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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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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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嫌犯 #嫌犯 #知识产权 #行政处分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有关机关存在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需要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该机关及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四、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新华网)
#浙江 #宁波 #鄞州 #行政滥诉 #信息公开

【4年“告官”179次 浙江3人因行政滥诉被驳回系列起诉案】

3名当事人4年里提起行政诉讼179次,其中有不少与其自身并无直接利害关系。澎湃新闻8月26日从浙江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依法向3名被认定为行政滥诉的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3人近期已提起的一系列行政案件均不予登记立案。

据介绍,在作出决定前,当地公、检、法、司4家单位先后对行政滥诉人员进行联合甄别与规制。这在浙江省内尚属首次。

……鄞州区法院综合衡量三原告提出的一系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认为三原告在这些案件中实质上并无值得司法保护的合法利益,该行为已超越了《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之范畴,其行为已经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超越了权利行使的界限,已涉嫌构成诉讼权利的滥用。

8月21日,鄞州区公、检、法、司4家单位联合召开甄别、规制滥用行政诉权联席会议,对上述3名当事人进行甄别认定。会议一致认为,在充分保护当事人行政诉权的同时,也要依法制止滥用诉权等行为。3名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已经构成滥用行政诉权,应当依法予以规制,并将其纳入滥用行政诉权人员名单。

目前,涉及3人的已经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裁定驳回起诉。法院表示,纳入滥用行政诉权人员名单后,今后3人提起的类似政府信息公开或履职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检察监督的,均需出具合理说明,在无合理说明的情况下,法院将不予处理。(中国新闻网)

source:https://t.me/NewsFW/9101
#贵州 #毕节 #行政拘留 #贵阳 #跨市铐走 #草包支书

【猛犸新闻:贵州女子微信群骂社区支书“草包支书”,被毕节警方跨市铐走行拘】

贵州省贵阳市的任女士向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反映,她在毕节市兰苑花园小区居住,因在小区业主群质疑业委会不召开业主大会便擅自让新物业公司通过试用期的行为时,不满社区支书刘某的“开不开业主大会,怎么开是业委会的事”的回应,而骂了刘某是“草包支书”。刘某报警后,她被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派出所民警用手铐铐到了毕节市,并被行拘3日。在此过程中,警方存在违法传唤、违法使用手铐、虐待等问题。

对此,涉事支书刘某回应,她只是想让任女士道个歉。毕节市警方在相关回复中回应,任女士公然侮辱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并未受到虐待,用手铐铐住任女士进行强制传唤是为了防止发生意外。
...
任女士说,说过“草包支书”之后,她就回到了贵阳的家中。但到了9月中旬,洪山派出所民警打电话传唤她到毕节去,但她认为洪山派出所使用电话传唤不符合公安机关异地传唤的规定。因为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民警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因而她要求对方先跟其所在的辖区派出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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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未做任何反抗的情况下直接给其戴上了手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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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女士认为,即便她的话构成了侮辱,但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及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
...
任女士还认为,在此次事件中,警方还违反异地传唤规定,并且违法使用警械。她还质疑,刘某丈夫是一位毕节警察,在此案中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回避。

任女士说,就自己被行拘3日一事,一个多月前她已经向毕节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1月22日,该大队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他们已经收到任女士的行政复议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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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详👉(猛犸新闻)(当事人微博)
#北京 #行政诉讼 #拆迁 #漏洞 #疫苗

【“安排干部诉政府”:北京大兴疑现10余起“架空”行政诉讼案】

2017年5月,韩晋平收到大兴法院判决书,驳回了她的诉讼。“本院认为”部分里,写明“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这句话说明,法院援引了已生效的判决,换言之,在韩晋平之前,与她同村的,已经有人起诉过并且败诉了。是谁先行起诉的呢?
...
大兴区榆垡镇有多名政府公职人员、拆迁村的村集体领导参与了类似诉讼。这些干部中,除了去世的两位,其他人均承认,并不认识“自己的”代理律师。有干部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称,当时有人组织他们填表,“演习一下”。也有干部称自己完全不知情,怀疑被人冒充。

