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 #软件 #内核 #开放框架 #工业软件 #开源 #开源社区 #科技园
【工信部:“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
发展目标:
软件内核、开发框架等基础组件供给取得突破。
基础软件、工业软件等关键软件供给能力显著提升,对船舶、电子、机械等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带动作用凸显。到 2025 年,工业 APP 突破 100 万个.
建设 2-3 个有国际影响力的开源社区,培育超过 10 个优质开源项目。
标准引领作用显著增强,“十四五”期间制定 125项重点领域国家标准。
高水平建成 20 家中国软件名园。
到 2025 年,主营业务收入达百亿级企业过百家,千亿级企业超过 15 家;规模以上企业软件业务收入突破 14 万亿元,年均增长 12%以上。
主要任务:
关键基础软件补短板:
#操作系统。加强操作系统总体架构设计和技术路径规划,推动芯片设计、操作系统、系统集成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开展操作系统关键技术联合攻关,提升操作系统与底层硬件的兼容性、与上层应用的互操作性。
#数据库。突破全内存高速数据引擎、高可靠数据存储引擎、分布式数据处理与任务调度架构、大规模并行图数据处理等关键技术。推动高性能数据库在金融、电信、能源等重点行业关键业务系统应用。
#开发支撑软件。提升软件开发工具集成性、稳定性,突破代码资源复用与推荐、大规模跨语言分析等关键技术。加速程序静态分析、动态测试、仿真测试、自动化测试平台等测试工具研发。
#设计仿真系统软件。突破三维几何建模引擎、约束求解引擎等关键技术,探索开放式工业软件架构、系统级设计与仿真等技术路径。重点支持三维计算机辅助设计、结构/流体等多物理场计算机辅助计算、基于模型的系统工程等产品研发。
#电子设计自动化软件(EDA)。建立 EDA 开发商、芯片设计企业、代工厂商等上下游企业联合技术攻关机制,突破针对数字、模拟及数模混合电路设计、验证、物理实现、制造测试全流程的关键技术,完善先进工艺工具包。
#工业控制软件。聚焦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安全仪表系统(SIS)等工业控制系统,开展多点位、低延时、高可靠、低能耗软件产品的联合攻关和适配迁移,推动制造企业侧安全监测与管理系统等安全功能开发,加快产品在重点行业的集成应用。
新兴平台软件锻长板:
#云计算。加快超大规模分布式存储、弹性计算、虚拟隔离、异构资源调度等技术研发,加速云操作系统迭代升级,布局下一代云计算软件体系。鼓励企业构建高性能云平台,优化公有云、行业专有云、区域混合云平台布局。提升云安全水平和智能云服务能力。
#大数据。支持高性能采集、高容量存储、海量信息处理、异构数据管理、敏感信息实时监测、存算一体芯片、平台安全管控等关键技术创新。在工业、通信、金融、医疗、应急、农业、公安、交通、电力等重点领域,研发一批技术领先软件产品和解决方案。
#人工智能。支持人工智能算法库、工具集等研发。加快发展新型机器学习、生物特征识别、自然语言理解、新型人机交互、智能控制与决策等产品和服务。推动人工智能开放平台建设。
#区块链。加快区块链共识算法、加密算法、高效安全智能合约、分布式系统等关键技术研发。支持区块链底层技术平台、区块链服务平台等建设。加强金融科技、供应链管理、政府服务等重点领域应用。
#虚拟现实 #增强现实。推动三维图形生产、动态环境建模、实时动作捕捉、快速渲染处理等技术创新,发展虚拟现实相关开发工具软件和行业解决方案。
内详👉(工信部)
【工信部:“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
发展目标:
软件内核、开发框架等基础组件供给取得突破。
基础软件、工业软件等关键软件供给能力显著提升,对船舶、电子、机械等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带动作用凸显。到 2025 年,工业 APP 突破 100 万个.
