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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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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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 #刑事责任年龄 #大陆法系

【罗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势在必行】

近日,十三岁少年杀死10岁女孩极端案件再次让刑事责任年龄成为焦点话题。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教授认为,现行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八种严重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之所以在刑法中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其理论依据在于未达责任年龄的孩子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因此对他们的刑事惩罚没有意义。但是,这种理论是否成立,值得深思。(中国妇女报)
#未成年 #未成年犯罪 #收容教养 #刑事责任年龄

【法工委:刑法草案拟在特定情形下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10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上,有记者提问: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是否将作调整?有公众呼吁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有人表示应“恶意补足年龄”,请问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回应?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对这一问题,大家的共识是应当管起来,既是矫正犯罪的需要,也是保护受害人正当诉求和利益的需要。只是如何去管,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关进监狱,还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矫治的特点去完善收容教养制度等,大家还有不同的认识和侧重点。总体上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仍应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经会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全国人大网)(界面新闻
乌鸦观察
#未成年 #未成年犯罪 #收容教养 #刑事责任年龄 【法工委:刑法草案拟在特定情形下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10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上,有记者提问: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是否将作调整?有公众呼吁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有人表示应“恶意补足年龄”,请问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回应?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对这一问题,大家的共识是应当管起来,既是矫正犯罪的需要,也是保护受害人正当诉求和利益的需要。只是如何…
#未成年 #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修正案 #刑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为十二周岁】

满12周岁故意杀人等犯罪或将负刑责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今天(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12至14岁故意杀人等犯罪或将负刑责 (总台央广记者侯艳)(中国之声 @微博)

【我国拟修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

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2)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3)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总台央广记者侯艳)(中国之声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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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 #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修正案 #刑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为十二周岁】 满12周岁故意杀人等犯罪或将负刑责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今天(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12至14岁故意杀人等犯罪或将负刑责…
#未成年 #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修正案 #刑法

【刑法修正案拟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12月21日表示,即将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其中将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将虽未致人死亡,但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形增加规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10月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新华网 @微博)
#云南 #昭通 #强迫卖淫 #未成年 #性侵 #卖淫 #跳楼 #刑事案件

【“少女被逼卖淫跳楼”案一审3人获刑,未成年主犯被判11年】

近日,云南昭通昭阳区法院对“少女因被逼卖淫跳楼”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书显示,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11年、8年、4年。其中,组织多名女性卖淫的主犯施某秀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法院采纳了辩方“从轻处罚”的观点。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下旬,施某秀组织多名女性在洪某连开设的钻石商务公寓内卖淫,洪某连介绍嫖客,提成20%。2020年3月26日22时50分许,洪某连介绍嫖客,施某秀要求受害人耿某(15岁)在昭阳区珠泉路钻石商务公寓卖淫,耿某不愿意,施某秀、王某绕和陈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商量后,王某绕使用裤带、陈某使用刀子对耿某进行威胁,强迫耿某卖淫,随后,耿某从钻石商务公寓五楼跳下,施某秀下楼查看,并打电话告知耿某家人,耿某家人闻讯赶到现场后,民警同时到达现场,施某秀还留在现场,王某绕、陈某不知去向,后耿某被送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150天。用去医药费190946.65元,经鉴定,须后续治疗费28000元。经查,施某秀除自己卖淫外,还组织耿某、史某(14岁)、金某(16岁),马某(18岁)在钻石商务公寓实施卖淫活动,洪某连均容留在钻石商务公寓内卖淫。
...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秀、王某绕、洪某连的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认为被告人施某秀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王某绕系从犯,应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观点成立,该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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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该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以下判决:施某秀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处罚5万元;王某绕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处罚3万元;被告人洪某连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处罚5万元。此外,由施某秀、王某绕、洪某连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某270996.65元(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给付);驳回原告人耿某其余民事诉讼请求;作案工具手机2部、刀子1把,皮带1条予以没收。

该份判决书盖有昭通市昭阳区法院公章,落款时间是2020年12月14日。
...(澎湃新闻)
#东莞 #南宁 #施暴 #寻衅滋事 #殴打 #网传视频 #刑事责任年龄 #专门学校 #未成年

【东莞警方回应网传多人施暴视频,去年已处理请勿二次传播】

平安寮步发布通告:近日寮步警方在工作中发现一女子遭受侵害的视频及图片在网上传播迅速组织开展调查。

经查,该视频及图片是我局于2020年10月28日办理的一宗寻衅滋事案件涉案视频。2020年10月28日嫌疑人黄某因与被害人不合,想寻机教训被害人会同多人约被害人到酒吧喝酒,随后将被害人带到一公寓内殴打和侮辱,并拍摄视频。案发后,我局迅速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10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其中5人刑事拘留、5人因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而送东莞市启智学校启航分校学习),同时将相关视频进行清理。

目前,黄某、欧某两人已被依法批捕,并提起公诉。针对网上流传的视频,我局已立案侦查,进一步查清视频源头。警方提醒网民请勿继续传播有关视频图片,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同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如制造、传播虚假信息将承担法律责任。(平安寮步 @微信)

据东莞市教育局信息,东莞启智学校(启航实验分校)是一所由东莞市教育局和东莞市公安局共同管理的专门学校。专门学校的教育对象一般是12—16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宜劳动教养或判刑的中学生和社会适龄青少年;教育内容为常规学校教育、职业教育以及相应的法律道德教育等;学校实施全封闭式的军事化管理,学校负责学员的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校务后勤管理工作。(东莞市教育局)

此前网传打码视频和相关图片显示,有多人疑似对一名女生施暴。3月24日,南宁市妇女联合会权益部一名工作人员称,目前所看的视频已被打码,声音并不清晰,他们暂不知道视频来源,不能确定具体情况。对此,他们已经报警反映情况。(搜狐新闻 @微博)
#福建 #厦门 #未成年 #殴打 #刑事拘留 #辍学 #寻衅滋事

【警方通报13岁女孩被围殴:围殴者1人被刑拘,4人因年龄不足将另行处理

据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消息2021年4月8日15时许思明公安分局筼筜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张某(女,13岁,平和县人,辍学)被李某、曾某等多人殴打受伤,即迅速处警,依法受案并展开调查。

经查李某(女13岁)、曾某(女,14岁)、黄某(女,12岁)、林某(女,13岁)均已辍学,与被害人张某系同乡朋友。四人因怀疑张某在背后辱骂她们而怀恨在心,遂于4月8日凌晨,以吃烧烤名义将同在厦门的张某诱骗出来,先后将张某带至黄某等人位于思明某小区的暂住处等地殴打,致张某受伤(伤情正在依法鉴定中),同时采取强迫脱衣服等方式进行羞辱并用手机拍摄视频。期间,卢某祥(男,16岁,辍学,李某的同乡朋友)闻讯赶来参与实施不法行为。

目前,卢某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思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李某、曾某、黄某、林某也已到案,因未达到涉嫌罪名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下一步将依法另行处理。

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警方已将案件情况通报检察机关,并指派心理咨询师对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对上传转发涉案视频等其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警方将依法查处。

目前全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红星新闻 @微博)(厦门警方在线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