近警方防線是因為當時有一名男子被按在了防線後的地上。
主控表示片段(聽不清楚是哪一段,抱歉)中拍到被告曾大叫「救命呀,打人呀」,但實則上當時被告只是被警員制服在地及鎖上手銬,及後亦有被扶起,被告並沒有被打。被告表示當時有警員「有心叉我喉嚨」。主控質疑被告為何不大叫「阿sir唔好咁大力,我同你合作」,被告表示自己當時沒有機會這樣說。主控指出被告所說的打人並非準確說法,被告則表示視乎其如何定義打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07沙田
#審訊

《非即時,深夜捕回》

黃(28)

控罪: #在公眾地方打鬥

案情:被指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通往A出口的地方非法打鬥,當日周耀輝與被告有爭執,周被人於港鐵站內圍著,出於恐懼而從右邊褲袋拿出摺刀防止受到攻擊,不幸傷到黃﹐導致黃手部有2厘米的傷口。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287

答辯:
主控向被告讀出控辯雙方同意的承認事實陳述,被告不認罪。

裁判官在傳召證人前,詢問控方的理據和辯方的爭議點,問控辯雙方是否都係倚賴呈堂的沙田火車站閉路電視片段,因為法庭的視像系統還是VGA制式,質素不佳,辯方表示需要倚賴,因而花時間另行安排另一部流動電視機。

傳召PW1🚹周耀輝🚹
證人上庭就坐前,從褲袋取出一張紙,被裁判官制止。

⚙️控方主問:
在7/9日晚上大約22:00在沙田火車站,準備從A出口入集,乘車返元朗屋企,當時身穿粉紅色T恤淺色短褲,入閘前撞到一個人的膊頭,確認為庭上被告,事前並不相識,被告在近距離,用中等音量,向PW1講粗口問候娘親,覺得好奇怪,唔憤氣,有用粗口鬧番佢,但冇郁手,之後拍咭入閘。

入閘後聽到後面好大聲,望返轉頭被告喺度講嘢,只係聽到一兩個字,//我都有講,冇嘢啊,咁都鬧//,轉身走,行咗幾步望下有冇人‘返啅’,見到四五個人跳閘入嚟追PW1,被告係第一個跳入去,衝到好近PW1身邊,大家互鬧咗幾句,唔記得鬧乜,PW1忍唔住郁手,用右手打被告頭部,被告舉手擋,又用右手打PW1頭部,互相有揮拳打咗幾下,拳來腳往,PW1表示唔記得打咗幾多下,差唔多四五下,中間冇停過,短時間幾秒內發生,唔記得有冇擊中身體。

PW1見到好多人衝埋嚟真係好驚,在褲袋內攞把摺刀出嚟揮舞,諗住嚇嗰啲人唔好衝埋嚟,跳閘嘅人好後生,PW1話自己大佢哋一倍(56歲)。

鎅到被告隻手,佢舉起受傷隻手,向住前邊啲唔知係乜嘢嘅人,後來先至係警察;鎅到之後退後,好驚,走落月台,諗吓就掉咗把刀,深呼吸之後上返上面,就被警察拘捕,事後,右臂有幾度紅痕,應該係爭扎時受傷。

主控引導PW1指出被告在打鬥期間,無退後或離開。

播出第一段CCTV片段P1,和呈上片段的截圖,希望PW1能從片段中確認自己和被告,因為畫面質素好矇,影唔到容貌,PW1又不按指示翻閱文件,裁判官不禁請PW1離席,詢問主控要辨認被告的原因,就算PW1能標示出相片中的被告,法庭也未能確認。

PW1先後在十二張截圖中標示出自己和被告,瞬間後又修正被告沒有在第一張圖出現。

📌辯方盤問:
PW1指與被告撞到膊頭之後,被告在佢耳邊用粗口鬧佢,PW1則去到閘口先轉身,嗌有冇搞錯,當雙方已經離開約10步,有其他人行埋黎睇,有途人同PW1講現場好亂叫佢走,PW1無同人爭執或對駡,繼而入閘。

播出P1到22:23:26,PW1指他入閘前有罵幾句,係想找人來鬧,不是和被告互駡,律師指見到PW1在閘口和一名藍色衫男子和一名黑色衫男子對話,PW1不同意,只承認穿黑色衫的男子不是被告。

