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 #宗教 #平台 #对立 #煽动 #教育 #司法 #婚姻 #封建 #迷信 #歧视 #侮辱 #未成年 #出版 #邪教 #慈善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
(五)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第十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第十四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
(二)利用宗教妨碍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三)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欺骗、胁迫取得财物的;
(五)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
(六)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八)诱导未成年人信教,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九)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第十五条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由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讲经讲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参与讲经讲道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
第十六条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开展面向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对外须使用虚拟专用网络连接,并对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起设立的慈善组织在互联网上开展慈善募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应当加强平台注册用户管理,不得为用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内详👉(国家宗教事务局)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
(五)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第十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第十四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
(二)利用宗教妨碍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三)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欺骗、胁迫取得财物的;
(五)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
(六)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八)诱导未成年人信教,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九)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第十五条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由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讲经讲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参与讲经讲道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
第十六条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开展面向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对外须使用虚拟专用网络连接,并对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起设立的慈善组织在互联网上开展慈善募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应当加强平台注册用户管理,不得为用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内详👉(国家宗教事务局)
#教育 #双减 #作业 #家长 #作业 #家长 #课后 #托管 #暑假 #零起点 #校外培训 #焦虑
【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双减”工作情况】
学校落实“双减”工作的有关情况
一是作业总量和时长得到有效控制。...据统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书面作业的学生占比,由“双减”前的46%提高到目前的90%以上。...99.6%的学生家长反映,本学期教师没有再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者要求家长批改作业。
二是课后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基本上实现了“5+2”的全覆盖,也就是每周5天、每天2个小时,保证课后服务的结束时间能够和当地正常的下班时间相衔接,便于家长来接孩子。...在课后服务时间,有91.7%的教师参与了课后服务,同时各地各校还选聘了20余万名符合条件的社会专业人士参与课后服务工作。...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比例,由上学期的49.1%提高到目前的91.9%。...此外,有2.1万所学校积极探索开展了暑期托管服务,有302万多名学生参加了暑期托管。
三是课堂教学质量不断提高。...99.%以上的学校做到了起始年级“零起点”教学,注重做好幼小衔接、小初衔接,普遍建立了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制度...(教育部)
校外培训机构已压减超8成
据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介绍,经过不懈努力,校外培训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学科类培训大幅压减,目前线下校外培训机构已压减83.8%,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已压减84.1%。
留下的培训机构一部分转为非营利性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服务;不适合转非的将被进一步注销。培训市场虚火大幅降温,广告基本绝迹,资本大幅撤离,野蛮生长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全社会支持和认可“双减”改革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中新社)
【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双减”工作情况】
学校落实“双减”工作的有关情况
一是作业总量和时长得到有效控制。...据统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书面作业的学生占比,由“双减”前的46%提高到目前的90%以上。...99.6%的学生家长反映,本学期教师没有再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者要求家长批改作业。
二是课后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基本上实现了“5+2”的全覆盖,也就是每周5天、每天2个小时,保证课后服务的结束时间能够和当地正常的下班时间相衔接,便于家长来接孩子。...在课后服务时间,有91.7%的教师参与了课后服务,同时各地各校还选聘了20余万名符合条件的社会专业人士参与课后服务工作。...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比例,由上学期的49.1%提高到目前的91.9%。...此外,有2.1万所学校积极探索开展了暑期托管服务,有302万多名学生参加了暑期托管。
三是课堂教学质量不断提高。...99.%以上的学校做到了起始年级“零起点”教学,注重做好幼小衔接、小初衔接,普遍建立了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制度...(教育部)
校外培训机构已压减超8成
据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介绍,经过不懈努力,校外培训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学科类培训大幅压减,目前线下校外培训机构已压减83.8%,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已压减84.1%。
留下的培训机构一部分转为非营利性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服务;不适合转非的将被进一步注销。培训市场虚火大幅降温,广告基本绝迹,资本大幅撤离,野蛮生长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全社会支持和认可“双减”改革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