这类诉讼案号相连,分批次集中进行了合并开庭审理。它们有着奇妙的共同点:相同的代理律师(李书江、郭元春),相同的主审法官(大兴区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彬,已辞职),相同的判决结果(败诉)。而律师郭元春、李书江向记者否认曾代理过这些案件。

一边是村干部镇领导的公职身份、带头签约的模范,一边却又挑头儿、抢先诉政府拆迁违法;起诉后都不出席庭审,败诉后还均未上诉;聘请的律师一致,却又都不认识“自己的”律师……这些矛盾、疑点在目前已知的10余起案件中,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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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详(telegraph)(中国经营报)
#河南 #郑州 #行政诉讼 #黄名单 #撤回

【郑州中院撤回“民告官列入黄名单”】

12月25日下午,郑州中院公号发布声明:本院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案件诉源治理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见》引起网友关注和讨论,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该《意见》部分内容不够成熟,现予以撤回修改。

据早前报道,该《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行政诉讼滥诉当事人黄名单制度,探索建立污点代理人名单制度。对于当事人缺乏正当诉的利益,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应列入滥诉当事人黄名单。

该《意见》明确,对被列入黄名单人员提起的相关诉讼,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依法释明,坚持起诉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对实施滥诉行为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应依法予以司法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与同级行政、检察、司法行政、信访等单位的沟通,及时通报列入行政诉讼滥诉当事人黄名单人员,并建议上述单位对其进行同步规制。(郑州中院 @微信)(大河报 @凤凰网)
乌鸦观察
#孔夫子旧书网 #二手书 #平台 #营业执照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闲鱼 #转转 【孔夫子旧书网要求店主办理“两证” 数万中小店主受困】 ... 孔夫子旧书网(以下简称孔网)上的店铺有书摊、书店两种形态,此前个人闲置图书转卖只需开通书摊即可,只要上架图书不超过2000本就无需开通店铺,也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 然而,11月15日,‌孔网发布了《网站关于完善古旧书业经营模式、鼓励书友规范化经营的意见 (试行)》,要求“销售1949年10月1日后出版物的店铺,原则上要求办理出…
#孔夫子旧书网 #二手书 #平台 #营业执照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男子网上出售4万元旧书被罚28万元,起诉执法部门胜诉】

厦门市一名男子利用业余时间在孔夫子旧书网和社交平台上出售价值4万元的旧书,被当地文化执法部门认定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被处罚款28万余元,引发社会关注。男子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撤销文化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21年4月21日,杨先生收到一份由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他被告知,“你在没有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在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运营的二手书交易网站(‘孔夫子二手书网’)注册,开设网店(网店名‘逛逛书店’),从事出版物发行……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你通过二手书网络交易平台、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微信转账等途径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经查证认定累计经营额人民币40499.60元。你的行为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人民币283497.20元。”

同年5月19日,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作出(厦集)文综罚字〔202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邮寄送达杨先生。6月,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杨先生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8月5日,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和旅游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的处罚决定。

不服这一行政复议决定,杨先生随后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2022年2月底,杨先生收到思明区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判决书。法院认为,杨先生销售的旧书中属于合法出版物的,符合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情形,无需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属于违禁出版物的,应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认定杨先生的行为系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系对原告违法行为的定性错误;对其进行处罚是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应于本判决生效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杨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法院所认定的合法出版物是指他通过孔网转让的合法出版物,总价值3.3万元;所指的违禁出版物是指他通过微信转让的部分图书,这些为香港、台湾地区出版社出版的书籍,总值6000余元。

3月15日,杨先生向极目新闻记者表示,他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感到满意。

杨先生认为,他购买旧书,看完后再将其出售,属于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无任何违法;其次他并非经营者,只是一个消费者,他出售旧书的行为不能算经营行为。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只是采纳了他的第一个主张,对于他的第二个主张,因为比较复杂,涉及的面太大,法院并未对此作出明确定性,希望从法律上将旧书的买卖行为是否属于出版物发行理清楚。

3月15日,极目新闻记者致电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询问此事是否上诉时,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此案还没有尘埃落定,他不清楚具体情况。(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