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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雅忻裁判官
#續審 [5/3]
#1021元朗
李(24)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2. 抗拒公職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附近,阻礙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梁劍凱,並且拒捕,同時管有雷射筆。
控辯雙方案情完結,押後至12月22日15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需於12月18日下午一點前向對方及法庭提交書面陳詞,如有進一步回應需於12月21日下午四點半前交予法庭。)
#梁雅忻裁判官
#續審 [5/3]
#1021元朗
李(24)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2. 抗拒公職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附近,阻礙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梁劍凱,並且拒捕,同時管有雷射筆。
控辯雙方案情完結,押後至12月22日15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需於12月18日下午一點前向對方及法庭提交書面陳詞,如有進一步回應需於12月21日下午四點半前交予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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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王證瑜裁判官
魏,梁 #裁決(#20200217天水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
王官指出已解釋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故不會再提及。
簡短裁決理由:
王官指出本案的關鍵是2位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本案物品。
王官認為PW1-4的證供合情合理,互相支持,裁定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王官指出控方未能在以下數點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2位被告是否因知道被跟蹤而放下紙袋?
·案發時現場無其他人士經過,無證據指2位被告會把本案物品交予他人。
·無證據指案發前至後有示威及暴力衝突。
·2位被告在放下紙袋前一直是向前行和聊天,無證據指他們會使用物品攻擊別人。
王官認為雖然2位被告的紙袋及背包內的物品可疑,但在有上述疑點下,他認為控方未能在本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2位被告罪名不成立。
———————————————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將紙袋物品充公,背包物品歸還被告,其他證物歸法庭存檔,辯方沒有反對。
———————————————
按:審訊內容後補,感謝各位旁聽人士到庭支持
#王證瑜裁判官
魏,梁 #裁決(#20200217天水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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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官指出已解釋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故不會再提及。
簡短裁決理由:
王官指出本案的關鍵是2位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本案物品。
王官認為PW1-4的證供合情合理,互相支持,裁定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王官指出控方未能在以下數點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2位被告是否因知道被跟蹤而放下紙袋?
·案發時現場無其他人士經過,無證據指2位被告會把本案物品交予他人。
·無證據指案發前至後有示威及暴力衝突。
·2位被告在放下紙袋前一直是向前行和聊天,無證據指他們會使用物品攻擊別人。
王官認為雖然2位被告的紙袋及背包內的物品可疑,但在有上述疑點下,他認為控方未能在本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2位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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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將紙袋物品充公,背包物品歸還被告,其他證物歸法庭存檔,辯方沒有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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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審訊內容後補,感謝各位旁聽人士到庭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