當律師提出質疑PW1在15/9的口供時,裁判官又叫暫停,詢問辯方質疑口供的作用,和請律師專注重點,PW1的供詞只是重複同一番說話。

播出P1由22:24:00至22:24:16,律師指出在22:24:04時見到PW1與他人爭執,因此先有人衝入嚟,PW1一一否認。

1315-1445 休庭

播P1 @22:23:02,PW1 撞到一名男子,律師指PW1 是
先撞到該名男子,後才撞到被告,PW1 表示唔記得,
律師指其實PW1 在在閘口前有和另一名男子對峙和對駡,被告只係企在旁,入閘後有隔着閘機對駡,PW1一一否認,律師引述PW1 在15/9日的筆錄口供:「我同黃在閘口對駡」,點解今日冇咗對駡,PW1 無正面回應。

PW1 否認律師嘅陳述,他沒有和人推撞,唔知有其它衝突,他急於走,自他入閘到被告跳閘,唔知中間隔咗幾耐,見到有好多人跳閘,唔知被告係咪第一個,佢係第一個接觸PW1。

律師問PW1 用那一隻手打被告,打什麼位置,被告用那一隻擋,如何還擊,大家打咗幾多拳,問得好仔細,但PW1 全部都唔記得。

播P2 (入閘後付費區,影象較P1清晰) @22:24:20,見到有人推開PW1 ,被告舉起隻手,佢係示意比後邊警察知道,PW1 唔知推佢嗰個人幾時出現。

PW1 繼續否認律師嘅陳述,唔知入閘後有藍衫人勸交,有揮舞過把刀,附近冇其他人,離開很遠,打鬥期間冇人阻止,唔知被告行向閘口展示傷勢,唔清楚有藍色衫男子捉住被告,不斷推被告,被告可能有叫PW1 唔好走,唔記得有黑色衫男子推開PW1,唔同意是和其他人打鬥,唔同意認得被告係因為佢有刀傷。

PW1 唔同意律師對佢嘅指出:
- 有碰撞但冇講粗口
- 同另一名黑色衫男子有爭執
- 被告有過嚟制止
- 唔清楚黑色衫男子頸上證件帶被拉扯的事
- 入閘後有一班人同PW1爭吵
- 爭吵期間PW1 有揮拳和义頸
- PW1 先攞刀後被告入閘
- 被告入閘時PW1已經揮刀
- 有一班人連同一名藍色衫男子和PW1 推撞
- 發生爭執、打鬥係另有其人

控方無覆問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律師表示被告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控方因被告不作供,因而沒有陳詞。

📌辯方陳詞:
證人周先生重複多次只係互相揮拳,問其他就乜都唔記得,有可能係加鹽加醋,佢話冇同其他人接觸但右手又有紅印,證人的口供紙和在庭上都係話入閘前有回轉身講‘冇嘢係嘛’,但再睇片後又話冇講。

從P1片段見到,22:24:04被告企在閘口,22:24:16被告跳閘,但在此之前有不少人已經跳閘,從P2片段見到,22:24:07途人望向閘口,片段雖然影唔到,但從常理推測係已經有事發生,途人先會望向嗰個方向,應為有人推撞,22:24:12途人開始走,但被告到22:24:17才在畫面出現。

證人在第一張截圖錯誤標示被告,在P1片段中撞到一名男子但又唔記得,對打鬥場面的其他人又唔認得,只係見到刀傷和被捕先認得被告,有冇可能係認錯人,證人筆錄口供和在庭上口供不同,開庭時話因為被告有刀傷,所以認得佢,後來又不同意,經常轉變、混亂。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深夜補充,非即時~~~

陳 (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控方傳召四名證人,被告選擇作供及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第一部分👈🏿控方主問PW1
第二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上半部
第三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下半部及控方覆問PW1
第四部分👈🏿PW2作供
第五部分👈🏿PW3作供
第六部分👈🏿PW4作供
第七部分👈🏿被告作供

🌟此部分為DW2作供,是為第七部分。🌟

🌟DW2(PD4即CPK1的拍攝者)作供🌟

🌟辯方主問🌟
DW2於案發當日大約於0700到達金鐘一帶參加當日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當時並不認識被告。DW2當日從事網上媒體的工作,在拍攝PD4前看見有一名男子被捉,於是用電話進行拍攝。

🎞️辯方播放PD4🎞️
播放至03分48秒暫停,片中有人說「快(lan2)啲過嚟」,DW2確認說話者正是自己。當時因為看見警員突然衝向群眾截停部分人,希望叫朋友前來一同觀察,因為當時PD4是FB的直播片段,因而希望有人看到直播會趕至現場。DW2表示拍攝時正在奔跑,因為不知道警員會否截停自己,因而奔跑至距離比較遠的地方。會害怕警員是因為當日已經有兩次拘捕的事件發生,然而事前群眾並沒有作出任何衝擊的行為。

