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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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15/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23) A2: (22)
A3: (26) A4: (22)
A6: (18) A7: (23)
A8: (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8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23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29日眾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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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待A4辯方律師處理完其他事項,再繼續結案陳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15/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23) A2: (22)
A3: (26) A4: (22)
A6: (18) A7: (23)
A8: (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8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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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完畢,
A4辯方律師再繼續結案陳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15/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23) A2: (22)
A3: (26) A4: (22)
A6: (18) A7: (23)
A8: (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8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23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29日眾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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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辯方律師結案陳詞完畢。

明天10:00 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16/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23) A2: (22)
A3: (26) A4: (22)
A5: 陳虹秀- 已於29/9 暴動罪撤銷
A6: (18) A7: (23)
A8: (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8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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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A1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完畢,現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16/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5: 陳虹秀- 已於29/9 暴動罪撤銷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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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D6的曾藹琪大律師結案陳詞

📌參與集結
D6幾時在灣仔出現?在被捕前逗留了多久?如果只在場1分鐘,聽到的資訊又有幾多?有否聽到警方的警告?「與在場人士集結」法庭應小心處理控方所講「集結有流動性」。按照控方講法,是否經過案發現場的人就被視為參與集結呢?辯方立場是,控方需證明被告與何干人等參與集結,而不是「大包圍」地指出與任何人集結逗留即構成犯罪。

📌共同目的,破壞社會安寧?
無任何證據顯示懷著目的參與集結,被告身上的防禦性裝備,即使圍觀的人亦有配備。從此可見,這配備防禦性裝備的人不一定集結人士,而現有證據亦無顯示被告有作出支持或鼓勵現場人士,進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假如法庭接納控方說法,配備防禦裝備就等於參與集結,是十分危險的。那麼身穿黑衣在混亂現場出現,亦可構成犯罪,法例的立法原意不可能是這樣,現時亦沒有單憑裝束就定罪的案例。

另外,控方依賴被告往銅鑼灣方向逃走,指出被告可能因心知自己有罪而逃走,但呈堂片段只顯示被告已背向灣仔,而沒有證明被告轉身跑走。再者,如果走就等於有罪,咁唔走又是否代表無罪呢?控方亦未有明確指出控罪基礎,到底是被告走或不走?

辯方認為,必須證明被告持續性地參與集結,有積極地鼓勵現場人士,才構成「參與暴動」

📌集體性質責任
[案例後補]

📌警員證供違反常理,不可信
PW15與獨立片段有明顯出入,警員一直否認使用警棍,但片段見有警員向一名男子揮棍。在盤問下才承認用警棍打D6手臂,但D6醫療報告顯示他頭部受傷,要縫針處理。可見他沒有將拘捕經過如實道出

另外,警員承認需要交代使用警棍的原因,但無提及D6逃跑以合理化使用警棍。只有2個可能性 1)無理使用警棍 2) D6沒有逃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沈小民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3/2]

👤哈薩克籍手足(19)

控罪: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攜有一個汽油彈,並意圖向警察防線縱火。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詳細後補)
押後至2021年1月11日1000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1136
#沈小民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28上環 暴動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24)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指,被告去年於7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近德輔道西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2:43開庭

❗️❗️認罪❗️❗️

罪名成立

繼續還押,判刑將於2021521日上午9:30西九龍裁判法院。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審訊 [1/18]

張,胡,陳,蘇,李,沈(17-25)

控罪:串謀縱火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D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

——————

因辯方星期六才收到控方提供的額外口供及錄像,申請押後

控方指會有修訂控罪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1136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串謀縱火
#續審 [2/18]

於去年101日在銅鑼灣一個單位搜出白電油、布條、防毒面具及玻璃樽等物品,事後拘捕一名電競手及另外5名男女,全控以串謀縱火罪。

A1:, A2:, A3:,
A4:, A5:, 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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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開庭

串謀縱火,修訂控罪:28/9/2019-1/10/2019與不知明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

28/9/2019-1/10/2019與不知明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A1-A6 全部被告明白控罪和兩項控罪🙅全部不認罪🙅

法官要求控方整理開案陳詞

2:55小休 30分鐘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1136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串謀縱火
#續審 [2/18]

於去年101日在銅鑼灣一個單位搜出白電油、布條、防毒面具及玻璃樽等物品,事後拘捕一名電競手及另外5名男女,全控以串謀縱火罪。

A1:, A2:, A3:,
A4:, A5:, 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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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開庭