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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807將軍澳
#少年庭 #庭外消息

*,*(14-15)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2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七十八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案件押後至本年12月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807將軍澳 #提堂

⭐️以下2案合併⭐️

劉(17)
劉(16)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七十八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還有3名未滿16歲手足已於九龍城法院少年庭處理過,其中1名是十月尾才拘捕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69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371

控方申請押後,因文件頗多以及需時索取意見

控方證人超過10名,當時被告有帽及口罩,需依賴CCTV片段,有15個鏡頭約500分鐘❗️
其中3名被告家的CCTV約200分鐘❗️
逃走路線CCTV有20個鏡頭1000分鐘❗️

各被告電話仍然檢查中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2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 [1/2]

何(21)

控罪:
非法集結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1日,於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集結,作出擾亂秩序或帶威嚇、侮辱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或相當可能令他人害怕社會安寧會被破壞

PW1 PC21866 吳子峰(音) 拘捕警員,主問完成,盤問中。

(詳情後補)

休庭至1215。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 [1/2]

何(21)

控罪:
非法集結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1日,於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集結,作出擾亂秩序或帶威嚇、侮辱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或相當可能令他人害怕社會安寧會被破壞

PW1 PC21866 吳子峰(音) 拘捕警員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同意不需傳召PW2,控方案情完結。

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十分鐘 (之前辯方透露有一名辯方證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 [2/2]

何(21)

控罪:
非法集結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1日,於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集結,作出擾亂秩序或帶威嚇、侮辱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或相當可能令他人害怕社會安寧會被破壞

結案陳詞完成,押後至1530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1旺角 #續審 #裁決

何(21)

控罪:非法集結

🥳🥳速報:罪名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03旺角 #審訊[1/2]

👤張(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於九龍旺角砵蘭街朗豪坊,襲擊執行職責警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X。

案情
2020年11月3日2320時,控方證人一(警員18082)及控方證人二(女警員X),接報彌敦道有人聚集及堵塞道路,前往驅散。2320時,警員到達廣華醫院外,有100名蒙面及深色衣著的示威者,於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聚集,經警方警告仍停留,並以雷射筆掃射警員。

翌日0008時,在場警員分為2批,1批從奶路臣街向砵蘭街掃蕩,1批從山東街向砵蘭街掃蕩。控方證人一及二於奶路臣街砵蘭街交界,看見其他警員自方向山東街靠近,而被告在示威群眾中跑向亞皆老街。2名控方證人喊出警察身份,嘗試拘捕被告,而被告推控方證人二的右肩,令其跌在地上。

控方證人一後在E1出口附近拘捕被告;經驗傷後,控方證人二的臀部有觸痛,但未有骨折。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被告承認控罪‼️
‼️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今年22歲,以2份技工兼職為生,月入約2萬。被告勤奮工作,乃為照顧家庭故:其父親年紀老邁,不良於行,母親另有需要,亦不能工作。雖有1位任職文員的姐姐,被告仍主動放棄學業開始工作,好讓姐姐不必「一個人養晒成頭家」;現時,被告是家中的經濟支柱,每月均將收入的最少一半用以供養父母(當中包括現居中國的母親)。

案發當晚,被告在元朗下班回家,在夜晚8時左右到達位於廣東道的寫字樓預備翌日工作;吃畢晚飯,已近案發時分。當晚的旺角混亂,被告出於好奇心,前往彌敦道山東街交界,恰逢警方驅散示威人士。他的第一反應是「跑」,直到在朗豪坊前被女警員叫停;在驚慌之下,他推開女警,做了「錯誤選擇」,犯下刑事罪行。

辯方呈上7封求情信

第1、2封由家人撰寫,指被告孝順,此案令家人寢食難安。信中提到,被告輟學後立刻投身社會,如今也照顧家人,每日為父親按摩後才睡覺,「親友都好羨慕佢有個乖仔」。

第3、4封來自被告的2位老闆,信中表示被告認真勤奮,願意幫助年紀大的工友,明白被告的家庭需要及其為減輕家人負擔,努力工作。

第5封由兒童之家院長撰寫,表示被告品性善良、願意學習,經勸誡後,能及時改正錯誤行為;住宿院舍期間,還克服了原需用藥治療的特殊需要。

第6封來自被告中學老師,指被告仍會每年到校探望。讀書時,被告曾被這位老師告誡,事後不但自動自覺道歉,還在手冊上寫上提醒字句,為老師留下深刻印象。

第7封由朋友撰寫,可看出朋友疼錫被告,亦認為他是勤奮、顧家、孝順的年輕人。

辯方總結,本案的求情理由,主要是被告於審訊前認罪,節省法庭時間,不需傳召證人作相關審訊;且本案案情,在同類案件中也不算最嚴重,望法庭以緩刑方式作處分,讓被告有機會繼續工作,照顧家人。