建设 2-3 个有国际影响力的开源社区,培育超过 10 个优质开源项目。
标准引领作用显著增强,“十四五”期间制定 125项重点领域国家标准。
高水平建成 20 家中国软件名园。
到 2025 年,主营业务收入达百亿级企业过百家,千亿级企业超过 15 家;规模以上企业软件业务收入突破 14 万亿元,年均增长 12%以上。
主要任务:
关键基础软件补短板:
#操作系统。加强操作系统总体架构设计和技术路径规划,推动芯片设计、操作系统、系统集成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开展操作系统关键技术联合攻关,提升操作系统与底层硬件的兼容性、与上层应用的互操作性。
#数据库。突破全内存高速数据引擎、高可靠数据存储引擎、分布式数据处理与任务调度架构、大规模并行图数据处理等关键技术。推动高性能数据库在金融、电信、能源等重点行业关键业务系统应用。
#开发支撑软件。提升软件开发工具集成性、稳定性,突破代码资源复用与推荐、大规模跨语言分析等关键技术。加速程序静态分析、动态测试、仿真测试、自动化测试平台等测试工具研发。
#设计仿真系统软件。突破三维几何建模引擎、约束求解引擎等关键技术,探索开放式工业软件架构、系统级设计与仿真等技术路径。重点支持三维计算机辅助设计、结构/流体等多物理场计算机辅助计算、基于模型的系统工程等产品研发。
#电子设计自动化软件(EDA)。建立 EDA 开发商、芯片设计企业、代工厂商等上下游企业联合技术攻关机制,突破针对数字、模拟及数模混合电路设计、验证、物理实现、制造测试全流程的关键技术,完善先进工艺工具包。
#工业控制软件。聚焦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安全仪表系统(SIS)等工业控制系统,开展多点位、低延时、高可靠、低能耗软件产品的联合攻关和适配迁移,推动制造企业侧安全监测与管理系统等安全功能开发,加快产品在重点行业的集成应用。
新兴平台软件锻长板:
#云计算。加快超大规模分布式存储、弹性计算、虚拟隔离、异构资源调度等技术研发,加速云操作系统迭代升级,布局下一代云计算软件体系。鼓励企业构建高性能云平台,优化公有云、行业专有云、区域混合云平台布局。提升云安全水平和智能云服务能力。
#大数据。支持高性能采集、高容量存储、海量信息处理、异构数据管理、敏感信息实时监测、存算一体芯片、平台安全管控等关键技术创新。在工业、通信、金融、医疗、应急、农业、公安、交通、电力等重点领域,研发一批技术领先软件产品和解决方案。
#人工智能。支持人工智能算法库、工具集等研发。加快发展新型机器学习、生物特征识别、自然语言理解、新型人机交互、智能控制与决策等产品和服务。推动人工智能开放平台建设。
#区块链。加快区块链共识算法、加密算法、高效安全智能合约、分布式系统等关键技术研发。支持区块链底层技术平台、区块链服务平台等建设。加强金融科技、供应链管理、政府服务等重点领域应用。
#虚拟现实 #增强现实。推动三维图形生产、动态环境建模、实时动作捕捉、快速渲染处理等技术创新,发展虚拟现实相关开发工具软件和行业解决方案。
内详👉(工信部)
乌鸦观察
#宠物 #宠物法 #德国 #英国 #日本 #城市化 【德国、英国、日本宠物法:饲养须共同遵守严格的法律规范】 德国:饲养人执照考试在更多地区推广 #训练 为帮助宠物更好地融入人类社会,德国出台了很多举措,开设宠物犬学校就是其中之一。在学校里,职业驯犬师会对犬只进行针对性训练,例如教会它们认识交通信号灯、帮助宠物犬适应公交车环境等,使它们更好适应外界环境变化,养成服从主人指令的习惯。 #芯片 由于宠物犬需每天出行,德国对于犬类规定更为细致。根据德国法律,饲养者必须带出生满3个月的宠物犬植入芯片…
#湖北 #动物防疫 #防疫 #强制免疫 #狂犬病 #狂犬病疫苗 #宠物 #宠物法 #嘴罩 #牵绳 #狗 #猫 #大型犬 #烈性犬 #扑杀 #赔偿 #遗弃 #罚款 #检疫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十三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第十八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到狂犬病免疫点为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制的免疫证明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九条 携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束犬链牵引,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
禁止遗弃饲养的犬、猫。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弃养、流浪、无主、没收的犬和猫的收容、防疫、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特殊犬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本省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未按照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或者违法调入动物、动物产品而发生疫情的,动物扑杀、动物产品销毁等相关损失以及处理费用,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从事动物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不得购买或者接收未经检疫的动物。...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束犬链牵引、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犬笼的,由养犬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遗弃饲养的犬只的,由养犬登记机关收容犬只,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养犬登记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内详👉(湖北人大网)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十三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第十八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到狂犬病免疫点为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制的免疫证明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九条 携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束犬链牵引,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
禁止遗弃饲养的犬、猫。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弃养、流浪、无主、没收的犬和猫的收容、防疫、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特殊犬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本省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未按照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或者违法调入动物、动物产品而发生疫情的,动物扑杀、动物产品销毁等相关损失以及处理费用,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从事动物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不得购买或者接收未经检疫的动物。...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束犬链牵引、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犬笼的,由养犬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遗弃饲养的犬只的,由养犬登记机关收容犬只,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养犬登记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内详👉(湖北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