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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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0901鑽石山

1400只有10人
(按:本案以往旁聽人數亦不足10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0901鑽石山

盧(22)

控罪:
(1)刑事損壞
 2019年9月1日,在港鐵鑽石山站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3支閉路電視鏡頭及3部自動售票機,和損壞屬於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一部自動櫃員機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同日同地保管一樽塑膠的白色油漆、一支刷、兩把剪刀、一把鎅刀、兩支黑色噴漆、一支白色噴漆及一個打火機。

速報:控罪二成立‼️詳情後補
‼️求情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0901鑽石山

盧(22)

控罪:
(1)刑事損壞
 2019年9月1日,在港鐵鑽石山站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3支閉路電視鏡頭及3部自動售票機,和損壞屬於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一部自動櫃員機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同日同地保管一樽塑膠的白色油漆、一支刷、兩把剪刀、一把鎅刀、兩支黑色噴漆、一支白色噴漆及一個打火機。

速報:控罪二成立‼️詳情後補
‼️

押後至2020年11月3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索取勞教報告🛑🛑
‼️‼️‼️還押候判‼️‼️‼️
(按:寶寶神情驚訝😞亦有回望旁聽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0901鑽石山

盧(22)

控罪:
(1)刑事損壞
 2019年9月1日,在港鐵鑽石山站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3支閉路電視鏡頭及3部自動售票機,和損壞屬於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一部自動櫃員機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同日同地保管一樽塑膠的白色油漆、一支刷、兩把剪刀、一把鎅刀、兩支黑色噴漆、一支白色噴漆及一個打火機。

⭐️審訊過程,有控辯雙方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841

~~~~~~~~~~~~~
證供評估一:

辯方批評PW1在死角位,沒跟着PW3,沒跟PW3指黑衣人在哪。PW3稱,PW1指着黑衣人,所以PW3追黑衣人。
PW1指PW3主動問,所以答黑衣人向b,c出口方向逃。PW1在告知PW3後,留在原地,因不知追甚麼人,亦擔心黑衣人,所以不敢追。
最後見是離櫃員機約10米距離,黑衣人向b,c出口方向逃,有其他人阻隔。
PW1指黑衣人刑毀後離開,PW3在1-2分鐘後才到,當時黑衣人應已走,離開視線範圍。PW1有機會未看到黑衣人。
控方案情只可指出,有黑衣人刑毀,但沒臉部特徵,沒身型。PW1指黑安人是深色口罩,與片段不同,片中刑毀者是淺藍。PW3指口罩顏色的深淺並不是一般外科口罩的那種淺。
法庭考慮到色差,片段光暗,指PW1,3在現場觀察到的深色口罩一致。由於中銀沒鏡頭,不知刑毀者其後行徑。b,c出口有2部閘機,PW1指案發後現場混亂,不知有沒其他黑衣人,不能100%指出黑衣人是誰。

罪名不成立

~~~~~~~~~~~~~

證供評估二:

控方批評只靠背包不能判斷是否被告的財物,有可能遭到偷,賊贓嫁禍,沒報失是因不需使用,而被告不作供,沒證供支持,不過法庭亦不可憑空想像。
案發時被告22歲,有知道攜帶身份證的重要性的知識。銀行,八達通,身份證,這些私人隨身物品十分常用,但被告遺失兩個月也沒發現,不合常理。
背包搜出的物品是普通裝修物品,一身裝束都是黑衫,黑褲,黑背包,黑口罩,眼罩,法庭認為在室內沒需遮擋太陽,當時亦沒肺炎,不需戴口罩。背包有3罐噴漆,護目鏡,生理鹽水,打火機等,平日不需用到。雖然這些物品非隨手可用,但要取出很易,特別提及黑色油漆放在背包外側,很易取很顯眼。社運流行使用這種物品,刑毀者裝束與被告似,噴漆一樣。從被告裝束來看,可見有意去保護,掩飾,遮掩。

