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连云港 #性侵 #敲诈 #撤回 #撤职 #法援 #律师 #让子弹飞
【0312 获刑十三年罚款五百万:20岁女辅警涉嫌“勒索”多名公职人员,”受害人“含副局长所长】
3月12日,一条"江苏女辅警与多人发生关系敲诈获刑"的消息在网络流传。潇湘晨报 记者查证后,此消息来源为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受害人“包括公安局副局长、派出所所长、卫生院副院长、小学校长等多名公职人员。(潇湘晨报 @微博)
判决书显示,1994年出生的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女性辅警许某,于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同时或者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先后敲诈9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目前,许某被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3月12日,记者致电灌云县纪委,电话暂无人接听;灌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部分被敲诈者已被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不清楚”;灌云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则转达县纪委的回复,“已对相关公职人员进行了处理,但具体处理结果暂不便透露。”(封面新闻)(观察者网 @微博)
【0312 ”女辅警敲诈案“7名涉案公职人员被处分 】
近日,许多网民关注的“女辅警敲诈案”,经与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我县涉案的7名公职人员已于2019年底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等党政纪处分。(今日灌云)(北京日报 @微博)
【0312 法院回应撤回”女辅警敲诈案“判决书:尚未生效】
3月12日,灌南法院发布关于许艳敲诈勒索一案刑事判决书从网上撤回的情况说明:(2020)苏0724刑初166号许艳敲诈勒索一案,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宣判并将判决书送达给许艳,许艳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期间,一审判决书未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第七条的规定,该文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应在互联网公布,故予以撤回。(中国新闻网 @微博)
【0318 ”女辅警敲诈案“家属称连云港中院指派法援律师取代委托律师】
“敲诈多名公职人员女辅警”案件被告人许某的舅舅今日发微博称,连云港市中院,未跟我们家属做任何沟通,指派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之前,并拒绝了委托律师的会见请求。
许某的舅舅援引两位律师的说法,法院说已经委托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没有辩护名额了,并且说这是许某本人的意愿,但是没有提供任何文字材料来证明他们的说法,也拒绝了家属核实委托法律援助律师是否是我许某本人的真实意愿的要求。(女辅警许某家属 @微博)
【0312 获刑十三年罚款五百万:20岁女辅警涉嫌“勒索”多名公职人员,”受害人“含副局长所长】
3月12日,一条"江苏女辅警与多人发生关系敲诈获刑"的消息在网络流传。潇湘晨报 记者查证后,此消息来源为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受害人“包括公安局副局长、派出所所长、卫生院副院长、小学校长等多名公职人员。(潇湘晨报 @微博)
判决书显示,1994年出生的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女性辅警许某,于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同时或者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先后敲诈9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目前,许某被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3月12日,记者致电灌云县纪委,电话暂无人接听;灌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部分被敲诈者已被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不清楚”;灌云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则转达县纪委的回复,“已对相关公职人员进行了处理,但具体处理结果暂不便透露。”(封面新闻)(观察者网 @微博)
【0312 ”女辅警敲诈案“7名涉案公职人员被处分 】
近日,许多网民关注的“女辅警敲诈案”,经与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我县涉案的7名公职人员已于2019年底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等党政纪处分。(今日灌云)(北京日报 @微博)
【0312 法院回应撤回”女辅警敲诈案“判决书:尚未生效】
3月12日,灌南法院发布关于许艳敲诈勒索一案刑事判决书从网上撤回的情况说明:(2020)苏0724刑初166号许艳敲诈勒索一案,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宣判并将判决书送达给许艳,许艳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期间,一审判决书未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第七条的规定,该文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应在互联网公布,故予以撤回。(中国新闻网 @微博)
【0318 ”女辅警敲诈案“家属称连云港中院指派法援律师取代委托律师】
“敲诈多名公职人员女辅警”案件被告人许某的舅舅今日发微博称,连云港市中院,未跟我们家属做任何沟通,指派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之前,并拒绝了委托律师的会见请求。
许某的舅舅援引两位律师的说法,法院说已经委托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没有辩护名额了,并且说这是许某本人的意愿,但是没有提供任何文字材料来证明他们的说法,也拒绝了家属核实委托法律援助律师是否是我许某本人的真实意愿的要求。(女辅警许某家属 @微博)
#女性 #保证书 #家暴 #法律文书 #人身保护令 #人格权禁令
【中国新闻周刊:女子遭男子强行拖拽上车的背后,“保证书”为何无保证?】
近日,广西钦州一起人身伤害案件引发公众持续讨论。视频中,一男子凌晨当街强行拖拽一名女子,并试图将其暴力推进车内。女子呼救后,该男子的行为被当场市民制止,随后驱车离开。据民警调查,双方系前男女朋友关系,随后该男子称已写保证书,双方已调解处理。
中国新闻周刊经过检索发现,近年来众多亲密关系类暴力案件中频繁出现“保证书”的身影:
2019年4月,#广东 #梅州 一段家暴视频在网络热传。事后,男子写保证书道歉,其妻称不追究丈夫责任但已提出离婚;
2019年6月,#陕西 #汉中 女子梁某提出离婚,丈夫程某持菜刀砍向梁某,此前程某曾写保证书称不再打人;
2020年11月,#四川 #南充 一段“妈妈,我和弟弟都很想你”的短视频刷屏,丈夫刘某称此前曾打过妻子,只要妻子能回来,自己愿写保证书。
2021年7月,正观新闻报道“女硕士遭追求者砍杀案”已于当日移交至检察院。该案中,女硕士周某在 #山东 泰山抽水蓄能电站有限公司上班时曾被追求者刘某带走并强行拘禁,此后刘某及其父亲写下保证书,周某家人到公安部门备案后没有继续追究。一个月后,刘某将周某杀害。
为此,中国新闻周刊专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蕾:
>中国新闻周刊:保证书具备法律效力吗?在广西钦州等类似的案件中,保证书的角色是什么?