DW2表示案發當日並沒有聽到有人曾大叫黑警。在拍攝PD4期間視線本來望向警員,後來因為有警員說「留意戴手套嗰幾個」,繼而望向人群,看到有人戴上手套。然後有警員衝向群眾,從後捉住被告。DW2表示沒有看到被告曾推相關警員,後來被告與警員兩人移動至花槽處時因有警員遮擋視線,便看不到之後發生了何事。

DW2表示當日並沒有聽到警員警告群眾不要戴口罩、手套,沒有聽到有警員叫被告停下,也看不到被告在被制服期間曾手舞足蹈。


🎞️辯方播放PD2(即CPK2)🎞️
播放至02分44秒暫停,片中看見DW2背著背囊及戴著口罩,辯方律師詢問其戴口罩的原因,DW2表示因為私隱問題,而且當日的群眾大部分都有戴口罩。


🌟控方盤問🌟
DW2表示當時聽到警員說「認住戴手套嗰幾個」後曾望向群眾,後看見被告有戴上手套。控方詢問DW2拍攝時是否「眼望向邊就拍攝向邊」,DW2表示不一定,警員衝前捉住被告時其附近有一名女生跌倒,因而便注意了該名女生。DW2表示自己其後奔跑至較遠的地方,當PW1接觸到被告時,自己已經跑離了現場、鏡頭亦移開了,自己並沒有目擊被告與PW1之間發生的所有事情經過。DW2表示自己亦未能全數聽到兩人的對話。

🌟辯方覆問🌟
🎞️辯方播放PD2(即CPK2)以供DW2指認自己及被告。(此部分將作省略處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深夜補充,非即時~~~

陳 (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控方傳召四名證人,被告選擇作供及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第一部分👈🏿控方主問PW1
第二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上半部
第三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下半部及控方覆問PW1
第四部分👈🏿PW2作供
第五部分👈🏿PW3作供
第六部分👈🏿PW4作供
第七部分👈🏿被告作供
第八部分👈🏿DW2作供

🌟此部分為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是為第九部分。🌟

🌟控方結案陳詞🌟
本案中控辯雙方都有影片呈堂,而控方呈堂的片段則是被告被控制之後拍攝的。辯方呈堂的影片,無論是質素或角度,對於本案最關鍵的場面(即PW1攔截被告之後發生的事情)都拍不到,就算拍到都是一瞬即逝;其質素也是差的。DW2當時雖然也是身處現場,但是其證供裡顯示DW2不曾目睹PW1和被告之間發生事情的全部,DW2說自己拍攝影片直至PW1跑向被告之後就沒有了。當然,DW2在跑動的時候也有拍到被告和PW1,不過那些也只是一瞬間而已。本案最關鍵的是PW1和被告的證供,控方指出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

⭐️針對DW2的證供⭐️
根據DW2的證供,他本身與被告並不相識。當時DW2在現場因為某些原因便拍攝了影片,其後並上載至個人的FB帳戶,供友人觀看。PD4中顯示DW2當時距離PW1也是近的,當然,根據DW2的證供就是他未能募集被告和PW1之間發生的所有情節,但其當時仍然身處現場,耳朵還是可以聽到相關的聲音。那些PW1聲稱曾發生的警告及群眾曾大叫的黑警DW2都聽不到,在此要求法庭考慮PW1證供的可信性。

⭐️針對被告戴口罩及跑走⭐️
在辯方主問的階段中問及當時群眾中有多少人戴了口罩,被告和DW2的說法均是佔了群眾的大部分。在控方盤問時問及兩位當時戴口罩的緣由,被告表示要防止胡椒噴霧;DW2則表示基於私隱問題,兩者均是合理的說法。可見當天在現場戴口罩是中性的證據,法庭不能基於被告有戴口罩而對其作出不利的推論。
問及被告當時為何要跑走時,其表示因為害怕被警員拘捕,DW2的說法亦是如此。根據呈堂影片可見,當時現場也是有為數不少的群眾跑走的。然而,PW1的證供指出自己被襲擊的情況是在被告跑走後才發生的,因而不能指證被告當時跑走是為了逃跑。