罪名成立

~~~~~~~~~~~~~
求情:
。22歲,無案底
。從事音樂,有正當職業
。與家人同住,支持,亦有家人離異
。媽媽求情信:兒子愛港愛音樂,在內地和香港有音樂演出,是有理想的人,想為香港樂壇爭光
。不是有心破壞香港,或受社會氣氛影響
。提堂一年多,一直安份守紀,沒再犯其他案
。本案只是準備性質,但沒實際干犯
。本案物品只是噴漆,雖與案發時間貼近,但沒證據顯示用過,剪刀鎅刀亦沒證據顯示用過

辯方希望先索取社會服務令,令被告繼續發展音樂

~~~~~~~~~~~~~
法庭認為被告沒悔意,本案最高刑罰亦是十年監禁,社會服務之不足以反映嚴重性

涉及本案的物品存檔,其他歸被告,如三個月不領取則當失物,辯方表示不領取,因物品不屬於被告,就算是銀行卡亦不拿,被告亦已補領身份證。

~~~~~~~~~~~~~

🛑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2020年11月30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還押‼️‼️‼️‼️
(按:盧寶寶雙眼突然睜大,神情驚訝,亦很驚慌,疑似受驚😞依依不捨回望旁聽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4/3]
#1224尖沙咀

勞 (20)
梁 (17)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1]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1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2]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2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辯方早前已向法庭提交書面結案陳詞,控方在庭上簡述回應。
有關D1控罪,有兩項爭議點:
第一,在扣上手銬前,D1是否知道PW1-3是警察? 控方立場是D1必然是知道的。PW1曾經有大嗌,當時附近位置無乜人,D1有回頭望住PW1。跳格的閉路電視影不到此情況亦不出奇。警察在整個過程中都沒有清晰表明自己身份是難以置信的。D1作供時說被警棍打,又叫他們出示委任證,說受襲時不知道他們是警察是自相矛盾。就此控罪,控方亦不需要證明被告知道他們是警察。(以下法律條文及控罪要素的描述省略)
第二,警員是否使用過分武力。警員使用的武力程度是根據被告的反抗程度及當時環境而定。PW1指D1用力掙扎,用手踭鋤他的腹部,顯然不是只想企起身的動作。
就D2的控罪,控方認為D2是否故意阻撓警員不是一個issue,當時警員已設立防線,雖然是便裝但持有警棍,現場人士亦大叫他們出示委任證,D2必然知道在他眼前的是警察。D2從近雪花秀的牆邊跑向防線,辯解稱沒有撞向防線,只是跣低了,但他衝擊的意圖明顯,一般跑步如地下沒有障礙物亦不會跣低。而即使D2只是意外跣低,亦已對PW5執行工作造成困難。

D1辯方大律師回應控方:
如果D1當時以為是被不同政見的人士襲擊,他的反抗是否屬於正常行為?法庭亦要考慮被告的信念,即是D1是否真誠相信他們不是警察。
另外,警員使用的武力超出合理標準,控方沒有提供任何證供能夠解釋D1的可見傷勢,而那些傷勢亦不是輕微。

D2辯方大律師回應控方:
有關D2跌低的位置,DW說是離防線約五至六米,PW5則說是兩至三米。此距離的重要性在於D2是否可以聽到PW5叫他停止衝擊防線。PW5和DW皆同意現場嘈吵。PW5聲稱D2大聲叫「衝佢老母」,然後PW5大叫「停止衝擊防線」,但cctv片段亦收不到這兩句叫聲。
辯方說法亦指出沒有任何證據顯示D2知道他前面有警察或防線,D2最初接近的位置離防線有一個彎位,而防線前沒有警察膠帶,亦沒有警察叫人離開。
PW5在庭上作供時說見到D2的眼神和口罩郁動,但書面口供沒有記錄,是誇大其詞。
cctv片段看到D2和其他人一起跑,可能是因為見到有警察在後面追截,跑到附近才見到防線,因為想急速停下而跌倒。控方沒有理據基礎去達致D2有意圖阻撓警員的結論。

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張(20) #審訊 [1/1] (#1113土瓜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0942即將開庭仍有少量旁聽席