高蕾:保证书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在钦州这个案件中,其作出保证书的前提是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跟赔礼道歉的概念是一样的,但这不是法律文书。
......
>中国新闻周刊:当发生了这类案件,被害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高蕾:首先,不管是发生在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还是陌生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其本质都是暴力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如果伤害不大,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施暴者进行相应的惩罚。如果该暴力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轻伤及以上的伤害时,那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加害人应承担刑事责任,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如果该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中,且未造成严重伤害的,被害人可以选择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但如果该行为并未发生在家庭成员中,且未对其造成严重伤害的,被害人可以依据《民法典》中新增的人格权禁令的内容,必要时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钦州案件中的当事人双方就属于这种情况,双方虽为亲密关系,但是却并未共同生活,女方可以通过申请人格权禁令来保护自己。
内详👉(中国新闻周刊 @微信)
【中国新闻周刊:女子遭男子强行拖拽上车的背后,“保证书”为何无保证?】
近日,广西钦州一起人身伤害案件引发公众持续讨论。视频中,一男子凌晨当街强行拖拽一名女子,并试图将其暴力推进车内。女子呼救后,该男子的行为被当场市民制止,随后驱车离开。据民警调查,双方系前男女朋友关系,随后该男子称已写保证书,双方已调解处理。
中国新闻周刊经过检索发现,近年来众多亲密关系类暴力案件中频繁出现“保证书”的身影:
2019年4月,#广东 #梅州 一段家暴视频在网络热传。事后,男子写保证书道歉,其妻称不追究丈夫责任但已提出离婚;
2019年6月,#陕西 #汉中 女子梁某提出离婚,丈夫程某持菜刀砍向梁某,此前程某曾写保证书称不再打人;
2020年11月,#四川 #南充 一段“妈妈,我和弟弟都很想你”的短视频刷屏,丈夫刘某称此前曾打过妻子,只要妻子能回来,自己愿写保证书。
2021年7月,正观新闻报道“女硕士遭追求者砍杀案”已于当日移交至检察院。该案中,女硕士周某在 #山东 泰山抽水蓄能电站有限公司上班时曾被追求者刘某带走并强行拘禁,此后刘某及其父亲写下保证书,周某家人到公安部门备案后没有继续追究。一个月后,刘某将周某杀害。
为此,中国新闻周刊专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蕾:
>中国新闻周刊:保证书具备法律效力吗?在广西钦州等类似的案件中,保证书的角色是什么?
高蕾:保证书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在钦州这个案件中,其作出保证书的前提是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跟赔礼道歉的概念是一样的,但这不是法律文书。
......
>中国新闻周刊:当发生了这类案件,被害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高蕾:首先,不管是发生在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还是陌生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其本质都是暴力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如果伤害不大,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施暴者进行相应的惩罚。如果该暴力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轻伤及以上的伤害时,那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加害人应承担刑事责任,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如果该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中,且未造成严重伤害的,被害人可以选择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但如果该行为并未发生在家庭成员中,且未对其造成严重伤害的,被害人可以依据《民法典》中新增的人格权禁令的内容,必要时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钦州案件中的当事人双方就属于这种情况,双方虽为亲密关系,但是却并未共同生活,女方可以通过申请人格权禁令来保护自己。
内详👉(中国新闻周刊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