⭐️針對控方證人證供間的分歧/矛盾⭐️
-根據PD3(8),看到PW1起跑時其右邊有一個市民戴著口罩。根據PD3(11)(PD4的01分39秒),PW1當時仍然在跑,他身旁也有為數不少的群眾戴著口罩。PD3(16-19)顯示了PW1追截到被告的過程,當PW1從起步到碰到被告只是三秒間的事情。PD3(20-21)很明顯的看到PW1是把被告推向花槽的方向(截圖的右邊)。根據PD3A(1)(PD4的01分49秒),看到花槽被告已經被制服了。從PD4的01分39秒-49秒間的十秒鐘,被告已經被推至花槽邊並且被制服了。這個說法是得到PW3、4證供的支持,兩位控方證人都是說被告當時很快地就被PW1制服了。PW3表示被告從被截停直到被制服在地的過程不超過二十秒;PW4則表示PW1起跑直到把被告制服在地是20-30秒間的事。辯方表示「被告在不夠30秒內被PW1追到失去平衡,然後掉倒」的說法得到PW3、4證供的支持,對照PW1的證供,法庭需要考慮箇中是否已經構成了法律疑點。

-PW3表示聽不到被告曾說黑警、看不到被告曾推PW1亦看不到PW1曾後退一大步。PW2則表示沒有印象PW1曾警告群眾不要戴口罩、手套等,聽不到PW1向被告要求搜身亦聽不到PW1說被告再不合作就拘捕他。辯方表示以上種種都是PW1-4證供中出現不能磨合的分歧,顯示出PW1並不是法庭可以完全信賴的證人。

-PW2的證供雖然有形容被告曾揮動雙手,但表示那是沒有規律的揮動,並不覺得被告是想要襲擊PW1。而PW1則表示被告當時想要攻擊自己,辯方指出這是兩人證供之間的分歧,PW1誇大了自己的證供。

-PW1聲稱被告很用力地推了他的胸口,一兩個小時後他的胸口依然有紅、痛,但其並沒有要求去驗傷或是拍照紀錄。PW1辯稱當時沒有想過要收集證據留待日後起訴被告,還表示自己的膚色較黑,拍照不能顯現出胸口的紅。辯方認為PW1的這些解釋全部合理,因為PW1根本沒有受到襲擊,PW1因而偽造一些襲警案常見的傷勢報告。希望法庭能多加考慮PW1沒有驗傷及拍照紀錄的原因。

⭐️針對被告與PW1身形的差別⭐️
P6(10)顯示了被告和PW1身形的差別。PW1高1米85,體重180多磅,他的體格明顯是強壯的,因而他跑步時很快便追上被告了。被告則高1米75,體重130多磅,兩者之間明顯存在著50多磅的差距。被告在被PW1捉住上臂的情況下再用力推其胸口,讓PW1後退一大步的可能性存疑,PW1的說法存有故有不可能性。再者,當時PW1身上有裝備,那麼PW1體重便更重了。

⭐️針對PW1更改證供⭐️
PW1曾經就著自己有否推被告之花槽處的議題更改證供。在盤問初期,辯方問及PW1有否推被告至花槽處以致被告失去平衡跌倒,PW1否認曾推被告。在看過PD4後(見備註),PW1改口說被告是在被截停至自己「推」他去花槽期間曾手舞足蹈。最後,PW1在覆問階段亦同意在主問階段沒有用「推」字,並表示當時因為被告手舞足蹈,所以需要推被告至花槽處。

⭐️針對PW1證供的可信性⭐️
根據PD4(A)(即PD4的謄本)的編號24處,被告曾說「救命呀,打人呀」。這個是片段中的02分29-31秒發生的事,距離被告被截停(即01分39-42秒處)距離了四十多秒。根據被告的證供,他大喊救命的時候是已經被制服了,這個說法控方也沒有爭議,而這個時間線是跟PW1證供的有所出入。
正如控方所說的,PW1證供的可信性是本案的關鍵。PW1表示自己曾警告群眾不要戴口罩及手套、群眾曾叫黑警,但CPK1、2、3中都聽不到,唯一的說法就是上述的事情都沒有發生。相反,在片中聽到有人說「留意帶手套嗰幾個」、「曱甴」、「捉佢過嚟」等,這些都是警員說的,PW1、2卻表示當時沒有聽到,但兩人當時都在場。片中也沒有錄到PW1曾發出任何警告或是表明身分、要求被告合作等等,PW1說到自己當時很冠冕堂皇地執行職務,實則上他並沒有說過相關的說詞。PW1的證供與CPK1、2、3以及被告的證供是完全沒有辦法磨合的,可見其是不可信、不可靠的證人,並不能讓法庭肯定案發當時的事實為何。

案件押後至12月28日150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備註:
值得一提的是,辯方其後指出PW1曾改口供用「推」字,香官隨即表示其沒有。經翻查錄音後,證實PW1曾改口供。論仔細聽清楚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