——————————
張 (20)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19年11月13日在土瓜灣遊樂場管有8把六角匙
不認罪
1-3位證人,預審期1天
控方有視像片段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4部無線電收發機
‼️認罪‼️
控罪三的判刑將於控罪一審訊完結後才處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張(20) #審訊 [1/1] (#1113土瓜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開庭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28章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土瓜灣遊樂場近兒童遊樂區管有8把六角匙,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控辯雙方共識
1位證人PC9517拘捕警員,預審期1天
沒有警誡供詞
除了被告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爭議方向//

不爭議管有六角匙
爭議點1:條例是否涵蓋那兩個範疇工具,
簡易治罪條例17條針對兩種工具;一,攻擊性武器、二,侵入住宅束縛人身的工具

爭議點2:有無足夠證據被告有意圖將證物P4作為非法用途


//控方認為適合非法用途範疇//

包含物件手扣、假鎖匙百合匙、撬門工具,重點在於是否可以做為非法用途。不是只有列出的工具才是,含義是這類都屬於相關工具。法庭要決定相關工具可否做非法用途,如果可以,便進入第二元素“被告人意圖用它做非法用途”

在控方立場如果工具可以在一些情況下使用做非法工具時,都是符合合控罪的 ,本案控方立場認為六角匙可以開動到櫃桶、箱子、或者被簡單鎖著的承載器具,來盜竊或者破壞物品,

本案跟傷害人身沒有關係,但非法入屋盜竊可以有關係。不少舖頭商業地方在暴亂中受破壞,門閘破壞,很多店內盜竊發生。

//雙方同意案情(221章65C)//
1 /2019年11月3日 PC9517 在土瓜灣遊樂區,拘捕被告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警誡下保持緘默
2/ 被告身上黑色背囊P2搜出4無線電通話機P2 ,六角匙P4
3 /之後帶回警署,進一步警誡下保持緘默
4/通訊事務辦公室測試,功能正常無線電通話機,使用需要領牌,
5/4無線電通話機不在拍照紀錄
6/被捕身分不爭議
7/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8/證物鏈沒有污染連貫性完整性辯方沒有爭議

//傳召PW1控方證人 PC9517黃家輝(音)作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張(20) #審訊 [1/1] (#1113土瓜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審完

⛔️押後至12月9日下午2: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13庭裁決⛔️

同樣條件擔保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28章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土瓜灣遊樂場近兒童遊樂區管有8把六角匙,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
細節

//傳召PW1控方證人 PC9517黃家輝(音)作供//

隸屬紅磡分區特遣隊,當日當執,早上便裝,下午6點半之後奉命換防暴裝當更,因為當日九龍城區內示威者時有破壞,上級認為人手不足,換防暴裝快速應變隊幫手。警署待命到晚上8點05分才上警車做區內巡邏。到晚上8點57收到指示到土瓜灣遊樂場一代兜截,因為總區閉路電視見到20個黑衣人在東九龍走廊近新山道,堵塞馬路,之後逃亡遊樂場方向, 我們奉命攔截。

