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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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 [4/3]
#1021元朗

李(24)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2. 抗拒公職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附近,阻礙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梁劍凱,並且拒捕,同時管有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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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證人 盧永楷作供

盧督察質疑辯方專家提供的報告中使用的算式,由於算式中
假設出一個負數值,並且將原本的無定向數值定義為假設數,質疑鐳射筆P0的數值不可能一直不變,報告內不應假設鐳射筆發出的光束是Gaussian beam,這是由於鐳射筆出產會有參差,使用狀況不同。

盧督察同意是憑自己的經驗而非算式得出數值,憑經驗斷定市面上的鐳射筆很少能夠發出Gaussian profile。辯方質疑控方呈堂的照片中鐳射光點的範圍及逞現出的形狀是否因拍攝後而有不同。

督察早前在庭上作供指稱按檢測程序,會換上新電池再檢測鐳射筆最大功率,再按與原有電池電量的差距計算實際功率,辯方質疑督察測試鐳射筆時使用全新的電池而非原有的電池甚或使用同等數值的直流電是否能準確量度實際功率。

辯方指出參照mpe數值並引用其定義指出,當鐳射筆超出其安全定義的數值後並不代表該鐳射筆所發生的光線會做成傷害。以此質疑督察所指的危險性。

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審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裁決
#0922大水坑



控罪: 普通襲擊

速報,罪名成立,判詞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 [4/3]
#1021元朗

李(24)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2. 抗拒公職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附近,阻礙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梁劍凱,並且拒捕,同時管有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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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專家證人作供,逐一挑戰控方專家證人的實驗方法及對辯方專家證人報告的批評。

辯方專家證人亦對他報告內的計算方式和現實的考量作了十分詳盡的解釋,並用以反駁控方提供的實驗報告內的raw data不準確。

簡單總結
1. 控方專家證人的實驗方法不可否定雷射筆發出的光束是Gaussian profile,應該要用儀器去證實。
2. 即使雷射筆發出的光束不是Gaussian beam,光束能量在40米及60米外亦十分微小,數字上分別亦不大。
現實中沒有完美的Gaussian beam,但雷射筆光束是接近Gaussian beam。
3. 即使考慮控方專家的批評,例如用雷射筆做實驗時不是每次都用新電池因而有power loss,亦不影響光束發射的形象,重新計算數字上分別亦不大。
4. 即使用power比本案更強的雷射筆做實驗,計算出對人體不會造成傷害的安全距離 (MOHD) 亦低於40米。(即40米外是安全的)

...未完

(直播員按:好似上緊physics堂... 盡力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1屯門 #續審 [2/3]

馬(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杯渡路管有355毫升打火機汽油、兩個打火機和兩個士巴拿

控方案情:在10月1日1630警員在屯門杯渡路燈位GD1561截停被告,並搜出3M防毒面罩、濾罐、355ml 汽油罐、打火機、士巴拿、手套、眼罩等等,其後拘捕被告。

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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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證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1屯門 #續審 [2/3]

馬(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杯渡路管有355毫升打火機汽油、兩個打火機和兩個士巴拿

——————

表證成立‼️

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雅忻裁判官
#續審 [5/3]
#1021元朗

李(24)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2. 抗拒公職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附近,阻礙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梁劍凱,並且拒捕,同時管有雷射筆。

控辯雙方案情完結,押後至12月22日15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需於12月18日下午一點前向對方及法庭提交書面陳詞,如有進一步回應需於12月21日下午四點半前交予法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0811屯門 #審訊 [1/1]

張(25)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8月11日,在屯門屯隆街3號外屯門市廣場一期7座,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即一支雷射筆

全部證人作證完畢。

表證成立‼️

📌辯方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裁決
👤馬(23) #1001屯門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杯渡路近燈柱GD1561附近管有一樽355毫升打火機汽油、2個打火機和3個士巴拿。意圖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該

🛑罪名成立🛑

押後至 12月28日 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判刑,期間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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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口裁決理由大綱:

📌證供分析
PW1作供清晰直接,法庭認為他的證供可靠,例如中肯地描述被告步速正常,對細節描述仔細,接納為誠實可靠證人。

雙方不爭議被告背囊有一樽355毫升打火機汽油、2個打火機和3個士巴拿、面罩等物品,手持行山杖。辯方邀請法庭考慮本案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用管有的物品作出甚麼行為。

考慮被告以正常步伐步向警方防線,辯方指出現場亦有其他人路過。鐵罐內的汽油可作打火機的補充劑,而且倒出亦需時,不一定是損壞財產用,希望法庭可以考慮上述物品你損壞財產,並非唯一合理推論。而背囊內的都是防護裝備,控方需要有證據,指出物品的關連如何協助法庭作出定罪推論。

🛑梁官的事實裁斷
被告當時距離防線不遠(30米)。zippo鐵罐內含有易燃液體,身上背包亦有兩個火機,因此他根本不需要再另外有燃料補充劑。法庭認為綜合所有證據而言,明顯能夠做出損壞財產的行為,使火機能夠繼續被使用,或用縱火燒雜物之用。手把亦可拆卸鐵欄螺絲。

正如PW1所講,被告在大廈轉角位置不時望向警方,過程維持約5分鐘,可見被告不是單純路過的途人。而被告背囊的物品亦非一般途人會有的物品,配合當時附近的示威(有PC狗俾人淋腐蝕液體),可見被告有備而來。

裁定被告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