判刑
梁官表示,對本案作以下考慮:

📌被告認罪
被告曾不認罪,法庭亦定下審期;但審訊前,辯方已預早通知法庭及控方,被告將會認罪,在這方面會給予被告有利考慮。

📌控罪性質
本案被告被控襲警,此類型案件的被告,通常會被判罰即時監禁。加上被告襲警手法與其他案例雷同,梁官認為本案判刑需有阻嚇性,以反映案件的性質及嚴重性。

📌類似案例
上訴庭最近就幾宗相似案件作出裁決,需引為參照。

📌案情
被襲擊的警員無嚴重傷勢。

📌被告年紀
案發時被告已年滿21歲。

綜合以上條件,梁官認為任何形式的刑罰皆有可能

==============

本案押後至12月21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暫定)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
🔴期間被告需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03旺角 #審訊[1/2]

👤張(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於九龍旺角砵蘭街朗豪坊,襲擊執行職責警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X。

案情
2020年11月3日2320時,控方證人一(警員18082)及控方證人二(女警員X),接報彌敦道有人聚集及堵塞道路,前往驅散。2320時,警員到達廣華醫院外,有100名蒙面及深色衣著的示威者,於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聚集,經警方警告仍停留,並以雷射筆掃射警員。

翌日0008時,在場警員分為2批,1批從奶路臣街向砵蘭街掃蕩,1批從山東街向砵蘭街掃蕩。控方證人一及二於奶路臣街砵蘭街交界,看見其他警員自方向山東街靠近,而被告在示威群眾中跑向亞皆老街。2名控方證人喊出警察身份,嘗試拘捕被告,而被告推控方證人二的右肩,令其跌在地上。

控方證人一後在E1出口附近拘捕被告;經驗傷後,控方證人二的臀部有觸痛,但未有骨折。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被告承認控罪‼️
‼️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今年22歲,以2份技工兼職為生,月入約2萬。被告勤奮工作,乃為照顧家庭故:其父親年紀老邁,不良於行,母親另有需要,亦不能工作。雖有1位任職文員的姐姐,被告仍主動放棄學業開始工作,好讓姐姐不必「一個人養晒成頭家」;現時,被告是家中的經濟支柱,每月均將收入的最少一半用以供養父母(當中包括現居中國的母親)。

案發當晚,被告在元朗下班回家,在夜晚8時左右到達位於廣東道的寫字樓預備翌日工作;吃畢晚飯,已近案發時分。當晚的旺角混亂,被告出於好奇心,前往彌敦道山東街交界,恰逢警方驅散示威人士。他的第一反應是「跑」,直到在朗豪坊前被女警員叫停;在驚慌之下,他推開女警,做了「錯誤選擇」,犯下刑事罪行。

辯方呈上7封求情信

第1、2封由家人撰寫,指被告孝順,此案令家人寢食難安。信中提到,被告輟學後立刻投身社會,如今也照顧家人,每日為父親按摩後才睡覺,「親友都好羨慕佢有個乖仔」。

第3、4封來自被告的2位老闆,信中表示被告認真勤奮,願意幫助年紀大的工友,明白被告的家庭需要及其為減輕家人負擔,努力工作。

第5封由兒童之家院長撰寫,表示被告品性善良、願意學習,經勸誡後,能及時改正錯誤行為;住宿院舍期間,還克服了原需用藥治療的特殊需要。

第6封來自被告中學老師,指被告仍會每年到校探望。讀書時,被告曾被這位老師告誡,事後不但自動自覺道歉,還在手冊上寫上提醒字句,為老師留下深刻印象。

第7封由朋友撰寫,可看出朋友疼錫被告,亦認為他是勤奮、顧家、孝順的年輕人。

辯方總結,本案的求情理由,主要是被告於審訊前認罪,節省法庭時間,不需傳召證人作相關審訊;且本案案情,在同類案件中也不算最嚴重,望法庭以緩刑方式作處分,讓被告有機會繼續工作,照顧家人。


判刑
梁官表示,對本案作以下考慮:

📌被告認罪
被告曾不認罪,法庭亦定下審期;但審訊前,辯方已預早通知法庭及控方,被告將會認罪,在這方面會給予被告有利考慮。

📌控罪性質
本案被告被控襲警,此類型案件的被告,通常會被判罰即時監禁。加上被告襲警手法與其他案例雷同,梁官認為本案判刑需有阻嚇性,以反映案件的性質及嚴重性。

📌類似案例
上訴庭最近就幾宗相似案件作出裁決,需引為參照。

📌案情
被襲擊的警員無嚴重傷勢。

📌被告年紀
案發時被告已年滿21歲。

綜合以上條件,梁官認為任何形式的刑罰皆有可能

==============

本案押後至12月21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暫定)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
🔴期間被告需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03旺角 #審訊[1/2]

👤張(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於九龍旺角砵蘭街朗豪坊,襲擊執行職責警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X。

案情
2020年11月3日2320時,控方證人一(警員18082)及控方證人二(女警員X),接報彌敦道有人聚集及堵塞道路,前往驅散。2320時,警員到達廣華醫院外,有100名蒙面及深色衣著的示威者,於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聚集,經警方警告仍停留,並以雷射筆掃射警員。

翌日0008時,在場警員分為2批,1批從奶路臣街向砵蘭街掃蕩,1批從山東街向砵蘭街掃蕩。控方證人一及二於奶路臣街砵蘭街交界,看見其他警員自方向山東街靠近,而被告在示威群眾中跑向亞皆老街。2名控方證人喊出警察身份,嘗試拘捕被告,而被告推控方證人二的右肩,令其跌在地上。

控方證人一後在E1出口附近拘捕被告;經驗傷後,控方證人二的臀部有觸痛,但未有骨折。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被告承認控罪‼️
‼️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今年22歲,以2份技工兼職為生,月入約2萬。被告勤奮工作,乃為照顧家庭故:其父親年紀老邁,不良於行,母親另有需要,亦不能工作。雖有1位任職文員的姐姐,被告仍主動放棄學業開始工作,好讓姐姐不必「一個人養晒成頭家」;現時,被告是家中的經濟支柱,每月均將收入的最少一半用以供養父母(當中包括現居中國的母親)。

案發當晚,被告在元朗下班回家,在夜晚8時左右到達位於廣東道的寫字樓預備翌日工作;吃畢晚飯,已近案發時分。當晚的旺角混亂,被告出於好奇心,前往彌敦道山東街交界,恰逢警方驅散示威人士。他的第一反應是「跑」,直到在朗豪坊前被女警員叫停;在驚慌之下,他推開女警,做了「錯誤選擇」,犯下刑事罪行。

辯方呈上7封求情信

第1、2封由家人撰寫,指被告孝順,此案令家人寢食難安。信中提到,被告輟學後立刻投身社會,如今也照顧家人,每日為父親按摩後才睡覺,「親友都好羨慕佢有個乖仔」。

第3、4封來自被告的2位老闆,信中表示被告認真勤奮,願意幫助年紀大的工友,明白被告的家庭需要及其為減輕家人負擔,努力工作。

第5封由兒童之家院長撰寫,表示被告品性善良、願意學習,經勸誡後,能及時改正錯誤行為;住宿院舍期間,還克服了原需用藥治療的特殊需要。

第6封來自被告中學老師,指被告仍會每年到校探望。讀書時,被告曾被這位老師告誡,事後不但自動自覺道歉,還在手冊上寫上提醒字句,為老師留下深刻印象。

第7封由朋友撰寫,可看出朋友疼錫被告,亦認為他是勤奮、顧家、孝順的年輕人。

辯方總結,本案的求情理由,主要是被告於審訊前認罪,節省法庭時間,不需傳召證人作相關審訊;且本案案情,在同類案件中也不算最嚴重,望法庭以緩刑方式作處分,讓被告有機會繼續工作,照顧家人。


判刑
梁官表示,對本案作以下考慮:

📌被告認罪
被告曾不認罪,法庭亦定下審期;但審訊前,辯方已預早通知法庭及控方,被告將會認罪,在這方面會給予被告有利考慮。

📌控罪性質
本案被告被控襲警,此類型案件的被告,通常會被判罰即時監禁。加上被告襲警手法與其他案例雷同,梁官認為本案判刑需有阻嚇性,以反映案件的性質及嚴重性。

📌類似案例
上訴庭最近就幾宗相似案件作出裁決,需引為參照。

📌案情
被襲擊的警員無嚴重傷勢。

📌被告年紀
案發時被告已年滿21歲。

綜合以上條件,梁官認為任何形式的刑罰皆有可能

==============

本案押後至12月21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暫定)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
🔴期間被告需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