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宁波 #鄞州 #行政滥诉 #信息公开
【4年“告官”179次 浙江3人因行政滥诉被驳回系列起诉案】
3名当事人4年里提起行政诉讼179次,其中有不少与其自身并无直接利害关系。澎湃新闻8月26日从浙江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依法向3名被认定为行政滥诉的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3人近期已提起的一系列行政案件均不予登记立案。
据介绍,在作出决定前,当地公、检、法、司4家单位先后对行政滥诉人员进行联合甄别与规制。这在浙江省内尚属首次。
……鄞州区法院综合衡量三原告提出的一系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认为三原告在这些案件中实质上并无值得司法保护的合法利益,该行为已超越了《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之范畴,其行为已经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超越了权利行使的界限,已涉嫌构成诉讼权利的滥用。
8月21日,鄞州区公、检、法、司4家单位联合召开甄别、规制滥用行政诉权联席会议,对上述3名当事人进行甄别认定。会议一致认为,在充分保护当事人行政诉权的同时,也要依法制止滥用诉权等行为。3名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已经构成滥用行政诉权,应当依法予以规制,并将其纳入滥用行政诉权人员名单。
目前,涉及3人的已经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裁定驳回起诉。法院表示,纳入滥用行政诉权人员名单后,今后3人提起的类似政府信息公开或履职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检察监督的,均需出具合理说明,在无合理说明的情况下,法院将不予处理。(中国新闻网)
source:https://t.me/NewsFW/9101
【4年“告官”179次 浙江3人因行政滥诉被驳回系列起诉案】
3名当事人4年里提起行政诉讼179次,其中有不少与其自身并无直接利害关系。澎湃新闻8月26日从浙江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依法向3名被认定为行政滥诉的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3人近期已提起的一系列行政案件均不予登记立案。
据介绍,在作出决定前,当地公、检、法、司4家单位先后对行政滥诉人员进行联合甄别与规制。这在浙江省内尚属首次。
……鄞州区法院综合衡量三原告提出的一系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认为三原告在这些案件中实质上并无值得司法保护的合法利益,该行为已超越了《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之范畴,其行为已经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超越了权利行使的界限,已涉嫌构成诉讼权利的滥用。
8月21日,鄞州区公、检、法、司4家单位联合召开甄别、规制滥用行政诉权联席会议,对上述3名当事人进行甄别认定。会议一致认为,在充分保护当事人行政诉权的同时,也要依法制止滥用诉权等行为。3名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已经构成滥用行政诉权,应当依法予以规制,并将其纳入滥用行政诉权人员名单。
目前,涉及3人的已经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裁定驳回起诉。法院表示,纳入滥用行政诉权人员名单后,今后3人提起的类似政府信息公开或履职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检察监督的,均需出具合理说明,在无合理说明的情况下,法院将不予处理。(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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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郑州 #行政诉讼 #黄名单 #撤回
【郑州中院撤回“民告官列入黄名单”】
12月25日下午,郑州中院公号发布声明:本院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案件诉源治理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见》引起网友关注和讨论,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该《意见》部分内容不够成熟,现予以撤回修改。
据早前报道,该《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行政诉讼滥诉当事人黄名单制度,探索建立污点代理人名单制度。对于当事人缺乏正当诉的利益,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应列入滥诉当事人黄名单。
该《意见》明确,对被列入黄名单人员提起的相关诉讼,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依法释明,坚持起诉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对实施滥诉行为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应依法予以司法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与同级行政、检察、司法行政、信访等单位的沟通,及时通报列入行政诉讼滥诉当事人黄名单人员,并建议上述单位对其进行同步规制。(郑州中院 @微信)(大河报 @凤凰网)
【郑州中院撤回“民告官列入黄名单”】
12月25日下午,郑州中院公号发布声明:本院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案件诉源治理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见》引起网友关注和讨论,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该《意见》部分内容不够成熟,现予以撤回修改。
据早前报道,该《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行政诉讼滥诉当事人黄名单制度,探索建立污点代理人名单制度。对于当事人缺乏正当诉的利益,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应列入滥诉当事人黄名单。
该《意见》明确,对被列入黄名单人员提起的相关诉讼,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依法释明,坚持起诉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对实施滥诉行为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应依法予以司法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与同级行政、检察、司法行政、信访等单位的沟通,及时通报列入行政诉讼滥诉当事人黄名单人员,并建议上述单位对其进行同步规制。(郑州中院 @微信)(大河报 @凤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