9:01分車去到土瓜灣上下鄉道交界,車上左往下鄉道方向,見到上鄉33號頂新大廈外面6、7名黑衣人向上鄉道方向跑,之後突然轉身調轉方向跑進頂新跟垃圾房中間後巷,警車向一個路口前長寧街 交界,見到這幾個黑衣人跑進土瓜灣遊樂場內, 我與大概十幾名同事立即下車進遊樂場追截。我向遊樂場方向跑,跑到兒童遊樂區附近見到被捕人在我前面5米位置。當時身著黑色鴨嘴帽,黑色上衣、黑褲、黑背囊,黑色圍巾蒙面。當時我前方只見到他一人,沒有留意到有無其他人。

(你說下車時看到有六七個黑衣人入遊樂場,下車後見到六七人麼)

見到,他們已經跑到遊樂場入口,我立即追截,土瓜灣遊樂場幾個入口,我沿著正門旁邊一個側門,我跑向哪裡,準備跟其他同事一同包抄六七人,跑到兒童遊樂區,就見到剛剛我所說的人士。

被告在我前方五米,本身向我方向跑,不知是否留意到我,他繞路跑,跑向我方,突然跳起,撞落我度,之後自己成個跌落地上。我立即上前按著他控制,其他同事也上前幫手控制。他在地上不斷掙扎,雙手Fing身體扭動,為免他傷害自己和我們,我用手扣反手扣在後面。我問他什麼名字,為何在這出現,為何要跑,為何用圍巾蒙面。他全部問題都沒有回答我,也沒有任何反應。之後我懷疑他與之前東九走廊堵路20黑衣人有關,向他搜身,搜了衫袋褲袋之後搜他背囊。

在證物背囊(P2 )內搜獲 3M灰綠色防毒面具裝著2個粉紅色過濾器(P5),一副灰紅色護目鏡(P6),一對灰色手套(P7)。一抽8條六角匙(P4),四部無線電通訊器(P3)。另外還有5條耳機線在背囊中搜到。向被捕人查問這些物品用途,逐件問。全部都沒有回答,沒有任何反應。然後我有另一同事23053幫我確認了堵路的案發地點。東九龍走廊,近新山道位置,向紅磡方向馬路。與九龍城行動指揮室確認了案發地點。然後電話打給我跟我講反案發地點在哪,見到大概十隻腳圍欄和水馬,但已經推倒馬路側邊沒有再阻塞馬路。

跟我截停被告位置相距多遠應該有200米左右。之後我懷疑他與堵路有關宣布拘捕他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身上物品沒有解釋,另外拘捕他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警戒過後,他說:“我無野講”。之後當晚帶回紅磡警署。

//辯方盤問//

辯:當日新山道,上鄉道下鄉道,第一眼見到黑衣人地點,他們已經散去
PW:是
辯:堵路物件是膠欄杆
PW:膠欄杆和膠水馬
辯:你同事說路障已經移埋一邊,誰移?
PW:不知道
辯:你沒有因阻礙公眾道路拘捕他
PW沒有,我拘捕他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辯:你說東九龍走廊到遊樂場位置距離200米到,是直線距離?
PW:行走路線距離
辯:走多久大概正常步速計?
PW:我想大概兩分鐘
辯:我向你指出被告被捕後沒有掙扎
PW:不同意
辯:沒有其他問題

控方無覆問
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畢,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控罪1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不作供。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

正如開案早段交代辯方立場,
1)六角匙並非本案涵蓋兩種非法工具
2)即使屬於非法工具,控方沒有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要作為非法用途。

控辯雙方案例爭議不大,四個案例
1)1968LICHU案例
2) CHOI CHI HING VS R 1977刑事上訴39
被告面對控罪須符合該兩個範疇的非法工具。
3)麥家安案,1995刑事上訴556
被告在灣仔截停,警戒下承認用作打劫。
本案P4長度很短,黑色鑰匙圈圈的小型六角匙,常用。本身不是特別工具,作為條例所指用途。
4)今年特別行政區訴蕭浩然案,雷射筆。其中一個上訴理由是裁判官結案後修改控罪,由管有適合做非法用途工具改為管有攻擊性武器。對原來控罪適性產生關注,同樣是本案關注。六角匙和攻擊性武器扯不上關係,也不是控方今日依賴基礎。上訴法庭認為了攻擊性武器先以涵蓋控罪範圍。六角匙是家用工具,希望法庭司法認知,不能用來開門鎖。沒有專家說什麼時候能用六角匙開刀,如果能被六角匙開到那不算鎖。不算正常爆竊工具,膠的圍欄水馬沒有證據顯示和六角匙拉上關係。被告人有獨路嫌疑?證人說得很清楚,北部現場才是第一次見到被告。被捕地點是遊樂場,不是天台、信箱、家萬附近拘捕,無證據顯示他要侵入民宅。不是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法庭不會依賴揣測定罪,被告也沒有案底。這是我的陳詞。

