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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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許(18) 🛑已還押逾13個月 #提訊日 (#1013觀塘 #謀殺罪 交替控罪: #傷人17)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控罪1)。及同日同地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控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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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原定於2019年10月15日首次提訊,惟被告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押後至10月18日待被告出院上庭,被控 #傷人17,當時被告申請保釋但被拒絕。被告在10月25日在 #陳慶偉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但被拒絕。

在12月27日再提堂時,控方申請匿名令,直到1月24日時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指現有臨時禁制已能發揮作用,匿名令申請實為多餘,加上投訴人高調主動接受採訪,並非受驚證人,申請方亦無證據顯示額外的匿名令會改變被起底情況。控方當天亦修訂及新增控罪,加控被告一項「企圖謀殺」,將「有意圖傷人」修訂為交替控罪。案件及後開始交付高院審判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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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駱律師表示辯方不再要求索取任何文件或報告。

鄭官表示案件將會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審訊,並指出被告可以提出初級偵訊(參見註1)。駱律師表示被告不會要求初級偵訊。

鄭官表示案件將會交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審判。

鄭官向被告表示案件在交付審訊後,被告只有一次以案中並無對他不利的表面證據為理由而向法官申請釋放的權利。

被告答辯意向:不認罪

鄭官向被告表示除非他已在受審前提交有關不在犯罪現場及有關證人的詳情,否則他在受審時可能不獲容許提出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或不獲容許傳召證人以證明不在犯罪現瑒。他現可向本法庭提交此等詳情,亦可在開審日期前不少於10天之時向檢控官提交此等詳情。

被告已簽署與案件審訊有關的通知書。

被告在這段時間需還押看管,鄭官對被告表示他擁有向高等法院法官申請保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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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手足精神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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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初級偵訊的目的:
讓控方決定對被告檢控哪些刑事控罪,以及讓被告決定是否承認這些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