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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屆香港電影金像獎 【預告】
https://youtu.be/TtdbxH7wB7U

#明嘅就會明 #金像獎 #香港電影 #香港文化
// this used to be our playground
// 你有冇見過人突然之間變動物 // (嚴禁集黨結社)
// 人不是應該生而自由的嗎 // 我諗我們o既夢,係時候要醒
// 我地呢代人邊個冇捱過 // 懦弱的不只她,有你,還有我
// 知唔知最恐怖的犯罪現場喺邊度 // (衝入停車場車牌係831) // (墜樓)
// 所以你要相信自己係最好o既
// 見到不公義o既事,我一定要企出嚟 // (消防喉噴水)
// 放低槍 // 法律奈佢唔何 // 你依家係做嘢定報仇先?
// 機會唔係留俾努力的人咩
// (一班警察把人按在地上)
// 如果我們已經很努力,這個世界還沒有變更好,怎麼辦?
// 只要還活著,就會有希望
// 可能我冇辦法陪你一世,但起碼我可以陪你過呢條隧道
// (輪椅攀石:兄弟爬山) // 只有你贏了,我才不算輸 //
// 點呀老友,好嘛? // (揮旗)
#RTHK #香港電台 #鏗鏘說 #林夕 #林二汶 #最後的信仰 #香港人堅持 #堅持 #抗爭 #不相信黑暗永遠戰勝光明 #保持自己的光明 #螢火蟲也會照亮世界 #語錄

「我不相信世上的黑暗會永遠戰勝光明,只要保持自己的光明,螢火蟲也能照亮世界。」

「我可以放下曾經嘅第一生命,我覺得無所謂,如果我驚冇得寫歌詞而你要我掩住吧口唔發聲嘅話,咁咪違背咗初心囉!」

「我曾說歌詞是我的第一生命,第二才是健康,我上台說話前,已預計可能影響我的第一生命,將減少大量填詞工作。若我擔心失去填詞工作,而要我閉嘴不發聲,那便違背了初心。」

鏗鏘說:林夕︰放下與執著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oBORUgi6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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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暴動「共同犯罪」案的後續影響

⚠️如想閱讀實際影響及結論,請跳至第4⃣及第5⃣點。


1️⃣背景

郭啟安法官於「赴湯杜火案」判詞中曾指出,暴動及非法集結本身是集體罪行,參與者除要有「共同目的」,條文亦要求他們「集結在一起」,故認為普通法「共同犯罪」原則不能原番套用。

律政司隨後將有關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上訴庭今日頒下書面判詞,指出「共同犯罪原則完全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即不在現場者亦可被控兩罪」。


2️⃣協助犯罪、共同犯罪

以近日律政司刑期上訴得直的「睇水案」為例,兩被告雖然未有直接「私了」便衣警,但仍被判襲警罪成,所應用的法律原則正是共同犯罪。

值得留意的是,在同樣事實背景下,兩被告亦可被控「協助襲警」。協助犯罪與共同犯罪分別在於,前者是衍生罪行,即協助犯的刑責取決於主犯,後者則將所有被告視為同一「犯罪集團」的主犯。

簡單而言,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完全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部分示威角色本身亦可被控協助犯罪,最高刑罰與實質罪行一致


3️⃣兩種不確定性

雖然協助犯罪與共同犯罪有重複之處,但有些事實背景只可透過後者處理,特別是「證據不確定性」及「情境不確定性」。

假設一批警員於暗角對示威者拳打腳踢,示威者隨後死亡。雖然致死原因明顯是警暴,但由於未能判斷哪一下是致命襲擊,在未能證實主犯罪行下,屬衍生罪行的協助犯罪亦不能成立。相反,若應用共同犯罪,法庭可基於「必然是其中一人」的判斷,將全部警員以謀殺罪入罪,這便是證據不確定性的應用。

另一情況下,一群黑社會分成兩批尋仇。第二批到場時,被尋仇者已死去,第一批亦逃之夭夭。雖然第二批沒有實際殺害被尋仇者,但尋仇過程必然會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可「合理預計」被尋仇者會死去,因此第二批亦會被判謀殺罪成,這便是情境不確定性的例子。

反修例運動中的「上水追思牆掟磚案」,兩青年被控謀殺的基礎亦是共同犯罪下的證據及情境不確定性。


4️⃣實際影響

必須再次強調,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完全適用,部分示威角色本身亦可被控協助犯罪或未完成罪行(如串謀及煽惑)。

本案其中一個獨特影響是控方界定「暴動現場」時可更有彈性。假設「前線」位於佐敦道,加士居道的示威者在「挖磚」。加士居道的情況應是非法集結,而由於該批示威者不肯定磚頭是用作「起磚陣」還是襲警,不足以被控協助暴動。然而,如考慮情境不確定性,加士居道的示威者可合理預計磚頭會用作破壞社會安寧,便有機會構成暴動罪。

至於其他角色,如家長車、哨兵、社交平台管理員等,控方只是多了一個定罪門檻稍微降低的工具。


5️⃣小結:證據仍是重中之重

即使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控方仍須證明被告與他人有共同目的。再以「赴湯杜火案」為例,律政司不選擇上訴,主因是共同犯罪原則亦不能排除被告「未落場」或只是急救員的合理疑點。

簡單而言,對大部分角色而言,假設沒有足夠證據(如:電子通訊紀錄)證明被告有共同犯罪意圖,無論是協助犯罪、共同犯罪還是未完成罪行,均難以定罪,反之亦然。

當然,筆者明白被捕、檢控及定罪是三件事,而亦可合理預計本案過後,警方會透過特定拘捕收「白色恐怖」之效。然而,筆者希望透過解釋實際操作,令大家可下最有效保障自己的決定。

判詞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0/CASJ000001_2020.doc

「睇水」案: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便衣警遇襲-律政司覆核獲批-兩-把風-男原判3月改囚10個月/

上水追思牆「掟磚」案: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上水七旬清潔工中磚亡-兩青年被控謀殺暴動傷人-還押候訊將交付高院/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