控方沒有補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0901鑽石山

盧(22)🛑已還押逾兩星期

1415不足15人🙄
樓下一庭爆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0901鑽石山

盧(22)🛑已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019年9月1日在鑽石山站內保管一樽塑膠的白色油漆、一支刷、兩把剪刀、一把鎅刀、兩支黑色噴漆、一支白色噴漆及一個打火機。

上次裁決理由&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330

速報:
‼️‼️‼️‼️判監四星期‼️‼️‼️‼️

詳情後補
(註:本案以往只有1位親友旁聽,公眾人士亦不足5人,感謝今次突然爆人🙂上次離庭時,盧寶寶雙眼突然睜大,神情驚訝,亦很驚慌,疑似受驚,依依不捨回望旁聽席。今次亦有望旁聽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0901鑽石山

盧(22)🛑已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019年9月1日在鑽石山站內保管一樽塑膠的白色油漆、一支刷、兩把剪刀、一把鎅刀、兩支黑色噴漆、一支白色噴漆及一個打火機。

上次裁決理由&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330

勞教報告指被告不適合判處勞教中心,因體力忍耐未合要求,建議不判處勞教。

辯方作最後一次陳詞,呈上有關求情的文件:
與被告相關的樂團A與樂團B指,不了解本案情況,不過會描述被告玩音樂的背景,對被告的熱誠有肯定,被告熱忠於音樂,有支持香港地下音樂團,有用行動和金錢支持,對音樂有執著,亦鼓勵同路人組織樂團。被告希望以音樂作終身事業,不停努力,有拜某結他手為師。在香港和支那亦有活躍,有參加大大小小的社區活動,不論有沒有報酬都願音為香港帶來娛樂,亦是社區中心社員。

呈上樂團A過往的照片,背景,情況。

被告發生本案前的工作地方與音樂有關,工作評價正面專業,前僱主有正面評價。

被告在參與某次活動時有表演音樂,顯示出有熱誠。

辯方呈上一宗案例:
高等法院HMN48/2004
此案被告涉及四項刑毀,案情是在四個連續日子刑毀輕鐵站的八達通機。
辯方指此案是已發生破壞,但本案是準備性質。兩案共通點是,雖然控罪一不成立,但意圖與本案有關,此案被告人被判四個半月監禁,認罪扣減至三個月,到上訴庭時,最終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至於被告在本案是否滿足社會服務令的元素?
辯方指被告在勞教中心亦否認控罪,沒有披露案情。明白社會服務令要有悔意才可判處。被告雖現時沒工作,但仍可理解的,因疫情關係和經濟情況,有穩定工作是不容易。
~~~~~~
葉官:被告是在審訊定罪後才還押,不是一開始就認罪,社會服務令的悔意十分重要,質疑被告的悔意從何而來。

辯方指被告經歴一年多,至今審訊,再直至監禁14日,已有警醒,明白自由的可貴,承諾不會再出現灰色地帶。被告重犯機會亦低。
~~~~
判刑:
被告悔意不足。
由於勞教報告不建議判勞教,所以以4星期量刑起點,無認罪無扣減。

‼️‼️‼️‼️判監四星期‼️‼️‼️‼️

(註:本案以往只有1位親友旁聽,公眾人士亦不足5人,感謝今次終於突然爆人🙂上次離庭時,盧寶寶雙眼突然睜大,神情驚訝,亦很驚慌,疑似受驚,依依不捨回望旁聽席。今次亦有望旁聽席,有揮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11油麻地 #審訊 [1/2]

陳(29)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碧街交界阻警員12606執行公務

律政司決定不就案件提出起訴,撤銷控罪。🎉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